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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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困境及对策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各地先后组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了工作职能,细化了工作职责,理顺了工作关系,增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促进了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体制改革后,进一步理顺了省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强化了规划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发展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国土资源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然而,诸如对国土资源的正确保护观树得不牢、国土资源执法手段不硬、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不仅限于基层,全国各地都是如此,成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难点,需引起重视。一、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困境 (一)对国土资源的正确保护观树得不牢,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仍然存在少数用地单位、个人甚至个别领导干部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保护意识欠缺、发展意识不强、侥幸心理严重等问题,思想和行动与国家法规、政策相驳,致使国土资源历史遗留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新的违法用地、采矿行为依然存在。 当前的问题,一是“乱审批”、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少数村组干部“长官”意识强烈,自以为掌控一方大权,就可以无所顾忌地行使权力,时常将国家法律法规置之度外,私自干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审批、出让,并将其作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和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有的领导打着招商引资旗号,对引进的企业献媚,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企业一路“绿灯”,严重影响了土地、矿业权市场的正常运行,成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存在的一个重要“症结”。 二是“预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省三级政府逐级审批同意;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及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还要由国务院审批。由于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条件严格,用地审批时间也相对较长。但用地单位或个人都迫切希望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因而,在未办妥用地审批手续或未收到供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占地开发搞建设,存在边报边用和未批先用的问题 三是“滥用地”。这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些村民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混为一谈,错误地认为责任田一旦承包,就是自己的,无视国家法纪擅自利用承包土地建盖房屋,造成大量耕地乱占滥用,致使土地资源遭到巨大破坏。一些村民虽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但却不认真执行批准书的规定,随意扩大占地面积或批甲地建乙地,造成了土地证书与实际现状不符的违法事实。 四是“乱开采”。一些采矿者为了规避国家税费,减少开采成本,低价采购采、洗矿设备,廉价招聘劳动力,实行无固定开采场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掠夺性开采和随采随走的做法,既影响了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又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使原本想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采矿权的投资者望而生畏,不敢涉入,或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花更大的代价获得采矿权,而直接加入了非法采矿的队伍。(二)国土资源执法手段不硬,执法难度大 在市场经济体制尚需完善、各种相关法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的情况下,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成了制约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软肋”。主要表现在4个方而: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分工不合理。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即一项法律出台后,就会随之产生一个执法主体和一支执法队伍。就一个县而言,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和专职机构少则十几家,多达几十家,形成大量权能交叉现象,造成有利可图的执法事项都争相执行,无利可沾的都互相推诿。譬如:仅矿产资源管理一项,就涉及公安、经济、工商、环保、安监、国土资源等近10家部门。在利益面前,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各自为政,争相逐利,造成“依法扯皮打架”的被动局面,但在执法方而,则又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推诿观望现象。二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工作中滥用职权的问题仍然存在。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不能充分认识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有的碍于人情关系或为了小团体和个人私利,违反行政执法原则,乱批土地,乱罚款,乱处罚,使办案、发证、收费等执法活动,都带有浓厚的人情关系色彩;有的擅自扩张法定权力,越权办理审批、许可等事项;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亮证或不带证,使执法的力度和可信度降低;有的对法律条文概念模糊,定性不准,而对一宗案件,不能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处理,执法信誉低;有的对违法案件处理不动脑筋,单一粗暴,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大大减缓了办案速度和效率。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三是国土资源信息员法律意识不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虽然2004年体制改革后国土资源体制上划,不少地方对村组国土资源信息员进行了重新考核聘用,但这些国土资源信息员都是生于斯、长于斯,在当地有自己的生活圈、工作圈、朋友圈,有的信息员碍于情面或迫于人情压力,对一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变相地做了顺水推舟的人情,致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四是执法手段和执法力量软弱,执法保障不足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一方面,有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无独立办公共场所和执法用车,蜗居乡镇一隅,乡镇区域大、地理偏远、交通不便,加上违法信息掌握滞后,管理上常常鞭长莫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常常是事后补救,充当了“消防员”角色。另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土资源部门执行权,对一些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者没有强制措施,造成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制止等方面软弱无力,形成“印发停工通知书不管用,强制执行不敢用”的被动局面。申请法院执行,在漫长的申请执行过程中许多违法建筑已完工或接近完工、洗矿设备已安装好,如果拆除房屋、洗矿设备又加剧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为了减轻或避免这些问题和矛盾,有的地方就无可奈何地采取“批评了事、下发通知了事、补办手续完事”的软办法,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非法问题,违法者得不到惩处,逍遥法外,影响了执法效果,致使国土资源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不高,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难度大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积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极大地显化了资源的使用价浪,促进了土地、矿业权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及改革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存在“一高”、“一难”问题。“一高”,即挂牌出让数占有偿出让数比例高。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成片大宗土地出让和采矿权出让中。挂牌出让除了与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一样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外,还有其独特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即使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的,只要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挂牌就可成交。虽然这种出让方式增加了政府的可控性,但明显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一难”,即土地收购储备难度大,由于土地前期开发投入大、周期慢,致使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在短期内收回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又没有多余资金实施新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使小宗土地出让由于供不应求而单价“虚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寻求短期利益,置“可持续发展”于不顾,想方设法为农用地征转用找“缺口”、为矿业权审批找“漏洞”。一些地方甚至将土地的报批数量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内容,采取拆分批地、另立用途等方式为建设用地审批寻路子、开口子,极大地浪费和破坏了资源。(四)征地安置补偿措施不完善,土地征用工作难度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地的建设用地量都不断加大,征地量也随之增多,土地征用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补偿标准不一致。表现在: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致使少数群众误以为是有关职能部门私自截留或挪用了征地补偿费,造成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难做、群众思想难通的被动局面。 二是保障措施不到位。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吃紧,对被征地农民采取的是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虽然解决了群众的燃眉之急,但他们的长远生计仍得不到根本保障。 三是群众期望值较高。在征地工作中,大多数地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甚至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政府无法满足群众“漫天要价”的要求,这也是阻碍征地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一)围绕经济建设搞好服务,力求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 在用地需求与供应矛盾突出、资源保护与保障难以同时兼顾的严峻形势下,更应该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时学习和研究新形势、新问题、新政策,按照“有保有压”的要求,用全新的思路破解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突出供地的针对性。“有保”,就是要优先保证有利于加快发展、有利于城市建设、有利于支柱产业发展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切实做好资源供给。结合实际而言,就是要自觉服务于项目带动战略,盯住项目实施提前介人提供服务,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项目,要优先保证用地需要;对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用地,要超前思考,主动提前介人,做好用地保障,做到快受理、快会审、快报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压”,就是要把违法乱占土地特别是耕地的势头压下去,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用途不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粮食的需求;要全面落实“一个从严”、“三个不报批”、“五个不准”的规定,严格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督,坚守基本农田这条事关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要自觉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并实施,以村庄和集镇规划为依据,加强“中心村”建设,促进“空心村”治理,切实改变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率低的局面。(二)加大资源保护力度,力求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 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一要围绕“规划管地”的目标,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科学预测发展趋势,统筹合理地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为中心城市、重点乡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留足空间,做到既能保障发展,又能保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的稳定。二要围绕“节约用地”的目标,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严格按照国家的供地目录供地,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防止新的用地浪费,努力提高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三要围绕“占补平衡”的目标,扎实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置换出更多的建设用地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四要围绕“以证管地”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管理的技术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土地登记管理流程,建立起以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公开查询和登记代理等为核心的土地登记体系。 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l,一要从全面排查人手,切实刹风治乱。及时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确保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科学合理利用。二要从规范权限人手,全面加强矿业权管理。要严格执行采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已有矿山监管和符合开采条件的新建矿山的审批工作。三要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要按照矿业权整合优化的原则,使矿山布局更趋于合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四要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入手,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要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登记统计工作,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家底,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制度,明确治理责任,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报告、及时移交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矿业秩序的稳定。(三)加大资源市场配置的力度,力求调控资源供应更加规范高效 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不仅是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大力支持,不断加大资源的市场配置力度,将调控土地、矿业权市场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确保资源保值增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在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下,要在继续坚持凡不符合划拨目录的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凡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的基础L,进一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对工业用地、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对竞争性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批准使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在矿业权领域,要继续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对新设置的采矿权都要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出让,逐步提高招标拍卖方式在采矿权有偿出让中所占的比重,使采矿权的有偿使用由隐蔽走向公开、由随机走向正常、由无序走向规范,确保资源效益最大限度地显化。(四)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力求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钱袋子,农民与土地利益关系是否合理顺畅,不仅决定着广大农民的温饱和富裕,更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各有关部门要时刻把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确保同地同价,防止补偿的随意性,规范征地行为。二要增加工作透明度。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兑付等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对于群众在征地中提出的合理建议,一定要虚心接受并认真研究解决,对于群众提出的“高期望”要求,一定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做好思想工作,提高群众支持和参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要加强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防止因补偿安置不到位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 。四要拓宽安置途径。要切实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留地安置”、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等多渠道的补偿安置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征地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废弃矿山治理后土地的七种用途全国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面积达1500平方公里以上,在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中,如何合理利用其中的土地资源,是一个重大课题。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废弃矿山治理后的土地可以有7种不同的用途。1与土地开发相结合,将城镇周边露天开采的、相对平坦且边坡角较小的废弃矿山,开发成为商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一些虽然不是位于城镇周边但处于交通干线附近的露天废弃矿山,只要适宜建设工厂的,也应开发为工业用地。2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将废弃矿山整理成为耕地。适合于此种情况的有:砖瓦用黏土废弃矿山及紫砂岩、泥岩、页岩废弃矿山;露天开采的高岭土、膨润土、沸石、硅藻土、磷矿和石灰石矿等废弃矿山;相对平坦、面积相对较大的其他矿种露天开采废弃矿山;位置偏僻的废弃矿山的原生活、办公场地等。3改造为旅游景观和旅游用地。从浙江省的情况来看,这种改造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采石场变成景观文化,如绍兴东湖洞天、柯岩云骨、羊山石佛等。第二类是在区域范围内独一无二矿种的采矿遗迹,如苍南矾矿在2005年被确定为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成为新的旅游景观。第三类是拥有悠久的开采历史,部分采区已关闭,且具有比较完备的开采、加工工艺的矿山,通过规划和改造,成为旅游胜地。如浙江省遂昌金矿,就已将宋代采空区、现今的采场、选矿厂、炼金厂连成一条旅游线路,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废弃矿山改造为旅游用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布于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二是非地下开采。4仓储用地和废弃物存放地。一些围岩稳定、巷道比较宽敞、适宜于汽车行驶、交通又较为方便的废弃矿山,可以利用其冬暖夏凉的特点,通过工程改造使其成为仓储用地,用于存储水果、蔬菜和其他需要在一定的温度区间内储藏的物品。围岩稳定、巷道便于运输、远离村庄、又非水源地或水系发育的废弃矿山,特别是采空区离地面距离较大的废弃矿山,经改造后,可用于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废弃物的存放地。离城镇距离不远,且不位于水源上游和城镇上风向,规模较大且低于周边地形的废弃露天采场和地下开采塌陷区,则可作为城镇垃圾的填埋场地。5养殖用地。开采平面低于周围海拔的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塌陷区低于周围海拔的部分,经过工程改造,可成为养殖用地,在符合卫生条件情况下,用于水产物养殖和禽类的放养。6军事用地。废弃矿山成为军事用地的条件比较苛刻,但由于矿山的开采工程在一些方面与军事工程比较相似,将废弃矿山改造为军事用地,可以降低军事用地的造价,节省国防开支。可以根据军事用地的不同需要如训练场用地等,改造相应的废弃矿山。7绿地。废弃矿山在治理成为上述各项用地后,剩余部分应治理成为绿地。一类是景观绿地。城镇周边的废弃矿山,可将其治理成为城镇公园和城镇绿地。主干公路、高速公路、铁路、库区以及主要江河可视范围、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的废弃矿山,也同样可以治理成为景观绿地。另一类是森林等植被绿地。除上述情况外,废弃矿山在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均可植树栽草,恢复绿色植被。浅析国土资源监察工作现状及其对策一、国土资源监察工作现状 1、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软肋骨太多,有些条款已经滞后,不适应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下新情况的调查取证要求。继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及物权法相继出台及实施,人民法院以及相关权利认定机关对相关证据审查及权利的实现越来越严格,特别是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已经公布实施了好几年,然而纵观所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中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条款都很宽泛,没有深层次实质性的进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各地裁量尺度不一,确少有力度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款。国土资源监察调查取证不及公、检、法办案人员那样有完善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可以具体参照。调查取证程序上具体运用时多半只能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实体上都较“软”。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条规定的处30元以下罚款,该自由裁量权条款尺度太大,调查取证中的各方面因素有时会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起到决定性作用,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罚。自由裁量性大,同一地区同样性质的违法用地罚款标准也不一样,造成尺度不一,尺度不一的反差极大的影响了国土资源调查取证工作。 2、随着违法用地项目层次上升,用地者的级别也在不断攀升,级别、职位差形成的鲜明阻力给国土资源监察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新的难点。如有些国企占用一些土地进行建设,这些国企法人有的甚至达到是正、副部级,地方国土执法监察查处简直就是空。遇到这种情况时,地方国土执法监察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也无实践可操作性的好办法。监察取证工作更显的软弱无力,国土部门在查处与不查处的最终选择结果不言而喻。国土监察和经济效益二者有时地方政府考虑更多的是后者,国土资源监察人员有时不得不对调查取证的方式和范围有所变通。 3、国土资源监察执法监察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国土资源监察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虽然一直在加强,但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装备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些地方执法力量非常薄弱,战斗力差,一些地方国土资源局执法编制只有1-2人,连最基本的两人调查取证都难以做到。如果引发行政诉讼,程序上首先不合法。国土执法监察人员的体制垂直和经费保障没真正实现,导致执法人员的相关政治地位较低,在调查处理较大案件时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所处级别的反差太大。甚至有些级别高者以行政命令方式对一些用地者予以保护,造成了执法人员腰板不硬,怠慢调查、调查不充分情况普遍。这些都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调查工作带来不利。 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不到位带来负面影响。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因种种原因最终处罚不能落实,特别是一些根据土地管理法做出的主要拆除、没收条款和做出处分建议的,因国土部门无强制执行权,对需执行的违法案件,法院考虑到案件的数量及地方经济发展影响和行政干预等各种因素,申请执行的案件很难以得到受理;国土部门处理人的建议权更是处于软的性质,处理的档次和处理到位情况也都是个极大的考验。 国土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时成为一纸空文,案件因执行不到位而久拖不决,拒不执行的后果是违法用地者增强了违法用地的决心,“互相学习”,从最初的不执行拆除、罚没的主条款到最后不配合调查取证,甚至设置种种障碍,不配合调查并形成恶性影响。有些公司、个人违规建设一些商业街并对外出售,项目用地没有合法手续,案件查处又没有得到执行,即使给予以补办手续都是问题,更有甚者,钱款到位后,人去楼空,买售者因土地违法,办理不到相关的权属证书,引发社会矛盾,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后遗症。 5、国土系统内部联动机制不健全。国土系统内部还没有一整套关于用地的配合协作约束机制,一方面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用地者的同时,而地政地籍却在的补办有关用地手续,用地规划却得到了调整,有的甚至查处还没有结束,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经发放。大案要案的查处曝光力度比较弱,处理层次比较低,致使相关案真正性质得不到最终确定,案件难以调查。 6、相关佐证证据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受理土地管理部门非诉执行案件难,但是受理行政诉讼门槛要求很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机关的审查要求比较高,会全盘考虑到证据的三性,有时有些证据,单靠国土执法人员难以取得,如案件的主要证据违法所得,租赁合同等。 二、改变国土资源监察现状的对策 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多方面,领导对土地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地方政府没有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依法用地的关系,盲目的把大量使用土地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有的项目没有经过充份论证,重复上马,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的地方因大量占用先期土地,以至于好的项目上马没有指标,造成了用地指标成了新的软黄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干预多,以罚代管多,削弱了土地执法的力度,同时因无强制权,调查软,申请强制执行难,对触刑律者追究责任更难等多方面原因,一时让国土监察走向死胡同,这项工作必须有所突破,否则如同很多地方一样,耕地实质上已经处于全面失守状态。 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凸现期和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国土监察当然必须对此做出回应。国土资源执法工作遇到了两难的境地,查不行,不查更是不行。如何解决目前这种困境,从而守护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笔者个人认为在完善机关的机制的同时,更应从源头上进一步加强国土监察执法管理工作,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1、改变层次差和强弱势地位分明的现状,国土监察执法如果还是处于弱势一方,常常难以收集到一些关键证据,甚至是在正常情况下本来能够取得的证据,由于处于弱势而不能取得;面对凶悍的违法用地者,国土部门如果一味姑息,将养虎成患。建议尽快建立或者重新明确违法用地的查处管辖权限,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职级:如非基本农田外的其他耕地50亩以下县区局查处,市局直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2050亩和50300亩以下其他违法用地案以及县区局难以查处的案件, 占用基本农田50亩以上和其他违法用地300亩以上或者直接报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这样既可以消除层位差,明确管辖范围,不会出现扯皮,还可以避免基层弱势地位无法调查取证的现象。 2、解除国土执法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当前国土执法监察和督察人员不能大干特干,是因为种种机制束缚着他们的手脚,体制没有真正的实现垂直,人财物还得服从地方管理。国土执监察人员只所以不能依职权调查,是因为怕丢饭碗情况普遍存在,后顾之忧压力非常大。建议建立执法监察专项列编,人员省直接垂直管理。并加强电脑、数码相机、录音笔等面代化办案工作配备,国土卫士不仅要荣誉上的卫士,要实现真正的保卫国土权利。 3、尽快制定完善修改关于相关土地执法条款,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的合力。如修改赋予国土部门的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权,在违法用地初期可以实施拆除权等;完善协调机制方面,如15号令一样,实行严历措施,同时加强内部协作规定。要限制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数量,违法用地单位要凭结案报告方可进行申请下一步。同时要尽快完善和应用国土资源管理软件,将征地、用地、地政地籍管理方面信息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实现网络化管理征转用及冻结审批程序,并进行全面政务公开。 4、建立政府督察体制的设想。保住18亿亩耕地不减少,不是一个国土部门就可以做好的事情,这项工作要全民参与。政府部门作为地方保护耕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将国土管理和政府部门官员的政绩及奖惩机制挂钩,实现双管齐下,并加强法治意识,加大政府部门间土地刑事违法案件的移送查处力度,不搞对人保护主义,真正实现查处一起,震撼一片的效果。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六大问题困扰农村宅基地管理近年来,国家及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秩序明显好转,但目前农村宅基地在用地及管理上,配置效率低下?熏管理粗放等问题仍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规定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内容上的不统一,且有的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加上各地管理力度上的差异,宅基地管理效果差异很大。年月国土资源部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以部门意见的形式出台,法律效力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法律法规不完善进一步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难度,对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据北京市大兴区国土房管局统计,年月月,该区发生宅基地纠纷的诉讼案件例,但行政机关胜诉率仅为。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宅基地流转及登记发证方面的规定滞后,宅基地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法院审理感到无法可依,判决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二是宅基地规划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失控。部分省(区、市)宅基地只有?誜的数字规划,没有落实到具体的点和面上,缺乏村镇建设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滞后,规划的引导作用与控制力度不够,未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及居民小区、中心村的建设,导致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三是“空心村”、空置住宅依然存在,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据年对四川省双流县中和镇外缘三个村的典型调查看,村内空闲地总面积亩,占居民点用地总面积的;空置住宅户,空置比例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目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农村住宅空置现象将较为普遍。宅基地超标准占地比例较大。中和镇三个村超标准占地总面积亩,占宅基地总面积的;人均居住用地平方米,是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倍。北京市青云店镇户均宅基地亩,超标准占地面积占宅基地总面积的。四是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障碍,隐形交易,产权纠纷多。发达地区的农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已十分活跃,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据年北京农民宅基地与房产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北京市朝阳、昌平和怀柔三个区各选择的个个村的典型调查看,宅基地流转已占宅基地总数的左右,有的甚至高达以上。由于有关流转的法律法规滞后,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等方面缺乏规范和指导,一方面大量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宅基地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五是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一些政策性问题突出。土地登记费的取消,使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失去了经费支持,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截至年年底,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虽已达到,但年年登记发证率就已达到,取消收费政策以后,登记发证率仅为。同时,当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对于“超过标准面积”、“一户多宅”等土地登记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六是新农村建设中,盲目推行农宅公寓化。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部分地方未能正确领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一些地方存在盲目推行农宅公寓化、建设农村社区等现象。新的农民公寓化受各村行政界限的限制,各自为政,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新形势下宅基地管理需加强针对上述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宅基地管理,实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建立与完善有相关配套制度、政策。一是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规范宅基地管理。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及土地登记条例等,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二是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需要,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从而有计划有步骤有特色地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对于二三产业发达的县城控制区、乡镇规划区和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城中村,宜推行农民公寓化,开发农民住宅小区。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周边的自然村或零星村民住宅,应纳入城镇规划,有步骤地整体搬迁,向城镇集中。对于零星的、未能成片的住宅区及选址不在镇中心区和城镇近期开发建设重点区域,均不宜推行农民公寓化。对于离城镇较远、经济基础一般的村庄及以农业为主的村庄,也不宜推行农民公寓化,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中心村。三是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省(市、区)对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避免城镇建设挤占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宅基地的行政审批,各县(市)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一次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对存量宅基地的原址翻建改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应取消审批。四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打破传统的宅基地使用的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考虑到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差异性,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可先在直辖市及沿海城市等发达地区推行,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国实行。五是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现行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仅限定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种规定基本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宅的流转,不利于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原则。据专家估计,到年,中国城镇居民总数要增长亿人以上,同时,每年将有万农民进城成为城市居民。这种趋势将引致不断增加的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与此同时,大量农民进城将导致空置住宅的不断增加。在合理的宅基地流转制度下,农民进城后宅基地将会成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客体,这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将促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城乡居民内自由流转,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利用机制。进一步开展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发达经济带周边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研究,探索建立与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相配套的财税体制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六是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按照收益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宅基地流转中地的流转收益即绝对地租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这就需要建立地、房分别独立核算体系。因国家投资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等产生的土地增值即级差地租归政府,但从鼓励农村宅基地流转角度考虑,国家不宜直接收取,应以不动产税、土地保有税及土地流转税(土地交易税)等税收形式分享土地级差收益。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额度的量化。收益再次分配即级差地租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七是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要明确登记发证中的相关政策界限,解决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政策性问题,加快农民集体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有条件的市、县,应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普查,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在技术基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确权规定。积极探索“两图一表”(宅基地现状图和规划图,宅基地申请计划表)管理模式,实现宅基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八是立足内涵挖潜,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手段。农村宅基地整理潜力巨大。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挂钩支付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渠道,缓解土地整理工作的投入瓶颈。九是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目前农村宅基地市场依旧是一片空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协调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必须建立农村宅基地市场。湘潭市城市区空心砖厂、养猪场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潭国土资发200827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规范本市城市区内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行为,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做好用地保障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内空心砖厂用地规模在4公顷以下、养猪场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小型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规模化养猪场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执行。 二、用地方式 均为临时用地。 三、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一)文字材料 、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的报告;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 、用地补偿协议; 、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占用耕地的须提供耕地复垦协议; 、空心砖厂用地应提交采矿许可等相关材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或使用林地的,还应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图件材料 、用地地形图; 、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审批原则 (一)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需要延期的,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特别是水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五、审批权限 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都须经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报请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现场踏勘,分局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六、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用地申请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申请,再由中心所报请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现场踏勘,国土资源分局现场踏勘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受理资料后,移交规划科会同建设用地科及相关业务科室预审并提交市局审批例会会审,会审后,由建设用地科报分管建设用地的局领导审批。 (三)分管建设用地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用地者与国土资源分局签订用地合同;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合同;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合同。 (四)用地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 (五)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凭用地合同和补偿凭证核发用地许可文书,划定用地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按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 七、相关要求 (一)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占用耕地、林地的,用地者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三)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四)用地期满后,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五)经批准的空心砖厂、养猪场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退出,相应损失按成本价进行补偿。 (六)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三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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