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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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效劳指南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 效劳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请和办理。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立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立水工程,未获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立单位不得开工建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立水工程,未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立单位不得开工建立。水工程建立涉及防洪的,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立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立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立单位不得开工建立。三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方法试行水利部令第 31 号第五条以下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立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立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立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收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立的水工程。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收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四水利部受权文件 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22457 号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效劳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所申请的水工程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属于各流域内下述范围的水工程,在水工程工程开工建立前,由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水工程建立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展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立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立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立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收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立的水工程。二上述范围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而在河流上建立的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由上述原那么确定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的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的主要河流、湖泊名录和范围详见审批根据中有关受权文件。三工程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好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八、制止性要求一水工程建立规模、任务及特征指标、场址等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二建立规模等级别和标准不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水工程运行调度及管理方案与规划拟定的综合利用要求和本水工程的任务、目的不相适应。四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不合理、不可行。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是否需要 电子文件备注首次申请1 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原件 2 份 是2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者相关说明 原件 1 份 是3 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 复印件 1 份 是 只编制工程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工程建议书。4 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原件 2 份 是说明: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那么试行SL/Z 719-20_进展编制。对准予答应的工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简版。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十一、办理根本流程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展网上申报。二受理:行政审批效劳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三审查: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答应窗口部门告知申请人。四答应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答应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五答应送达: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效劳窗口将答应决定送达申请人。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答应决定依法需要进展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企业投资工程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展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十三、收费根据及标准 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答应文件。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施行行政答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施行行政答应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依法获得的行政答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答应。行政答应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答应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答应。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二申请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答应,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获得行政答应,除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效劳窗口 电话:承办部门:规划方案处 电话:传真:邮箱:十八、监视投诉渠道 海委直属机关纪委 1.投诉 :2.投诉邮箱: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4:00-16:30 2.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 15 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答应决定进展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1.窗口 :2.水利部网站:3.海委网站:附件:1.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效劳大厅或者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效劳窗口索取。附件 1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申请单位:必填盖章申请日期:必填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立单位申请水工程建立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二、“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展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三、水工程建立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两份。四、水工程建立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立单位填写 工程名称 必填建立单位名称 必填法定代表人 必填职务 必填单位性质 必填行业类别 必填通讯地址 必填邮政编码 必填联 系 人 必填联络 必填手机电子信箱 主管部门工 程 概 况 必填4.工程等级别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立单位填写 必填工程总体布置水工程建立单位签章: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 以下栏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必填水工程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以下栏目由与水工程有关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填写 本栏内容可选填与水工程有关的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附件 2行政答应流程图 申请人流域管理机构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出具补正通知书出具不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出具受理通知书分发申请材料本质审查 不予答应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评审le;40日除外形成技术评审意见修改报告经办部门起草审批文件听证告知听证时间除外组织听证办理审批文件委审定核、签发决定书送达及上网公布归档完毕le;20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备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接收材料 5 日内告知补正。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答应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法定职权范围或者具备依法不得提出行政答应情况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完好、齐全含补正后;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取水答应 45日,其他答应工程 20 日,以上日期均指工作日。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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