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度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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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等相關規定作業手冊主辦單位: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承辦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目 錄一、 九十五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P1P10二、 九十五年度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P11P14三、 九十五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P15P17四、 教育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P18P19五、 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P20六、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P21P36七、 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P37P43八、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P44P48九、 九十五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計算公式.P49P58十、 私校獎補助計畫與校務基本資料庫對應表.P59P83附錄:附錄一、九十五年度學校基本資料表.附錄1 附錄36附錄二、九十五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計畫.附錄37附錄47附錄三、九十五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執行清冊.附錄48附錄61附錄四、八十七學年度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附錄62附錄70附錄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附錄71附錄82相關參考法規:一、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二、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四、甄試及甄審類別與相關職類對照表註:上述資料請至“私立技專校院獎補助資訊網”網站下載(http:/tvc-fund.yuntech.edu.tw/相關辦法/參考法規/)五、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七、政府採購法八、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十、教育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註:上述資料請至“私立技專校院獎補助資訊網”網站下載(http:/tvc-fund.yuntech.edu.tw/財務公開資訊/私校相關法規/)九十五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中華民國91.7.31日台(九一)技(三)字第91108914號函修正公布92.10.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函修正公布93.10.04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A號函修正公布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佔30及獎助部分佔70。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及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各項核算標準及分配比例如下:補助指標30%一、學生加權(40%)二、教師學生比(40%)三、職員比例(10%)四、樓地板面積(10%)1、學生加權分數(20%)2、均分數核配(20%)5、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10%)5、產學合作成效(25%)一、教育評鑑成績(25%)績效型獎助指標40%四、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10%)1、專案訪視之成績(7%)2、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3%)五、會計行政成績(5%)六、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5%)七、教學資源投入(10%)6、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10%)三、改善師資成效(25%)1、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比例(25%)2、加權生師比(35%)3、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10%)4、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5%)7、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5%)(1)、時數比(2.5%)(2)、回饋金比(2.5%)二、技職教育特色(20%)1、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持有率(25%)2、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15%)3、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15%)(1)、產學合作件數比(4%)(2)、產學合作金額比(13%)(3)、申請專利、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數(8%)4、系科本位課程成效及就業比(20%)五、其他計畫型獎助項目30%一、發展學校重點特色專案計畫1、提升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專案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2、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及進修成長專案計畫三、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四、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二、技專校院提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3、提昇學校師生創造力教育專案計畫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可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但需滿二年方能依核配標準給予績效型獎助。二、 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預算數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助)60及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三、 各校補助部分之金額依下列四項標準核算:(一) 學生加權(佔補助經費之40)依94年度(十月十五日)學生數之分配比核配,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核計:研究所日間上課者每生2.00分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1.00分大學部日間部每生1.00分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0.50分專科日間部每生1.00分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0.50分專科學校之高職日間部每生0.25分專科學校之高職夜間部每生0.10分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延修(畢)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各校之所系科,依其總量管制收費標準分級,級加權學生數30%,級不得加權,依各校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即各校加權學生數得分),佔所有學校配分數總和之比例核配此項50%之補助款;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50%之補助款,所系科分級如下:級別所系科類別對照總量管制級別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音樂、藝術、家政類等、(護)商業、語文類及其它類、(護除外)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級計算。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向學生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二) 教師學生比(佔補助經費之40):依94年度十月薪資帳冊所列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十月十五日前聘任(含十月十五日)及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不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與十月十五日學生數(內含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比例核配。合格專任教師須領有本部頒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若於94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證書者亦納入計算;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合格,以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按其聘任職級計算。(三) 職員比例(佔補助經費之10%)依94年度十月十五日前聘任(含十月十五日)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專門技術人員、工友(含技工)、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四) 樓地板面積(佔補助經費10%)依各校日間部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以本部核定校區及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執照者,實習農場、附設醫院、旅館等只採計專作為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佔所有學校總數之比例核配。惟學校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為多時,改以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計算。四、 獎助款分配區分為計畫型獎助及績效型獎助。(一) 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佈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復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 例行評鑑成績獲評有等第三等以下科系組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計畫型獎助項目。95年度計畫型項目如下:1. 發展學校重點特色專案計畫2. 技專校院提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1)提昇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專案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2)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及進修成長專案計畫(3)提昇學校師生創造力教育專案計畫3. 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4. 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5. 其他(二) 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績效型獎助金額依下列七項標準核算,符合標準者予以獎助,未達標準者不予獎助。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之25)(1) 先依所有科技大學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所佔之比例,分配本項經費之一部份供所有科技大學分配。科技大學此部分之分配經費,以該校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核配之金額比例計算。(2) 本項績效獎助經費之餘額,由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依最近一次教育評鑑(含追蹤或專案評鑑)之各校均分核算各科組(含行政類、進修(夜間)部二項成績),依成績等第分為一、二、三、四、五等,成績一等每科組5分、成績二等每科組2分、成績第三等以下不給分,新設及未評鑑之系科組數以二分計算,所有學校再依下列配分比例計算。前20%學校7分21%40%學校5分41%60%學校3分61%80%學校2分81%100%學校1分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之20)依各校93學年度之技職教育特色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技職教育特色比率如下:(1) 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持有率(佔技職教育特色25)-93學年度獲得各種職業證照或技能檢定證照之學生持有總張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證照種類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省市政府建設廳局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另參考本部八十七學年度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本部九十年八月修正公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認定。此外,以下證照予以採計:日本語能力認證書(日本國際教育協會所發證照)、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商業務員【英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所發證照)、大師級認證(微軟office專家認證所發證照)。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英文檢定(全民英檢GEPT初級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第一級以上、托福TOEFL筆試500分及電腦測驗173分以上、多益TOEIC470分C級以上、國際英語語文測驗IELTS5.5分以上)亦予以採計。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英文證照若為國際認可即以國際證照計算),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2) 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5)-93學年度以學校名義參加國際、全國或其他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技(藝)能競賽得獎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總件數之比例分配。國際競賽得獎之件數,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參與競賽項目須與就讀所系科相關方可認列)(3)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5)-93學年度各校學生(含正式學程之學生,不包含教育學程之學生)參與企業界實務學習且須正式簽約,校內系所開設之正式實習課程且有學分數之實習時數可列入計算,依各校學生參與實習總時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4) 系科本位課程成效及就業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a.系科本位課程成效(佔技職教育特色10%)-93學年度各校透過產業發展、畢業生就業發展及學校自身優劣勢分析,確定系科畢業生就業之區域或全國的產業定位,進一步將其工作能力分析內容轉換為職場專業智能分析,具體訂定系科學生所應具備之核心專業能力、職場所需能力及通識能力所規劃之系科本位課程,依其下列指標核計:(a)系科課程小組內業界代表人數0至2位1分3至5位2分6位以上3分(b)依系科內容分析學生就業所需能力,規劃其就業能力區分出其課程模組0至1個課程模組1分2個課程模組2分3個課程模組以上3分(c)系科有無開設實務專題之課程沒有0分列為選修學分1分列為必修學分2分各校依其三項指標計分加總後,依各校總分除以各校所系科總數(採用統計處資料)佔所有學校總和之比例核配。b.就業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0%)-93學年度日間部應屆畢業生實際就業人數除以93學年度日間部應屆畢業生人數(扣除日間部繼續升學與服役中之學生),依各校比率佔所有學校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5) 產學合作成效(佔技職教育特色25%)-93學年度內以學校名義或經由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媒合,與公民營企業廠商或事業單位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案件;合約期跨不同年度者以簽約執行起始時間為基準點採計乙次。a. 產學合作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4%)-93學年度內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件數除以全校系科總數(採用統計處資料)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產學合作金額為零者,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b. 產學合作金額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3%)-93學年度內各校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總金額除以所有學校產學合作總金額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c. 申請專利、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數(佔技職教育特色8%)-93學年度內學校及校內教師申請專利數、已核准通過專利數及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數(須有正式簽約且技術移轉金額或授權金額不得為零)之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未取得專利而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每件1.0分申請專利每件1.0分核准專利每件3.0分已取得專利並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每件6.0分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之25)(1)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比例(佔改善師資成效25)- 以該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之職級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教授每名2.0分副教授每名1.5分助理教授每名1.0分講師每名0.5分(2) 加權生師比(佔改善師資成效35)-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數與學生數之全校生師比。計算配分方式如下:Y分數 X生師比(學生數除以教師數之比例)Y1402X for 20X25 即 90Y100Y1904X for 25X30 即 70Y 90Y2807X for 30X40 即 0 Y 70Y100 for X20Y0 for X40前述(1)、(2)兩項獎助,學校必須符合九十五年度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之各校師資員額最低要求(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方予以核配。(3) 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佔改善師資成效10)- 以該校93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人數之分數核配。(4) 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佔改善師資成效5)-以該校93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或參加校內、外機構研習單一課程累積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件數之比例核配(正在進修學位之教師與其取得學位相關之學分不採計)。(5) 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佔改善師資成效10)- 依教師升等後之職級加權配分後,以該校加總後之積分除以所有學校積分總合之分數核配。然通過升等件數不含以學位(論文)申請升等者;以技術報告升等者,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教授每名2.0分副教授每名1.5分助理教授每名1.0分講師每名0.5分(6) 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佔改善師資成效10)- 以各校專任教師具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或專任教師持有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參照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分數核配。(7) 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佔改善師資成效5%)-以該校93學年度之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並符合該校教師在外兼職辦法,與公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各校附設機構完成簽約且每件簽約時數達8小時以上;合約期跨不同年度者,以簽約服務起始日為基準點採計乙次。a.時數比(佔改善師資成效2.5%)-以該校93學年度教師至業界服務之總時數除以所有學校教師至業界服務之總時數佔所有學校之比例核配,每件回饋金低於參仟元者,不得參與此項分配。b.回饋金比(佔改善師資成效2.5%)-以該校93學年度教師至業界服務之總回饋金除以所有學校教師至業界服務之總回饋金佔所有學校之比例核配。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之10%)(1)依93年度整體發展經費訪視之成績分配核算(70):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2)依各校編列之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不含計畫型獎助)之成績核算(30):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予以評比,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因特殊情況(如績效獎助經費被凍結)未能即時於規定時間內提報者,成績暫以60分核計(但仍需補提計畫),未提計畫者不予核配。(3)成績合格之學校,依該校成績之排序換算為級分後,以該校級分佔所有合格學校總級分之比例核配,級分分配比例如下:前20%學校7分21%40%學校5分41%60%學校3分61%80%學校2分81%100%學校1分5. 會計行政成績 (佔績效獎助之5%)依各校93年度會計行政成績分配核算,分數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分配。成績合格之學校,依該校成績之排序換算為級分後,以該校級分佔所有合格學校總級分之比例核配,級分分配比例如下:前20%學校7分21%40%學校5分41%60%學校3分61%80%學校2分81%100%學校1分6.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佔績效獎助之5%)依各校93學年度捐贈收入(含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作業收益及其它收入等獲得之金額,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金額總和之分數核配。每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之10為上限。7.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之10% )以各校93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訓輔支出(含教學圖儀設備)及學生就學輔助金三項支出決算數總額(不包含本部補助之經費)不得低於學雜費收入(不包含宿舍、電腦實習費、重補修、延修、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之費用收入)80%為合格者,得參與此項分配。成績合格學校以93學年度平均每位學生所分配之機械儀器設備(限會計科目編號1340)、圖書及博物(限會計科目編號1350)、維護費(限會計科目編號5133,不含報廢)之總費用佔所有合格學校該項比例核配。五、 獎補助經費扣減原則學校如有重大缺失,由本部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參酌下列原則議決扣減獎補助經費,必要時得經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凍結全部或部分獎補助經費:(一) 資料填報不實(全額扣減績效獎助及補助經費)並依法究辦。(二) 校務財務違失案(扣減績效獎助經費30%50%)。(三) 校地案未處理完峻、已購地未取得所有權與未報部核定先行購置或處分土地(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40%)。(四) 董事會運作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20%30%)。(五) 校長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六) 會計主任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七) 行政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20%)。(八) 辦理招生事務違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20%)。(九) 獎補助經費支用不符規定(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10%)。(十) 若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同違失之情事,得加重其扣減比例。前列各款事由若有本部凍結績效型獎助款之情形於九十五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改善缺失並報部備查者,得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由審議小組再行審議,逾期者下年度不予受理。前項審議小組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及部內有關人員八至十五人組成,負責審議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之相關事項。六、 有關獎補助經費申請、核銷與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請參考本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與本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等規定辦理。九十五年度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1.7.31日台(九一)技(三)字第91108914號函修正公布92.10.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函修正公布 93.10.04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B號函修正公布壹、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提高師資素質,增進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貳、各校師資員額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一、生師(專任教師)比:全校生師比之計算,係以全校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含兼任折算)總數之比值。(一)生師比標準如下:1.全校生師比:科技大學應在三十二以下;技術學院與專科學校應在三十五以下。但設立或改制滿三年後之技術學院應在三十二以下。2.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3.設有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校於加計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生數後,全校生師比得在四十以下。4.規劃新設博士班(含在職專班)之學校,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二以下。(二)全校學生數之認定與計算方式如下:1. 全校學生人數之計算包括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 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2. 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延修(畢)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3. 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4. 研究所學生加權計算,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加權二倍列 計,博士班學生加權三倍列計。(三)專任教師之認定與計算方式如下:1.專任教師係指經本部審定資格且支給專任教師薪資之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其資格認定方式如下:(1)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2)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同職級之專任教師。(3) 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合格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比照同職級之專任教師。(4)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比照講師。(5) 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比照講師。(6) 校長。(7) 講座教授符合專兼任教師聘用規定及資格,得納入師資人數計算。(8) 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之教師,列入調任後服務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至政府機關服務之教師,列入調任前服務學校專任教師。任職二年以上經學校核准以全職前往國內外大學進修,並訂有契約,於學成後返校任教義務年限超過進修年限之專任教師,得列入計算,惟不得超過專任教師總數之百分之十,超過者不列入計算;師資延聘不易之稀有類科,其師資員額之規定不受上開限制。設有護理科系之學校所聘任具有護理學士學位或護理師執照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得折算為0.4名講師;大學部之專任護理實習指導,應同時具有護理學士學位及護理師執照方得折算。各校聘任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與專業及技術教師人數不得多於專任教師總數八分之一,超過者不計。研究人員因未從事教學工作,不得列入師資計算。2.兼任教師係指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之教師,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僅支給鐘點費卻發給專任聘書之教師,均僅採計為兼任教師。兼任教師計算方式如下:(1) 得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教師。(2) 以兼任折算專任之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的三分之 一,超過部分不計。(3) 各校實際聘任兼任教師總數,以兼任可折算專任教師之折算數的四倍為上限。二、專任師資結構:專任教師結構之計算,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全校應有或全校實際專任講師(不含兼任折計部分)以上教師數。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為全校學生數除以全校應有生師比,依學校類型規範如次:(一) 專科學校: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由高職申請改制之專科學校改制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二) 技術學院:未設專科部之技術學院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但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時應達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滿一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依此類推,改制滿四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 科技大學:改名時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改名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改名滿五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四) 學校規劃新增設碩、博士班(含在職專班)及增加研究所招生名額,生師比應符相關規定;規劃增加研究所招生名額專任師資結構應達百分之四十四以上。(五) 學校符合以下條件之者,得整合數系或以學群為單位申請設立碩士班(含在職專班):1.申請時全校及擬設碩士班之系所專任師資結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2.擬設碩士班之系所專任師資結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產學合作件數、已核准通過專利件數、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參與公開展演場次,及接受政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等合計總件數,技術學院最近三年每年平均達十件(場)以上、科技大學達十二件(場)以上(六) 學校得整合數系或以學群為單位申請設立博士班(含在職專班),申請時擬設博士班(含在職專班)之系所專任師資結構應達百分之六十六以上。前項所稱實際專任講師不含下列人員:(一) 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二)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比照講師。(三) 本部介派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四) 護理實習臨床指導。參、主要措施:一、 各校應研定提昇師資素質之具體計劃確實執行,逐年增聘具優秀教學、研究實務能力之合格專任教師,並參照各相關法令訂定辦法鼓勵原有教師研究、進修及升等,以改善師資結構,確實提昇師資素質。二、 凡各校師資員額未達最低要求者,本部得予核定減少招生系科班及名額。三、 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寬列經費,視各校提昇師資素質之成效獎助各校。14九十五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中華民國91.7.31日台(九一)技(三)字第91108914號函修正公布中華民國92.10.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函修正公布中華民國93.10.04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C號函修正公布一、 申請與使用本項獎補助經費(不含計畫型獎助經費,以下同)時,應注意下列程序:(一)學校需自籌本項獎補助經費十分之一以上額度為配合款。(二)各校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規劃學校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計畫,成員應包括各科系(含共同科)代表,由各科系自行推舉產生,惟不得由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擔任(校長除外)。(三)各校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彙整經費支用計畫連同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專責小組會議紀錄(含簽到單)、經費稽核委員名單、請採購規定與作業流程等資料乙份報部審查。(四)原報部之經費支用計畫中申請項目、規格、數量及細項如擬變更,應提報專責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始得變更,其會議紀錄(含簽到單)、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亦應報部核備。(五)修正之經費支用計畫含歷次變更報部公文、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專責小組會議紀錄(含簽到單)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連同執行清冊彙整書面報告乙份報部審查。(六)凡所購置之儀器設備應納入電腦財產管理系統,其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七)各校應參考政府採購法由總務處負責訂定校內請、採購規定與作業流程,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後,由經費稽核委員會負責監督,據以執行本項獎補助經費。(八)各項採購單價請參照中央信託局聯合採購標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應上網公開招標,經費稽核委員會小組成員應迴避參與相關採購程序。(九)本項獎補助經費使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二、 本獎補助經費之分配(不含自籌款)應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助)60及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三、 本項獎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興建校舍工程建築(亦不得支用於興建建築貸款利息補助);惟因重大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需修繕之校舍工程,須於支用計畫中敘明理由並報部核准後,得於資本門經費50%內勻支,未經報核不得支用,前開因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修繕之校舍工程得優先支用本項獎補助經費。四、 本項資本門獎補助經費應優先支用於教學儀器設備,各所系科中心之教學及研究等設備至少占資本門經費60%;圖書館自動化及圖書期刊、教學媒體等設備應達10%,訓輔相關設備(以購置學生社團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應達2%;配合環保教育需求,各校購置上開教學儀器設備後,宜加強辦理全面採用省水器材、實習實驗、校園安全設備與環保廢棄物處理設施。五、 本項獎補助經費經常門以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為主;應優先保留經常門經費30%以上供教師編纂教材、製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進修、著作、升等送審之用途。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明訂獎勵辦法以提昇教師素質,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依相關法令規定公開審議辦理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各校另得在本獎補助經常門經費百分之五以內支用行政人員相關業務研習及進修活動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各校獎補助經常門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請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規定列支,獎補助案件須依據事實建立審核機制,並有具體成果或報告留校備供查考。六、 各項獎補助經費應據實核支,採專款專帳管理,原始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七章會計事務處理原則辦理,以備查核。各校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本項補獎助經費使用情形(即執行清冊)、前一學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含平衡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會議紀錄(含專責小組、經費稽核委員會與公開招標紀錄、簽到單)與修正前、後之經費支用計畫書彙整書面報告乙份,經各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先行審核通過後始備文報部,俾便考核運用成效。同份資料亦應公告於本部與各校網站,未公告上網之學校將予以扣減獎補助經費。七、 本項獎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各校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竣,因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未執行完畢之學校,須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敘明原因報部同意使得繼續執行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如未行文報部辦理保留,未執行款應依規定繳回。八、 各項獎補助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若有造假不實,經查屬實者除依法究辦外並全額扣除該年度獎補助款。經費之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本部將予以追繳。九、 以上經費比例之計算不含自籌款金額在內。教育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中華民國91.7.31日台(九一)技(三)字第91108914號函修正公布92.10.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函修正公布 93.10.04日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E號函修正公布一、各校使用本獎補助經費(不含計畫型獎助經費,以下同)購置之項目應依照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二、本項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勿需報本部審核,惟各校仍應依本事項,妥善整理獎補助款及配合款所購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期刊教學媒體軟體之支出憑證,分別裝訂成冊並專帳處理,以供各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及本部或審計機關查核。(配合款、獎補助款之單據單獨裝訂成冊)三、有關支出憑證(均應列有出具日期)須附貼於學校支出憑證粘存單,並具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學校校長等之簽章(應加押日期)及學校校印(校印應加蓋於封面上並註明單據總金額),並備註原報規格說明書所列優先順序之編號。四、獎、補助款單據須為載明品名單價與總價之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者,需列有免用證明)。所購儀器設備之統一發票或外國廠商正式收據同一紙列有之安裝費及運費得列入補助。五、向國外廠商購置設備或圖書、期刊,應列有結匯水單、進口賣匯紀錄單及該廠商之正式收據(總金額須備註折合新台幣之金額)。六、各校在整理憑證時,應將相關項目單據集中,並註明各項目購置總金額。所附單據數量為一套或一批者,應列有詳細明細表(廠商出具);至於品名中、英文名稱均須註明清楚,不可只列代號。七、所購設備應列有OOO年度教育部獎補助字樣並拍照存校備查,照片並註明設備名稱。八、有關設備購置清冊應將大項目之細項廠牌規格、型號及校產編號等註明清楚,並區分獎補助款與配合款支應項目。九、所購圖書、期刊及教學媒體軟體部分(如幻燈片、錄音帶、錄影帶等,不包括電腦軟體,因其已列入設備獎補助項目,不再重覆),須加蓋OOO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章或粘貼OOO年度教育部獎補助字樣(以無法隨意取下為原則)。十、各校辦理有關教學設備之採購,因不可抗力等事故無法如期檢送購置清冊等有關資料者,應事前報部核准,未按規定辦理者次年度獎、補助款以暫緩發給。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中華民國92.10.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函修正公布93.10.04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D號函修正公布一、有關講師以上具有二年以上業界實務經驗教師之審查原則如下:(一) 以有附於業界服務證明且過去職務與任教科別或科目相關為主;若無證明僅附勞工保險卡顯示其任職行業及註明職稱者亦從寬採計。(二) 學校教職員、一般公務員(不含專技人員)、軍職、助教等均不採計,但國營事業、工務機關或軍工廠從事技術類人員如工程師、技師、工程司、監工員或工務員等則予採計。(三) 曾在銀行業、醫院、護理站等機關從事與目前任教專業相關者均採計。(四) 研究院類如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等視其為研究員(助理)或技士而加以採計。(五) 其餘未盡者比照上述原則採認。二、有關講師以上持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之審查原則如下:(一) 以檢附相關證明為主,若無證明,則需列明其證照或證書字號。(二) 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均比照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三) 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省市政府建設廳局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另參考教育部八十七學年度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教育部九十年八月修正公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20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95年度(修正條文)94年度(現行條文)說明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佔30及獎助部分佔70。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及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可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但需滿二年方能依核配標準給予績效型獎助。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佔30及獎助部分佔70。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及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可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但需滿二年方能依核配標準給予績效型獎助款。未修正二、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預算數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助)60及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二、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預算數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助)60及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未修正三、補助項目1. 學生加權(40%) 2. 教師學生比(40%) 3. 職員比例(10%)4. 樓地板面積(10%)三、補助項目1. 學生加權(40%) 2. 教師學生比(40%) 3. 職員比例(10%)4. 樓地板面積(10%)未修正(一) 學生加權(佔補助經費之40)依94年度(十月十五日)學生數之分配比核配,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核計:研究所日間上課者每生 2.00分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 1.00分大學部日間部每生 1.00分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專科日間部每生 1.00分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專科學校之高職日間部每生 0.25分專科學校之高職夜間部每生 0.10分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延修(畢)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各校之所系科,依其總量管制收費標準分級,級加權學生數30%,級不得加權,依各校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即各校加權學生數得分),佔所有學校配分數總和之比例核配此項50%之補助款;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50%之補助款,所系科分級如下:級別所系科類別對照總量管制級別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音樂、藝術、家政類等、(護)商業、語文類及其它類、(護除外)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級計算。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向學生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一)學生加權(佔補助經費之40)依當年度(93年)十月一日學生數之分配比核配,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核計:研究所日間上課者每生 2.00分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 1.00分大學部日間部每生 1.00分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專科日間部每生 1.00分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0.50分 專科學校之高職日間部每生 0.25分專科學校之高職夜間部每生 0.10分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延修(畢)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各校之所系科,依其學雜費標準分為、兩級,級加權學生數30,級不得加權,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補助款。所系科類分級如下:1)級含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及音樂、藝術、家政類等2)B級含商業、語文類及其他類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級計算。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向學生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一、所系科分級採總量管制收費標準分級。二、學生加權分配更改為各校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即各校加權學生數得分) ,佔所有學校配分數總和之比例核配此項50%之補助款;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50%之補助款。(二)教師學生比(佔補助經費40)依94年度十月薪資帳冊所列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十月十五日前聘任(含十月十五日)及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不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與十月十五日學生數(內含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比例核配。合格專任教師須領有本部頒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若於94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證書者亦納入計算;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合格,以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按其聘任職級計算。(二)教師學生比(佔補助經費40%)依當年度(93年度)十月薪資帳冊所列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含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不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與十月一日學生數(內含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比例之分配比核配。合格專任教師須領有部頒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若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證書者亦納入計算;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甄審合格擁有證書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按其聘任職級計算。一、配合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修訂修正本要點。二、年度修正。三、餘修正文字。(三)職員比例(佔補助經費10%)依94年度十月十五日前聘任(含十月十五日)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專門技術人員、工友(含技工)、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三)職員比例(佔補助經費10%)以各校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技術人員(含技工及工友)、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配合校務基本資料庫整合文辭修正(四)樓地板面積(佔補助經費10%)依各校日間部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以本部核定校區及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執照者,實習農場、附設醫院、旅館等只採計專作為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佔所有學校總數之比例核配。惟學校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為多時,改以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計算。(四)樓地板面積(佔補助經費10%)依各校日間部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以本部核定校區及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執照者,實習農場、附設醫院、旅館等只採計專作為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佔所有學校總數之比例核配。惟學校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為多時,改以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計算。未修正四、獎助項目(一)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二)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之25%)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之20%)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之25%)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之10%)5. 會計行政成績(佔績效獎助之5%)6.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佔績效獎助之5%)7.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之10)四、獎助項目(一)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二)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之25%)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之10%)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之25%)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之15%)5. 會計行政成績(佔績效獎助之5%)6.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佔績效獎助之5%)7.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之10)8. 學生畢業、退學與就業比(佔績效獎助5%)一、技職教育特色分配比例由10%調增至20%。二、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分配比例由15%調降10%。三、學生畢業、退學與就業比調整至技職教育特色並刪除畢業及退學比。(一)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佈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復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 例行評鑑成績獲評有等第三等以下科系組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計畫型獎助項目。95年度計畫型項目如下:1. 發展學校重點特色專案計畫2. 技專校院提昇整體教學品質專案計畫(1)提昇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專案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2)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及進修成長專案計畫(3)提昇學校師生創造力教育專案計畫3. 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4. 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5. 其他(一)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佈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復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 例行評鑑成績獲評有等第三等以下科系組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計畫型獎助項目。94年度計畫型項目如下:1. 發展學校重點特色專案計畫2. 提升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專案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3. 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及進修成長專案計畫4. 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5. 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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