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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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处理方法1、企业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处理总那么2、企业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分类与等级3、企业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4、企业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与处理5、企业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罚那么6、附那么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将 按企业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企业平安 生产经济奖罚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 股份生产平安、环境事故处理方法(*股安监字 2007 331号)同时废止。10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 规范*企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平安生产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 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工程部(以下简称各 单位)。受*集团委托,由*企业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 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准确报告、统计发生的平安、环境和职业健康事故,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第四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企业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对事故调查、统 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第二章事故分类与等级第六条 本方法所述事故,是指生产平安事故、水上交 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七条生产平安事故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生产平安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八条水上交通事故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交通运输部2002年第 5号令)规定,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以下等五个等级:船舶等级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3000总吨以上 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 的船舶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 定执行死亡 3 人;或直接 经济损失 500万元死亡1-2 人;或直接 经济损失 300-500 万元人员有重 伤;或直接 经济损失 50-300 万 元没有达 到一般 事故等 级以上 的事故500-3000 总 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 以上、3000千 瓦以下的船舶死亡3 人;或直接 经济损失 300万元死亡1-2 人;或直接 经济损失 50300 万元人员有重 伤;或直接 经济损失 20-50 万 元没有达 到一般 事故等 级以上 的事故500总吨以下 或主机功率 1500千瓦以下 的船舶死亡3 人;或直接 经济损失 50万元死亡1-2 人;或直接 经济损失 20-50 万 元人员有重 伤;或直接 经济损失 10-20 万 元没有达 到一般 事故等 级以上 的事故第九条铁路交通事故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第501号令)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2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 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 上的;3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 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 上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4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5 .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的;6 .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 小时以上的。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 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 公共平安的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 .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 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 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 重影响;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 响;5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 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 染事故;7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二)重大环境事件: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局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2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 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 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三)较大环境事件: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 人以上、50人以下;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 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四)一般环境事件:1 .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 响的;.4、5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第十一条伤害程度轻伤、重伤、死亡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 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5499-1995 )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 )进行计算。第三章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事故单位 负责人应按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快报制度的相关规定,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 即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 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 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六条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作,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造假、销毁相关证据, 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制定、 落实整改措施,教育作业人员,处理责任人,同时按“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处理事故。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 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 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三)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出具本单位事故调查报 告和处理意见,与政府部门结案报告及时报*企业安监部备 案。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迟报、 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 逃匿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 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作伪证 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推卸责任或因资金问题拖延救治时间 而导致伤员死亡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政府相关部 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隐瞒或擅自处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经 主管部门查实,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外,并移交检察部 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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