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微山结算业务测验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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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业务管理)微山结算业务测验试题结算业务测验试题 壹、单项选择题 (每题分)1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C)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A、业务用公章 B、结算专用章 C、汇票专用章 D 、转讫章2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于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 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于票据的(B)记载保证事项。A、背面 B、正面 C、粘单上 D 、任何地方3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 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的( C)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A、0.7 B、 0.5 C、0.7 D、0.54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能够由(C)授权补记。A、受理行 B、持票人 C、出票人 D 、收款人5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A),但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A、10 日 B、15 日 C、1 个月 D、3 个月6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 C)。A、1 个月 B、2 个月 C、6 个月 D 、 3 个月7 、出票行只能为( B)签发现金银行汇票。A 、申请人为个人 B、申请人和收款人均是个人C、收款人是个人 D 、申请人为单位、收款人是个人8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B),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A 、1000 元、10000 元 B、10000 元、1000 元 C、50000 元、5000 元 D 、20000 元、10009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以( B )为准。A、出票金额 B、实际结算金额 C、实际交易金额 D 、转让金额10 、办理商业汇票的再贴现和转贴现时,应将汇票做成(B)A、委托收款背书 B、转让背书 C、质押背书 D 、再贴现背书11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A)寄出。A、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 B、次日 C、当日最迟不超过 3 日 D 、不超过 5 日12 、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中,发起查询地有查复行分支机构的,应采用( D)的查询 方式办理。A、先直后横 B、电话查询 C、电报查询 D 、先横后直13 、办理支付结算,银行因发生工作差错,影响客户和其他行资金使用的,按(A)计付赔偿金。A 、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B、延误金额的 5但不低于 1000 元C、延误金额的 5 D 、按每天 0.5 14 、提出行对提出的借方票据按“收妥抵用”的原则,采取(C)入账的方式处理。A 、当日 B、隔日 C、隔场 D、当场15 、办理汇兑业务时,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B)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A、1B、2C、6D 、916 、银行收到单位提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于第三联凭证上加盖(A)后,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A 、结算专用章 B、业务用公章 C、转讫章 D、票据受理专用章17 、 2004 年11 月 28 日,某支行会计柜台通过交换收到壹张面额为600 万元的转账支票, 经审查合格,但会计主管迫于行内有关方面的压力,要求柜台人员暂缓支付该支票, 12 月 1 日柜台人员将该支票付出(支票未过期) 。结果遭到客户的投诉,人民银行进行了处理,应 罚款( D )元。A、1000B 、 9000C 、 10000D 、 1260018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B)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A、1B、3C、5D 、1019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B)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A、10 天 B、壹个月 C、俩个月 D 、六个月20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B)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A、1B、3C、5D 、1021 、下列不属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是(C)。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收款人名称 D 、出票日期2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A)承担票据责任。A、超越权限的部分 B、全部金额 C、部分金额 D 、被代理的部分23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A)的责任。A 、付款 B、收款 C、支付 D、被追索24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A)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A)向承兑人提A、1 个月 B、2 个月 C、3 个月 D 、 6 个月25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示付款。A、10 日内 B、3 日内 C、1 个月内 D、3 个月内26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B)。A、1 个月 B、2 个月 C、3 个月 D 、 6 个月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 A)起施行。A、1996 年 1 月 1 日 B、1996 年 10 月 1 日 C、1997 年 10 月 1 日 D 、1997 年 12 月 1 日28 、承兑人于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期限的计算方法是(B)。A、另加 1 天的付款期 b、另加 3 天的付款期 C、按实际付款期 D 、按实际付款期减 3 天29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 A)签发。A 、于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B、承兑银行签发C、收款人签发 D 、承兑人签发30 、失票人应当于通知挂失止付后( B)日内,也能够于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1B、3C、5D 、1231 、下列不属于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B)。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收款人名称 D 、出票日期32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B)为付款地。A、居住场所 B、营业场所 C、购货场所 D 、银行33 、票据法中所指涉外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C)法律。A、出票地 B、付款地 C、行为地 D 、本国34 、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B)A 前壹日 B 当日 C 次日 D 、哪天均可35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于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于变造之后 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于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于( B)签章。A 、变造的同时 B、变造之前 C、变造之后 D、由法院裁定36 、于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主体是: (C)A 付款人 B 粘单上的第壹记载人的直接前手C、粘单上的第壹记载人 D 粘单上的第壹记载人的后手37 、能够背书转让的票据是: (D)A 、被拒绝承兑的票据 B、被拒绝付款的票据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D 、因给付对价而转让的票据38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且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是: (D)A 、出票 B、背书 C、承兑 D、提示承兑39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C)向付款人提示承兑。A 、三天内 B、壹周内 C、壹个月内 D、六个月内40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B)承兑或者拒绝承兑。A、壹日内 B、三日内 C、壹周内 D 、壹个月内41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A、10 天 B、壹个月 C、二个月 D 、六个月42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 B)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A、背书人 B、出票人 C、承兑人 D 、保证人、签名 B、盖章 C 、签名加盖章 D 、手印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 2 分)1 、提入票据退票的正当理由包括( ABCD )。A 、印鉴不符 B、存款不足 C、收付款人账号户名有误 D、大小写金额不符2 、下列属于结算凭证的有( ABC)。A、支票 B、汇票 C、银行卡 D 、存折3 、(ABCD )丧失后,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进行挂失止付。A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D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4 、下列票据不能背书转让的有( BCD )。A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现金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5 、单位可凭( ACD )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股权凭证 C、债券 D 、存单6 、银行于办理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是(ACD )。A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不得压票、随意退票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D 、银行不垫款7 、于办理支付结算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ABCD )。A 、居民身份证 B、军官证 C、文职干部证 D、港澳台同胞回乡证8 、下列关于支付结算业务中期限计算的叙述正确的是:(ABC)。A、票据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B、票据按月计算期限的,如遇到期月无对日的,月末为到期日C、期限最后壹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壹天D、期限内遇法定休息日的,期限顺延9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不允许( ACD )。A 、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B、受理客户无理拒付款项C、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D 、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10 、于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之间,必须具有( AB ),才能使用商业汇票。A 、真实的交易关系 B、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C、代理协议 D、委托协议11 、支付结算办法中所指的结算方式是(ABC )。A 、汇兑 B、委托收款 C、托收承付 D、信用证12 、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包括( AC )。A、付款请求权 B、代理权 C、追索权 D 、转让权13 、票据上的签章应为( ABC )。A、签名 B、盖章 C、签名加盖章 D 、手印14 、票据的( ABC)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A、金额 B、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 、用途15 、付款日期能够按照下列( ABCD )形式之壹记载。A、见票即付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 、见票后定期付款16 、下列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ABCD )。A 、被拒绝承兑的 B、被拒绝付款的C、超过付款提示期的 D 、出票人于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17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 ABC )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A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D 、汇票丢失的18 、票据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ABCD )。A 、所退票据的种类 B、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C、退票时间 D 、退票人签章19 、票据背书的方式包括( BCD )。A、抵押背书 B、质押背书 C、委托收款背书 D 、转让背书20 、银行办理查询查复应遵循的原则是( ABCD )。A、有疑必查 B、有查必复 C、复必详尽 D 、切实处理21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有: (ABD )。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B、或者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C、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D、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22 、票据权利于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AC)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二年;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壹个月;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六个月。23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于汇票得不到承兑或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B、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 利息;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D、持票人因未获付款而形成的其他损失;24 、背书无效的情形有: (BC)A、背书附有条件的B、将票据金额的壹部分转让的背书C、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之上的背书D、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25 、汇票的持票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具体规定是:(AD )A、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壹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B、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0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C、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壹个月内向承兑人 提示付款。D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6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 ABCD )行使追索权。A、背书人 B、出票人 C、承兑人 D 、保证人27 、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情形有: (ABCD )A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8 、以下凭证或登记簿金额不能更改的是:(ABD )A、银行本票 B、业务委托书 C、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D 、委托收款凭证三、判断题 (每题分)对)1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2 、银行签发现金汇票,根据申请人要求,能够不填明代理付款行。 (错)3 、银行自收到票据的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 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对)4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为个人且未于汇票解付行开户的,代理付款行按持票人于“其他应付 款”科目下开立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错)5 、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的他行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经审核无误后,于第壹联进账单加盖转 讫章后交持票人。 (错)6 、汇兑的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对)7 、办理贴现和转贴现时,如果是本系统的汇票,辨认真伪后可直接办理。 (错)8 、贴现、转贴现到期后,贴现、转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贴 现、转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能够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对)9 、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于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错)1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其 他签章的效力。 (对)11 、汇票能够不记载付款人名称。 (错)12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对)对)13 、持票人能够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壹定的汇票权力授予他人行使。错)14 、背书是指于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的票据行为。15 、汇票背书能够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错)16 、汇票不能够设定质押。 (错)17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 的效力。(对)18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壹致,二者不壹致的,票据无效。(对)19 、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能够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错)20 、票据债务人能够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和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21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对)22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于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于变造之后 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于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 同于变造之后签章。 (错)23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 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对)24 、将汇票金额的壹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之上的背书无效。(对)25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无效。 (错)26 、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进行挂失止付。(对)27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同时丧失民事 权利。(错)28 、汇票上能够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可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 力。(对)错)29 、出票人于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无效。30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能够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对)31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于汇票到期日后背书。 (错)32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同样能够证明其汇票权利。(对)32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壹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对)33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所有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错)34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对)35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36 、所有的汇票均需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错)37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对)38 、票据的保证人为二人之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对)39 、票据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 付款责任。(错)40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对)41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 应当于汇票上签收, 且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对)42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对43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 具退票理由书。 (对)44 、持票人能够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壹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对)错)45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46 、现金支票能够支取现金,也能够转账。 (错)47 、出票人不能够于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错)48 、支票能够记载付款日期。 (错)49 、个人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开立存款账户。 (错)50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 期、收款人名称能够更改。 (错)四、简答题1 、什么是“背书连续”?答:背书连续是指于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和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于票据上的签章 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不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2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有哪些?(壹)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3 、简述票据法中票据的具体分类。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指银行本票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4 、汇票的付款日期(即汇票到期日)能够按照哪些形式记载?(壹)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五、填空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 票、本 票 和支 票。2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于票据上签 章,且出示票 据。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5 、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6 、票据上的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 载事项,原记载人能够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7 、前手是指于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8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于见票时或者于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9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且记载背书日期。10 、后手是指于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11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是,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12 、汇票能够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13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4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于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且签章;见票后定期 付款的汇票,应当于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15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于当日足额付款。16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17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 对其前手的追索权。18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 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19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20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1 、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能够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2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于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23 支付结算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于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 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六、案例分析【案例编号】 :案例 1【案例出处】 :自撰 【案例内容】 :2004 年 5 月的某天, D 单位会计于 A 银行某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壹张只填写了小写 金额和收款人的转账支票送存到 A 银行要求划款到其存款账户, 经办人于审查时发现其转账 支票没有填写大写金额和出票日期, 又交给 D 单位会计请其填写, 该单位会计怕写错请客户 经理代写,客户经理又让柜员代写,柜员壹开始有些为难,但因为对方是大客户,客户经理 拉存款不容易,就勉为其难代写了,但不小心写错了,客户见状十分不悦,认为是银行写错 的,因为是大客户,最后仍是由银行出面,到出票单位换开了支票。【案例提问】 :请问柜员做得是否正确?【案例启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我们的任务是按照客户提交的票据及结算凭证,准确、 及时、安全地办理结算,客户于填写有关的票据事项及结算凭证是按照自已的意愿进行的, 由此发生的壹切问题均应由其自行负责,如果银行代持票人填写了支票金额、日期,就是接 受了持票人的委托,是壹种代理行为,就要对自已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负壹定的责任, 况且,银行代为填写且不能保证万无壹失,也有壹个填写错误的可能。因此,无论开展怎样 的优质服务,银行必须坚持依制度办理结算,不能代客户填写票据内容,壹旦出现错误,支 票就作废,其主要责任应由持票人承担,但银行也应承担壹定的责任,所以银行于办理支付 结算业务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把握自已所担当的角色,不能什么事均大包大揽。【案例编号】 :案例 2【案例出处】 :洪恩于线网站 【案例内容】 :2004 年 3 月 4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供货给乙公司,价值 人民币 28 万元。次日,乙公司签发了壹张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票 面金额为 28 万元、见票后 1 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交付甲公司。 3 月 27 日,甲公司持该汇票 向乙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该银行经审查后同意承兑,且于汇票上作了相应的记载后交 仍甲公司。 4 月 6 日,该汇票被盗, 4 月 8 日,甲公司将汇票被盗的情况通知乙公司的开户 行,而开户行告知甲公司,该汇票已于上午经人向其提示付款,且已足额支付,对此银行不 承担责任。经多次交涉无效,甲公司以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银行审查有过错、提前 付款为由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案例提问】 :银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启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以及银行审查票据的责任。首先,有 关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应引起运营管理者的重视。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 于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有:通知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 诉讼。其次,银行审查票据且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有无过错?这和有关汇票到期日的计算关联。 乙公司签发的汇票属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故其起算日应以见票之日,即提示承兑之日为 准,而非以出票日为起算日,故银行于 4 月 8 日付款属到期日前付款。按票据法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编号】 :案例 3【案例出处】 :洪恩于线网站【案例内容】 :2004 年 1 月初,甲公司财务人员 A 发现丢失壹张印章齐全,但未填收款单位、金额和日 期的现金支票后,当即到开户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壹周后,乙公司会计 B 持该支票来到银 行要求提取现金,金额为 6300 元。银行经办人员拿出挂失依据,以“壹周前已挂失”为由 拒绝付款。 B 提出该支票是客户当面填写,不可能已于壹周前挂失且对银行办理挂失提出了 异议,认为银行对空白支票不应办理挂失。银行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 人能够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可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某单位所遗失的是印章齐全的 支票,付款人已确知,且收到了挂失止付的书面函件,因此,银行办理挂失是正确的。双方 争执不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 6300 元现金。【案例提问】 :银行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可否受理挂失?【案例启示】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第 85 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 项:(1 )表明“支票”的字样;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 5 )出票日期; ( 6 )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壹的,支票无效。第86 条又规定:支票上的金额能够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本案中甲公司 丢失的支票尽管印章齐全,但欠缺收款单位、金额和日期。收款单位和金额于完成出票行为 之前均可依授权补记,而日期是必须记载于票据,不得授权补记的。仅此壹点,就能够断定 甲公司丢失的支票仍处于无效状态。既然丢失的支票无效,甲公司申办挂失,开户银行受理 挂失便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的“票据丧失,失票人能够及时通知票据的 付款人挂失止付”是针对已签发的有效票据而言的。因此,本案中的银行对单位空白支票的 遗失受理挂失是错误的。但如果丢失的空白支票记载有日期,只是收款单位和金额未填充, 则当别论。本案中乙公司不知支票已丢失的事实,因而接受支票为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 利,银行应为其办理提现手续 ,这种损失只能由甲单位自身承担。【案例编号】 :案例 4【案例出处】 :洪恩于线网站案例内容】2000 年 12 月 18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协议约定甲公司负责组织供应煤炭,乙公司负责销售。同年 12 月 22 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供应乙公司混煤 6000 吨,单价 190 元/吨,总金额 1140000 元。乙公司给付编号 CB/01 00132629 银行承兑汇 票壹张作为预付货款。 该汇票票面记载: 出票人乙公司, 承兑行丙银行, 票面金额 200 万元, 出票日期和到期日分别为 2000 年 12 月 29 日和 2001 年 3 月 29 日。协议签订后,甲公司 未能按时供货,且后来所供煤炭质量根本不符合双方约定。实际上,于双方签订协议时,甲 公司就根本没有货源,更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甲公司于拿到汇票后,意图利用贴现后所得 现金购买煤炭, 以便进行供货。 2001 年 1 月 16 日,甲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 现。丁银行受理了甲公司的贴现申请,且于 2001 年 1 月 17 日将贴现款项 197 万元全部支 付完毕,成为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其后,丁银行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内向承兑人丙银行提示付款,但该行拒付该票据金额,将票据退回后,丁银行将拒付事实于 法定期限内通知了背书人甲公司。【案例提问】 :丙银行是否具有抗辩权?【案例启示】 :本案中, 丁银行于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即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1、 没有严格审查贴现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 92 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于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 2) 和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和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丁银行于明知贴现申请人甲公司没有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商品 发运单据复印件的情况下, 仅凭甲公司进行贴现的 CB/01 00132629 号银行承兑汇票即予 贴现,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属恶意取得票据情形,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2 、贴现程序不合法。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 23 条规定:贴现人对贴现申 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查复贴现人。丁银行于向承兑人丙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前已经全部支付贴现款项,严重 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所述,丁银行公然违反行政规章,明知贴现申请人甲公司贴现手续欠 缺且以后无法补齐的情况下,仅为贪图贴现利息轻易予以贴现,从而给甲公司诈骗造成可乘 之机,其行为构成恶意,从而违反了“票据法”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丙银行当然可行使抗 辩权。【案例编号】 :案例 5【案例出处】 :支付结算案例点评【案例内容】 :某支行营业室柜员李锋负责对提入同城票据的审核验印工作,某日李锋审核完后,对以 下几张票据作退票处理: A 支票日期大写不规范,日期壹拾日前未加零; B 支票转让被背书 人用蓝黑墨水记载; C 银行汇票多余金额栏更改且盖章。第二天被提出行以无理退票告到人 行。案例提问】李锋的退票有哪些错误?【案例启示】 :1、A 支票不应退票。因为支票结算办法规定大写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 以受理,但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B 支票不应退票。因为支付结算办法只对支票正面书写有明确规定必须用碳素 墨水或墨汁书写,没有对背书有明确规定。3、C 汇票不应退票。因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允许汇票多余金额栏更改壹次。【案例编号】 :案例 6【案例出处】 :法家村网站实用案例中心栏目【案例内容】 :A 公司于 A 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11 月 4 日,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 A 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 人私章向 A 行出具证明,购买了转账支票壹本。 11 月 9 日,犯罪嫌疑人又使用上述伪造的 印章开出壹张转账支票交 A 行,经承办人员审查后予以办理, 从 A 公司的账户中转款 65 7 万元,汇入 B 行壹个人账户内。 11 月 22 日, A 公司到 A 行查询存款余额时,才发现自己的 存款已被人划走,随即向 A 行反映。 11 月 24 日, A 行向市公安局报案。经鉴定确认该转账 支票和 11 月 4 日购转账支票的证明上所留的 A 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和法人名章,均是 采用印刷方法伪造的。公安局于侦查中,追回被冒领的款项7 5 万元,剩余的款项至今未追回,案犯至今未抓获。【案例提问】 :A 行应承担什么责任?【案例启示】 : 法院审理认为, A 公司于 A 行处开户存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A 行既然接受了 A 公司的存款,就有义务保障该存款的安全。 A 公司的存款现已被他人冒领,说明 A 行没有尽 到自己的责任,是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壹百零六条第壹、二款的 规定, A行对 A公司被冒领的 657万元存款,以及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应得的利息,给 予赔偿。折角核对是现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的鉴别印章真伪方法。该规定属于银行内部 规定,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多。银 行必须针对这种现状,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 如果银行于不能提高自己的防伪鉴别能力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壹旦被他人以伪 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A 行以其工作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折角核对的 工作制度, 没有发现印章是伪造的, 对存款被冒领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 A 行应赔偿原告 A 公司 65 7 万元,且偿付从 11 月 9 日起至该 款仍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如逾期偿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由被告 A 行负担。【案例编号】 :案例 7【案例出处】 :法家村网站实用案例中心栏目【案例内容】 :4月9日, A公司签发转账支票给 B公司,金额 78 万元。当日, B公司将转账支票交 存其开户银行 B行。4月10 日,该转账支票被 A公司的开户银行 A行以“支票空头、存款 不足”为理由退票;但 A 公司账户存款余额当日为 88 万元,足以支付 78 万元退款。 4 月 12 日中午, B公司得知退票, 从 B行领取了退回的转账支票和退票理由书, 且于当日下午持 退票凭证再次要求 A 公司付款。 A 公司即派会计到其 A 行办理委托付款结算业务,但 A 公 司账户存款余额当日仅有 41 万元,不足以支付 78 万元退款而未办成。至 4月 15 日,A 公 司账户存款额达 82 万元时, A行才办理款项划拨。 4月17 日, B公司收到 78 万元退款。 于转账结算过程中, B 公司自信 78 万元退款能够及时划拨入账,于不知道转账支票已退票 的情况下,曾于 4 月 10 日上午和 4 月 12 日上午为购货分别签发 34 万元和 17 万元转账支 票各壹张。但当时 B 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仅有 11 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款,其 上述俩张转账支票相继于 4 月 12 日和 4 月 13 日被退票,且被 B 行罚款共计 25500 元。 【案例提问】 : A 行和 B 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启示】 : 法院审理后认为: A 行的退票理由应以其对外签发的退票理由书为准,退票理由即“支票空 头、存款不足” 。发生退票时, A 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为 88 万元,足以支付 78 万元退款, A 行的退票没有正当理由,且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不发生退票,及时办理 款项划拨, 就会避免 B 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和被银行罚款, 故 A 支行的退票行为和 B 公司签发转账支票出现空头和被银行罚款存于因果关系, A 支行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 B 公司于账户存款不足和退款尚未进账的情况下签发转账支票, 亦违反了 银行结算办法 的有关规定,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案例编号】 :案例 8【案例出处】 :法家村网站实用案例中心栏目【案例内容】 :5月20 日, A公司签发壹张收款人 B公司、金额为 100 万元、到期日为 8月20 日的银行 承兑汇票,且到 A 行申请承兑。 A 行于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栏内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 承兑,到期由本行付款” 。A 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 B公司,B 公司收到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 C 公司于 8 月 20 日通过其开户银行 B 行办理委托收款, 且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附寄汇票原件等。但于7月 24 日,A 市公安局向 A 行送达关于对 A 公司 1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的通知 ,称该局经接到 A 公司报案,言 B 公司 XXX 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现查明 B 公司 XXX 有重大诈骗嫌疑, 已于 7 月 24 日立案侦查,为防止集体资产被骗,要求 A 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 8月24 日,A 行收到 C公司通过 B行寄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 A市公安局即以调取 证据通知书从 A 行调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 B 公司 XXX 诈骗案的证据。 8 月 25 日, A 行将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交付 B 行, B 行于 8 月 31 日收到且转交 C 公司。该拒 付理由书记明的拒付理由为 “公安立案, 涉及刑事诈骗, 票据被公安调取” ,A 公司也于拒付 理由书中签章。【案例提问】 :A 行应承担什么责任?【案例启示】 :A 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关于票据制作的法律规定,为有效票据。经 A 公司申 请,A 行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栏内签章,表明到期无条件付款,依法成为该汇票的承兑 人,其承兑汇票后即成为该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该银行承兑汇票经数 次背书转让, 最后持票人为 C 公司,汇票是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 其取得汇票是善意的, 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C 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且附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应视为提示付款。 该汇票已到期, A 行作为该汇票的付款义务人,应向最后持票人付款。 A 市公安局虽以 B 公 司 XXX 有重大诈骗嫌疑立案侦查且调取了汇票原件,但此事实依法不能成为 A 行拒绝付款 的抗辩事由, A 行仍应依该汇票记载的金额向 C 公司付款。其至今未付款, 仍应赔偿 C公司 的利息损失。1、A 行于判决生效之日向 C 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 100 万元。2 、A 行于判决生效之日向 C 公司赔偿自 1998 年 8 月 24 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 计算至判决生效应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案例编号】 :案例 9 【案例出处】 :自撰 【案例内容】 :A 伪造壹张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 B 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 汇票的“协议号码” 栏未填。 A 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 B 换取了 78 万元,2 月 1 日 B 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到甲银行信贷科申请贴现, 会计科接到汇票后, 对汇票要素进行了检查: 票面要素齐全,于荧光下行徽有荧光反映,没有发现异样,核押无误后,未审查出汇票的真 假,予以贴现 95 万元,存入账户, B 公司由此获得收入 17 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 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 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案例提问】 :1、这张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这起票据案件应如何处理?【案例启示】 :1 、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 银行有权拒绝承兑。2、应做如下处理:( 1)A 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资金,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 法部门。( 2)B 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 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应承担壹定的责任。( 3)甲银行于未认真审核票据的前提下,未办理查询,违规办理贴现,应承担壹定的 责任。甲银行可向 B 公司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 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 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案例编号】 :案例 10【案例出处】 :自撰 【案例内容】 :2002 年 10 月 9 日是国庆长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A 公司会计人员到开户行 B 支行营业 部会计柜台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其所持银行汇票为异地系统内某行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出 票日为 2002 年 9 月 1 日、金额 20 万元、收款人为 C 公司,汇票结算金额为 20 万元, C 公司于背书栏中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被背书人为 A 公司,A 公司于汇票背面提示付款处加 盖了预留印鉴,会计人员同时填写壹式三联的进账单,经办人员审核票据后认为票据真实, 要素齐全,密押正确,即为 A 公司办理了入账手续。【案例提问】 :此项业务的办理有无问题,应如何处理?【案例启示】 :此项业务的处理有如下几点问题:1 、出票日为 2002 年 9 月 1 日,提示付款日为 2002 年 10 月 9 日,票据已经超期。票 据法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 1 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的银行汇票,代 理付款行不予受理。2 、背书不完整,收款人 C 公司只于背书栏内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单位于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此项背书缺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属于无效背书。综上所述,该银行汇票 B 支行不应受理,应告知客户补齐背书签章后,作出说明请求出 票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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