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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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培训讲义第一部分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解读:1.1该概念所揭示的合同法原则。1.1.1“平等”一词揭示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1.1.2“民事”一词揭示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1.2该概念明确签订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2.1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行为能力人。 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包括:幼年人; 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 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 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上述两种人, 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法还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1.2.2法人:民法通则第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 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 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 一是企业法人;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1.2.3 其他组织:简单说就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就是其他组织, 但因公司签订的合同除了公司本身外很少涉及其他组织,故不再展开。1.2.4 关于代理该概念明确了签订合同的主体,但合同法同时有关于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点评:()重点注意该条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慎用口头形式。( 3) 对于授权委托书,是法人授权的一定要加盖公章,注意公章应和合同上的印鉴一致; 自然人授权的或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如不能确信是本人签字则只有通过公证形式证明其真实性。( 4)代理和授权委托书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应找准自己的位置。1.4该概念明确合同概念的“内容” (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4.1所谓民事权利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即权利人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自己利益的自由。义务是权利的对应面,由上就可以推之民事义务的定义,指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已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根据其实现是否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义务。1.4.2 区别几个概念:1.4.2.1民事责任和义务民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义务人违反了其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后果。1.4.2.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 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 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 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而民事权利则不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二、案例案例、攀长春三达物资经销公司案情简介:标的为 . 元,该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时只取得名称预先核准, 后来并没有核准营业, 即未能取得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结果:法院不受理以长春三达物资经销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公安不立案。评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和第九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案例、攀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案情简介:标的为 . 元。分公司与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在年月签订了一份无缝钢管联销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成立联销处共同经营无缝钢管, 由分公司供货, 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负责销售并承担法律责任。 在分公司向西南公司供货吨后,西南公司向分公司出具一份便函 “我部与贵厂签订的联销协议中的北海通用工程成套设备公司南宁分公司现更名为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请贵厂按协议与该公司在广西开展业务,特此说明”,其后,分公司便直接与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份,分别约定供货数量、单价、规格、型号、标准、交货期等内容,截止年底,共供货 . 吨。后因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履行能力,便起纷争。结果:成都中院没有支持分公司认为便函是授权委托的代理意见。因而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 注意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什么叫合同, 关于合同的概念已经讲得够清楚, 但是可能大家听得云里来雾里去的,因为概念属于抽象性的东西;而内容则很直观,把内容搞清楚了,同样可以明白什么是合同或者说可以签合同。但是希望大家还是要多学一点理论知识、 抽象性知识,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抽象性和直观相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建议大家至少要通读合同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建议大家购买阅读完美的合同 (增订版)、和完美的防范,吴江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1.1 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合法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1.2 点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可以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标的可以是实物、行为或则知识产权等;数量要准确,但法律同时允许偏差;质量一般是用检验或则生产标准来确定的;履行的期限对于卖方来讲应尽量有回旋余地。履行的地点可能可以确定管辖法院;履行的方式涉及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或者管辖法院。本合同内容如果完整, 就是一篇基本成型的合同; 初学者或者感觉下笔写合同很难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按照这八点内容依次罗列。案例 3、攀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案情简介:标的为 . 元。分公司与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在年月签订了一份无缝钢管联销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成立联销处共同经营无缝钢管, 由分公司供货, 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负责销售并承担法律责任。 在分公司向西南公司供货吨后,西南公司向分公司出具一份便函 “我部与贵厂签订的联销协议中的北海通用工程成套设备公司南宁分公司现更名为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请贵厂按协议与该公司在广西开展业务,特此说明”,其后,分公司便直接与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份,分别约定供货数量、单价、规格、型号、标准、交货期等内容,截止年底,共供货 . 吨。后因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履行能力,便起纷争。结果:成都中院认为:“无缝钢管联销协议是意向性协议,该协议因无标的、价款等主要条款,尚不是具体的无缝钢管购销合同。原告与被告南宁惠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份具体的订货合同,分别约定了供货数量、 单价、规格、型号、标准、交货期等内容,是合同签订双方协商一致、 依法订立的无缝钢管购销合同, 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而判决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注意以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检查合同或者下笔。2.1 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锁定交易平台、锁定交易内容、锁定交易方式和锁定问题处理。2.1.1锁定交易平台这一功能用于建立合同主体、合同本身基本秩序方面的规则,主要回答谁和谁, 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以及合同本身基本规则方面的问题。这些主要内容可能出现在合同首部,也可能出现在正文等部位。体现这一功能的主要内容有:( 1) 合同所属类型、名称;( 2) 交易各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描述;( 3) 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要求;( 4) 合同目的描述;( 5) 本合同术语的定义;( 6) 合同生效的条件、失效的条件;( 7) 合同本身的份数、各方持有数量;( 8) 合同附件的份数及页数等。2.1.2锁定交易内容在了解了最为基本的“谁和谁”等问题后,合同需要锁定的下一个内容便是合同双方“做什么” ,即锁定交易的具体内容。这一功能主要是明确双方交易的内容是什么, 以及具体的数量及价格、 质量标准等,但不涉及如何完成交易等内容,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 所要交易的内容是什么,如某种产品或服务等;( 2) 交易内容的质量标准;( 3) 交易内容的规格、数量、计量单位等;( 4) 单价及总价,以及价格中包括哪些内容;( 5) 附属的备品备件,或附加的其他服务;( 6) 是否资料的提供、培训的提供;( 7) 知识产权及其许可、转让等。合同的这一功能所要解决的是静态的交易内容, 并不涉及如何完成交易。但在质量标准上最容易出现漏洞, 提供的服务合同更是如此。2.1.3锁定交易方式这一功能是锁定交易的完成程序、确保交易的实现,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其内容主要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提供地点等,其目的是明确各自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以何种形式实现。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 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批次及每批数量;( 2) 装卸方式、运输方式、储存方式、保险及费用承担方式、交接方式;( 3) 说明资料、备品备件的提供方式;( 4) 对质量、数量、规格验收的标准及程序, 包括异议的方式、程序;( 5) 结算费用类别、程序、付款方式及期限、发票种类即提供方式;( 6) 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标准、提供方式、费用承担;( 7) 履行的担保方式、种类、范围、期限;( 8) 双方的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方法;( 9) 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方法;( 10) 包装物或周转用品的承担及回收方式;( 11) 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其他约定。2.1.4锁定问题处理前面的三个功能已经足够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但履行中很可能出现非正常情况并影响交易实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就是合同条款的第四个功能,即锁定“出了意外怎么办”。这个最后的功能, 既包括违约情况的处理也包括其他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其目的是为处理非正常情况、确保交易安全建立基本秩序。主要内容包括:2.1.4.1违约行为范围( 1)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合格a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履行时间等未按约定;b 履行的内容及数量、规格等与约定不符;c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约定不符;d 资料或证明文件提供的时间、内容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e 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清点、验收、签署文件;f 未按约定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专业软件;g 未按约定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h 未按约定转让知识产权或提供使用许可等。( 2) 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合格a 履约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b 保险的费用承担方、手续办理方不明;c 未按约定通知、送达、提出异议、答复、签收;e 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合格;f 违反保密条款;g 未按约定附赠产品、提供免费服务;h 未按双方的其他特别约定履行;i 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提供优先权。2.1.4.2特殊情况范围除了不可抗力外, 某些特殊情况也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需要同违约一样加以对待。这类情况主要有:a 履行期间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合同按原约定履行;b 市场急剧变化或原料供应中断影响合同履行;c 无法控制的疫情影响合同履行;d 合同一方履行期间丧失合同主体资格;e 产品或服务造成合同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f 一方当事人的主创人员、 主设计师变更, 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质量;g 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或原则;h 当事人发生重大事件或股权变更,可能对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等。2.1.4.3双方的责任范围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等各不相同, 甚至同类标的、同样当事人的合同也会因交易时机、交易金额、交易目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违约损失, 因此违约责任的范围要根据具体交易在合同中加以预见并约定。公司的销售和供应合同。合同中完全可以约定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具体项目和数额,但赔偿损失的范围、 计算方式等应表述清楚, 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可预见性,否则主张难以成立。2.1.4.4责任承担方式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合同法规定有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还包括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要使违约责任有明确、具体的依据,就需要针对各类违约情形、 责任范围加以约定,并根据不同违约行为的危害结果分别设定承担方式。案例 4、刘某 VS建安公司案情简介:刘某和建安公司 2000 年 9 月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建安公司收取承包费若干, 同时约定了承包人的义务。 协议第三条约定“钢管制品厂资产属建安公司, 承包人必须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亏损由承包人刘某负责弥补” 。后因承包协议是否解除产生纠纷,刘某起诉建安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2 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48 万元;建安公司反诉刘某赔偿承包费等 153065元和资产损失 274360.03 元。结果:成都中院基本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支持了 57573.10 元损失);支持了建安公司承包费等请求; 驳回了资产损失的请求。 理由是:“关于建安公司请求刘某赔偿资产减值损失 274360.03 元的问题,虽四川鼎鑫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书对承包协议解除后钢管制品厂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认定,但建安公司举出的刘某签字的 1999 年 12 月 30 日钢管制品厂的资金平衡表和 2000 年 7 月 23 日钢管制品厂固定资产明细表,不能证明系刘某和建安公司就承包钢管制品厂时对承包起始时点钢管制品厂资产数额的确认。 且双方在承包协议中对保值增值对象明确约定为钢管制品厂的资产, 而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一个项目, 随着生产的耗费和计提折旧, 其剩余残值不断降低, 建安公司亦未能举出其他的证明在刘刚承包钢管制品厂起始时点资产状况的客观证据,故对建安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注意要不断提高合同的质量(一)合同的内在质量合同的内在质量即合同的法律性包括主体资格的合格性、 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实用性、 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交易需求的满足性五个方面。1.1主体资格的合格性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存在于所有合同,是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必备条件。1.1.1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各类企业都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取得资格并开始经营,属违法经营。包括企业法人登记(法人) 、营业登记(非法人)和办事机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1.1.2经营范围管理制度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1.1.3经营资质管理制度企业超出资质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均属违法行为,不仅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一般还会导致合同无效。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1.4许可证管理制度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1.5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如律师、会计师、教师等。1.1.6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只要涉及代理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合法有效授权, 以及合同主体对于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合法处分权, 或者上级公司、 企业章程等是否授权该主体处分相关标的物。1.2约定内容的合法性1.2.1标的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 主要指处分权问题。 卖方拥有产权或处分权是交易合法的基本保障, 而标的物合法还涉及大量的法律规范。 例如是否销售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 是否在买卖侵权产品、 特定财产是否存在安全缺陷, 以及销售的商品房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等, 这些禁止性规定散见于相关的行政法规中。1.2.2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如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1.2.3表述的合法性是指合同中的名称、术语、表述方式都要符合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遵从相关的用法或解释。1.2.4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有些法律规范规定了某些合同的生效条件、审批程序,以及某些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审批和登记之后方可生效。1.3合同条款的实用性是指除了那些交易必备的基本条款外, 应当根据交易的目的、 标的特点、交易习惯等不同, 尽可能设立有助于实现交易目的、确保交易安全等具有实用价值的合同条款, 以便解决实际问题、 回避法律风险。1.3.1交易标的与条款的实用性。1.3.2行业特点与条款的实用性。1.3.3违约风险与条款的实用性。公司的销售合同写成付款合同。1.3.4争议管辖与条款的实用性。1.3.5合同目的与条款的实用性。1.4权利义务的明确性。1.4.1权利义务的可识别性。1.4.2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1.4.3“合理”的可识别性。1.5交易需求的满足性1.5.1交易目的与合同目的。1.5.2交易需求的识别。1.5.3满足需求度的问题。二、合同的外在质量合同的外在质量即合同的表述包括结构体系的清晰度、功能模块的完备度、整体思维的严谨度、 语言表达的精确度和版面安排的美观度五个方面。2.1结构体系的清晰度2.1.1对合同的结构体系的理解。2.1.2合同结构中的两条主线。合同的结构体系按合同履行的时间顺序和工作主题两条主线分割合同内容。2.1.3标题体系和结构体系。2.1.4标题结构体系的作用。2.2功能模块的完备度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2.3整体思维的严谨度2.3.1逻辑推理结果与严谨程度。2.3.2内涵、外延范围与严谨程度。2.3.3条款配合程度与严谨程度。2.3.4表述不当与严谨程度。2.4语言表达的精确度2.4.1表述的原则。2.4.2合同的语体问题。2.4.3标点符号问题2.4.4语言歧义问题2.5版面安排的美观度2.5.1合同排版的应知内容。2.5.2合同的中文板式。2.5.3标题及序号问题。第三部分公司关于合同的规定攀钢集团成都钢文件铁有限责任公司攀成钢办 2005162号关于印发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二 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主题词: 合同管理 办法 通知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5年 5月 23日印发打印:杨校对:王琳份数:60份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并结合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对公司内部各单位具有约束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履行合同。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各单位不得擅自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充任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由公司控股(包含名义控股和实际控股)的子公司订立的合同;经公司书面授权以公司内部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公司的关联交易合同;公司、分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充当合同担保人、 证人等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合同;本办法还适用于合同的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解决等各环节。非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合同、 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的各种合同(含协议)以及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其他形式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第五条本办法遵循合同合法原则、合同审查原则、 公司整体利益原则、及合同职责划分原则而制订。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按照本办法最相类似的条款并结合前款原则类推适用。对本办法的解释不得超出前述原则的范围。第二章合同的审查、批准、签订第六条订立正式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合同协商、谈判涉及专门问题,合同主办单位认为必要时,相关单位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协商;相关单位认为必要的,可以参与合同的谈判协商, 重要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协商。公司领导批准或者保密等原因除外。第七条 参加谈判人员必须贯彻公司或上级的意图, 不得擅自加入与公司或上级不一致的部门或个人意见。参加谈判人员对工作中涉及的数据、 资料、谈判情况等负有保密责任。第八条协商中达成部分共识的,尽可能形成书面确认文件。第九条 我国合同法规定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应当具备法定形式。 公司鼓励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按法律和公司规定应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第十条 公司可以订立自己认为应当订立的合同, 公司也可规定或者授权内部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公司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授权,内部单位可以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事项, 内部单位对外订立合同, 必须取得公司授权。公司规定,是指公司已经发布生效的管理文件、岗位标准、专业标准等文件中对内部单位的职责、职权范围的确定;公司授权,是指公司授予内部单位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某一项或者几项事务的权力及其范围;处理比较重要事务的公司授权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一条分公司、子公司按下列规定订立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分、 子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没有营业执照的公司、 单位只能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有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第十二条 按照合同审查原则, 公司对全部合同的订立、 变更、解除进行审查。合同主办单位在合同文本报送批准前, 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送交审查。合同主办单位,是指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承办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实现合同权利义务的一个或者多个公司内部机构。第十三条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业务审查,是指由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财务、资产等有关公司管理部门对合同订立、 变更、解除中涉及的某一方面专门问题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和断定;法律审查,是指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各业务审查意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提出的综合性意见和断定。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建议,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肯定。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采纳, 不采纳又不能协调一致的, 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 审查单位提出的建议,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由合同主办单位决定是否采纳。合同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复杂的,可以延长 4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确需再延长的,须报告上级领导。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的形式不同, 本办法把合同分为制式合同和普通合同。使用公司或者主办单位事先制定条款并大量、 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所订立的合同是制式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包括非本公司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是普通合同。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公司制定的制式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 确需使用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 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查。第十六条制式合同的审查制式合同的条款分为印制条款和填充条款;印制条款指预先制定并固定在合同文本上的合同条款。印制条款的制定应当由主办单位起草经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后由公司批准执行。制式合同印制条款变更、增删的,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制式合同的填充条款指在制式合同文本中事先预留的其内容需要合同各方协商确定后再填写的合同条款。填充条款在公司规定或者授权范围内的由主办单位审查批准;超出公司规定或者授权的应据实际情况进行业务审查或者法律审查。第十七条普通合同的审查普通合同订立前原则上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公司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特定合同的审查1、框架协议的审查框架协议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单项合同未超出框架协议约定的,由合同主办单位自行审查。框架协议是指, 明确双方较长期合作意图,规定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履行标的为一段时间内双方订立一份或者数份单项合同的协议(如销售代理协议等),但不包括补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等。2、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推荐的合同文本可以不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但是涉及土地、房屋拆迁的除外。主办单位认为有审查必要时,审查单位必须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3、关联交易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办单位自行审查,超过 10万元的,应当分别情况报送业务审查或者法律审查。4、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转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应当进行审查;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可以进行审查。作为合同附件的主要图纸、资料应当加盖双方印章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不得与公司有规定冲突。5、施工合同及其协议条款、专用条款、保修条款等需要协商的内容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6、对外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7、担保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应当进行法律审查。8、在处理各种争议和纠纷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九条订立、审查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履行能力;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 合同主要条款应清晰、完备;4. 主合同与从合同、补充合同的一致性;5. 合同的盖章与当事人名称的一致性、真实性;6. 涉及人身安全因素的劳务合同、施工合同的安全责任条款;7. 与合同相关的函件、 图纸、资料等必要附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必要时保留对方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行政许可证(照)等复印件。第二十条合同的批准制式合同在公司规定范围或者授权范围内由主办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批准; 超出公司规定范围或者授权范围的, 由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批准;普通合同原则上由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但公司有明确规定或者明确授权的,由被授权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对外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批准;批准文件只能按照公司规定的内部途径传递、 保管。非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泄露更不得对外复制、提供。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按规定批准后, 主办单位方可对外订立正式合同。 非经公司明确授权或批准, 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超越公司授权范围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 根据订立合同主体和性质不同, 合同分别使用公司或分、 子公司的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不得使用公司内部各单位的行政印章。确需使用内部单位行政印章的, 应当经法律审查决定或者报公司领导批准。正式合同文本,除按合同约定的签字、用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用印、批注、签署意见、改动编号等。第二十三条对方代理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采用印鉴齐全的书面形式授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有明确的授权范围,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以分、子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经法律审查的授权文件由法律事务部门存档。 未经法律审查的授权文件,由承办单位存档。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公证、 登记、鉴证的合同,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办理公证、登记、鉴证等事宜。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不得在履行中任意变更。 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次序的, 我方不得先于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合同批准人批准的除外。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取得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提单、收货单、结算凭证等各种单据、票证并妥善保存。第二十六条购买合同的履行1. 收货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验收货物并在验收单据上注明验收情况;收货单位应统一出具收货验收单。 非收货单位不得对外出具验收单据。验收单格式的制定、 变更,由主办单位拟制, 进行法律审查。2. 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履行方式等有异议的,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 并保留异议及送达异议的书面证据。3. 货款应当按合同的规定条件支付。 变更支付条件造成加重我方负担或者责任的, 事先应当经原合同批准人批准并保存批准文件。4. 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应留存复印件并由收票人出具收据。第二十七条销售合同履行交货义务时,应按以下程序:一、采取汽车运输交货时1. 合同约定买方自提货物时,提单或者收货单上应当加盖买方或约定的实际收货人的公章;若委托自然人提货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保留加盖了买方或约定的实际收货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 合同约定公司代办运输且交付地不在我方的, 收货单上应当盖有收货单位公章;约定交付地在我方的,收货单上应当盖有承运单位公章。收货单上应当具备收货人、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日期等内容。提货人、收货人应是全称。二、采用火车或其它方式运输时, 应妥善保管交、 收货凭证、运票等书面依据,确实无法保留原件的,应留复印件。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 及时、完整、妥善地交接、保管勘察、设计图纸、数据、资料;2. 履行施工合同时, 现场代表及其权利范围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3. 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4. 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5. 工程材料数量、质量应依约验收并保留书面依据。6. 隐蔽工程封闭前应当检验并保留检验依据。7、工程竣工、验收、预决算等资料等应当及时、完整交接并保留详尽交接清单。第二十九条承揽合同的履行承揽人将主要工作委托第三人应当取得定作人的书面同意应当书面确认材料提供方和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第三十条 对方未付款, 我方向对方交付发票时, 对方应当出具具有准确金额并已盖章的欠款条, 特殊用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发出的确认、结算、异议等文书函件,需要我方及相关人员签字、用印、回复的,合同主办单位可以按照公司规定或者公司授权办理,对可能引起争议、纠纷加剧或者涉及司法程序的,应当报送法律审查。第三十二条我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减少损失、 化解矛盾的原则适当处理, 有形成纠纷可能时, 应当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门等相关单位。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第三十三条 合同变更、 转让、终止应当及时按本办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手续。第三十四条 根据合同变更、转让、终止的性质不同,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指导主办单位按期分别完成公告、通知、协商、送达等法定程序。第三十五条 有关合同变更、转让、终止需使用印章的,以合同文本上的印章为准。 确需使用其他印章的, 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第三十六条合同是分次付款的或者未依照合同规定付清款项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每一年与有关各方对账并书面确认债权金额。 对方不对帐或者对帐后不签章确认的,视同已经发生合同争议,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合同争议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与第三方或者多方合意抵抹债权债务,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达成新还款约定的, 主办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单位应当按达成的合意执行。第三十八条合同涉及担保或者其他第三人且我方又享有权利的,其变更、转让、终止,由合同主办单位会同法律事务部门按法律有关规定分别送达、通知担保方、 其他第三人或与其协商。第五章合同的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职责如下:1. 批准或提请董事会批准公司的合同基本管理制度;2. 认定、授予专职合同员资格;3. 决定合同争议、纠纷的处理方案;4. 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履行、档案管理;第四十条 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公司总经理;副主任:由分管法律、市场、财务、供应、销售、资产、设备、工程、企管等单位的公司领导组成;成员:合同审查单位、合同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合同管理委员会下设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称: 合同管理办),成员单位:合同主办单位和审查单位。合同管理办设在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承办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四项职责的日常具体工作。第四十一条 按照合同职责划分原则, 合同分别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和主办单位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查、 综合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 提出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草案;2. 审查和发布公司制式合同印制条款;3. 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代表本公司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5. 代表公司对外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委托司法鉴定事宜;第四十三条合同主办单位的职责1. 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2. 在公司规定或者授权范围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合同;3. 合同档案管理;4. 督促合同全面履行;5. 处理合同前期纠纷;第四十四条 其它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公司规定范围内或者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订立合同的合同员实行专、兼职制度;对各单位及分、 子公司的专职合同员实行上岗准入制度, 上岗前应当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上岗培训、 考试,取得公司授予的岗位资格。专职合同员资格由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授予, 兼职合同员由业务部门自行授予。无合格岗位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取得授权的除外。专职合同员具体评定方法另行制订。第四十六条合同员的职责:在职责或者授权范围内,按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检查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保管合同文本及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七条 合同主办单位、 合同业务审查单位、 合同法律审查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可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订立,报合同管理办备案。第四十八条合同档案和与之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和信息都是公司财产, 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和保密的责任。工作调动时应当按规定全部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据为己有,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第四十九条合同及履行过程中有关变更修改合同的全部资料原件,包括相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提单、收货条、授权委托书、电报、信函、对账单、欠条、各种抄件等,必须附于主合同一并保存和归档,由合同主办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五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第五十一条 对外提供合同文本、资料、数据的,应当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重要的或者涉及诉讼、司法程序的,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第六章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争议是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形。 发生合同争议应当遵循先协商后诉讼原则和协商无果及时诉讼的原则。第五十三条 发生合同争议, 合同承办人应当立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合同主办单位应了解情况、 及时采取措施并收集必要的资料;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上报。合同争议的上报界线, 原则上应当根据争议金额大小, 对方偿还能力,时间长短,影响大小,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其具体规定, 由各主办单位拟订量化草案,报经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实施。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在处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纠纷时,应当收集对方的主体资格、地址、联系方法、生产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财产状况及处所等各方面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入档。第五十五条协商处理合同争议原则上由合同主办单位在公司规定范围内自行处理。必要时,可由主办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助处理。第五十六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拟定并实现协商方案。 协商方案应当比照本办法关于合同审查, 批准的程序办理。第五十七条 协商应当作好记录, 协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附必要的附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第五十八条以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合同争议:1. 对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经主办单位催告, 六个月内仍未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的, 应当书面汇总报告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 合同办应当及时了解、汇总情况,提出明确的或商或诉的处理意见。3. 争议金额在 30万元以下, 债务人为一般主体的, 未按合同履行,经多次催告,超过 6个月的,由合同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4. 合同金额在 30万元以上、 或虽 30万元以下, 但债务人是大客户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合同办认为确需诉讼的, 由合同办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九条 上报合同办的争议案件, 应当附随移送必要的相关资料。合同办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或者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审议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供详细资料。一般而言,资料包括:1. 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书、保证书、委托书、代理书、履行合同的发货单、提货单、收条、托运单、火车大票复印件、支付凭证等;2. 双方洽谈合同的有关记录、 会谈纪要, 双方之间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等;3.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即单位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对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4. 债务人的履行情况、支付能力及财产状况等。第六十条 调解、仲裁、诉讼中,相关部门及合同经办人员负有积极配合争议承办单位查明事实、出具证据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处理争议时, 遇有可能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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