38 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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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单位和每个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四条 各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意识。第五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六条 消防支队为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 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八条 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 消防支队和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公司消防支队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公司关键装置及生产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3.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一 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公司消防支队,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消防水时,应报公司消防支队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四条 消防支队为公司预防、扑救火灾和事故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起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0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45岁,国产消防车宜定员6人,进口消防车宜定员34人。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支队根据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企业消防队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第二十七条 公司消防支队职责: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3.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负责公司员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4.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固定用火进行审查批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6.负责编制消防器材装备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装备维护保养的管理;7.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对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责任区的气防工作;10.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第二十八条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参加消防演习;2.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做好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熟悉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条 火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调动公司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护;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三十一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和抢险救援时,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公司灭火抢险救援应急方案。第三十四条 消防车、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第六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员消防意识。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拟定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4.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待岗的员工和进入生产厂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三十九条 公司消防支队负责编制消防车辆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制定考核办法,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第四十条 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中选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再上岗时,应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章 处 罚第四十一条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强制执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擅自将消防水用于非消防和抢险救援事项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没收工具,责任人应赔偿损失,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拒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扑救火灾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有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阻拦报警或谎报火警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淄博盈德气体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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