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电子教案4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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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四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教案头单元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学时:2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学习型工作任务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法律制度知识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技能目标态度目标1、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3、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1、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出资和组织机构。2、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3、能够分析处理实践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情形。1、培养学生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出资形式。2、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知识的掌握,会分析处理各种实际问题。能力训练任务及案例1、 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制度。2、 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释和处理现实问题。教学重点教学难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形式及组织机构。难点: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教学方法、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将图片、文字相结合进行讲解。教学组织形式利用多媒体图片、案例的方式让学生初步认识会计法要求。教学条件课件、动画、黑板、教科书作业备注二、教学内容(一)概述讲述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出资形式、组织机构及特殊的法律制度,使学生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行。(二)预备知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知识。(三)任务实施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多媒体图片、案例相结合,学生对会计法认识。鼓励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思考,采用学生与教师互动的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进一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四)教学内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外资企业法。(五)检查评价本章课程学习结束,组织学生完成课后同步测试题,进行本次学习任务的自评,由学生自己检测知识的掌握程度。另外,老师通过布置案例分析,检测学生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标题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除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以外的其他项目投资,属于投资国家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2资产并购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1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4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举例】A(北京)与B(法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A认缴出资为150万美元,B为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最少为900万美元。(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1出资期限(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举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则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25的规定(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2)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1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六)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者经协商单独召集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境外并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举例】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是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且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标题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际到位出资。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经批准都可以减少。4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特定程序)(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解释: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420万美元(含)之间,注册资本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1250万美元(含)之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3600万美元(含)之间,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举例】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一)出资方式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举例】A(北京)与B(法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A以设备出资,则A必须拥有设备的所有权。A不能以设备设定抵押。如果B以专利权出资,B必须拥有专利的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2作价方法(1)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2)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举例】A(北京)与B(法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A拥有某土地使用权,但未用其出资。由甲向中国政府支付场地使用费,假设为1000万元。A(北京)与C(德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A拥有相同的土地用其出资,则该土地按1000万作价。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举例】北京A企业和法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根据合同规定,A企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1)如果A企业用以合营企业甲的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不符合规定。(2)如果B企业以合营企业甲(或者A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不符合规定。(3)如果B企业以第三人C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符合规定(只要不是甲、A即可)。(二)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总期限不能超过1年。注册资本在50-100万美元(含)之间,总期限不能超过1年半。注册资本在100-300万美元(含)之间,总期限不能超过2年。注册资本在300-1000万美元(含)之间,总期限不能超过3年。【举例】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解析】(1)总投资额在1000125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题的注册资本520万美元符合规定;(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题为30.77符合规定;(3)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双方的约定符合规定。2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举例】甲国有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法国乙公司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拥有其60%的股权,则国有企业变更为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还是2000万。则乙公司应在3个月内支付1200万的购买金。 3同步出资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举例】A(北京)与B(法国)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A认缴出资为100万美元,B为200万美元,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04年1月1日,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自执照签发日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各缴20%,A缴20万,B缴40万;第二期出资:自执照签发日期之日起,1年内,各缴30%,A缴30万,B缴60万;如果甲企业2004年税后可分配利润210万美元,如果双方同步出资,则按照双方出“认缴”的比例分配损益;如果双方不同步出资,则按照“实际”出资的比例分配损益;4控股问题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举例】国内企业甲由国外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2000年10月5日。(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1.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的职权:(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1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期限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二)解散事由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标题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二)设立程序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3办理工商登记解释: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3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3)资产抵押;(4)解散、合并、分立;(5)变更组织形式。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中外合作者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2合作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的应当在距合作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届满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举例】2005年1月1日期限届满,2004年的8月1日提出申请,2004年9月1同意延长。则新的期限应当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二)合作企业的解散原因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合作者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导致无力继续经营4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5合作企业违法被责令关闭六、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投资回收(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3损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4组织机构(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或者委托管理制。 标题四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1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二)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文件9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3办理工商登记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批准,也可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有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2外商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分期缴付出资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三)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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