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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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风险告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 每一个股东, 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 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 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 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 如果股东 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 教育辅导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股东的名称 (姓名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 公司由 2 个自然人股东组成: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依法行使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第 1 项至第 10 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 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 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 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 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月召开。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执行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 项至第10 项职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 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 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 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 1 项至第 6项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 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 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八章财务、会计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财务情况(五 )说明书(六 )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 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 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 (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告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交纳所欠税 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附 则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风险告知: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根据法定条件而行,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上述的修改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形成的。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自然人股东签字:年月 日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我国公司法第 25 条所规定的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 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 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得与 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违背。所谓真实, 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事实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捏造事实。 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总之, 写明 公司法 第 25 条所规定的八个事项, 是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 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 以保证其合法性。 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 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 职权、 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 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 而且对外也具有公示的效力。个成功的公司, 一定是一个具有鲜明个性的公司, 而公司的个性则主要体现在其章程的具体规定中,并通过章程为外界所了解。 所以,一部部考虑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章程,即使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事实上也使公司获得了登记,但它绝不是一部好的章程。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各个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合承担的义务, 应当公平、 合理。 制定公司章程要 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防出现大股东独断专行, 操纵公司, 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德 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股东德积极性,公司也才有可能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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