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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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国家准标局 1985-06-06 发布 ,1986-04-01 实施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 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 一般应满足 GB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的规定。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 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1 金属结构1.1 结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1.2 结构件焊接要求1.2.1 主要受力构件, 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 JB928-67 焊缝射线探伤标准 中二级焊缝, 或 JB 1152-81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中一级焊缝的规定。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1.2.3 焊条应符合 GB 981-76 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 GB 985-80 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 GB986-80 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 型式与尺寸的规定。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 印。1.3 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1.4 司机室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250kgf/m2) 的静载荷。1.4.3 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 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 1050mm 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 。1.4.6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 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 2m 时,一般应设置走台。1.4.7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 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 其 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 。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1.4.9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1.4.10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1.4.11 部工作温度高于35 C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机室应设降温装置。工作温度低于5 C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1.4.12 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层。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 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1.4.13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 联系装置。1.5 栏杆高度应为 1050mm ,并应设有间距为 350mm 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70mm 的围护板。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 1kN(100kgf) 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承受 4.5kKN(450kgf) 的载荷而不被破坏。1.6 直立梯梯级间距宜为 300mm ,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 150mm ,梯宽不 应小 300mm 。当高度大于 10m 时,应每隔 6-8m 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 5m 时,应从 2m 起装设直径 为 650-800mm 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 500mm 。安全圈之间,应用 5 根均匀分布的纵向 连杆连接。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 1kN(100kgf) 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 ,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1.7 斜梯应按表 1 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斜梯高度大于 10m 时,应在 7.5m 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 6-10m 设休息平 台。梯侧应设栏杆。表 1 对斜梯的要求1与水平面夹角1 1( )301 11 1|35|401 1I| 45|I1I50|155|60|65梯级间距(mm)11 160 |11 1175 | 185 |1 I I200 |InI210 |I1r225 |I235 |II245踏板宽度(mm)11310 |11II28 0| 249|III226 |1208 |1 1I180 |i160 |1451.8 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 (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 ;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 400mm 。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走台应能承3kN(300kgf) 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1.9 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1.10.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1.10.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 87%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 10% 时,如不能修复,应 报废。1.10.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 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1.10.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 应报废。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 平线下,达到跨度的 1/70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2 主要零部件2.1 吊钩2.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 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2.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2.1.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2.1.4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2.1.5 材料a. 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b. 锻钩一般应用 GB699-65 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20 钢;c. 板钩一般应用 GB 700-79 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 、C3 钢,或GB 1591-79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16Mn 钢。2.1.6 吊钩的检验a.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 1.5 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b.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 2 取值:表 2 吊钩的检验载荷1额疋起重量11检验载11荷| 额疋起重量|丄丄检验载荷dt11k N |1tf|11t|1dkN |tf1d0.1 12 |d0.2d| 6.3dd|125|dd12.50.125|2.5| 0.25| 8| 160|16.00.16 |3.2| 0.32| 10| 200|20.00.2 |4 |0.4|12.5|250|25.00.25|5|0.5| 16|315|31.50.32 |6.3| 0.63| 20| 400|40.00.4 |8 |0.8|25|500|50.00.5|10| 1.0| 32| 600|600.63 |12.5| 1.25| 40| 700700.8 |16| 1.6|50|850|851 |20 |2.0| 63| 1000|1001.25|25|2.5| 80| 1200|1201.6 |32| 3.2| 100| 1430|143240I 4.0I 112I 1580I 1582.5I50I 5.0I 125I 1725I 172.53.2I631I 6.3I 140I 1890I 18914-H801HHI 8.0HHI 等于或大于HH160 I超载 33%5H1001HHI 10.01HHI1HHI1注:额定起重量。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c.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 开口度的 0.25% ;d.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 2 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e. 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 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 3 的要求抽检。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 100% 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 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容至少应包括:a. 额定起重量;b. 厂标或生产厂名;c. 检验标志;d. 生产编号。表 3 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额定起重量 (t)I1抽检数量小于或等于 50HHI5% ,但不少于 3 件大于 50IHH100%12.1.8 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 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 ;d. 扭转变形超过 10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f.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 50% 时,应报废衬套;g.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时,应报废心轴。2.1.9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2.2钢丝绳2.2.1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 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2.2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 和表 5 的要求:表 4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机构工作级别 丨 M1, M2, M3 | M4 | M5 | M6 | M7 | M8安全系数 |4| 4.5 |5 |6 |7 |9注: 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 系数。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 7、M 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2.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2.2.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 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2.2.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 不少于2圈。2.2.8 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表5 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用途|I安1全系数支承动臂用|4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2.5缆风绳|3.5吊挂和捆绑用|61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a. 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 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 30mm。连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绳的破断拉力的75% ;表6 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IIII纲丝绳直径(mm) | 7-16|19-27|28-37| 38-451111绳卡数量(个)|3|4|5| 6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c. 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 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 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2.2.10 钢丝绳的维护a. 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b.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c. 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d. 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磨、 碾压和过度弯曲;表 7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I|绳钢丝绳结构(GB1102-174)厂L绳 6W(19)绳 6 X (19)绳 6X (37)1|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L1安全系数1| 交互捻1同向捻11 1| 交互捻|同向捻1小于 6十| 12 |1d6 |dd22 |d116-7|十14|1dd7|dd26 |dd13大于 7十| 16 |1dd8 |1dd30|1dd15111断丝数|1 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 每根相当于 1.7 根细钢丝。 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e. 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 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f. 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g.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 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此标准尚在制定中。2.2.12 对于符合 GB1102 74 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 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a.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 7 数值时;b.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 7 报废断丝数按表 8 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 8 折减系数表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大于40折减系数 %| 85| 75| 70| 60|50|0c.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 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2.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 9 的数值:表 9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使用情况|I光卷筒或滑轮1I|链1轮II|捆绑物品|吊挂用 (带小1 |1手 动 |机 动 |1 1手 动 |11机1d|动 | |钩, 小环等 )1I安全 系数1H| 3 | 61 1| 4 |1181II|6|5112.3.2 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20Mn2 或 20MnV 钢制造。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 50% 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 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a. 质量等级标志,每隔 20 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 (二者中取小值 )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 量等级的代号;b. 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 5% ;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 10% 。2.4 卷筒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 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 应 每月检查一次。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 2 倍的钢丝绳直 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2.4.3 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 采用筒体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 筒体宜采用钢材 制造。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 h1 不应小于表 10 的数值。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 。表 10 卷筒和滑轮 h1 、 h2 值II机构工作级别 | h1 | h211M1 、 M2 、 M3 | 14 | 16M4I16I18M5I18I20M6I20I22.4M7I22.4I25M8I25I28注: 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hl = 16 ; h2 = 18。2.5 滑轮2.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 h2 ,不应小于表 10 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 h 平 不得小于 0.6h2 。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 h 平 应等于 h2 。对于临时性、 短时间使用的简单、 轻小型起重设备, h2 值可取为 10 ,但最低不得小于 8。2.5.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绞;b.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 3mm ;c.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 20% ;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 50% ;e. 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2.6 制动器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 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 应有可操纵的常闭 式制动器。2.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 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 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 2 套制动器。2.6.4 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 11 的规定:2.6.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2.6.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 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 应采用铰接, 不 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 12 的要求:2.6.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2.6.1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绞;b. 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50% ;c.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d.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 5% 。表 11 制动器的安全系数机 构 丨 使用情况丨安全系数1 -H起升机构丨一般的丨1.5I 重要的丨1.75I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I 1.25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起升机构装有 2 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I1.25I1I对于 2 套彼此有钢性联系的驱动 装置,每套装置装有 2 套支持制 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11II 1.151非平衡变幅机构十1-HI 1.751平衡变幅机构1I 在工作状态时I1-nI 1.25IHI 在非工作状态时I 1.15表 12 人的控制力与行程II 施加的力 I要 求I操 作方法 I11 行程,cmII N I Kgf I般宜采 手 控1001040用值脚 踏1201225手 控 200 20 60最大值 I11脚 踏 300 30 302.7 制动轮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2.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40% ;c. 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50% ;d.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 1.5mm 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 50% ;c. 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 20% ;d. 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15% ;e. 当运行速度低于 50m/min 时,椭圆度达 1mm ;当运行速度高于 50m/min 进,椭圆度 达 0.5mm 时。2.9 传动齿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断齿;c. 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 30% ,且深度达原齿厚的 10% 时;d.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 13 所列数值时:表 13 齿轮齿厚的允许磨损量II比较的基准1m冷齿厚磨损达原齿厚的 %用途11传动级1I第-1i一 级 啮合 I其它级啮合1rI 起升机构和非 IrrII 平衡变幅机构 I10I 20闭式rrI 其它机构I1 115I25i1r开式齿轮传动I30iIi磨损量e.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限度,达 本条中 c、 d 项中数值的 50% 时。2.10 齿轮联轴器 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 裂纹;b. 断齿;c.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 14 所列数值时。表 14 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I用途I齿厚的磨损达原齿厚的 %1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I 15其它机构202.11 气动系统应设有安全阀和油水分离装置。系统最低压力不应低于45N/cm 人2(4.5kgf/cm 人2),安全阀压力按设计要求调整。2.12 液压系统2.12.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压力应取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110%2.12.2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2.12.3 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2.12.4 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压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 C。2.12.5 支腿油缸处于支承状态时,液控单向阀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当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 度、悬吊最大起重量 15min 后,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杆回缩量不应大于 15mm 。2.12.6 平衡阀必须直接或用钢管连接在变幅油缸、伸缩臂油缸和液压马达上,不得用软管连 接。2.12.7 手动换向阀在操纵时的阻力,应均匀、无冲击跳动。2.12.8 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换油。2.13 润滑 设备应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 期润滑。2.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应有自紧倾向; 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 施。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 倍,悬吊 10min 后按 和 等条款的报废要求对照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 可继续使用。2.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2.15.1 新桅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 1/1000 ;多次使用过的桅杆,在 重新组装时, 每 5m 长度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 40mm ;在桅杆全长, 中心线 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 1/200 。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拴,必须紧固可靠; 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桅杆的连接板,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拴连接进行一次 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2.15.2 地锚的埋设,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 2m 的围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 下电缆等。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应作防腐处理。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积水。2.15.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越过公路或街道时,架空高度不应小于 7m 。 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18 规定。2.15.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应平整牢固。 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光卷筒不应 小于卷筒长的 20 倍;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 15 倍。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 卷扬机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可靠无导常,方可开始吊运。 重物长时间悬吊时,应用棘爪支柱。吊运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断开总电源,手柄扳回零位,并将重物放下。对无离合器手控制 动能力的,应监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2.15.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起重能力相适 应。2.15.6 千斤顶的构造,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时,齿条、螺杆、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 出。齿条、螺杆、柱塞在表 15 的试验截荷下不得失去稳定。表 15 齿条、螺杆、柱塞的试验载荷III额定起重量(t)丨大于20| 20-40|大于40111试验载荷(对额定起重|量的倍数)|1.5|1.3|1.25II I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角的支承面上,齿条、螺杆、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并且不少于 3min 时,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 千斤顶使用时,不应加长手柄。千斤顶底座应平整、坚固、完整。 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 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各台动作应同步、均衡。3 电气设备3.1 总要求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 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 GBJ232 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的有关 规定。3.2 供电及电路3.2.1 供电电源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 380V 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 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合也应备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 根滑线。凡相电压 500V 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3.2.2 专用馈电线总断路器起重机专用馈电线进线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出线端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其它设 备。3.2.3 起重机总断路器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短路时,应有分断该电路的功能。在地面操作的小型单梁起重机上 可以不设总断路器。3.2.4 总线路接触器 起重机上应设置总线路接触器,应能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控制回路。起重机上已设总 机构的空气开关时,可不设总线路接触器。3.2.5 控制电路 起重机控制电路应保证控制性能符合机械与电气系统的要求,不得有错误回路、寄生回路和 虚假回路。3.2.6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 遥控电路及自动控制电路所控制的任何机构,一旦控制失灵应自动停止工作。3.2.7 起重电磁铁电路 交流起重机上,起重电磁铁应设专用直流供电系统,必要时还应有备用电源。3.2.8 馈电裸滑线3.2.8.1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应符合表 16 的规定。 否则应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表 16 起重机馈电裸滑线与周围设备的安全距离与偏差项目1I 安全距离与偏差 (mm)1距距面高度I 小于 35001距汽车通道高度I大于 60001距一般管道I大于 10001距氧气管道及设备I 大于 15001距易燃气体及液体管道I 大于 30001相邻滑线导电部分和对接地的净距I 大于 301滑接器距滑线末端距离I 大于 200丄1固定装设的型钢滑线,其终端支架距滑线末端距离I小于或等于800丄滑线膨胀补偿装置的间隙1I10-201型钢滑线与起重机轨道的实际中心线平行度偏差丨小于或等于长度的1/1000I 但最大偏差:10滑线接触面之间的等距偏差丨1同上型钢滑线与起重机轨道沿滑线全长平行度的最大偏差11小于或等于 10悬吊滑线间的弛度偏差丨1小于或等于3.2.8.2 滑线接触面应平整无锈蚀, 导电良好, 安装适当, 在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设补偿装 置。3.2.8.3 滑线的安全标志 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并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 示灯。3.2.9 电线及电缆 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导线。导线一般选用橡胶绝缘电线、电缆。采用多股单芯线时,截 面积不得小于1.5mm人2 ;采用多股多芯线时,截面积不得小于1.0mm人2。对电子装置、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能确认安全可靠的连接导线的截面积不作规定。 电气室、操纵室、控制屏、保护箱部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积导线与控制回路的导线,可 用塑料绝缘导线。港口工作的起重机宜用船用电缆。3.2.10 电缆卷筒和收放装置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 10m 以上时,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 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3.2.11 电气配线3.2.11.1 室外工作的起重机,电线应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 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性。3.2.11.2 室工作的起重机, 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 电缆可直接敷设, 在有机械损伤、 化学腐蚀或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3.2.11.3 不同机构、 不同电压等级、 交流与直流的导线, 穿管时应分开, 照明线应单独敷设。3.3 对主要电气元件的安全要求3.3.1 总要求 电气元件应与起重机的机构特性、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其温 升不应超过额定允许值。 起重机的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如有变动, 电气元件应作相应的变动。3.3.2 自动开关 自动开关应随时清除灰尘,防止相互飞弧;并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触头接触良好、端子连 接牢固。3.3.3 接触器 接触器应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动作灵活可靠,铁芯端面清洁,触头光洁平整、接触紧密、防 止粘连、卡阻。可逆接触器应定期检查,确保联锁可靠。3.3.4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 过电流继电器和延时继电器的动作值,应按设计要求调整。不可把触头任意短接。3.3.5 控制器 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档位清楚,零位手感明确,工作可靠。控制器的操作力,应力求减少, 不得任意拆除定位元件。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动作方向应与机构动作的方向一致。 直立式手柄应设有防止因意外碰撞而使电路接通的保护装置。3.3.6 制动电磁铁 电磁铁的衔铁应动作灵活准确、无阻滞现象,吸合时铁芯接触面应紧密接触,无异常声响。 电磁铁的中间气隙应符合原设计要求。电磁铁的行程应符合机构设计要求。3.4 电气保护装置3.4.1 主隔离开关 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在地面操纵的小型单梁起重机可以不 设。3.4.2 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 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3.4.3 短路保护3.4.3.1 起重机上宜设总断路器来实现短路保护。3.4.3.2 起重机的机械机构由笼型异步电动机拖动时,应单独设短路保护。3.4.4 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失压保护和零位保护。3.4.5 失磁保护 直流并激、复激、他激电机,应设失磁保护。 直流供电的能耗制动、涡流制动器调速系统,应设失磁保护。3.4.6 过流保护3.4.6.1 每套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过流保护。对笼型异步电动机驱动机构、辅助机构可例外。3.4.6.2 三项绕线式电动机可在两相中设过流保护。 用保护箱保护的系统, 应在电动机第三相 上设总过流继电器保护。3.4.6.3 直流电动机可用一个过电流继电器保护。3.4.7 超速保护 铸造、淬火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以及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 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应有超速保护。3.4.3 接地3.4.8.1 接地的围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 靠的接地。检修时应保持接地良好。3.4.8.2 接地的结构3.4.8.2.1 起重机金属结构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 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 一般可通过车轮 和轨道接地。必要时应另设专用接地滑线或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34822接地线连接宜用截面不小于 150mm人2的扁钢或10mm人2的铜线,用焊接法连接。接地线连接,应按 GBJ 232 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第十五篇, 接地装置 篇规定检验。3.4.8.2.3 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3.4.8.3 起重电磁铁接地的要求由交流电网整流供电的起重电磁铁,其外壳与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接。3.4.8.4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接地的要求 悬挂式控制按钮站金属外壳与起重机之间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连接。3.4.9 接地电阻与绝缘电阻3.4.9.1 接地电阻起重机轨道的接地电阻,以及起重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 Qo3.4.9.2 对地绝缘电阻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电源电压不大于500V时,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一般小于0.5M Q潮湿环境中不得小于0.25M Q。测量时应用500V的兆欧表在常温下进行。 司机室地面应铺设绝缘垫。3.5 照明、信号3.5.1 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3.5.2 照明应设专用电路。 电源应由起重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 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 照 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 的系统除外。3.5.3 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 36V 的双圈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还必须符合3.4.8.2.3 规定。3.5.4 起重机司机室照明,照度应不低于 30lx 。3.5.5 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 。3.5.6 障碍信号灯总高大于 30m 的室外起重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a. 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b. 有相碰可能时c. 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3.5.7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 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 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4 安全防护装置4.1 设置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 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4.2 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4.2.1 超载限制器a. 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 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c. 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 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4.2.2 力矩限制器a. 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 10% ;b. 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 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 当载荷力矩达到 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4.2.3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 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对 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4.2.4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 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 应保证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纲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 数。4.2.5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 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 止运动。4.2.6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 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 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4.2.7 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4.2.8 联锁保护装置a. 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 应设联锁保护装置, 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 变幅机构不能开动;b.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 应设联锁保护装置。 当 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c. 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 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 应设联锁保护装置。 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 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4.2.9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4.2.10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当保证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4.2.11 极限力矩限抽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的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4.2.12 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4.2.13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 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4.2.14 风级风速报警器, 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 当风力大于 6 级时发出的报警信号并 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 7 级时能发出的报警 信号。4.2.15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4.2.16 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4.2.17 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4.2.18 防倾翻安全钩,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4.2.19 检修吊笼。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4.2.20 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 10mm ,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 20mm 两 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 10mm 。4.2.21 轨道端部止挡,应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4.2.22 导电滑线防护板a.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b.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 应设置防护板, 以防止吊具或纲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c. 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d. 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4.2.23 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明灭间的灯光信号。4.2.24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 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4.2.25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5 使用与管理5.1 使用5.1.1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a.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 操作前排除;b.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c.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d.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 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 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e.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f.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 是否都正常;g. 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 6 级时,一般 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 7 级 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h.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 班司机。5.1.2 安全技术要求5.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b.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 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d.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e.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5.1.2.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a.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b.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c.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d.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e.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 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 并用小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 再平稳地吊运;f.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 计规定的安全圈数;g.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 小于表 18 的规定。表 18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111输电线路电压V(kV) | v 1| 1-35111| 6011d最小距离(m) | 1.5|3111| 0.01(V -50)+3h.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i.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 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各台起重机的升降、 运行 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 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 80% ;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 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5.1.2.4 有主、 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 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 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 专用起重机除外。5.1.3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a. 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b.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 120 ,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c.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d.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e.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f.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5.1 管理5.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 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 应先提出设计方案、 图纸、 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 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5.2.1.3 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 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 技术力量、 检验条件和 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 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 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 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 度。如: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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