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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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往来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 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 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那么,该项收入是应计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 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 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 费收入,企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 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二、税务处理手续费收入对于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 实际上是企业捉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 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 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财行2005365号)。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 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1996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 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那么相关人员要不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明确免税的只有两个方面(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储蓄机 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以为,财税字199420号的免税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而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时,不能适用该免税规定。同时,国税发 200131号的免税规定是 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因此该文的免税规 定也不能适用于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将取得的手续费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情况。当然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税务部门一般没有要 求并入相关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文件规 定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单位奖励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免税处理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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