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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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线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学生姓名 学 号 1113001268567 指导教师 年 级 2011年秋季 分校/学院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保定分校易县工作站 提交日期 2013 年 7 月 31日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开始进行改造,步入城市化轨道,农村中的拆迁范围也越来越大,随之出现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尖锐。本文通过对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寻究其原因所在,并在拆迁问题上给与若干建议。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目 录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概念和现状4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5(一)存在的主要问题51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52缺乏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53农民无法行使作为被拆迁人的诉权6(二)产生上述主要问题的原因61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62各个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73没有科学合理的拆迁程序7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的一些思考与建议7(一)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7(二)完善法律法规,限制公权干预,为集体土地私有房屋财产权提供有效保障7(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和标准8(四)制定严谨规范法律程序91以政府为拆迁人的公益拆迁活动中,应引入市场机制,确保评估公平公正92.公益拆迁程序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约束拆迁活动中的政府行为93.确保被拆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使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0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郊区及城镇附近的农村逐渐被纳入开发范围,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成为拆迁的对象,这些房屋大都建在集体土地之上,而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几乎是一片空白,由此产生的利益矛盾日益激化,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如何才能有效化解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所面临的问题与矛盾,使得农民切身利益得到根本保障,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已成为迫切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的重要内容。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概念和现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其特征与城市房屋拆迁不同之处就是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和国有之别。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拆迁常见于“城中村”改造、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城市化建设中需要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已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基础和较为科学的操作规程,也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但在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方面,至今没有一部独立、可操作性强的国家级“大法”,使得当前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将农村房屋拆迁纳入征收土地后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方式,实现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但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内容,明显无法适用农村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首先,补偿标准没有统一;其次,只有补偿规定而没有安置规定;再次,地上附着物处理程序无章可循;最后,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争议救济程序缺失。而在城中村改造和其它建设所涉及农民房屋的拆迁方面,更仅仅是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笼统规定。因此,使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处理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已远远无法满足现实情况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在农村房屋拆迁中偏离法治轨道,或回避关键问题,或违法强拆后将矛盾上交,使得拆迁工作无法有序进行,农民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甚至发生恶性事件。所以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已成为我国现阶段无法回避的现实情况和广大农民的迫切诉求。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1)房屋私权得不到重视。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但我国对农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通过与村民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无视了农民对房屋的私有权。(2)平等协商权得不到尊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经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后,达成补偿协议。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的范畴内,故在协商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并不能直接参与协商,这就导致了拆迁补偿和安置由拆迁一方擅自决定,协议中随意增添霸王条款等乱象的产生。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擅自加大行政权力的介入,不问及群众诉求,造成种种强拆风波,屡不平息。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失去了平等表达自身意愿的机会。(3)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农房租赁户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而在实际拆迁时,上述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没有对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权利进行细分,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缺乏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拆迁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只对耕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做了详细规定,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宅基地自建房屋拆迁却没有列出具体补偿标准。实际操作中,只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但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补偿标准制定随意,拆迁程序混乱不堪。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采取金钱补偿方式,这种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从根本上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切实保障。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被迫选择进入城市,但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并不具备在城市环境中生存的知识和技能,无法适应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只能依靠补偿金勉强度日,一旦用完,他们生活就彻底失去了保障。3农民无法行使作为被拆迁人的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将农民房屋从土地征用中分离出来,而是将其包含在“地上附着物”中。而征地单位通常是将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补偿方案一同支付给政府或村组,补偿方案又是政府或村组与征地单位协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偿方案要经有关政府批准,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政府部门处理。从法理而言,当一个私权利受到另一个私权利侵犯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采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去解决,而当私权利受到公权侵犯时,只能提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同时,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征用方与征用方就征用补偿有关问题达不成协议,对行政裁决又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农民个体作为被拆迁人时不是土地征用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就不能行使这种诉权。(二)产生上述主要问题的原因1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对农村房屋拆迁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解释、规定的法律法规。农村房屋拆迁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既是当前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造成拆迁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首要原因。无论是拆迁主体的错位、拆迁不合程序还是拆迁补偿标准的混乱,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都在于没有制定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2各个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征地拆迁关系到政府、用地人、村集体和被拆迁人等多方的利益。如何缩短时间、降低成本、突出政绩是政府及拆迁人在进行拆迁过程中所考虑的首要问题。出于以上目的,通常是由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以解决上述问题。但这些标准大多长时间没有更改,已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体系,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而作为具体开展拆迁工作的基层干部,既要考虑应付上级的工作压力,又不愿得罪朝夕相处的村组织成员,只得在其间进行游说,寻求平衡。被拆迁人则会首先考虑自身家庭利益,通过各种努力争取家庭利益最大化。正是各主体不同利益的驱使,才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导致拆迁纠纷时有发生。3没有科学合理的拆迁程序纵观网络、新闻中曝光的诸多拆迁纠纷问题,我们应该看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由于当前的拆迁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某些地方政府在拆迁的过程中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因此,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得不到公平的保护。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的一些思考与建议(一)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农村拆迁矛盾突出这一乱象的重要根源是农村房屋拆迁相关法律严重缺失。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适用范围均为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没有一部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且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引发大量矛盾纠纷。所以,为加快城乡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后房屋拆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出台一部详细的关于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法规已经迫在眉睫。(二)完善法律法规,限制公权干预,为集体土地私有房屋财产权提供有效保障在法治社会,公权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行政权力在干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土地征用而实施的拆迁行为,一种是基于商业开发目的实施的拆迁行为。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而土地所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受到国家的限制,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所有者所有的土地实施强制购买,其方式是给予被购买者以合理补偿。所以,对于基于公益征用土地,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征用土地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种征地拆迁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商业目的房屋拆迁行为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金额、时间、支付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双方的法律关系。政府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如果政府为了商业利益,动用国家权力,就等于是开发商借政府之手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强制购买,这不仅违背了土地征用必须基于公益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滥用了国家赋予政府的征用权。征用权的滥用迫使私人在拆迁问题上失去了选择权,并使政府的权力和开发商的利益结合起来,使被拆迁人在这两个强大势力面前成为了弱势群体,只能陷入任人宰割的窘地。(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和标准明确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房屋拆迁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过程中,最应首先明确的重点内容。并且根据开发目的的不同,对集体土地征用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由此产生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原则和程序也就不同。对于因商业开发目的而实施的农民房屋拆迁行为,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对于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则属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强制购买,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所以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包括行使权力的范围和方式。首先,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被拆迁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农民有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规定,有两种补偿确定方法,一种是以西方国家为主的市场价确定方法,一种是以我国大陆为主的根据规定标准来确定地价补偿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都必须以合理补偿为基本原则。“合理”标准应该是地价既要体现土地所有权的价格,同时还应体现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如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等方面的损失补偿,合理补偿的数额就应该能够抵消被拆迁人因房屋被拆被迫搬迁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未来生活成本提高而带来的附带损失。使被征用方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以达到所有权人基本满意。其次要细化补偿项目,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再次,要在区分公共利益和纯商业利益的项目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其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四)制定严谨规范法律程序由政府负责的农民房屋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1以政府为拆迁人的公益拆迁活动中,应引入市场机制,确保评估公平公正将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选择并委托评估机构的工作机制引入评估机构选择和确定活动中。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主动邀请被拆迁人参与,公开进行听证、听取双方意见,并站在中立的立场作出专业的评估,最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尊重在市场机制下做出的评估结果,以法律程序从根本上避免在拆迁评估过程中,政府作为拆迁人通过行政权力,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结果施加影响,影响结果的科学、公正。2.公益拆迁程序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约束拆迁活动中的政府行为在拆迁活动中严格约束政府权力、行为,是公益拆迁公平公正的前提,制定、落实科学化、规范化的公益拆迁程序,是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关键。在科学化、规范化拆迁程序方面,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先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经过听证程序, 听取被拆迁居民的意见后,作出拆迁决策。经过审核, 项目得到批准后, 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共同选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 商议决定安置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然后, 政府作为委托人, 委托专业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在约束政府行政权力方面,拆迁活动中出现的,财产征收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安置补偿的纠纷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保障公民的权利可以通过司法渠道予以救济。以司法强制拆迁代之行政强制拆迁,由人民法院对政府强制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强制拆迁,并确立以下原则:无论公益拆迁还是商业拆迁,非经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任何人不得对公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最后,制定拆迁信访制度、举报制度、安置费用监管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规范拆迁的决策和实施过程, 尽量做到增进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效保护民众的利益。3.确保被拆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使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确保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享有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得农民在因拆迁的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从而为拆迁活动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还需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司法救济的程序。因此,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关键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制定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研究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拆迁程序,各级各部门依法拆迁,评估部门公正评价,才能从根本上理顺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公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治好农村房屋拆迁这一“顽疾”。参考文献:1 沈玲珍.关于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研究理论探讨2006年第3期2 杜振堂.完善农村拆迁政策的法律司考上海农村经济2009年第8期3 钟头朱.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特区经济2010年第9期4 程志明.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法律思考.江南论坛2004年第11期5 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6 刘智慧.论我国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应考虑的要素.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7 金伟峰.姜裕富.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169期.8 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评语:论文内容和格式基本符合要求,但有些细节需要调整:1、 内容摘要单独成页,放正文前面。2、 内容摘要页后面还要增加目录页,请增加。3、 从正文开始底部居中增加页码。4、 论文还要有注释页,放正文后参考文献前。5、 正确填写提纲表和评审表及封面等。请务必将论文修改稿和提纲表评审表、封面和调查报告于8月10日前发过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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