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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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相关处室、局执法总队、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为贯彻执行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行政行为,推进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举报奖励工作,现就奖励办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的问题(一)由市局依法查处并给予奖励的案件,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二)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并给予奖励的案件,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入预算,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三)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争取区财政部门的支持,建立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四)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实施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每年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二、关于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举报奖励部门及其相关职责的问题(五)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举报奖励部门。对经审核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本部门的奖励评定工作小组,奖励评定工作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财务、举报受理、法制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奖励评定小组组长。三、关于市局作为举报奖励部门及相关处室职责的问题(六)市局奖励评定工作小组由市局分管局长、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稽查处、机关纪委、市局执法总队、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专门人员组成,分管局长任市局奖励评定工作小组组长。(七)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是市局举报奖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市局奖励评定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奖励评定小组集中审议的召集、讨论记录制作、年度奖励评定总结等工作。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是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局奖励工作牵头部门和奖励受理部门,除负责市局奖励评定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奖励评定工作小组集中审议的召集、讨论记录制作之外,还应当负责对此类案件的查办结果汇总、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奖励通知、奖金发放、奖励文书制作、奖励档案建立及奖励经费申报等工作。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召集市局执法总队、稽查处对举报事实与案件查处情况、货值金额、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进行认定。(八)市局规划财务处是举报奖励财务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举报奖励申请是否符合奖励办法和财务制度的相关财务规定、奖金的拨付与登记等工作。(九)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解释与指导工作。(十)市局稽查处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举报奖励业务复核部门。主要负责复核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认定等工作。(十一)市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举报奖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十二)市局执法总队是申请市局举报奖励的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举报奖励申请权利的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认定、奖励通知、奖金发放、奖励文书制作、奖励档案建立等工作。市局执法总队、稽查处牵头组织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进行查处的,应当将有关牵头组织情况和查办结果及时反馈告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四、关于举报奖励的审核程序的问题(十三)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执法总队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奖励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奖励条件并且需要书面告知的,制作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报分管领导签发。(十四)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举报奖励部门、使用区级财政资金进行奖励的案件,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报市局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十五)市局作为举报奖励部门的案件,市局执法总队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拟奖励意见,并报市局举报受理中心。对于一般案件,市局举报受理中心在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局稽查处业务复核,市局稽查处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规划财务处、稽查处分管领导批准。稽查处将意见反馈市局执法总队,市局执法总队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5日内作出最终的奖励决定。对于特殊、复杂的案件,市局举报受理中心应当在15日内召集奖励评定工作小组集中审议,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局执法总队。市局执法总队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15日内作出最终的奖励决定。市局执法总队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后,制作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加盖市局印章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报市局举报受理中心备案。五、关于严格举报奖励纪律的问题(十六)各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市民及行业知情人举报当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但不支持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用于举报的各种信息。对于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而对其实施的举报,不纳入举报奖励的范围。(十七)对举报事项涉及的案件办理,市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法行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处罚或移送。(十八)对于奖励条件和操作程序各单位应严格依照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奖励金额的评定,应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和标准。严禁举报奖励受理部门违反程序,对举报人私自许诺或与举报人商定给予奖励或奖励金额。(十九)市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禁执法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发现执法队伍中的任何人与违法主体及其成员存在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附: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4日乡免费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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