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杭州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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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管理及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根据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统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内容和方法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一是重大创新项目“发点球”。包括“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产业链提升、协同创新、重大技改、创新源培育”等重大创新项目,以及金融、科技和政府服务平台等(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二是按照区、县(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安排方案,由各区、县(市)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竞争性资助项目”)。三是逐步推进对区、县(市)竞争性切块资助资金的整体绩效评价(以下简称“整体评价项目”)。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重大项目、竞争性资助项目及整体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设定与完成情况。(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制订并实施的管理制度、措施等。(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知识产权产出(包括专利、标准、设计、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四)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包括: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第七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项目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本办法主要是对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的完成结果(事后)绩效评价。第三章 绩效目标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重大项目、竞争性资助项目及整体评价项目在申报市财政资金时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项目申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来表示。第九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支出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知识产权产出(包括专利、设计、标准、软件著作权登记)指标完成情况等。(二)技术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成果应用程度(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三)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科技创新情况、营销模式创新等组织管理水平。(四)财务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新强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导向。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方面进行量化。不能量化的,应采取定性方式分级分档设置。绩效目标的制定应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第十一条 企业或区、县(市)在申报项目或提交竞争性切块资助方案时,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对象和相关规定及评价内容为基础,并考虑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行性、可比性等多种因素确定。 绩效评价指标由市经信委、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参考“杭州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根据项目扶持类别分别研究设置绩效评价指标。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应对照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第五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市级部门组织评价和区、县(市)绩效自评。市级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经信委、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组成项目评价工作组,统一组织管理,并指导和检查区、县(市)的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评价工作组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明确每年在应评价范围内,遴选部分有代表性的重大项目和竞争性资助整体评价项目。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由项目评价工作组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竞争性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评价完成情况分别报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第十七条对被列入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八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价,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评价工作质量。参评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第二十条 前期准备(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成的项目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研究确定。(二)制定评价方案。由项目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负责制订或审定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时间等。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制订的评价方案应报评价工作组审定后方可实施。(三)下达评价通知。评价中介机构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由项目评价工作组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第二十一条 实施评价(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中介机构要收集与被评价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中介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中介机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提出评价意见。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选择。(三)综合评价。评价中介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委托的中介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应在全市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的,可在各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第二十二条 撰写报告评价中介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支出明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项目产出情况等,经征求被评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评价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结果应用(一)项目评价工作组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限期落实整改。(二)项目评价工作组要根据评价结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并随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预算编制部门,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与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评价工作组应及时将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结果应用等相关资料归档存查。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价工作组要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与项目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第二十六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市经信委、市科委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责令被评价单位限期予以整改。市财政局要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在下次申请新项目资助或同一项目跨年度分阶段性资助时可优先考虑。资助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以及无正当理由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和对绩效评价意见未实施整改的项目单位,在下次申请新项目资助或同一项目跨年度分阶段性资助时不予安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或自评报告的,特别是对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或支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项目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项目的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被评价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价信息报告制度。项目评价工作组应将绩效评价报告等评价资料向市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委员会报告,同时对各区、县(市)开展绩效自评项目进度、质量、以及组织情况予以通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重大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市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委员会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期间视实际情况,经市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调整完善。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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