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洁仕豪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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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洁仕豪置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新加坡洁仕豪置地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开发的广场建设工程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本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2、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指置地(上海)有限公司。3、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指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本合同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本合同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6、监理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7、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8、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9、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在本合同中指广场建设工程。1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12、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4、工期:本合同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5、开工日期:合同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16、竣工日期:合同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批准确认,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分段或分部工程:本合同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19、施工场地: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20、施工设备和设施: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1、书面形式:根据本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有效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22、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第二条合同的组成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及其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3、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 经甲方审定的图纸7、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第三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场工程。2、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详见总平面图)。3、工程内容:基础、主体工程施工(包括防水)、给排水、电气、煤气、空调等配套的预留预埋及甲方根据情况追加的工程项目。4、建筑规模:约万平方米。第四条工程承包范围1、除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煤气工程、门窗工程、阳台栏杆工程、楼梯扶手工程、消防工程、涂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装修石材工程、幕墙工程及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装修单位负责室内水电及卫生间防水)等甲方外委工程外,工程设计图纸内的其他全部内容均由乙方承建,同时,甲方外委工程及整个工程周围相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稳妥性、安全性之施工统归乙方总施工管理。2、乙方负责办理所有与承包工程施工有关的建设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环保、交通、生活用水、临时设施、消防、绿化、安全、建筑施工排污、噪声超标、施工安全设施,施工合同签证等;及负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必要的结构检验、检测、试验(包括必要的破坏性实验)、以及主体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智能检测等专项检测的全部工作;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3、基础底板清理及交接工作(技术标准以书面形式交接)和本工程项目的降、排水工作;4、设计要求的防水部位,包括地下室、基础外侧、屋面、阳台及有水房间、卫生间等的防水工程(精装修室内卫生间防水除外);5、基础与主体土建工程的初步装修;6、施工中基础周围(回填土由甲方提供)和基础底板浮土的回填、夯实、平整;为基础及主体土建工程的破道、挖沟、敷设管线、回填、夯实、外排余土、清洁等工程达到甲方要求的配合工作;7、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各种门窗、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施工;及甲方先期投入使用的地下室、裙房的精装修及外装饰工程施工;8、负责整体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编制及竣工图纸编制、整理;9、所有与基础和主体土建工程有关的预设、预埋、后期恢复等工程,即承担设计图纸中土建图纸已明确表述或隐含的或根据规范应当进行的;10、在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甲方不分包的情况下,建筑物1、5米以内的配套工程进出墙孔洞预留及防水封堵等;11、配合甲方认可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工地视察1、乙方已仔细考察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可能使用或涉及的场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围情况、土质、地质状况、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道路以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乙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同时或交叉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作业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由于本项目的体量巨大而分解的各个施工标段之间的工序限制,特别是对平行流水的影响和结构后浇带在钢筋、模板施工中的互相影响;理解必须在各个施工标段上与相临施工队伍互相协调并保持同步;理解交叉施工、配合施工对工期的影响和互相配合的费用;理解可能甲方由于裙房先期投入使用对后续施工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乙方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追加工程款及费用。本工程地下室平口之后,各施工单位标段内施工作业场地由甲方统一划分。2、乙方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其相应的合格竣工档案资料交付给甲方。3、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经济索赔或工期延长。4、甲方提供的工程周围现有地下管线图、或其它资料之提供,只作为乙方之参考,乙方自行负责考察、核实前述资料的准确性,甲方不对前述文件的提供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合同工期1、总日历工期天(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测试复检、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前述因素均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2、开、竣工日期: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交付。3、阶段工期完成时间为:(1)地下室平口:年月日前完成,工期为天;(2)裙房主体封顶:年月日前完成,工期为天;(3)塔楼主体封顶(不含砌筑):年月日前完成,工期为天;同时于年月日前必须达到裙房外装施工的条件,外脚手架、塔吊可拆除标准等,精装修部分于年月日前达到内装施工条件;(4)维护结构:在主体施工中穿插进行,至年月日前必须完成,具备主体外装的标准。同时于年月日前必须达到室内精装修施工的条件;(5)室内精装修:年月日前完成,达到交屋标准;4、本合同工期内必须完成所有工程内容。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实现,甲方有权要求对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乙方须无条件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5、 乙方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或未按各阶段工期履行的,每逾期一日,均应当承担人民币8000元/日的违约赔偿金,可累计计算,如任何一项逾期达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在年月日前提前竣工,则甲方在最终结算时按照每提前一日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奖励。第七条工期的顺延1、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予顺延工期。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5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5日的,自第6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尽量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应当事先经甲方盖章同意,但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4、5级以上的地震;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8级以上的大风;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10的低温;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前述(1)、(2)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各自损失由各自承担。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工程质量等级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工程质量验收:执行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及其配套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当地政府的验收规定要求,前述规范标准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根据本工程特点,乙方对关键部位及质量通病部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施工中严格按照此措施、方案执行。4、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如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结算,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并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补偿款、罚款和委托他人施工的工程款,乙方对此无异议。第九条工程进度监督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组成进度监督小组,对工程进度每天进行监督,协调解决影响本工程进度的问题。第十条工程款的支付1、本工程无预付款。2、本工程采取分阶段按形象进度付款方式。3、阶段付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需按本条(第十条)第5款的要求,按下述进度支付。(1)主体部分进度款付款方式:地下室部分施工完成经甲方初验合格后,付地下第二层工程款;0.000以上完成10000建筑面积的框剪结构经甲方初验合格后,付地下一层工程款;以后每完成10000建筑面积的框剪结构经甲方初验合格后,付前次完成10000的建筑面积的工程款。主体部分最后一次付款,需达到主体封顶及全部砌筑工程完成、经初验合格的条件。(2)装修阶段进度款付款方式:外墙抹灰完成后付25,内墙抹灰完成后付25,地面完成后付25,全部完成后付25。4、进度款付款额度的计算:地下室600元/(商品砼甲供,其余材料乙供)、裙房220元/(商品砼和钢筋甲供)、裙房以上200元/(商品砼和钢筋甲供)。装饰阶段:50元/、水暖电:15元/(主材甲供)。5、每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同时递交已完成合格工程报告、当期技术资料和支款申请。甲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合格质量的标准,及分部验收报告和档案,结合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后的施工进度和乙方被甲方和监理确认的已完成工程报告,按本条的规定在审核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的进度款(扣除甲供材料)(物业进驻后,物业公司应与甲方和监理同时审核确认)。6、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工,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认为符合本协议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经甲方组织乙方、监理、设计、勘察质量监督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由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及要求补充结算资料,甲方未加盖公章确认或未按期提出修改意见或未要求提供补充结算材料的,并不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即使甲方已经接受或使用已竣工工程,双方并确认不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条。在甲方确认竣工结算值后6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其余5为工程保修金。7、甲方对乙方各种应扣款的任何当期未扣除,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扣除或要求乙方以后支付的权利。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相关费用,如乙方提出异议,甲方可将有异议的部分扣除后,余款支付给乙方。异议部分另行解决。8、甲方对已完工程量、相应工程进度款报告的审核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甲方对最终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的完全认定,甲方仍有权提出异议,乙方仍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监理、甲方双方共同确认,由于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而须经济折扣,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须经乙方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关于竣工结算双方最终按下述标准结算:1、定额及取费: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工程取费按税前综合取费率计取,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数的工程税前综合取费率为,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的工程税前综合取费率为,按上海市规定由甲方代为缴纳的劳动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纳,税金按取费。除上述取费外,不再计取其它任何取费。2、材料、设备结算价格:2.1、甲供材料按相应上海市价格和乙方签收量结算。若没有相应材料价格,按甲方实际购买的价格结算。甲方限价材料按限价结算。2.2、乙采材料的结算甲供和甲方限价之外的由乙方自行决定采购的材料(不含0.00以下地下室钢筋),包括土建砂、石、砌筑材料类及辅材,其价格按承包标段项目地上部分工程合同施工期间相应上海市价格的各季度平均价为基准下浮5价格结算;0.00以下地下室钢筋结算价格由甲方在项目开工前15个工作日按综合价一次性限价包死,不作调整。若乙方对甲方所限价格不认可,甲方有权代为采购,收取采购该材料总价款3的管理费,此款项在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中直接扣除。2.4、本工程中商品砼凡不采用搅拌站泵送的部分,按泵送25元/立方米(不参与取费)支付给乙方。3、施工用水、电的价差,甲方只承担定额含量的部分,其余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生活用水、用电按实际由乙方承担。施工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按实定期自行交纳(甲方仅提供施工用电及用水总接驳点,乙方负责现场二次接驳、挂表及用水用电管理,施工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甲方仅针对乙方结算,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水电费由分包单位承担并与乙方结算)。施工用水使用甲供地下水的按预算用量和预算价格结算。4、防水工程由甲方限价,按限定价参与主体工程直接工程费取费。5、配合费计取: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中,基坑土石方工程计取配合费。其余甲方分包工程按需由乙方给予配合的分包工程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2计算配合费给乙方,该配合费待分包工程决算后计取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中。配合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在施工组织中呈报的脚手架、塔吊、双笼电梯等大型设备,必须配合其他单位进行施工,除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关配合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其它费用。由甲方指定分包需乙方人工配合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其配合人工费按实签证。6、本工程签证人工费单价为:技工每工日60元(每工日工作时间8小时),力工每工日40元(每工日工作时间8小时)。签证人工费不参加取费,仅计取税金。7、本工程的总包管理费,在双方确定定额、取费、配合费时已考虑在内,不另行计取。8、工程、材料设备检测复检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率取费中,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由该工程施工方承担。9、设计变更或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的合同外工程而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配合费等按前述标准执行并在工程最终竣工结算时结算。10、上述结算依据中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之全部费用,已包括施工期间属于乙方责任范畴的所有市政配套及现场周边环境或有关部门协调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有关文件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占道、消防安全、环保卫生、治安等费用。11、上述定额、取费标准、结算费率、配合费、运距(商品混凝土运距按5公里计价)、材料设备价格、税金等一次性包死,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或汇率之升降等任何因素而调整,不适用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12、乙方提供正式竣工结算报告、图纸及资料后,并不等于乙方已提供了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双方核实竣工结算报告、资料的时间,应自乙方提供经甲方、监理联合验收合格的竣工项目及合格结算报告、竣工图、资料开始,直至双方认可为止,核实的时间不受合同通用条款之限制,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未验收前,提前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审查,以便能节省时间,而乙方不得因此而认为已满足约定要求的标准、不予整改工程或提前索要工程款。第十二条机械、材料及设备1、甲供或甲限材料:商品砼,0.00以上钢筋、室内墙地砖、屋面保温材料等。配套消防管材及阀门、消防设备、水暖管材及阀门、水暖设备、电线电缆、桥架、电箱、开关、插座、灯具、电工穿线管等。2、乙采材料:除甲供材以外的其它土建材料(包括甲限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其中地下室钢筋必须选用国家免检产品(进场时提交免检证明)。3、材料、设备的相关责任:(1)乙方须向甲方呈交有关进场设备、材料计划表,并需在进场七天前书面通知甲方、监理。(2)若设备、材料等未按计划时间或提早或迟到运至施工现场地而施工场地还未有中转空间,乙方须在施工场地以外安排适当的贮藏地,一切因上述安排所需的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等都须由乙方自行负责。(3)乙方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甲方关于甲供设备、材料等的实际进场时间,以便甲方有足够时间在施工场地安排设备、材料作为中转。若因施工单位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在施工场地之中转空间未能安排好,则乙方须负责因此引起之一切费用。任何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施设备,包括乙方自有的施工设施设备,未报经甲方签字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4)乙方只可以利用施工现场作为其设备、材料的中转场地,不得作他用,有关中转场地的范围需甲方批准,并须负责中转场地上所有设备、材料(含甲供)之安全、保护、防火、防盗、防潮、防水,并承担遗失,损毁等责任。(5)由甲方提供的基础周围回填土,土方一旦回填,视为乙方认可,若因回填土质量不合格导致施工出现问题,相关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5)所有乙方采购运送至施工场地之设备、材料,均需附有制造商的标记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乙方须负责其工程(含已与乙方交接的甲供设备、材料)的防护和成品保护工作直至实际工程竣工交付结束。乙方须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提供防护措施。此防护措施应包括在施工前,施工时即竣工交付后防止所有因为尘埃及湿气等侵入而引致对绝缘及电源接触不良影响的方法,本工程合同工程费已包括供应所有物料以符合上述的要求。(6)甲供材料到场经甲方、乙方验收(或初验)后,乙方必须按所提报量及时接收并出具签字验收手续,妥善保管,严禁拒收。甲供材料必须用于甲方的工程上,严禁挪做它用,一经发现,乙方应当按挪用材料价款的两倍承担违约金。4、在适当的时间内,乙方须书面要求甲方提供所需要的指示,标高或其他材料,若由于本工程的进行而影响主体承包及其他的工程,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所有由乙方提供的要求、图纸、标高或其他资料都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呈交。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自费负责清理所有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设备、材料,保证整洁交付。6、乙方根据甲供设备、材料名称,负责提供具体规格、数量及到货时间,如因乙方错误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任何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施设备、包括乙方自有的施工设施设备,未报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8、所有乙方自采及甲供的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卸车保管、保护,费用又乙方承担。9、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运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均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转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负责保管保护。乙方保证材料设备供应商无所有权保留。10、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在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备案证等品质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样品,并应当按国家规定、地方规定或甲方或监理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相应价款;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或监理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甲方推荐的试验室作为本工程的试验检测单位,具体在乙方提出试验检测时,甲方以书面通知形式确定。11、相关的材料、设备在使用中,甲方有权进行复检,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1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如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甲控、分包工程1、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煤气工程、门窗工程、阳台栏杆扶手工程、楼梯栏杆扶手工程、消防工程、涂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装修石材工程、幕墙工程及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等甲方外委工程(甲方另行发包工程),甲方外委工程统归乙方施工管理。2、除甲方另行发包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由乙方承包,但本工程涉及的孔洞封堵及基础回填(甲方提供土源供应到场,回填标准及标高由乙方负责,此项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税前综合取费率中,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属于甲方施工范围。防水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限价,由乙方与防水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报呈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视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并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应负的责任。2、乙方所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乙方确认,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以经监理总监和甲方工程部、总工办、预算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为准,并作为工程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3、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工期目标(包括阶段性工期目标)、进度计划、人力、机械设备、材料计划、资金需求量计划、主要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保证质量安全、降低成本等技术措施,防火防盗安全和环保卫生等管理措施。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必须由横道进度计划图表示。其中:横道图进度计划必须包括整体进度计划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做出其承包工程中相应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要求,在总工期的控制下,分列出各阶段工期。第十五条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1、乙方应当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乙方应当在会议后第二日签字。2、乙方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乙方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每次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乙方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工单位或甲方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参加工程例会的人员应当为乙方项目经理,其他人员到会的视为乙方授权认可。4、工程例会的时间为工程开工后每周五下午14:00,如因甲方原因有所改变,则听从甲方通知。第十六条乙方有关人员1、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较长时间离开工地或乙方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对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或人员的撤换有建议权。2、乙方文件签收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乙方工程款领款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甲供材料乙方签收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乙方工程档案管理人:(身份证号:)3、乙方如需变更签收人、领款人、领料人、工程档案管理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自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第十七条施工要求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及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7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乙方必须以自有的或经甲方批准租赁的机械设备、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必须在分包工程施工前10日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分包报告,详细报告分包商的情况,待取得甲方同意其分包的书面许可之后方可分包施工,但甲方并不因该分包商的选择承担责任。如分包商不称职或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工期)、质量等,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乙方应当立即撤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分包商撤出场地,并由甲方委派新的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因此而延误的工期、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当承担分包工程预算造价的20的违约金;甲方发现乙方同一部位两次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分包的或不同部位未经甲方同意两次私自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赔偿金。如因分包对甲方造成工期、质量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应由乙方按合同规定的相应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及对分包商给甲方所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设计有防水要求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如地下室、地面、室内有上、下水的房间、屋面及墙体(有防水要求的)等防水材料的品牌及生产厂家的选择,可由乙方负责,但须经过甲方、监理的确认,但甲方的确认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如出现渗漏情况,乙方必须在6个小时内到场修复,解决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如逾期不修复,经监理确认,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双倍承担。4、本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如乙方私自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的转包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甲方同时保留诉讼索赔的权利。5、乙方作为专业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图纸审查义务,尽到专业公司能够达到的注意和谨慎,在设计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图纸会审中协助甲方将设计错误或设计隐患解决。如在设计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图会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但不限于)相关尺寸规格、标高、数量、洞口位置、技术参数等的不一致,各专业图纸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同一平面或空间部位、同一事项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乃至错项、漏项等,乙方应当在此项工程施工5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方书面报告,并根据甲方的指令执行。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方报告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6、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给排水、强(弱)电、照明电气及其它配套等项目管网布置时相互矛盾,乙方应当在施工前作好上述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甲方、监理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对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均由乙方承担。7、为保证门窗、柜、箱等洞口的准确,乙方在留置洞口的时候,应当采取严密的措施,保证按图纸尺寸加工门窗的标准,否则如出现洞口的扩充或堵砌及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保证预留、预埋管线通畅,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8、与相邻工程标段的钢筋混凝土基础后浇带处的清理、防水、止水处理、混凝土浇筑等按甲方指定的区域进行。为解决裙房结构施工中不同施工队伍之间由于大体量多交叉等不利影响,要特别注意在结构后浇带处施工方案的制定,在结构钢筋混凝土施工中,在后浇带处的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钢筋相互穿插和延伸、交叉及支撑体系的搭接和依托、同步、同进度。9、为保证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混凝土表面平整,乙方用于本工程的梁、板、柱的混凝土成型模板,必须是竹胶板或大模板,达到清水混凝土的要求标准; 10、出入工地及限制:(1)施工现场内乙方进出工地及工地内之施工所需特殊的和临时的道路,由乙方负责按甲方合理要求的统一标准自费修建,且负责自费进行必要的保护和维护、提供必要的标志。在乙方施工现场内因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而需做出的所有改动,由乙方无偿负责。乙方须在施工期间对围墙、大门进行保护、维护,并同时对现场的其他成品具有保护和维护的义务;(2)乙方须遵从甲方规定及政府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行驶和允许停泊的时间等的要求及限制,办理有关手续、交纳相关的费用;(3)由乙方雇佣人员担任施工现场大门保安工作,门卫亭由乙方解决,但必须统一服从甲方的管理。门卫的基本职责和工作内容为:根据现场管理规定检查出入人员、车辆的进出证件,无证件者不允许通过大门。门卫人员同时负责现场材料、设备、成品的安全防护工作,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门卫的正常管理和检查;(4)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或证件。11、乙方必须按甲方审定后的设计图纸内容及施工规范要求完成工程施工,进入现场后,首先应复核甲方或规划部门提供的高程控制点标高和大地平面坐标点位置,确认无异议后再进行施工。乙方须将高程控制点引至甲方认可的可永久性保留而不易被破坏的地方。同时测绘出高程控制坐标图作为甲方指导其它企业施工的共享成果,乙方并为测绘成果负责。乙方在施工中对所使用的坐标点、标高点要严加保护并保密。如坐标点、标高点发生误差,应立即与甲方等有关单位联系并恢复到正确位置上,其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按规划总平面图及设计施工图纸和甲方的要求,给建筑物定位放线,并通过甲方及监理的验收。12、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指定其它的施工单位施工,包括提供场地、临时设施移交、垂直运输等一切方便条件。13、开工前,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14、乙方所需的办公室、厕所、材料堆放场地、库房、食堂等,应当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自行搭设。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场外解决。围墙外侧到工地现场的管线及动力、照明设施、取水设施及独立计量表则由承包人负责,并在甲方不需要时按甲方要求拆除。相关的清洁卫生等由乙方负责。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负担,乙方施工及使用的范围内一旦发生任何伤亡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同时不得影响甲方的形象和声誉施工用电由甲方提供现场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由乙方自费接驳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电费自负、挂表计量(损耗等按比例承担),乙方同时保证在甲方不需要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拆除;施工用水源由甲方提供现场接驳点,由乙方自行加表计量使用解决、生活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生活用水不得做施工用水使用。15、乙方(同时负责协助甲方管理和监督在乙方施工区内施工的其他施工单位)必须按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净,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在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每三日清理一次或根据甲方随时要求情况及时清理。乙方在撤场时,应当按规定清理好工程现场及成品,达到甲方满意。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经监理确认后,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达到能够交付购房者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16、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布置施工机械和堆放材料,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工程的整体情况对已确定的场地进行调整。17、由甲方负责施工现场整体调度和协调、管理工作,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必须遵守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否则乙方承诺按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规定见合同附件。18、现场施工电梯拆除后,将启用楼内电梯以满足施工垂直运输的要求,乙方负责电梯轿厢的临时装修、电梯正常运行的临时电缆,并保证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完好无损,在电梯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自行加表计量并承担电费。19、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成的内容、设备等符合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居住、使用等指标。20、乙方使用的范围内一旦发生任何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同时不得影响甲方的形象和声誉。21、配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应按甲方及甲方分包要求完成有关配合,提供具备甲方分包工程开工的条件。(2)乙方应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有管理责任。(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标高、定位点等。(4)乙方负责甲方分包工程有关正常工序堵补工作。(5)乙方设置于现场的脚手架、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制定管理规定供各分包单位使用。(6)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其他配合工作。第十八条工程技术档案1、本工程乙方的施工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并严格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执行,施工文件的内容、份数和格式应符合上海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由此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乙方自负。2、乙方进入现场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持证上岗)的专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并且常驻施工现场至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人员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兼职其它项目工作,对不称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有权提出更换,直到满意为止。3、乙方每次提交请款报告的同时,向甲方报送一份本报告期所完成工程技术资料及甲方要求的的全部资料,监理公司和甲方档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档案整理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工程款拨付依据之一。4、乙方同时必须向甲方报呈以光盘为载体的声像技术档案资料一份,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梁板柱的模板、钢筋、砼,各种配套工程的孔洞预留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和工程成品。5、土建施工单位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承担本单位工程的档案汇总工作,乙方应负责编制本单位所承包范围的资料,同时还要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文件,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文件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竣工后移交给乙方。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12小时,必须报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7、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份数和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交完整、准确、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文件,并对施工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8、乙方必须对本工程声像档案进行收集、编制、整理;在提交常规工程竣工档案的同时,乙方同时必须向甲方报呈以光盘为载体的声像技术档案(照片档案和录像档案)资料各二套,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前原貌)、施工阶段(地基验槽,主体梁板柱的模板、钢筋、砼各种配套工程的孔洞予留等)、工程竣工(工程全景等)、工程管理(奠基、开工典礼、竣工仪式、工程验收等)。9、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验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初验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甲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10、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按每日8000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甲方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方予以结算,甲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甲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第十九条工程检测复试关于与本工程相关的检验检测按上海市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见证取样检测(水泥、钢筋的力学性能检验,砂、石的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土工实验,混凝土参加剂、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防水材料、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外墙砖、门窗、保温材料的检验等)及专项检测(沉降观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智能建筑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装饰材料放射性检测等),以达到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为准,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分包单位的相应工程检测由分包单位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乙方统一管理,统一归档),其中开工前的土氡气检测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第二十条安全防护与防火防盗乙方的现场施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国家相关安全规范执行。1、施工现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安全防护。(1)乙方应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交通路口(边)、行人通道、上料口、门窗洞口等所有应搭设安全防护设施部位的安全设防,并按甲方的要求对与相邻施工单位之间的公共区域进行安全设防,同时按比例承担该公共区域安全设防中应分摊的费用。(2)乙方有责任照料在施工现场的所有人的安全,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清除不需要的障碍,以免对这些人造成危险。(3)在工程未竣工且移交甲方之前,为施工现场和与施工现场邻近区域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拦等)。(4)乙方负责施工期内现场与施工相关的安全工作,对各分包单位有管理责任,若分包单位出现安全事故,乙方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并对因施工引起的第三者的安全问题完全负责。乙方负责按规定及时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否则,出现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负,并不得对甲方的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2、成品保护及防火防盗工作(1)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于乙方施工的部位以及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未竣工工程和未交付甲方的已竣工工程,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如发生损坏,均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完好,乙方可自行向造成损坏方追偿。 (2)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失或恶劣天气的影响。乙方同时并应当按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现场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好自己的工人。3、乙方必须编制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培训合格人员上岗,要做到杜绝、防范在前,对此出现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施工日志乙方必须保证每日制作施工日志,并保证随时应甲方要求提交。施工日志的主要内容(但不仅限于)如下: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2、当日施工管理人员在岗及工人工种分布情况;3、现场施工环境情况记录,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4、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5、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部位、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生产的原因、责任分析,质量问题整改措施及限期整改时间,复查时间确定等;6、当日隐蔽工程施工部位,验收情况记录;7、当日试验情况记录,包括机电设备调试、试运行记录和上水、暖气打压、有水房间防水试水等;8、当日施工进度概述,并分析进度计划超前或滞后的原因,改进方案等;9、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当天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记录;10、信息反馈情况,包括当日收到的计划变更、合理化建议、主要文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11、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12、第二天需要办理的配合等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1、乙方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认为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和验评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协议要求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甲方收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2、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前述要求的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乙方按规定清理好施工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满足办理移交条件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7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并已移交全部相关竣工技术档案资料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以乙方实际移交工程及全部档案之日为竣工日。第二十三条工程的变更如甲方、监理向乙方书面发出经甲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加签的有关本工程(无论是有关工程变更或任何其他事项)的任何要求,乙方应立即遵守执行。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变更其任何工程。1、工程变更内容在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使用功能、施工范围发生的变更,应在该设计所涉部分及时实施,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按甲方的设计变更指示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及施工范围。(2)更改有关工程设备及材料品牌、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原有的功能。(4)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6)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7)其他甲方认为需要变更的内容。2、工程变更程序(1)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甲方不承担因变更而引起额外赔偿或补偿,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书面通知时,乙方按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等文件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及时处理,已运入施工现场的,双方协商处理;未运入施工现场但已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若卖方提出索赔,经甲方确认属于乙方按双方进度计划等文件而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承担赔偿或补偿。(2)发生的工程量签证单必须在施工完成后2日内返给甲方,逾期提交所发生的签证单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对于隐蔽工程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监理到场,否则甲方不予认可。(3)乙方同意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可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甲方无需因此承担额外赔偿或补偿。甲方同意重大调整,可考虑乙方施工工期。3、现场变更的联络单必须经甲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方可生效。4、工程变更应在竣工图中体现,否则因此对竣工结算造成不良影响,甲方不承担逾期责任。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1、如因乙方手续延误或费用未交而引起的停工误工,甲方可直接协调代缴费用,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如产生协调费用、遭受罚款或产生滞纳金等也一并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手续的办理影响甲方的施工、报验、报竣,乙方应承担应缴费用的10的违约金(因甲方单方原因造成的除外)。2、对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送的文件,对方均应予以签收,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则该文件经监理方确认后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如需经一方确认的事实,而该方拒绝确认,则经监理方确认并注明该方拒绝确认的情况后,以监理方确认的事实为准。如经监理方证明发生二次不予签收时则应建议撤换该人员,逾期未执行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3、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任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更换、调离或较长时间离开工地,如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换、调离的,甲方每发现一人(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如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开工地每持续超过两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为自甲方(或监理)发现之日起每日历日1000元。如乙方违反甲方现场的管理规定,则按相应的规定执行。4、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一式六套由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如乙方另外需要,则须通过甲方向设计单位购买。施工中涉及的各种现行规范、规程、标准、重复使用图集等,均由乙方自理。乙方报竣工后必须返回三套竣工图,乙方应对相关图纸内容严格保密,除乙方现场相关人员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泄漏给第三方。5、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应先解决工人工资的问题,如因此问题造成任何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不得对甲方造成任何声誉和经济的影响。否则,乙方按甲方已付工程款的10赔偿给甲方,甲方因此保留诉讼解决的权利。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防疫法及上海市政府关于建筑施工工地及建筑工人的管理规定组织管理,如因乙方管理不力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6、设计变更和技术联系单只是情况的说明文件,不反映工程量,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监理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涉及工程量的施工签证单及工程价款的确认必须由甲方现场相关专业工程师、预算员、甲方委托代理人和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联合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为有效。乙方按照甲方下发的工程技术变更联系单执行,并以此与自报签证单或竣工图共同作为甲方审核工程款的依据之一。7、通用条款中所称的工程师,双方确认是指甲方派驻的甲方代表,而非监理工程师。8、为切实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广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洽谈及履行期内的廉政工作而签订的廉政约定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9、在工程交付后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因乙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如屋面漏雨、外墙渗水、返潮、透寒、墙体大范围裂纹或抹灰层脱落等)给甲方或业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其全部责任并且维护甲方的声誉不受损失。10、双方公司资料如有变更,包括地址、联系方式、公司代表等,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代表如有人事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连续有效性。如未及时通知对方,按原地址、联系方式发出任何通知,即视为收到。11、乙方应在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或甲方发出调整指令后7日内,撤离本施工现场。12、甲方对乙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作为专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13、本合同内提及的违约赔偿金及罚款在结算中直接扣除。第二十五条履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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