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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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27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1)(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检验项目105.4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5.5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6 证书和标志146.1 证书146.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58 监督检查169 收费16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1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8附件2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3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4附件5 检验报告35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合成树脂类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已形成商品)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合成树脂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热固性液体树脂热塑性液体树脂2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通用耐热耐化学耐燃软质3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UPr-BSUPr-BR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hgscb5009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邮政编码:100029电 话:010-64242960 64261800 传 真:010-64242960 电子信箱:wxhxpxkz联 系 人:周 玮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5.2,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单元”按表1中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批次,无规定的以15天的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品种序号产品品种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产品标准YB/T 4131-2005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相关标准GB/T 606-2003 化学试剂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 卡尔.费休法GB/T 2794-1995 胶粘剂粘度的测定GB/T 9722-2006 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2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标准GB/T 8237-2005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相关标准GB/T 1149-2005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634.1-2004塑料 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GB/T 2408-2008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567-2008树脂浇铸体性能试验方法GB/T 2577-200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GB/T 2895-2008 塑料 聚酯树脂 部分酸值和总酸值的测定GB/T 3854-2005增强塑料 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GB/T 7193-2008不饱和聚酯树脂试验方法GB/T 2567-2008树脂浇铸体性能试验方法3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标准GB/T 14590-1993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相关标准GB/T 2567-2008 树脂浇铸体性能试验方法GB/T 2895-2008 塑料 聚酯树脂 部分酸值和总酸值的测定GB/T 3854-2005增强塑料 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GB/T 7193-2008不饱和聚酯树脂试验方法GB/T 7193.7-1992 液态不饱和聚酯树脂颜色试验方法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表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序号 产品品种主要生产设备1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1、反应釜2、冷凝器3、计量装置4、真空缓冲罐5、过滤装置6、废水接收装置7、防泄回收装置2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1、反应釜2、混合釜3、加热装置4、计量装置5、废水接收装置3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2.企业配备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表4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产品品种标准条款检验项目检 测 设 备名 称技 术 要 求1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4水份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A.2游离酚气相色谱仪/A.3固体含量电子天平电子天平电热恒温干燥箱感量:0.0001g感量:0.01g室温300A.4流动度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天平室温300,精度:1感量:0.01gA.5pH值测定酸度计量筒或量杯烧杯0.250mL100mLA.6粉状树脂细度测定真空筛电子天平孔径0.106mm感量:0.01gA.7软化点沥青软化点测定仪温度计电炉电热铁板秒表/150,分度值:0.1/A.8聚速测定铁板装置秒表研钵电子天平刮刀/感量:0.01g/A.9残碳量电子天平高温电阻炉瓷坩埚干燥器感量:0.0001g/50mL/A.10游离醛磁力搅拌器烧杯移液管滴定管酸度计电子天平/250mL25mL50mL/感量:0.01g2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6.1.1外观比色管100mL6.1.2酸值锥形烧瓶滴定管磁力搅拌器移液管分析天平电位滴定仪250mL25mL(刻度0.1mL)/25mL和50mL感量:0.0001g/6.1.3粘度旋转粘度计恒温水浴温度计秒表/精度:0.5050,最小分度值为0.2/6.1.4凝胶时间恒温水浴秒表150mL直筒形烧杯温度计天平移液管滴瓶恒温精度:0.5/最小分度值0.1感量:0.01g5mL,最小分度值0.05mL50mL6.1.5固体含量分析天平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称量瓶培养皿感量:0.0001g精度:2/5mL,10mL6.2.2巴柯尔硬度测定巴式硬度计/6.2.3热变形温度测定负荷热变形温度测定仪/6.2.4弯曲强度和弯曲模量拉力机量程:10吨,精度:1级6.2.5破坏伸长率拉力机量程:10吨,精度:1级6.2.6耐燃性测定水平锤子燃烧仪/6.2.7耐碱性测定分析天平圆底烧瓶回流冷凝管感量:0.0001g1000mL6.3.2弯曲强度和弯曲弹性模量拉力机量程:10吨,精度:1级3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6.1.1外观比色管100mL6.1.2色号天平比色管感量:0.0001g100mL6.1.3粘度旋转粘度计恒温水浴温度计秒表/精度:0.5050,最小分度值为0.2/6.1.4酸值锥形烧瓶滴定管磁力搅拌器移液管分析天平电位滴定仪250mL25mL(刻度0.1mL)/25mL和50mL感量:0.0001g/6.1.525凝胶时间恒温水浴秒表150mL直筒形烧杯温度计天平移液管滴瓶恒温精度:0.5/最小分度值0.1感量:0.01g5mL,最小分度值0.05mL50mL6.1.680热稳定性水浴试管铁-康铜热电偶恒温800.5/6.1.8最高放热温度和最小固化时间恒温水浴秒表150mL直筒形烧杯温度计天平移液管滴瓶精度:0.5/最小分度值0.1感量:0.01g5mL,最小分度值0.05mL50mL6.2.2巴氏硬度巴式硬度计/6.2.3冲击强度简支梁式冲击试验机/注:1. 企业配备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可以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5.3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检验项目(见表5)表5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产品检验项目序号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检验项目1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YB/T 4131-2005热固性液体树脂外观水分黏度固体含量残碳量游离酚pH值游离醛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YB/T 4131-2005热塑性液体树脂外观黏度水分固体含量残碳量游离酚pH值2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GB/T 8237-2005外观酸值粘度凝胶时间固体含量巴柯尔强度(通用、耐热、耐化学)热变形温度(通用、耐热、耐化学)弯曲强度(通用、耐热、耐化学)弯曲弹性模量(通用、耐热、耐化学)破坏伸长率(软质)耐燃性(耐燃)耐碱性时间(耐化学)3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 14590-1993外观色号粘度酸值固体含量25凝胶时间80热稳定性最高放热和最小固化时间巴氏硬度冲击强度注:1、表5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2、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型式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检验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了该项目应进行检验的规格型号,未加括号项目的检验应覆盖所有规格型号。5.4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5.5.1.2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进行,样品应在产品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5.5.1.3 抽样基数和样品数5.5.1.3.1抽样基数:按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每批产品(不得少于二桶)为基数进行随机抽样。5.5.1.3.2样品数:按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样品数量进行抽样。5.5.1.4每个申请品种按规格型号抽取一个样品,将所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若是多组分的样品要分别抽样。5.5.1.5 按国家、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所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分为两份,用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抽样人员签字的封条封样后,一份样品送检验单位,另一份备样企业留存。5.5.1.6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5.1.7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5.5.1.8抽样单(见表6)表6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样品名称产品品种执行标准规格型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生产日期商标产品批号抽样日期封样情况抽样地点促进剂/引发剂抽样量固 化 剂抽 样 量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企业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5.2.1. 按现行有效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5)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5.5.2.2判定原则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例:合成树脂:1.耐火材料用酚醛树脂(热固性液体树脂)2.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通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增加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型号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合格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27-。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7)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合格证、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合格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合格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是否按规定对成品进行了型式检验,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成都市星桥街112号邮政编码:610021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锋 电子信箱:scwh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2)国家合成树脂和塑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三十号邮政编码:610041电 话:028-85551455传 真:028-85576692联 系 人:王建东 周式毅电子信箱:wangjiandong1检验产品范围:纤维增强塑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钮扣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02223078953 23078959传 真:02223078915联 系 人:杨佳玲 王 萍电子信箱:xukezheng2008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 (4)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邮政编码:310023 电 话:0571-85225773传 真:0571-85222410电子信箱:fanglu.fl联 系 人:方 路 郑育欢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5)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科技路口邮政编码:528225电 话:0757-88735288 88735597传 真:0757-88735555电子信箱:cdma133mql联 系 人:张高旗 王文毅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 (6)甘肃省皮革塑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北滨河中路438号邮政编码:730046电 话:0931-8365184传 真:0931-8365184电子信箱:gansuplastic联 系 人:仲兆光 赵玉梅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7)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路5号邮政编码:210007电 话:025-86538058 86614761传 真:0931-86530758电子信箱:walele210联 系 人:张晓强 王 伟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8)石油和化学工业新材料与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青岛市郑州路53号78#信箱邮政编码:266042电 话:053288692018传 真:053288692019电子信箱:lijian1962联 系 人:李 健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9)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023-89232097 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 zyb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10)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69号 邮 编:100041电 话:010-88715348传 真:010-88715348联 系 人:檀春丽电子信箱:tanchunlibbmtc.org 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11)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常州市兰陵北路520号邮政编码:213001电 话:0519-86653936传 真:0519-86902725电子信箱:zjs联 系 人:张 泓检验产品范围:表1所列全部产品附件2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生 产 地 址: 产 品 单 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与防护共7章26条40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6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符合o 不符合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 非典型工艺是否具有工艺设计要求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1.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2.应有设备管理台账。3.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准确度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有效期内。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3检验人员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都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2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3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4生产工人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 与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 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o 此项不适用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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