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不动产一体化智能管理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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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巩义市不动产一体化智能管理档案库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巩财公开采购-2017-60号招标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一七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投标人须知4一、说明4二、招标文件5三、投标文件的编写6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0五、开标与评标12六、授予合同17第二章合同条款191.适用性192.定义193.原产地214.标准21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216.专利权227.履约保证金228.检验和测试229.包装2310.装运标记2411.装运条件2412.装运通知2513.交货和单据2514.保险2515.运输2616.伴随服务2617.备件2618.保证2619.索赔2720.付款2721.价格2822.变更指令2823.合同修改2824.转让2825.分包2826.供方履约延误2827.误期赔偿费2928.违约终止合同2929.不可抗力30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031.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132.争端的解决3133.合同语言3134.适用法律3135.通知3136.税和关税3137.合同生效及其他32第三章合同(参考格式)33第四章附件34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52.投标书363.资格证明文件384.投标报价表格435.技术规格偏差表466.售后服务计划477.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简介488.反商业贿赂承诺书49第二卷50第五章招标公告51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55招标项目资料表55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59第八章项目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规格61第一节采购内容清单列表:61第二节库房视频安防监控系统62第三节智能化三合一电脑密集架67第四节智能恒温恒湿控制系统73第五节智能库房管理系统79第六节项目实施要求83第一章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河南省政府采购公幵招标的货物及伴随服务。2. 定义2.1 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2.3 合格投标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报告;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4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5 投标文件:指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2.6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 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 类似服务的供应。3. 投标费用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二、 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的构成4.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卷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附件第二卷第五章 招标公告第六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八章 项目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实施要求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4. 3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废标。5 招标文件的澄清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应在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原件,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视情况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 书面答复函发所有潜在投标人。开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6招标文件的修改6.1 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进行修改或澄清的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釆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己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6.3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 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7 投标语言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8.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9 投标文件的组成9.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1) 按照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A. 投标文件B. 开标一览表C. 投标报价明细表(2) 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A.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C. 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 投标人资格申明信E. 投标人资格申明F. 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G. 投标人提供近一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近期的纳税证明材 料;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近期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H. 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I. 证书(以上F、G项要求中,如有投标人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投 标人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资料。)(3) 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 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 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9.2 投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受。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10 投标格式1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 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规格偏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 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货物 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 报价、运保费、及各类税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11.3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 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1.7采购预算价:(2450000元)。投标报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12 投标货币12. 1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3.1 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如果投标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以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标明主办人。13. 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13.3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他8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13.4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14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14.3 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本性能而标示的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的比照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的货物。14.4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14.4.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14.4.2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14.4.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15 投标保证金15. 1 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15. 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采购 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5.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电汇或转帐的形式在投标截止前单独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1内无息退还。1115.6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2)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或(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16 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有关退还和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 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17.2 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17. 4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在投标文件之外另行制作一份,单独密封并粘贴在正本的密封袋外边,并在单独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所投包号、投标人名称”字样并加盖公章。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 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18.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别装在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 或“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18.3内外层封袋均应:(1) 标明递交至“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2) 注明“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 本/副本/电子文档及“在 年 月 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3)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8.4 如果外层封袋上未按18. 2、18. 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和按以上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18. 5 投标人清楚招标文件必须直接从釆购代理机构购买获得,未经购买仅根据复制的招标文件 编制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均将被拒收。19投标截止期19. 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 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9.2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20 迟交的投标文件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文件,但投标人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 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五、 开标与评标21 开标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 明其出席。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22. 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 将原封退回投标人。22. 4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23 评标工作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并依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23.2 评委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从郑州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 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 请投标人澄清其 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24.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24.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5 投标文件的初审25.1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5.3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5. 4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 的要求做出了实 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 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5.5 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5. 6投标报价超出釆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25. 7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 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25.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 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25.9 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4)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 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6) 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7)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6 投标的评价26 1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 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26.3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0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 量化以下因素:(1) 投标文件申明的交货期;(2)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3) “招标项目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26.4 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评标因素,规定量化方法,并以此作为计算评标价的依据。27 评标价的确定27. 1根据第25、26条计算出的评标价为最终评标价。评标价仅限于评标的比较,对中标价没有任何影响。28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28. 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28.2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28.3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 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28.4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 下交换意见。28. 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 散出评标人员之外。28. 6 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28. 7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是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29 评分标准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评标小组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评分办法 综合评定各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及报价情况,确定成交候选人。14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评标小组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评分办法 综合评定各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及报价情况,确定成交候选人。一、价格评分30分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 (30 分)报价评分细则:基准值的确定:将所有有效标书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五家则不去最 高最低)。各有效的投标人的报价比基准值每高1%扣0.3分,每低1%扣 0. 3分,最多扣5分。报价评分细则:注:(1)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四 舍五入。(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设有控制价,投标人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高于招 标控制价的,作废标处理。(3)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平均值20%以上的,招标人有权要求 投标人提供2份以上合同业绩作为该报价有效的依据。二、综合评分40分序号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1资质证明 (22 分)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CMM/CMMI认证三级及以上得4分,无, 得0分。本项最多得4分。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不低于三级), 得4分;无,得0分。4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三级及以上的,得3分;无,得0分。2投标人具有高新企业认证证书,得2分;无,得0分。158投标人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ISO27001、ISO14001、OHSAS18001、ISO20000 IT服务认证证书的得8分(证书业务范围为档案管理服务),具有4个得5分;具有3个得2分,具有3个以下得0.5分,无0分。(投标时原件备查)3投标人具有档案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安全管理平台软件、文件加密管理软件、影像系统软件、电子档案全文检索软件著作权证书,全部同时具有得3分,每少一项扣1.5分,扣完为止。(提供项目发标之日前获得的证书有效。投标时原件备查)2综合实力 (3分)项目负责人具有:1、本科或以上学位证书;2、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3、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4、具有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高级档案管理师证书。5、具有信息安全网络技术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个证书得1分,最高3分。(提供人员的相关证书及近3个月社保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无0分,原件核查)除项目负责人外,投标人配备技术人员:1、具有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的高级档案管理师证书,每个证书得0.5分,最高3分。2、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安全管理师资格证书的,每个证书得1分,最高4分。3、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档案上岗证的,每个证书得0.5分,最高3分。4、具有信息安全网络技术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个得0.2分,最高得2分.本项最高13分(提供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书及近3个月社保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无0分)3本项目投入人员情况15三、技术评分20分序号项目标准分评分标准1项目实施 方案8对投标人提供的整体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组人员构成、质量保障措施等是否具体、合理、可行、全面, 完整合理详尽得6-8分;基本合理得3-5分;有欠缺得1-2分。2进度保障措施6措施科学,安排合理,进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方案完整合理详尽得5-6分;基本合理得3-4分;有欠缺得1-2分。4质量保障措施6内容全面、措施有力,服务质量方面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方案完整合理详尽得5-6分;基本合理得3-4分;有欠缺得1-2分。四、业绩及售后服务评分10分1业绩8业绩以近三年内政府机关单位档案相关信息化项目、档案集成项目、档案服务项目,单个合同额在300万以上每个得1分;单个合同额在100万到300万的,得 0.5分,不得分。本项最多得8分。(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供合同原件现场核对)2售后服务方案2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有合理的数据的免费维护期,遇到问 题时能在0. 5小时内迅速响应,并能提供及时的维护和升级服务。方案完整合理详尽得2-4分;基本合理得1-2分;有欠缺 不得分。备注:需评标现场提供相关证件原件,未提供原件不得分。提供虚假证件的一经查实 立即列入政府釆购黑名单,并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釆购项目六、 授予合同 30 合同授予标准30.1 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31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31. 1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 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 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2. 中标结果的公告3 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F1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人。32.2自采购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中标结果将在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323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釆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 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 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 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 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3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3.1如出现重大变故,釆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 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4 中标通知书34.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34. 2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35 签订合同35.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35. 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所签合同的基础。35.3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的违约金。32. 4如中标人不按第34. 2条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该标授 予下一个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36 其他33. 1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第34条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第二章 合同条款1. 适用性1.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 定义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 位或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 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 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 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 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8) 应承担的其它义务。9)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 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 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 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0)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 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 任。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 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12)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 后的验收。13)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 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 使用的备品备件。14)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 阶段进行的运行。15)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 的文件。16)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 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7)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 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 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8)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 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 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9)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 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20)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21)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2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 是指7天。3. 原产地3. 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 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 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 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 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4. 标准4. 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 的最新版本的标准。5. 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 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 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21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6. 专利权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 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7. 1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 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 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 方式之一提交: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 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 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3)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8. 检验和测试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 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 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8. 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8. 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 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 4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 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 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 5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 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 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 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 证书后面。8. 6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 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 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 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8. 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 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 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8. 8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 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 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8. 9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 包装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 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23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 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 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 装运标记10.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 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唛头)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地(港)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8) 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 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 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11. 装运条件11.1合同货物的:1)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2) 交货日期认定;3) 目的港/项目现场;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1.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 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 装运通知12.1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F1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 运前二十一 (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 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X宽 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円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12.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 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 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 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 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2.3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13. 交货和单据13.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 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 保险14.1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 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14.2 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 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 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15. 运输15.1 根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15.2 如果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16. 伴随服务16. 1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 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 义务;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 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6.2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 备件17.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 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 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 蓝图、图纸和规格。17. 2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 /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 保证18.1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 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 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 外),或者没有因供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项目是工 作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 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 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18.3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物的缺陷。18.4供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 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8.5如果供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 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 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9. 索赔19. 如果供方对货物的偏差负有责任,而需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 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供 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 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 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 要费用。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需 供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 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 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按合同 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9.2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 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需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 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货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 额。20. 付款20. 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21. 价格21.1 供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22. 变更指令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供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需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 交货地点;4) 供方提供的服务。22.2如果上述变更使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供方根据本 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需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23. 合同修改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4. 转让24.1除特殊情况下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其他方转让。25. 分包25.1 由需方确认的分包货物,供方应书面通知需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供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6. 供方履约延误26.1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需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 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 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6.2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 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供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 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7. 误期赔偿费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 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 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 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8. 违约终止合同28.1在需方对供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向 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2936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项义务。3) 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其定义如下: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 响需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 事实,提供不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28.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8. 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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