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处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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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1:省级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图财监处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或对有群众举报的案件,组织开展省级税收收入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查前准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送达检查通知书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有无违规减免省级税收收入;有无违规审批缓征、应征不征、少征省级税收收入;有无违规审批退付省级税收收入;有无违规调整预算科目和收入级次等。实施检查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征求被检查人意见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财监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财监处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复核和审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财监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1、财监处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监处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跟踪监督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整理归档流程图2:省级非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流程图财监处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者日常财政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省级非税收收入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非税收收入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查前准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送达检查通知书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省级非税收收入征收政策依据和政策执行情况;省级非税收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实施检查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征求被检查人意见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财监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财监处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复核和审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书财监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财监处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监处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跟踪监督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整理归档流程图3: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审核工作流程图审核申报资料完整性,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及时退回申报单位,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补充完毕后财监处正式受理申报,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财监处应于每年2月的第1个工作日之前,最迟于每年2月的第6个工作日之前,受理市级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的市级申请材料包括:1、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提出的申请报告;2、市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表;3、市级汇总的申请年度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表;4、市级汇总的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区)情况表;5、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市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核定材料等;6、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县(区)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受理申报经办人员对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有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财监处可在审核前(在市级财政、卫生部门汇总审核同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或审核过程中,至少深入1-3个县(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初审复审按照三级审核工作的要求,科室负责人在初审的基础上复核初审的审核依据是否充分,审核程序是否合规,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意见进行界定、确认。财监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与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结束审核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允许延长工作日期限继续审核或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办理。 对经过复审的审核意见,由处领导进行终审并签署意见,如遇重大事项,可召开处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和审议。领导签批财监处对市级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必须根据审核结果,签署下列之一的审核意见:1、同意上报;2、部门(个别)数据与事项应予调整后上报,详见说明;3、建议暂缓核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意见另附;4、建议暂缓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意见另附。对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的,财监处要将书面审核意见单独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情况、审核方式及做法、审核发现问题及建议,需提请省财政厅研究解决的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3月30日之前上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和监督检查局。上报总结诶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和保管。整理归档对新农合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告。监督检查流程图4-A: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工作流程图(事前审核部分)1、各市财政局申请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报告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成批申报项目的,必须经财监处事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上报; 2、省领导及厅领导直接批示的下级政府或部门申请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报告,由厅办公室登记转有关财监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财监处接到申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资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前审核工作;对成批申报项目较多的,财监处可随机抽样审核,工作时限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但抽样审核的项目数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50%。受理申报财监处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工作包括: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2、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初审复审初审依据是否充分,初审结果是否合理、准确,并对初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界定、确认。复审财监处领导重点审定复审小组的复审程序是否规范,发表意见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处领导确认在申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审核工作表相关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1、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无异议,签署“同意上报”意见;2、认为单项或者成批申报的项目不符合规定或内容不实,不同意上报的,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3、认为成批申报的项目只能部分上报,签署“同意部分项目上报”意见,明确同意上报的项目,并注明其余项目不同意上报的原因。签署审核意见诶财监处审核工作结束后,根据申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审核工作表的相关内容,在保证审核意见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向市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出具审核意见书重新申报:财监处对成批申报项目进行事前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不同意上报,或者同意部分上报的项目数占随机抽样审核项目总数的比例低于90%的,由省财政厅责令有关申报单位限期重新申报。财监处对办结的事前审核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备查。整理归档流程图4-B: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工作流程图(日常监督部分)财监处收到省财政厅下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文件后,由相关岗位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分类台帐上及时建账,并对省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随时登帐。财监处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的数额不少于省级财政当年投入项目总数的10%,以资金的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一般包括:1、监督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申报资金时的计划使用时间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2、监督转拨单位和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和经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3、监督和帮助用款单位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登记台帐监督检查资产清查: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投入项目因故终止时,财监处参与清查工作。剩余资金按省财政厅的决定进行处理;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剩余物资,财监处监督用款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损失:用款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损失,按省财政厅规定须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后才准予核销的,在批准核销前,应由财监处审核资金损失数额。未经财监处审核的,审批单位不予批准核销。财监处按规定对使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用款单位编制的年(季)报决算或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报省财政厅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和监督检查局。决算审查财监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省级财政项目资金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有违规违纪行为,经财监处领导审查同意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财监处可通知该单位开户银行暂停付款或收回资金;对已造成损失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采取抵冲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办法予以扣回。财监处日常监督发现转拨单位或者用款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挪用或骗取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除按规定收回资金外,还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财监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处罚整理归档财监处对日常监督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备查。流程图4-C: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监督工作流程图(专项检查部分)财监处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专项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查前准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送达检查 通知书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有无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有无截留、挪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有无滞留应当下拨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有无虚列投资完成额;有无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行为。实施检查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征求被检查人意见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监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及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2、财监处进行初次审理后,将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省财政厅。上报省财政厅检查工作底稿单独装订归档管理,与检查结论直接相关的主要工作底稿及附件复印纳入检查报告。整理归档流程图5: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流程图财监处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者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查前准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送达检查通知书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有无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有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有无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有无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有无虚列投资完成额;有无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实施检查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征求被检查人意见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财监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财监处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复核和审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财监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财监处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监处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跟踪监督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整理归档流程图6: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流程图财监处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或者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 查前准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是否合规;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结余资金;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支出项目是否分项管理、据实列支,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各项收入是否按实际发生额完整核算,有无隐匿、截留、挪用收入的情况;各项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基建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超概算等问题;津补贴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送达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征求被检查人意见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财监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财监处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复核和审定告知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财监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财监处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监处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跟踪监督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整理归档流程图7: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流程图财监处根据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受理检举情况,或者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检查组应编制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必要时应组织培训,开展查前调查。 查前准备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1、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等方法,可以询问被检查人,向相关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必要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人员应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将以前年度会计资料调回检查。2、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遵循了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是否合理运用会计准则赋予的职业判断空间,有无不当利用职业判断空间操纵损益的行为;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以及会计人员作用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符合规定;企业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送达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征求被检查人意见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2、财监处内部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3、财监处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检查结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复核和审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1、财监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财监处在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1、财监处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监处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跟踪监督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整理归档流程图8: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流程图1、财监处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可对监管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巡回检查,也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随机抽查,并可视情进行重点检查。开展其他检查时可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检查组由两名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用专业人员协助检查。3、财监处应制定检查方案。必要时可开展前期调查或者安排自查。 查前准备1、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2、财监处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或调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和复制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对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等检查手段。必要时可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3、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实地调查或延伸检查获取的证据,财监处应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核实认定其审计责任。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对检查认定的问题,检查组应取得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相应审计项目执行审计程序和获取审计证据的全部工作底稿的复印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必要时经财监处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送达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检查组出具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的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具体条款。就检查结论书面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征求被检查人意见1、检查组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监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建议及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2、财监处进行初次审理后,将检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省财政厅。上报省财政厅检查工作底稿单独装订归档管理,与检查结论直接相关的主要工作底稿及附件复印纳入检查报告。整理归档流程图9:财政检查行政处理工作流程图 1、专项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等。2、日常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等。3、群众来信监督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等。资料受理1、根据财政检查复核规则要求复核并提交书面意见。2、复核意见应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3、复核意见须复核人员签字。4、复核人与被检查人员或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资料复核1、根据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建议,由处长或处领导集体审定处理决定。2、不属于财监处职能范围的案件,依法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处理决定1、行政处理决定书以经处领导审定意见为依据。2、处理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3、处理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4、处理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5、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处理结论,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处理决定,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制发处理决定书财政检查机关依法要求被检查人根据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处理执行对处理决定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跟踪监督。跟踪监督流程图10: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1、专项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等。2、日常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等。3、群众来信监督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等。资料受理1、根据财政检查复核规则要求复核并提交书面意见。2、复核意见应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3、复核意见须复核人员签字。4、复核人与被检查人员或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资料复核1、根据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建议,由处长或处领导集体审定处理决定。2、不属于财监处职能范围的案件,依法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1、经处领导审定认为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2、告知被检查人处罚的事实、种类、理由及依据。3、告知被检查人应享有的权利。收回告知送达回证。处理决定处罚告知处罚听证: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经处领导审定意见为依据。3、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4、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5、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6、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结论,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处罚决定,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1、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被检查人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3、财政检查机关依法要求被检查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制发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跟踪监督被检查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监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对处罚决定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跟踪监督。 流程图11:财监处财务管理工作流程图 1、财监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年度财务资金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上报预算。2、年度执行中确需追加预算的,要进行详细测算,并上报追加预算申请。预算编制财监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科目和规定标准核定;财监处的专项检查、大型修缮等专项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申报项目和有关规定审核确定。预算批复1、财监处严格遵照省财政厅批复预算执行。2、财监处取得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终汇入年度财务报告,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专项说明。3、财监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重大支出项目,财监处领导班子要集体研究确定,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和项目经费进行安排。4、财监处支出的支付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行。1、财监处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财监处必须根据会计账簿数据和有关资料编报会计报表。3、会计凭证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执行。预算执行财监处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决算财监处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省财政厅不定期织对财监处内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财务监督流程图12:财监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财监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上报省财政厅。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对财监处上报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并批复后,财监处按规定程序进行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监处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购置1、财监处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2、财监处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3、财监处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4、财监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使用1、财监处处置资产由处领导班子审定,报省财政厅审批。2、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原始价值凭证、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3、财监处处置资产的变价和残值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财监处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省财政厅不定期对财监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资产监督流程图13:财监处干部工资管理流程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文件规定,实施工改后的公务员工资。 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晋升工资:1、二年晋档、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二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五年晋级。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3、滚动升级。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他工资核定分类:1、直接从高等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工资核定。2、新录用具有工作经历公务员的工资核定。3、从其他单位调入公务员的工资核定。4、军队转业人员的工资核定。5、晋升职务公务员工资增加。6、降职公务员工资重新核定。7、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工资核定。工资变动、核定的分类正常晋升工资初审:经办人员根据“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达到二年晋档、五年晋级、滚动升级的人员增加职务、级别工资,填报工资调整单位增资审批表、工资调整审批表,进行初审。新录用等人员的工资核定初审:经办人员根据“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新录用、调入、军转干部、晋升职务、降职、行政处分等人员的工资核定,填报工资调整单位增资审批表、机关调录(安置)或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等,进行初审。初审初审后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处领导审批;处领导审批后上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批;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审批工资调整单位增资审批表、工资调整审批表、机关调录(安置)或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等2份报人事教育处备案,1份归入个人档案和相关资料档案。备案及存档流程图14:财监处公务员考核工作流程图 布置实施:财监处公务员考核由财政厅人事教育处统一发文布置,各财监处具体实施。财监处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组织领导处级领导干部将述职报告报厅考核委员会并在厅机关一定范围内述职;处级非领导干部和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本处范围内述职。述职1、对处级领导干部由厅考核委员会组织被考核对象在厅机关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2、对处级非领导干部和处级以下公务员,由财监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被考核对象在本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厅考核委员会。方式:采用定性评测和定量测评相结合方式。民主测评1、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厅考核委员会提出;2、处级非领导干部和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由财监处考核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表现、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厅考核委员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干部和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厅党组研究确定。确定考核等次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公示优秀等次公务员。公示期一般2-3天。公示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本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0日内向厅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厅考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公务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按规定申诉。通知考核结果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存档考核结果利用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调整以及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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