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年版 . 农业用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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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1.32010农业用尿素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农业用尿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产品一级分类产品二级分类产品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401401.3分类名称农资化肥农业用尿素2.2产品种类表2农业用尿素技术指标%项目指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总氮(N)(以干基计) 46.446.246.0缩二脲 0.91.01.5水分(H2O) 0.40.51.0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 0.60.60.6粒度d 0.85mm2.80mmd 1.18mm3.35mmd 2.00mm4.75mmd 4.00mm8.00mm939090注1: 若尿素生产工艺中不加甲醛,可不做亚甲基二脲含量的测定。注2: 指标中粒度项只需符合四档中任一档即可,包装标识应表明。3 术语和定义3.1 尿素:NH3和CO2在高温下反应生成胺基甲酸铵,经脱水后生成尿素。分子式:CO(NH2)2相对分子质量:60.0553.2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农业用尿素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业用尿素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表3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3300050000且133000500005 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 24402001 尿素GB/T 2441.12008尿素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2441.22001尿素测定方法 缩二脲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2441.32001尿素测定方法 水分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GB/T 2441.72001尿素测定方法 粒度的测定 筛分法GB/T 2441.92001尿素测定方法亚甲基二脲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鉴于目前国内尿素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的是农业用尿素,极少生产工业用尿素,故本规范规定抽样为农业用尿素,规格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6.2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不超过1500吨。如生产单位有各等级的产品,只抽取其中一个等级的产品。6.23 抽样数量6.23.1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总的包装袋数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总的包装袋数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110全部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6.23.2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采取样品。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样品总量大于2kg。6.2.4 抽样应注意问题.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2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3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典型企业、产品销售现场,应尽可能拍照留证。.4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6.3 样品处置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为600g1200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聚乙烯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作为异议处理复检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计划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抽样单中“产品等级”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农业用尿素”,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农业用尿素产品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5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验方法标准不合格分类A类aB类b1总氮GB 2440-2001中4.1条款强制性条款GB/T 2441.1-20082缩二脲GB 2440-2001中4.2条款强制性条款GB/T 2441.2-20013水分GB 2440-2001中4.3条款强制性条款GB/T 2441.3-20014粒度GB 2440-2001中4.7条款强制性条款GB/T 2441.7-20015亚甲基二脲GB 2440-2001中4.9条款强制性条款GB/T 2441.9-20016包装标识GB 2440-2001中6条款强制性条款GB 18382-2001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7.2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本规范规定的测定总氮含量GB/T 2441.1-2008推荐性标准中,采用仲裁法蒸馏后滴定法。8 判定原则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总氮、缩二脲、水分、粒度、亚甲基二脲含量(若农业用尿素生产工艺中不加甲醛,可不做亚甲基二脲含量的测定)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章),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检验结果按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8.2 尿素产品标识判定原则所检尿素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6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B类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表6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项 目标准要求产品名称应符合GB 183822001中7.1规定。养分含量单一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中微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若在尿素产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肥料标准应标明尿素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编号。除表6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尿素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10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401.3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张求真)、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封朝晖)。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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