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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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9月制定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和1998年3月中华人民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生产矿井应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回采率指标。在条件允许、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第三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完成本矿回采率负直接责任。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地测图纸资料、计算、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各类图纸、台帐,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及开采程序上,保证开采设计达到技术政策规定的回采率指标;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施工生产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和回采,不得滥采乱掘。 第四条 矿召开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开采设计审查会议,要有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并尊重资源管理人员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 生产矿井要在每年11月底之前,根据生产计划安排提出下一年度采区回采率计划指标,每年元月20日之前做好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回收总结,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损失量交换图制度,各矿要在每月4日前,连同月报表一并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第二章 标准及规定 第七条 可采煤层标准见表一: 表一 标 煤种 准项目炼焦用煤(米)长焰、不粘、粘、贫煤(米)无烟煤(米)最低可采厚矿井开采倾角45O0.50.60.6最高可采灰分Ad(%)40最高可采发热量Qnet,d(Mj/Kg)-17.022.1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逐级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 工作面回采率采用下式计算: 工作面采出量(吨)工作面回采率=-100% 工作面动用储量(吨) 工作面回采率标准: 1、厚煤层(3.5米以上)采用分层开采的,每一分层的回采率不得低于93%。 2、中厚煤层(1.3-3.5米)回采率不得低于95%。 3、薄煤层(1.3米以下)回采率不得低于97%。 4、全层煤厚3-4米,一次采全厚的回收率不得低于87%。 5、厚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回采率不得低于82%。分层开采的煤层,单独计算每分层的回采率。全层回采结束后,再汇总计算全层回采率。 第九条 采区回采率是考核煤矿企业经营的一项主要技术指标,按下式计算: 采区采出量(吨)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吨) 采区回采率标准: 1、厚煤层(3.5米以上)不得低于75%。 2、中厚煤层(1.3-3.5米)不得低于80%。3、薄煤层(1.3米以下)不得低于85%。对国家稀缺煤种(肥煤、焦煤、瘦煤)采区回采率再提高三个百分点 4、对地质构造复杂、开采经济效益差、煤层不稳定及采用特殊采煤方法开采的采区回采率可根据开采的难易程度进行修定,修定参数由公司聘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残采、复采、报废矿井及开采不符合可采煤层标准的,均不计算采区回采率。第三章 损失量测定及管理第一节 工作面 第十条 回采工作面开采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资源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实测和调查工作面进展情况,并将测量和调查结果认真计算,系统整理,及时填绘在损失量计算图上。 建立正规的专用记录本,在现场做好原始记录,不准涂改、转抄和事后补记。记录本要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工作面测量和调查,正常情况下每10天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测量和调查的次数。 工作面测量和调查的容: 1、工作面进度、宽度、采高。 2、煤层产状和厚度、夹石层数和厚度以及主要地质构造。 3、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 第十二条 工作面测量规定: 1、工作面进度必须以上、下巷道中的经纬仪导线点为基础。工作面进度和长度沿顶板或底板丈量,当倾角变化大时,要分段测定其倾角,加入倾斜改正后累加其总长。丈量工作应进行两次,读至厘米,丈量误差不得大于所量长度的1/200。 2、丈量采高应靠近煤壁,沿顶、底板法线丈量,丈量点要均匀分布,点间距离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沿走向和倾向均为10-30米。丈量误差应小于煤厚的3%。 3、浮煤厚度应在工作面放顶回柱前测定,并按实测厚度和现场实际的松散容重计算落煤损失。每2平方米浮煤厚度不得超过30毫米,否则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4、丈量煤厚、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一般应选在同一测点进行。 第十三条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过程中,必须进行探煤厚工作,探煤厚点的间距视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应沿走向和倾斜方向每隔30-50米探测一个点,煤厚变化大时要适当增加探测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煤层厚度、采高、剩余煤厚、夹石层厚、煤层倾角等数据并填图。 探煤厚钻眼要垂直于煤层,掌握夹石厚、及打入底板的深度,确保探测的精度。 第十四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首先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回收煤炭资源,尽可能地减少各类煤柱及其它损失,达到规定的采区回采率指标。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做好工作面开采设计。开采设计中要有保证回采率的专项措施。 2、“放顶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必须摸底掘进,不得随意丢底煤。优化放煤工艺,减少顶煤损失,对于顶煤不能及时冒落的应采取措施预先松动顶煤,以达到尽量放净之目的。 3、加强现场管理,清净浮煤,减少落煤损失。 4、为提高“放顶煤”工作面的回采率,“放顶煤”工作面机头端不放顶煤的宽度一般不得超过6米,机尾端不超过3.5米。 第十五条 “放顶煤”工作面无法实测其损失量,其工作面的损失量只能用动用储量减去“改正后的采出量”。计算公式如下:改正后的工作面采出量=统计产量灰分改正量 水分改正量含矸改正量式中:灰分改正量=统计产量(原煤灰分煤样灰分)水分改正量=统计产量(原煤水分煤样水分)含矸改正量=统计产量原煤含矸率 改正后的工作面采出量工作面回采率=-100% 工作面动用储量工作面损量失=工作面动用储量改正后的工作面采出量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采出量测算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回采率的准确性,因此要做好每项要素的测算工作,有条件的“放顶煤”工作面应单独进行计量,有条件的矿可配备先进的计量设备,不断改进计量方法。 “放顶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要多方面进行现场调查,每月要对动用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核算,工作面结束后,认真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对比、评价,不断改进回采工艺和回采率的测算方法,使“放顶煤”工作面回采率管理更加科学、规、合理。 第十七条 分层回采的工作面,每一分层都要单独测定和计算损失量及回采率,但除底分层之外,均不计算落煤损失。全层结束后还要综合计算全层的损失量及回采率。 每个工作面结束后,都要根据实测资料重新核实损失量及回采率,及时进行采后总结分析。 第十八条 凡因生产或技术管理不善发生冒顶事故、另开切眼所造成的损失,一律记入工作面不合理损失。 因构造变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回采的煤量,应及时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从工作面储量中扣出,记入采区或矿井损失。 第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为1:1000,主要容及要求: 1、与工作面有关的巷道,周围采动情况及围。 2、实际揭露的地质构造、钻孔、煤层变薄带等。 3、各种煤柱保护线、技术边界线。 4、已批准的各种损失量围,并注明批准文号、时间 、数量、类别。 5、月末工作面位置线,注明月份年份,停采线。 6、发生突水、冒顶等灾害点位置。 7、探煤厚,量采高,丢顶、底煤点,并注记实测数字,浮煤厚度。 8、煤层小柱状,分别注全层厚度、已采厚度剩余煤厚度、夹石厚度。 9、放顶煤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上要以虚线标出不放煤实际边界线。 分层开采的煤层,须单独绘制分层图。 绘制方法,精度要求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同。图例符号采用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绘制。巷道宽度以实测数据按比例绘制。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按重新核实的数字,填写图纸下方一栏表。第二节 采 区 第二十条 采区损失包括工作面损失和实际发生在采区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各项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推广应用无煤柱开采的生产工艺,即水平运输大巷、采区石门及上下煤层联络石门、隔离煤柱和阶段煤柱,以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延长矿井寿命。 高沼气矿井(采区)或涌水量较区等特殊情况下开采按设计要求留设煤柱。 第二十二条 沿断层掘进的巷道,采取边掘边探的方式,每30-50米要探一次断层,查清断层位置及走向,及时调整巷道方向,以减少巷道与断层之间的煤柱损失。一般情况下,工作面上、下巷道及切眼至断层之间留设的煤柱不得超过5米。由于构造影响压力大,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影响安全,煤柱宽度可适当放宽到8-10米。 对于不按规定探测,致使巷道至断层之间距离超过规定间距的那一部分损失,列为所在采区的不合理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煤柱线以及各种技术边界线附近布置工作面时,上、下顺槽或切眼沿保护线布置;停采线尽可能推到保护线上,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给今后回采造成困难。 第二十五条 采区由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影响、各种技术边界线不规则,已经按照设计或补充设计开采要求进行回采了,仍然遗留下较小的零星边角条块,无法开采,应随回采进展进行摊销,记入采区损失,并参与采区回采率计算。若以后有条件复采,再将采出煤量从采区损失量中扣出。不准留“挂帐煤”。第三节 矿 井 第二十六条 矿井损失煤量是由矿井设计留设的永久煤柱、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已发生的采区损失构成。 第二十七条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指已经巷道及其它手段证实的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整理资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技术、设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写出文字报告,逐级上报审批。 1、在掘进或工作面推进过程中,出现断层密集发育区,工作面无法推进遗留下的局部地区储量。 2、断层间的狭小块段,经两边巷道及钻探证实,断层落差超过开采煤层厚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储量。 3、在掘进过程中,遇到断层交叉,开切眼后遗留下的三角块段储量,但切眼处两交叉断层间距不得超过30m。 4、工作面在推进中,如遇陷落柱及近煤层倾向断层(落差超过煤厚),经探明需要编制补充设计所造成的局部地区储量。 5、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薄煤层。 6、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不能开采的局部地区储量。 7、在掘进及工作面推进中,遇到影响开采的褶曲构造,另开切眼遗留下的局部地区储量。 8、在掘进或工作面推进中揭露的封堵不良的出水钻孔,无法再行封堵遗留下的局部地区的储量。 9、在掘进或工作面推进中揭露的陷落柱及断层,如系含水陷落柱及断层,因水文地质复杂遗留下的局部地区的储量。 10、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或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研究采取措施无法解除而遗留下的局部地区储量。 11、在掘进或工作面推进过程中,遇到位置不清而又无法探清的充水巷道,为防止突水所遗留下的局部地区储量。 12、开采浅部煤层,受到浅部含水层及地表水体的影响,遗留下的局部地区的储量。 13、特殊水文地质条件下,无法解决突水危险的局部地区储量。 第二十八条 在开采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门研究,写出报损的文字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煤层厚度虽已达到可采标准,但在当前开采技术条件下不能开采或开采将造成严重亏损的局部块段。 2、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上、下两巷至断层间距大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局部块段。 3、其它特殊情况遗留的局部块段。第二十九条 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地测部门主办;凡因生产技术条件达不到、影响安全生产,回采后经济上极不合理所造成的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第三十条 申请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必须实事,并有足够的工程证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准人为地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由于违反开采程序,滥采乱掘等原因造成煤层破坏,或无充分理由丢弃并不能再采的煤层、块段,一律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准报损。 凡因不按设计开采、生产技术管理不当造成丢煤数量较大并无法再采的,要作为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并写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备查。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变动和报损的储量,要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损失量计算图上。变动和报损的图纸资料及审批文件,一并存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大力开展“三下”(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采煤,进一步加强“三下”采煤的科研工作,在保证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对有条件回收的遗留块段煤量、报废的煤层进行复采,努力提高矿井的回采率。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分层开采的煤层要按人工分层绘制。该图可利用采掘工程平面图编绘,比例尺为:1:2000,其主要容: 1、井田及各采区间的边界线。 2、各类保护煤柱线,并注明其名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压煤量、摊销计算基础及数量。 3、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围、批准文号、煤量等。 4、工作面回采围,月平均采高、损失煤量。 5、发生在采区的各类损失及数量。 6、地质构造、钻孔、煤厚、倾角、煤层小柱状。图例符号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及公司有关规定绘制。 该图一般每季填绘一次。 第三十四条 各生产矿井应具备以下几种台帐和报表,并按规定定期填写和上报。 1、损失量月报表。 2、“三量”月报表。 3、“三量”计算及成果台帐。 4、采出量及工作面、采区、矿井损失量计算台帐。 5、永久煤柱台帐。 6、“三下”压煤量及采出量台帐。 第三十五条 加强煤炭资源有关图纸资料的管理,妥善保管,遵守规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变相透漏,对于违反规定丢失或泄密的单位或个人,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矿井闭坑报废前1-2年,要系统整理汇总资源开采利用的有关图纸资料,编写总结报告,随矿井闭坑报废报告一并上交主管部门。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矿地测部门必须配备煤炭资源管理人员。 资源管理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时,有权对不合理的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有权制止不按设计开采的滥采乱掘等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资源管理人员发现造成损失丢煤的地段,要及时发放“丢煤通知单”。 对于造成不合理损失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对责任者按奖惩办法酌情处理。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因此,努力提高回采率,对延长矿井寿命,增加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创造、采用推广提高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新的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的。 2、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积极开展“三下”采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3、对由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进行复采或最大限度地采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程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并按照公司奖惩办法给予处罚: 1、违反规程规定,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2、达不到回采率指标和不合理丢煤数量较大的。3、弄虚作假,虚报回采率和发生不合理损失不如实上报的。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与国家相关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附录:损失量计算图纸1、 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2、 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损失量计算台账1、 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2、 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3、 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账4、 期末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账;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损失率台账5、 各种永久煤柱台账6、 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台账7、 三下压煤量台账8、 报损9、 其他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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