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诊断检查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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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诊断检查表示例一、外部环境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备注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4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5(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千伏 米,千伏 米,千伏 米,千伏 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海里(港内为两侧各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7企业建构筑物及设施与外界建构物的距离符合建规3.4、3.5、4.1、4.2、4.3、4.4节的相关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3.5、4.1、4.2、4.3、4.4节石油化工企业的企业建构物及设施与外界建构筑物按照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4.1.9、4.1.10检查。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4.1.9、4.1.10检查8涉及氢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及城镇燃气的企业与周边的距离按照GB50177、GB4962、GB50030、GB16912、GB50031、GB50028等相关专业规范检查。通过诊断检查,该公司的外部环境存在如下问题:XXX。二、厂区内部总平面布置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化工企业的总体布置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98的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982剧毒物品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的单独地段内,并应布置在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98 5.2.43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2.1条4厂区面积大于50000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2.4条5企业平面布置涉及爆炸危险场所应符合GB50058的相关要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6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三条7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8架空 管线 、管架跨越厂内厂区道路及人行道的最小净空高度分别为不小于5m、2.5m。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8.3.10条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备注9企业建构筑物与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建规3.4、3.5、4.1、4.2、4.3、4.4节的相关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石油化工企业的企业建构筑物及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按照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检查。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涉及氢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及城镇燃气的企业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按照GB50177、GB4962、GB50030、GB16912、GB50031、GB50028等相关专业规范检查。10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条11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6条12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6.0.7 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7条1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9条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备注1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10条15火炬及可燃气放空系统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规范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1816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217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7.10 18喷淋冷却水、消防水幕、灭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气体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阀门,应设在距危险点较远和便于操作的地点。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1319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7.15 20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7.16 21临江、河、湖、海岸边布置的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储罐区,应位于临江、河、湖、海的城镇、居住区、工厂、船厂以及码头、重要桥梁、大型锚地等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液体流入水体的措施。液化烃储罐外壁距通航江、河、湖、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可燃液体储罐距水体的距离,应满足防洪、安全卫生防护以及城镇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管理等要求。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4.4.2通过诊断检查,该公司的平面布置存在如下问题:XXX。三、#生产车间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3.3.1和3.3.3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3.3.3条2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其相邻2个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下列情况可为一个: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1条、第3.7.2条3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7.4 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4条4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5条5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6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1条7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3.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 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5.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5.2.188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3.9条9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四条10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其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安监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20133号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其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符合国家安监部门相关规定。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 201312号12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10。13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1.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 2.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3.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4.紧急泄压;5.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6.加入稀释物料;7.加入易挥发性物料;8.通入惰性气体;9.与灭火系统联锁。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11.1-2.2.11.9)1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15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8条16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4.2.1条17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6.1.1条18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1.5条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9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5.220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1.7条21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1.10条22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1.11条23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524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725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826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927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28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十三条29可燃气体(包括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通风换气量。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1230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2.14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31对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4.1.132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6.1.1.2防尘和排毒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GBZ1-2010, 6.1.1.233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4.1.334 在有毒性危害及化学灼伤危险的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4.1.4,4.6.535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二十七条36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7.4 37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7.8 38极度危害(级)、高级危度(级)的职业性接触毒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7.9 39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3.3.340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3.3.4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41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G20571,3.3.542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G20571,3.3.643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3.2.44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设计接地。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2.545非导体如橡胶、塑料、纤维、薄膜、纸张、粉体等生产过程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作业环境和非导体性质,设计静电消除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2.746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2.1047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 (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 3.4.148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249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5.350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1.5.2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51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3.1.1条52危险场所必须按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有粉尘爆炸风险的须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第十七条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5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454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5.5.555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5.5.756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5.5.1257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5.5.13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58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5.5.1759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5.6.160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2.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5.2.22 61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含投料、加注区域,下同)和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治安防范设施应符合苏公通 200967号及GA1002-2012的要求。 苏公通 200967号,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6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定期检验。国务院第549号令通过诊断检查,该公司#车间存在如下问题:XXX。四、#危化学品仓库(库区)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3.3.2和3.3.3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 、3.3.3条。2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3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1条4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7 条5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和第3.3.3 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3.10条6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5 条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6.1 条8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甲类库房,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6.6条9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6.11条10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8.1条11建筑内散发可能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1.4.2条12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4. 仓库应通风良好;5.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6.6.113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14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8条15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6.1.1条16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4.8条17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5.3.3条18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5.4.1条19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5.4.2条20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6.3.条21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6.4条22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6.5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3.3.2.123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第二十条24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6.6条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6.7条26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H(编者注:可能是“发孔剂”或“发泡剂”)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3.3.2.3 3.3.2.4 3.3.2.5 3.3.2.6 3.3.2.72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6.9条28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溴氢酸、碘氢酸要避光储藏。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 3.1.1 3.1.229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第6.8条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 32230不同种类毒品要分开存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开存放,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混存,附录A(标准的附录)给出了化学危险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 32331剧毒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设施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附近应当设置值班室。库门装双锁。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 324;苏公通 200967号附件1:8 32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储存场所周边宜加装电子巡更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1)封闭式储存场所(指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专用仓库或防盗保险柜),应加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苏公通 200967号附件1:9 33各类物质的贮存温湿度符合GB17914-19993.5.1和 GB17915-1999 3.5.1 及GB17916-1999 3.4条表中規定34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2.7.4 35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7.8 36 在有毒性危害及化学灼伤危险的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4.1.4,4.6.5小结:通过诊断检查,该公司#仓库存在如下问题:XXX。五、#罐区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备注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甲、乙类液体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0.75D;丙类之间0.4D。卧式贮罐0.8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2条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4.2.4条3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 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 排;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5条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 的规定,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7条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5.3.5 5.3.66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6.1.17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6.1.28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1.39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储罐应采用钢罐。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2.1 6.2.210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2.411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2.51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3.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2.613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2.714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6.2.815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6.2.916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2.1017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6.2.11 6.2.12 6.2.1318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6.2.1419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3.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至5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4.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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