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 单元十二 实训作业 第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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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十二实训作业第三版一、名词解释1. 跨境电子商务解析: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ElectronicCommerce,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关境内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寻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商务活动。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难度级别:12. 跨境电商出口解析:跨境电商出口是指国内电商企业通过电商平台达成出口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配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难度级别:13.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解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是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谁度级别:14.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析: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难度级别:15. 跨境电商境内服务商解析: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难度级别:16. 跨境电商消费者解析: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难度级别:1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解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8.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解析: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模式是指由区内电商企业将采购商品批量报关入区保税存储,国内消费者通过电商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后,电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交税,海关核放,然后由电商物流分拨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商模式。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9. 跨境电商数据收集、使用者应当关注以下几点:()A. 诚实守信原则B. 信息明示同意C. 重视用户权利D. 应对安全事件E. 完善制度建设答案:BCDE解析:作为个人信息安全领域最为基础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发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跨境电商数据收集、使用者应当关注选项BCDE等四点。知识点:跨境电商运营难度级别:110. 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包含:(ABCDE)A.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办理市场登记B. 依法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C.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D.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E. 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答案:ABCDE解析:所有选项都对。知识点:跨境电商运营难度级别:111. 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的区分主要考虑如下因素:(ABCDE)A. 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而进出境物品不具有贸易性质,物品进出境是为了本人自用、馈赠亲友;B. 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C. 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支,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企业需凭报关单等通关材料向银行申请进行购付汇和收结汇,由银行审核贸易真实性并一一核销;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商品,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支,无需通关单等手续,无外汇监管;D. 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除了名牌包等例外情况,一般而言进出境货物的税率通常高于同类进出境物品;E. 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答案:ABCDE解析:所有选项都对。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2. 2018年8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原来的商检机构并入海关,实行关检一体化。关检一体化主要体现为:()A. 一张报关单B.套随附单证C.一组参数代码D.个申报系统E.机双屏答案:ABCD解析:2018年8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原来的商检机构并入海关,实行关检一体化。关检一体化主要体现为选项ABCD等“四个一”。“一机双屏”办理形式,即通过联接同一主机的两台显示器分别面向经办关员和企业人员,同步显示业务办理界面,是海关或商检机构与企业人员之间的沟通,而非关检一体化体现。知识点:跨境电商运营难度级别:113. 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存在多种风险:(ABCDE)A. 主体多元复杂B. 商品质量参差不齐C. 收汇监管困难,问题突出D. 税收风险E. 海关申报不实、走私风险答案:ABCDE解析:所有选项都对。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4. “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的程序包括:(ABCDE)A.电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8.发生交易时,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通过接口传送到海关设立的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海关据以核放出口,即“清单核放;C. 出口卖家每21天汇总所有交易进行集中报关取得报关单,即“汇总申报D. 出口卖家到银行办理结汇以及出口退税手续;E. 采用全程信息化对接的无纸化系统,所有资料通过电子化交互完成。答案:ABCDE解析:所有选项都对。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五、思考题1. 在界定跨境电商的概念时,应如何区分跨境电商和传统的国际贸易?(与传统外贸相比,跨境电商具有哪些特征?)解析:传统的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境的物品或服务的交易,一般是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组成,所以也称之为进出口贸易。而跨境电子商务是是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借助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使得商品,服务,要素等等的流通变得更加便捷,更自由。而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拥有更多的优势。(-)商品和服务信息获取更加便利因互联网技术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而言,具有更多的丰富的、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贸易信息,通过互联网快捷的平台支持,直达全球的消费者,使得获取信息不在受到传统贸易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优势在于互联网上的市场信息广泛的共享和公开,网络平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搜索到全球的不同商家提供的相同商品的信息,方便消费者对同一款产品进行质量和价格上的比较,从而选择出最合适自己的优质产品以及最合适自己的优质服务。(二)企业直接面向全球市场从局部的角度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不足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由厂家到经销商在到各个分销商的模式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菅销成本,浪费了企业的资源,而新兴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则是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直接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使得无形之中,企业大大的降低了企业营销的运营成本,并且让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价格享受更优质的服务。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不能有效的对接企业与消费群体的供求关系,使得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大幅度减少。从全局来看,跨境电子商务为各个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使得更多多样化的同类产品流入市场,使得商品流动的范围不断的扩大,更有利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打造自己的品牌。(三)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更便捷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收到的各种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更具有时效性,我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只需要轻松的点点鼠标,便可直接完成交的易信息互通,单证的传递,支付货物款等流程,省去了我们购物时繁琐的一系列流程。消费者也可以随时查看自己购买商品的物流信息,通过跨境物流系统,产品可快速的配送到全球各处。信息的高时效,商流的多样化,物流的高效化使得国际贸易更加的便捷。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难度级别:12. 简述我国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解析: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难度级别:13. 直购模式与网购保税模式具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解析:直购进口模式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电商平台将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送给海关,境外商品通过邮件、快件等物流运输方式进口至跨境电商专门的监管场所,跨境电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入境,逐个核发配送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模式是指由区内电商企业将采购商品批量报关入区保税存储,国内消费者通过电商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后,电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交税,海关核放,然后由电商物流分拨送达境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商模式。相对于直购模式,保税模式的特点在于对跨境进口零售商品的保税仓储功能,由此产生了两种模式的不同优势:直购模式具有更多的商品选择。直购模式直接从境外供应商或海外仓发运,因此可充分利用离岸货源优势,提供更多商品选择,尤其是新上柜商品,可以第一时间进行跨境销售,而保税模式下,商品的销售种类仅限于保税存储的范围之内。直购模式的物流时间较长。保税模式实质上是将境外零售商品从境外搬到境内储存,境内消费者发出订单后,商品直接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发货,相当于国内物流,而直购模式则从境外发货,额外增加了国际物流时间,而且,由于订单已经形成,直购模式需要具备物流全链条迅速整合能力,物流要求高于保税模式。因此物流时间是直购模式的短板。直购模式的成本居高。保税模式采用事前备货,因此在国际物流段不存在物流时间压力,可以采用物流成本较低的海运方式,同时,由于是批量进口备货,又可以摊薄单位商品的物流成本。而直购模式是订单送货,因此,相对而言每单位物流成本要高于保税模式。相比于电商直购模式,保税模式下电商企业运营成本更低,国内消费者下单收货更为便捷。直购模式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相较而言,对于非试点城市的保税网购模式,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监管要求执行,直购模式通关便利性更高。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4. 试论述为实施有效监管,国家对跨境电商四类主体的定义及其责任。解析: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从货物进出境的层面包括跨境电商出口和跨境电商进口,国办发(2013)89号文明确界定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跨境电商进口的主体,目前则并无明确界定,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4月出台的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则将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直接界定为国办发(2013)89号文规定的三类主体,不区分出口和进口。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5. 中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自2012年实施以来,经历过哪些阶段?这些阶段各有什么特殊政策、取得哪些成效?解析: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演变HMHIK攻策EMHUM分Ih|2S2午122013r8H矛美堪海切州.IJl.郴虹个域rtt为肝放动试.6.第枇的境电合匿口试对螺mika的u电了域e何务#务试盘m的全面心幼.美,玄戈持的境电商务零句由口有K放皱的此20147美十的境啊&0广。务进出K缱电flif成化.认诃跨昭0/4名归妣由遗埃氏粉构盆有X宜筒#立的行的保枚慢式201514nDB等戒入冷5玄n升取发版的&2015年国务就差于大力发K电背务m快精,於济所靖力的女是的维电0通x毯率.事功电何务侗除inH)2016r4H何if”募堪电有零饼产从丈行箴松制,建U:个人彳射小峻咆HI务等遗尊次20002003税收饮收的点的境帽门始11援4.化妆赢叫要等佗次谩口布汴射冬*2015r5n国各就M的维牛的透口U管过2017g2oi7i国务片殊的维车的迁”盆管过20年.冷歧上你合版务即饶下产w殉以vfctt国务uou框透为飨电有质设海外企.物仙格等*务怖加8台峨铃3嫌段耕德2018OtH国务院*十只食在1:京警合皿域,B*缰育为突破”.在物22潭.仕皿.塔美等万而塔险化浪税、完占通矢体化20180:11JI关于完跨缱电商务车何2000500020000t15口税E皱的朋切At26000仆近年来,中国成为全球跨境电商发展最快的市场。2020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验放进出口清单24.5亿票,同比增长63.3%,在零售进口中网购保税占比逾8成。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作为网购保税业务海关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新海关职责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监管,促进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等跨境电商业务健康发展。2012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137号)正式颁布,由海关牵头组织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同年8月,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获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自此,作为新兴业态的跨境电商,在海关“创新、包容、审慎、协同监管理念下,开启了快速发展之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从试点探索到成熟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3个阶段:01试点探索阶段(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02磨合过渡阶段(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03全面发展阶段(2019年1月至今)据海关初步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1%。跨境电商作为新兴贸易业态,在全球疫情冲击下呈现逆势增长态势,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新亮点。这一方面得益于其自身线上交易、非接触交货、交易链条短等优势,另一方面更离不开政策红利的推动效应以及持续演进优化的配套监管政策。从海关监管角度看,虽然跨境电商发展时间不长,但目前已形成包括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网购保税进口和特殊区域出口4种零售进出口业务模式,以及多种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业务模式,已成为拉内需、稳外贸的重要力量。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6. 简述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个环节的主要监管内容。解析: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个环节的主要监管内容如表示:-对应环节海关监管内容注册登记前置环节主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地点:所在地海关注: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资质前置环节物流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银行机构一一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一一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实时信息传输环节时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渠道: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内容: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注:“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向海关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监管环节、基本要求: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通关管理环节通关方式: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通关材料修改或撤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环节和进境环节: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通关环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税款征收环节税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税款担保: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时限: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场所管理环节、主体: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要求: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注:“直购进口模式下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物流管理环节、网购保税进口: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转关:允许批量转关,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流转: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不允许商品在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调拨流转退货管理退货环节退货范围:全部或部分原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申请时限: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运输时限: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其他事项/禁止消费者二次销售行为海关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综上所述,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商品进口报关、支付、物流、检验检疫、数据监管等各个层面。而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不断发展,亦会涌现新的监管事项与难题,海关亦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推动监管与新模式的匹配,助力新业态在规范中稳步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参与主体需时刻关注海关监管风向变化与相关政策走势,且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相关企业已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企业不断提升自身合规水平满足相应监管要求,将有助于跨境电商业务更好地开展。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谁度级别:17. 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的区分主要应考虑哪些因素?解析:海关通关监管对象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的区分主要考虑如下因素:(1) 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而进出境物品不具有贸易性质,物品进出境是为了本人自用、馈赠亲友;(2) 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3) 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支,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企业需凭报关单等通关材料向银行申请进行购付汇和收结汇,由银行审核贸易其实性并一一核销;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商品,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支,无需通关单等手续,无外汇监管;(4) 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除了名牌包等例外情况,一般而言进出境货物的税率通常高于同类进出境物品;(5) 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8. 货物通关和物品通关的流程具有哪些不同?解析:货物通关和物品通关具有不同的流程。跨境电商语境下,物品通关指的是个人邮递物品进境。与旅客行李物品通关相同,个人邮递物品进境也需要遵守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对应的相关限制规定,以及具体限值和征免税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进口物品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税率和贸易管制要求,但正因如此,监管中也规定了非常严格适用前提,目前主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允许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商品给予明确列名,未在清单的商品不能适用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9. 简述现行监管体系下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贵任。解析:当前模式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是国家对跨境电商监管的重点。现行监管体系下,各参与主体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如下表所示:参与主体主要义务与责任内容跨境电商企业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所委托的境内企业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数据,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跨境电商平台税款代缴义务人平台应在境内工商登记,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配合监管及后续执法工作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承担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制度区分跨境电商企业、国内电商企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非跨境商品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境内服务商支付企业:应如实向监管机构传输支付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报关企业:(1)税款代缴义务人;(2)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物流企业:(1)税款代缴义务人;(2)应如实向监管机构传输物流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3)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消费者纳税义务人风险判断: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禁止再次销售: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综上所述,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模式的不断探索,相应的监管体系亦趋于成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方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更应规范化。案例12-2中,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实际发生的商品在进关入境环节中是以网购订单、支付单和快递单上的消费者本人名义进行通关申报的;其三,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故本案的核心要素是跨境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进口事务,即熊某与跨境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熊某作为委托人,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由跨境电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跨境电商公司并非是销售者。即,跨境电商公司向熊某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故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如果跨境电商公司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难度级别:110.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存在哪些突出问题?解析:相关企业在实践中所采取的诸如伪报”刷单等问题已然引发海关的执法关切,而保税仓监管亦是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重要环节。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1. 简述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通关合规要点。解析: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经快件、邮政小包等物流方式从境外商品所在地直接邮递至消费者。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经保税区备货后再经国内物流分送至消费者。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通关合规要点如下:首先,进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即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获取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检企业备案也包含在该证书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平台从事自营跨境业务的,也需要进行该项登记。跨境电商平台(无自营业务)、支付企业、无委托报关业务的物流企业,在海关进行信息登记,无需取得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而是获得“无报关权企业注册登记编号”。其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须电子签名,且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现“三单信息一致”,助力快速通关;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2. 简述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存在的多种风险。解析: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推进小商品市场贸易健康发展,具有严格的商品限定、区域限定、主体限定以及通关地限定的特点,存在多种风险:一是主体多元复杂。生产商、中介、外商主体活跃多元,该模式下多为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监管困难,易产生个别企业虚假备案、借用其他公司备案等情况。二是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采购贸易的商品多为小商品,种类多、量小、价格低,个别商家缺乏诚信意识,针对不同的进口国生产不同档次的商品,海关、市场监管难以对如此繁杂多样的种类进行全面质量评估检查。因此,销往国外的商品质量难以保证,易产生购销合同纠纷、消费者侵权纠纷等问题。三是收汇监管困难,问甄突出。国际货物贸易需要国际供应链的整体协作、配合和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的货物流经过电商平台、境内物流、国际首程、目的国仓储、目的国落地配、货款结算及汇兑等环节。由于整个供应链合作的高度随机和碎片化,而海关申报作为物流过程的一个环节,不能与整个供应链形成完整的回路。四是税收风险。该模式采取“免征不退”,无需开具发票申请出口退税,致使大量外贸企业出口获取大量资金而不纳一分税,极易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五是海关申报不实、走私风险。因市场采购对商品种类有所限制,超出种类范围的商品不能通过市场采购方式出口,因此易产生申报不实,伪报商品类别等情况。例如,将本无法通过市场采购的个别须法定检验的商品伪报成允许范围内的商品,利用法定检验便利化及大类集中申报的政策优势,逃避法定检验,一旦被海关稽查,则将承担累积性的行政处罚,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意向采用“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商而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是重中之重,同时选择如实申报的合规外贸合作企业也尤为重要。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3. 跨境电商出口收款涉及跨境资金流转,所涉及的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非常复杂。结合实际,谈谈如何解决外汇管理问题。解析:跨境电商出口收款涉及跨境资金流转,所涉及的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非常复杂。目前跨境出口电商往往因为无收结汇的相关正式材料而只能通过离岸账户、个人分拆、地下钱庄等渠道实现资金收付和结售汇,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如何解决外汇管理问题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1. 关于跨境收款收结汇的基本要求确定关于收结汇的核心要求如下:(1)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外汇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即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从而实现非总量核查;(3)对出口贸易企业进行分类外汇管理。2. 办理跨境收款收结汇的基本方式(1)直接收款、自行或代理办理收结汇跨境出口电商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登记手续,然后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需通过境外账户或者离岸账户的事先取得外汇局的批准)以办理收结汇手续。(2)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收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范围内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3. 关于将出口外汇收款留存境外或者迟延结汇考虑到从事出口贸易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频繁,境内机构可根据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账户中的外汇收入。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如国际支付宝,也可以支持平台上的出口电商选择收外汇、不结汇的方式,直接将相应的外币汇入境内卖家的银行外汇账户。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出口电商企业可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即的规定在境外银行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4. 关于以人民币跨境收款为便利跨境贸易并降低汇率影响,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是近年来人民银行为支持外向型难度级别:19. 直购进口模式解析:直购进口模式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电商平台将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传送给海关,境外商品通过邮件、快件等物流运输方式进口至跨境电商专门的监管场所,跨境电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入境,逐个核发配送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0.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解析:单一窗口(SingleWindow;Solewindow),指贸易商能够通过一个入口,向各相关政府机构,提交货物进出口或转运所需要的单证或电子数据;如果按照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业务中心33号建议书做出的解释,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的要求。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1.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解析: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顾名思义是为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便利服务的系统平台。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是海关总署在应对当前外贸订单碎片化趋势明显,小包裹、小订单急剧增多,政策空缺无监管实施的对策之一。通过企业数据与海关数据进行匹配,从而达到监管统计目的。89号文发布后,地方海关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各出其政,政策分散导致通关流程各不相同。海关总署建设全国统一版的通关服务平台,意为统一报关流程。该平台所上传的数据可直接对接海关总署内部系统,节省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其服务对象为传统中小型外贸企业、跨境进出口电商企业。监管部门为海关总署、地方海关。货物通关采用“三单对比的方式进行监管。“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即可放行。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伪报”解析:境内企业与电商平台勾结,伪造消费者信息后恶意刷单,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货物,并在境内销售牟利。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3.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刷单解析:依据相关司法案例,“刷单”是指跨境电商企业以购买、非法收集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并利用其构造虚假交易,包括虚构订单、支付信息以及物流数据等,并将其报送海关,以使得相关商品能够以“直邮进口或“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申报进口,之后再进行二次销售。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14.9610跨境电商出口解析:9610跨境电商出口即直购进口。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经快件、邮政小包等物流方式从境外商品所在地直接邮递至消费者。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经保税区备货后再经国内物流分送至消费者。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1企业的资金管理、增加新金融业态的重要举措。凡依法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境内银行可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基础上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除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电商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类似于国内消费者海淘时直接支付美元,境内卖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也可以直接以人民币作为收款的币种,只要该笔交易符合一般结汇条件,收款后可通过银行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知识点:跨境电商运营难度级别:114. 简述办理跨境收款收结汇的基本方式。解析:办理跨境收款收结汇的基本方式包括:(1)直接收款、自行或代理办理收结汇跨境出口电商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登记手续,然后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需通过境外账户或者离岸账户的事先取得外汇局的批准)以办理收结汇手续。例如,出口电商在银行开立美元账户,货物出口后收到一笔金额为15万美元的跨境汇入资金,则该电商应该按照不同分类的出口贸易企业对应的要求办理收结汇手续;如果该电商委托了某代理方进行收汇,则资金入账后,代理方应向银行提交汇款指令,将美元收汇划转给该出口电商,或者代理方向银行提交结汇申请,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转给该出口电商。(2)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收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范围内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知识点:跨境电商运营难度级别:115. 简述跨境电商企业避免知识产权侵权及被侵权的措施。解析:跨境电商企业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措施:(一)作为电商经营者及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商企业首先,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初步判断自己的商品是否侵权。其次,如果对利用系统查询的结果仍然判断不准,还可以利用海关预确认制度进行咨询。良好的关企互动也便于海关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树立中国海关有担当、有作为的形象。对于企业而言,预确认属于法律咨询,产品尚未进出口,因此即使涉嫌侵权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最后,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了解产品销售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同行业商品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企业切不可心存侥幸,若有必要应及时进行市场调查,对产品所使用的商标、装潢、宣传语、外观设计等进行检索、分析,以判断是否侵权。(二)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电商企业电子商务法着重强调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并明确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法律适用。当然,电商平台“转送通知义务的履行并不能作为电商平台退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的抗辩。电商平台在接到通知之后,必须采取必要措施。这一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提供极大的便利,但也存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权利的可能性。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借此规定滥用权利的方式可能包括:(1)国内厂商抢注商标,申请海关备案,阻止同类产品的进出口;(2)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申请海关扣押竞争对手的商品,造成竞争对手商业违约;(3)国外竞争者向我国海关提供误导信息(如恶意举报),致使我国商品出口受阻;(4)权利人通过不准确的备案权利信息不当扩展海关保护的权利范围。除了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关于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要求,电商平台的防范措施还包括:(1)电商平台企业应该要求入驻商户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对商品内容合法性至少进行形式审查,同时保留必要的商品来源证明材料,实现源头可溯o(2)电商平台也可以推出惩戒措施,比如建立企业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侵权商家入驻平台。(3)新兴电商平台可以借鉴成熟平台的制度经验,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通过平台及时发布相关资讯、解答常见权属争议问题;建立权利人身份信息、权属信息认证机制;提供投诉渠道;颁布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等等,为权利人与经营者提供明确的指引。(4)电商平台应当与海关实现平台对接并实时分享数据信息,为海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联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跨境电商企业避免被侵权的保护措施:(一)主动备案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模式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鉴于通常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及时了解其他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信息,诲关依职权查处侵权是当前知识产权诲关保护的主要途径。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因此,要想依靠海关的力量为企业把好知识产权这道关,企业应当尽早对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同时,备案可以对企图进行侵权的其他企业产生震慑作用,可以迫使已经在生产、销售侵权货物的企业停止侵权,还可以使非恶意侵权的企业避免“误打误撞的侵权。(二)一商标一申请从跨境电商商品的侵权特点来看,商标侵权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总量的98%以上,而商标法是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依据,但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与商标法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划等号,其中差异根源来自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权力属性的区别。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都属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因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私权可以放弃,在当事人向海关进行备案时,海关可以将当事人未进行备案的近似商标理解为放弃寻求海关保护。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和海关行政执法的特点,海关可以仅仅对企业申请备案的商标进行保护,而不必然会对商标法所称的“近似商标进行查处,实践中各地海关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所以进出口企业如果想要充分保护自己商品的知识产权,可以考虑将商品的主打商标、二级商标、防御商标都向海关申请备案,一商标一申请是最稳妥的商标保护措施。知识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级别:116.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2017年5月27H在“2017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新布局分论坛”上做了题为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提升海关话语权”的主题报告。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跨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对新政的担忧,一直被认为是政策本身,但政策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税收成本不确定性,一直是不争的事实。现在跨境电商用货物征税,对习惯用行邮的用户来说,由于对新政不了解,容易产生一定的误解。跨境电商目前的法律定位有不明晰的情况,现行法律规定中,进出口分为货物和行邮。新政尽管是按货物经征,但有货物的规则,行业称之为“电商税,进口环节有消费税等环节的规定,又限于个人税收的范畴,税收见面和取消货物征管的目的又不同,所以地位一直是想用货物来征税,但货物归类是极其复杂的事情,跨度还是很大。其次,两种货物模式中,税务水平也有差距。数据显示,一般贸易项下的电子类产品综合是在17%,行邮是15%;奶粉是28.7%,行邮是15%;奢侈品的箱包是34.55%,行邮是30%;高档手表货物税在62.3%79.8%,行邮是60知而且很多行邮的低档是15%,再加上货物可以回归到行邮的拆包和小单交易,而且利用那个政策合理避税,更多地往渠道蔓延,这也是目前电商存在的问题。自主学习相关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和资料,讨论现行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漏洞,并提出完善建议。解析:开放答题。】参苏铁:创新跨境电商法律制度提升海关话语权,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年06月05日;张泉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民建中央网站2018年09月10日;刘志安,陈海.近期主要国家(地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J.商业经济研究,2019(15):140-142.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制的建议:(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立法。参与电商的各主体之间,存在着功能交叉、身份重合的情况。如果在具体的规范中,仅仅以民生作为法律主体,就很容易混淆商业的本质,降低海关的主导权,降低规范的作用,减损规范的合理性。所以立法应该从规范的合理性出发,确定是电商平台还是主体企业,从而赋予相对的职责。海关相对人是行政管理对象,海关相对行为才是海关管理法要管理的课题。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货物货品,所以这之间的关系必须平衡。总的来讲,要考虑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实际,不脱离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市场环境、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所以,针对实际情况,要补充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易空白。(二)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海关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监管模式。要培育集总采购,集中仓库,连通物流的大型跨境电商企业。措施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复制推广贸易多元化,让区内企业开国内增值税发票;二是放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使第三方经营阳光化,使融资、退税、结汇等方面可以综合服务,将海量的碎片化贸易化整为零,提升所有电商参与的信心。(三)科学合理设计税收征管模式,回应社会各界的合理关切。对“自用、合理”的东西进行破解,因为跨境电商的贸易性和自用很难合理区分,所以要重点放到按进境的商品价值批次征收,国外有类似的做法,比如说美国,在200(元)之内就设为简化税制,而其他就是要有层次区分。要深化税制的综合性改革,就要把行邮中的50块钱税额减掉,让贸易更加公平,因为它以前是手工单;包括行邮码的条码推广,都把很多商品信息集合在里面。知识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级别:1六、案例分析题【案例1】2014年9月至11月,苏州张先生夫妇陆续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总共7600多元。但张先生发现,这些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一样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张先生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起诉销碍商索赔。被告辩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的包装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另外,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发货,采取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一定具有中文标签,但对产品的质量可以保证。苏州一网购消费者获十倍赔偿,http:/news,请分析:从网络上搜索相关类似案例,分组讨论并辩论:1. 直邮模式进境与一般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模式入境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在监管上应做何种区分?直邮模式进境的食品算是“进口”食品吗?2. 谁该为中文标签负责?本案应如何处理?解析:开放答题。被告不认可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费者。被告销售的涉讼食品系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表示涉讼食品系由他人发货,说明被告未尽到查验涉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视为其明知。张先生的诉请应得到支持,某网络科技公司应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详细信息,否则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合格的进口食品,包装上应该具备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原产国、制造商、境内经销商名称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激光CIQ(中国检验检疫)标志和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确认这几点,对于消费者在购买婴幼儿食品时尤其重要。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难度级别:3【案例2】家住南京的冯某在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香港居民刘某,听说刘某有办法从欧洲等地买到价格不菲的奢侈品爱马仕品牌手提包等物品,便与之合谋开始了偷逃税款走私奢侈品入境之路。刘某在境外买到物品后,采用“货标分离”手段,将货物人肉”带入境内,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冯某指定地点,货品的标签、包装等也通过类似手段交给冯某。根据检方结合冯某销售单据和快递记录等内容确认,自2013年底至2015年9月,短短一年多,他们走私入境的货品偷逃税款就达2720万元。由于累计偷逃税款高达千万元,该案两名主犯一审均获刑11年。“代购偷逃税成走私犯罪新现象,南京日报2017-02-21;张源源,两男子走私爱马仕偷税2720万元均被判刑11年,中国青年网2017-02-04o请分析:为什么冯某和刘某涉及刑事犯罪?冯某和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哪些规定?解析:随着海外代购的兴起,我市法院审理的走私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从以往的贸易公司故意报低商品价格偷税,到如今个人代购者组织“水客团队运送货物的入境不申报偷税,越来越多的“代购客”成为走私犯罪的被告人。案中,仅2015年9月案发时,相关部门在他们居住的河西某公寓内查获的手提包就有百余个、衣物百余箱。根据被告人供述,他们与专门的水客”团队合作,这些水客负责以自用名义携带物品过关入境,“走货量大,偷逃高额税款。此前,走私犯罪者多为贸易公司及其相应负责人。如在2015年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数家进行实木地板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通过低报成交价格等手段,6年偷逃应缴税款300多万元,最终被告的数家公司分别被判处120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负责人也被判刑。代购偷税者”作为新主体逐渐出现,且部分代购者”形成了购买、货品拆分、人肉入境、销售等“一条龙的有组织犯罪。个人代购需主动如实申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6年3月联合发文称,消费者“海淘的单次交易额不得高于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不得超过2万元。在此额度内,消费者享受增值税、消费税70%的关税优惠,但一旦超出,则需要按照一般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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