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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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工程概况西汉水位于秦岭和太白山之间,属长江流域,系嘉陵江一级支流。西汉水有南北二源,南源发源于寨子山,源海拔高程1920m,北源发源于长板梁,源地海拔高程2020m,于天水市秦城区西南七十多公里的天水镇汇合始称西汉水,横跨天水、西和、礼县、武都、康县、陕西略阳县,自东北向西南流经天水镇、盐官镇、礼县,于顺利峡折转向南经江口、龙林桥、茅坝、药木院与陕西略阳县两河口汇入嘉陵江。西和县卢家庄至赵家沟段防洪工程位于西汉水干流,西和县蒿林乡境内。11水文1.11水文、泥沙特性工程区位于甘肃省西和县境内,该地区地处陇南山地北部的岷峨山了东麓,东北属黄土梁、峁沟壑区。圸西部属岷峨山地,山大沟深,由于各地海拔相关较大,气候也有明显的差异变化。工程治理段的气候特性以西和县气象局的观测资料为代表。根据西和县气象局资料统计,年平均气温8.4,最高气温在7月份,月平均19.8;最低为1月份,极端最高气温33.5(出现于1966年6月19日),极端最低气温-24.6(出现于1975年12月15日);多年均降雨量为550mm,主汛期69月份降雨量为435.05mm,占全年的79.1%,年平均蒸发量为1262.55mm,干旱指数1.49,无霜期为152天,最大风速15m/s,最大积雪深度10cm,最大冻土深度42mm。工程区上游西汉水顺利峡水文测站于2001年上迁至礼县县城附近,上迁后礼县站的流域面积3184 m3/s,与顺利峡站(F=3439 m3/s )相差不大,将2002年2010年9年资料直接用面积比推至顺利峡断面。西汉水大桥水文实测系列为19762010年,采用顺利峡大桥站同步洪峰流量相关,将大桥丫洪峰流量延长为19592010年,共52年资料系列。工程末端以上集水面积与大桥水文站的敬意面积只占大桥 水文站的集水面积不到1%,因此工程段设计洪水可直接移用大桥站的成果,设计洪水成果见表(1)水沙关系基本协调,即年来水量大,来沙量也大;来水量小,来沙量也小;(2)来沙量年际变化大;(3)年内分配不均匀。1.1.2设计洪水果西汉水设计洪水采用成果见表1-1。大桥站与工程河段设计洪水成果表表1-1单位:m3/s河段P(%)备注125102050大桥站工程河段41603260216014218103361.1.3泥沙根据统计资料分析顺利峡多年平均悬移质含沙量为31.3kg/m3,最大断面平均含沙量为838 kg/m3(1977年5月27日实测),最小断面平均含沙量为0kg/m3,多年平均悬移质输沙量356kg/m3。漾水河为西汉水一级支流,流域内无水文测站,本次根据西汉水顺利峡站的泥沙实测资料进行流域的泥沙特性分析,各河段的指标结果如下表。西汉水多年平均输沙量成果表河段顺利峡大桥站控制面积(km2)34396491侵蚀模数(t/km2)32631744平均悬移质输沙率(kg/s)356359多年平均输沙量(万t)112211321.2工程地质1.2.1 区域地质概况工程区位于南秦岭山脉西段,宏观地貌为中山区,山区海拔一般在15002000之间,相对高差,一般在5001000m,之间。区内山体陡峭,沟壑纵横,基岩出露,植被覆盖率小于20%。西汉水是嘉陵江的较大支流,省内流经天水、礼县、西和、成县、康县,于陕西省略阳汇入嘉陵江。工程区西汉水流向基本为北西南东,受区域地质及支沟控制,河流左右摆动,河道蜿蜒曲折,河谷形态基本为“U”型,两岸阶地不发育,主要为级阶地,在两岸呈不对称分布,以凸岸较为发育,阶面相对宽展,平缓;级阶地仅零星分布,基上多为坡积物所覆盖,形成倾向河床的缓慢台地。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及其第1号修改单(2008年),设防水准为50年超越概率10,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30g,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0s。1.2.2两岸堤防工程地址条件西汉水干流西和县段,两岸基本没有完整堤防,局部为发改、扶贫水利项目修建的堤防,由于基础埋深不足,高度不够,长期以来受洪侵蚀,已经不具备防洪功能。据调查结果可以得出,两岸堤基土为砂壤土及砾石层。符合砼现浇护坡。1.2.3 天然建筑材料筑堤料料场选择在河滩范围内,砼粗、细骨料料场为蒿林寺申以上砂厂,材料充足,交通便利运输条件较好。水泥可从成县祁连山水泥厂运输至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数量、质量均能满足要求。1.3工程任务和规模1.3.1工程区河段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3.1.1工程区河段现状西汉水是西和县最大的河流,纵贯县境南部,县境全长41km,境内自蒿林乡卢家庄至赵家沟11.2km,沿岸居住着大唐、申集村冉家阳坡及白家沟坝社、老庄村老庄社、何山村庙坪社、申集村上下坝社、蒿林村李家崖社、寺申村下坝社等。西和县属国列贫困县,到处贫原因很多,但主要是自然条件差,灾害频繁多样。其中洪水灾害危害大,范围广而为危害之首。工程区洪水灾害突出,主要表现为大洪水对大片农田淹没和冲毁,小洪水侵蚀河岸,河岸线后退,良田变为沙滩,即所谓大洪大灾,小洪小灾。洪水直接威胁到工程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初值经济的发展。工程区沿岸一直未建完善的防洪设施,两岸耕地阶坎与河道调和相差较小,每逢暴雨河水涨起,河道两岸连片村庄均有不同程度灾害损失,洪水灾害发生十分频繁。1.3.1.2存在的主要问题(1)防洪设施不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防洪工程,洪水淘刷沿岸耕地较为严重。西和县境内西汉水干流全长41km,工程区河段河道部分堤防工程(小段落)不连续,堤防标准低、质量差、堤基埋深浅,属低标准堤防,不能形成完整的防洪体系。大部分段无堤防工程,工程区两岸现有河道只有局部地段有基本的防护:蒿林乡段卢家庄社西礼大桥下游左岸有822m为2009年欠资兴建的浆砌石堤防 ,堤防高度及基础上埋深均能满足设计要求,申集下坝2010年国地资源局实施的1960m混凝土护坡式堤防工程。其余部分基本无任何的防护。西汉水属季节性河流,全年水量主要集中在夏、秋季,每逢降暴雨,河水就会暴涨,洪峰来临时具有峰高量大,历时短等特点,对河岸冲刷很突出,致使洪水冲蚀沿岸线耕地的情况较为严重,沿岸耕地界限也不断的变化,距河岸较近范围只能种植低产作物,农业生产增收不稳定,据当地水管部分统计,洪水每年平均冲毁、淹没两岸耕地约1600多亩。(2)盲目筑护岸,围堤造田,致使河道束窄,行洪断面减小。由于没有驻的流域治理,河道沿岸村民与河争地的现象较为严重,村民在河滩开垦种地,原宽度将近100m的河道,现状宽度仅为60m,左右,致使河道没有足够的行洪宽度,每遇汛期应付被洪水冲毁、淹没,汛后当地村民继续围垦造田,往往是投劳多,收益小,与河争地的现象较为严重。(4)群众对防御特大洪水的认识不足,防灾意识不强;防洪非工程措施不完善,洪水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滞后。1.3.2工程建设的必要性(1)西汉水在西和县境内长约41km,两岸发育有多条较大的支沟,本此设防段流域内地表起伏大,两岸山大沟深,地形复杂。主河槽纵坡较大、水济急。一旦发生暴雨,洪水流速大,严重冲刷沟两岸边基础,致使河岸坍塌,洪水雨进庄,冲毁道路、农田,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2)西汉水是西和县最大的河流,纵贯县境南部,境内自蒿林卢家庄至赵空沟11.2km,沿岸居住着大唐村冉家阳坡社及白家沟坝社、老庄村老庄社、何山村庙坪社、申集村上下坝社、蒿林村李家崖社、寺申村下坝社,由于而死洪灾不断已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村正常生产、生活及家村经济的发展。修建该堤防工程,不仅可确保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可带动和促进西汉水流域的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打下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积极意义。(3)本堤防工程实施后,可提高其综合防洪能力,保护卢家庄至赵家沟的乡直机关单位3处,学校3座,1座高效示范区,保护6个行政村,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676(含学生等),保护耕地面积9232亩,人均1.97亩。保护道路设施2条25公里,保护4家企业年产值1400万元。(4)修建堤工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当前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条例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综上所述,兴建本工程的十分迫切和必要的。本次拟定的防护范围为西汉水西和县卢家庄至赵家沟沿岸,是以乡镇为主的防护区,根据防洪标准,工程洪水标准为等,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计算洪峰流量为1421m3/s,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工程级别为5级。1.3.3工程治理范围西汉水西和县卢家庄至赵家沟防洪工程范围:左岸以西礼大桥左桥台为起点,沿西汉水方向下游布置堤线,利用原有堤防0.822km,新建堤防5.8722km。右岸以西礼大桥右桥台为起点,沿西汉水方向下游布置堤线,利用原有堤防1.96km,新建堤防6.3742km。河道原宽度将近100m,现状河宽约60m左右,河道平均比降约1/278。河道的治理宽度不小于70m。1.3.4工程任务和工程规模1.3.4.1工程任务根据流域规划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建设任务时必须统筹兼顾,在充分认识河段水情特点、采取堤防与护岸相结合,堤防与沟道治理相结合,堤防与当地建设相结合,堤防与道路相结合,防洪与排洪相结合,完善防洪体系,同时辅以非工程措施,疏浚拓宽河道,留足河道行洪宽度,提高河道整体防洪能力,确保工程防护区在设计洪水标准下不受洪水侵害,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次工程建设是根据国家对西汉水流域防洪治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地形及洪灾严重的实情而进行的。主要任务是在西和县境内卢家庄至赵家沟段西汉水11.2km的范围内修建防洪工程,保护河道两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田免受洪水侵害。该段西汉水整治河道长11.2km,设计堤线长12.2195km。防护人口4676(含学生等),保护耕地面积9232亩,人均学校1处,单位3处以及沿岸道路。1.3.4.2工程规模工程施工任务为:在卢家庄至赵家沟段11.2km河道范围内新建防洪堤12.22km。第一标段(合同XHS-XH-LZFH-01):新建防洪堤2363.8 m,左岸桩号:2+316.2至2+943, 3+212.9至3+738.3段,长度1152.2m;右岸桩号:1+072.3至1+565, 1+915.1至2+634段,长度1211.6 m;第二标段(合同XHS-XH-LZFH-02):新建防洪堤3264.4m,左岸桩号:4+260至5+140.2段,长度880.2m;右岸桩号:2+931.2至5+315.4段,长度2384.2 m;第三标段(合同XHS-XH-LZFH-03):新建防洪堤2141.1m,左岸桩号:5+525.1至6+495.4, 6+954至7+370.4段,长度1386.7m;右岸桩号:6+514.1至6+930,6+954.9至7+293.4段,长度754.4 m;第四标段(合同XHS-XH-LZFH-04):新建防洪堤2240.6m,左岸桩号:7+689.1至8+138.7, 8+565.5至9+071.5,9+083.9至9+844.4段,长度1716.1m;右岸桩号:8+707.4至9+231.9段,长度524.5m;第五标段(合同XHS-XH-LZ-05):新建防洪堤2209.6m,左岸桩号:9+844.4至10+581.4段,长度737m;右岸桩号:9+231.9至10+704.5段,长度1472.6 m;第二章 编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1)西和县卢家庄至赵家沟防洪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ZXJL201309);(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3)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XHS-XH-LZFH-01、05;(4)甘肃省水利行来现行的概(预)算定额、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5)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制订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6)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99);(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1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1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范(DL/T51502001);(14)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6897);(15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13)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第三章 监理工作规程第一节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规程1.坚持既定工程质量目标,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2.检查监督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监理贯彻执行;3.按照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和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活动和相关的人员、材料、设备、机具、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检验的监理规程控制工程质量;4.单位工程开工,监理部严格审查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5.重要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如隐蔽、渗漏、冻融、冲刷、气蚀、预埋件、锚杆、金结制安等部位,严格旁站监理,控制质量;6.质量控制环节实行“三检制”,单元(工序)工程,未经监理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单元(工序)施工;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评定项目划分,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划分;8.质量评定表采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统一格式填制。第二节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规程1.各种进场材料及时检验产品合格证和材质证明资料;2.进场材料在工地由监理抽样承包商复检;对砂石骨料监理部可平行检测,未经监理人员签认的进场材料不得使用,经复验不合格材料,限期清除出场,不得在工地临近堆放。3.合格材料分类规范码放整齐,严加保管、防晒、防潮、防淋、防冻、防尘、防盗、防火、防爆;4.建立严格的材料进、出库登记管理制度,防止出现漏洞,造成意外事故发生,尤其是火工材料要安全存放严加管理;第三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1.按照合同约定,检查承包商工地试验室测试仪器、仪表等工器具设备完善程度、仪器施测精度、试验人员素质、资质;对工地无法测试的项目,送有资质的专检机构进行检测试验;2.常规施工质量检测试验,按规范规定概率或项目划分设点取样检验;监理部可共同参与或旁站监督及平行检验,要做好记录,校验承包商检验结果;3.送检试验项目及材料在不影响正常施工前,将结果送到监理部审查备案。砼最优配合比抗冻、抗冲、抗渗试验,橡胶止水带性能应提前进行试验;4.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试验程序要按规范进行,成果资料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应及时整理并完善汇总;5.隐蔽工程按规范规定组织质检、拍照、录相取证;第四节施工测量及地质监理工作规程1.校测业主或设计单位移交的工程部位控制的导线坐标网点、高程控制水准点、精度达到规范要求;2.校测各标段引伸的施工控制网点和水准点;3.对照施工图纸,检测施工放线几何尺寸,控制超、欠挖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与业主技术负责人和设计代表研究处理;4.按设计报告文件和对照设计图纸,核对实地地质构造范围、深度及地下水等变化情况;5.施工中出现地质结构与设计不符,或结构变化悬殊,影响工程安全或或有地下水出现等情况,业主和监理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地质人员到工地现场核查,提出地质核查报告,并与设计人员研究是否进行设计变更。6.因地质结构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投资及其它变化,由设计单位做变更说明,承包商提出申请、监理审批、业主核准后实施。第五节工程变更监理工作规程1. 由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业主转发监理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设计变更。2.由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设计变更,经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业主转发监理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设计变更。3.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书,经监理部审查提出建议报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业主转发监理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设计变更。监理部审查施工单位设计变更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变更原因、内容、范围、合同价增(减)及工期变化。4.监理部建议的设计变更报业主审批,有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业主转发监理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实施设计变更。5.设计变更的审查原则是:工程变更后,工程质量标准不下降;工程完工后使用功能和寿命不受影响;施工技术可靠可行;费用、工期变化经济合理,对后续施工不受影响。6.依据设计变更单监督检查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第六节工程合同支付监理工作规程1.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价款月支付、工程变更支付、计日工支付、完工支付等项支付,承包商必须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和付款申请明细表及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理部审查;2.承包商提交的合同支付申请资料,必须有工程计量完成签证,监理部方能受理;3.监理部审查支付申请,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在审查支付申请时,要求资料完整、规范,付款项目、范围、内容、单价、方式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检验合格,签证齐备,工程计量准确有效。否则,造成付款签证延误,由承包商负责;完工支付和最终支付均按合同约定或其它规定执行;第七节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1.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进行各阶段验收;2.各标段承包合同项目完工后,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清理施工现场,整理好工程资料,提交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竣工图纸和验收申请报告;3.监理部认真审查承包商提供的合同项目竣工资料,核查中间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照图纸对工程外观及施工现场环境进行检查;4.监理部对施工监理总结报告、监理通知、指令、月报、月支付签证、抽检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成果等资料应进行审查归档后报业主核查;5.在合同工程完工后,按程序组织由业主、设计代表、质监部门、承包商和监理人员参加,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查看分部工程现场、审查单元、分部工程资料、竣工图纸、质检资料,查看施工过程录相、听施工单位汇报、进行专家评议,提出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做出初步验收结论;6.协助业主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等阶段验收工作。协助业主完成竣工验收。第四章 监理实施细则第一节 施工导流实施细则1.1说明1.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施工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但不限于)是:(1)工程区的导流;(2)建筑物的基坑排水;(3)围堰拆除;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导流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导流建筑物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1.1.2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负责工程区内的整体导流计划的安排,包括导流建筑物的启用,导流时段的选定等。1.1.3承包人的责任:上述工程项目由本合同承包人承担施工临时围堰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提供,以及维护、运行、拆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他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承包人应负责导流围堰的设计,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工程的导流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泄洪能力核算、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安全度汛措施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3)当河流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导流围堰的损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4)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导流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应按有关规定办理。1.1.4主要提交件1.1.4.1施工导流围堰的布置和设计:在围堰工程开工前14天,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布置以及围堰工程建筑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导流布置图;围堰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围堰工程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1.4.2施工措施计划:在围堰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1.5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防洪标准GB5020194;2.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试行)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5.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1.2施工围堰设计标准1.2.1设计洪水标准本工程依据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堤防工程等级为4级,依据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导流洪水标准为510年一遇洪水。根据分期洪水计算成果(见表1-1、表1-2),结合本次实施工程实际,主体工程采用枯水期施工,选取5年一遇枯水期洪水作为导流洪水标准。枯水期施工时段为11月次年5月,西汉水5年一遇枯水期最大洪峰流量为810m3/s。分期洪水估算成果表表1-1月份123月4月5月69月10月11月Q20%(m3/s)39.611628781028759.91.2.2围堰设计:围堰的平面布置、结构尺寸、材料选择均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确定。1.2.3导流工程的进度控制期限(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根据水情和承包人分期施工具体情况,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围堰控制期限,但围堰拆除时间不迟于工程完工时间。1.2.4施工导流布置的复核(1)承包人可根据其现场复测和复勘成果以及其自身施工的需要修改和完善施工导流布置,但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修改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洪水标准和建筑物安全渡汛的标准;2)不改变永久建筑物布置型式和主要尺寸及高程;3)不降低围堰的设计标准;1.3围堰和导流建筑物1.3.1围堰和导流建筑物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围堰布置和结构设计,对围堰的轴线位置和结构型式,以及围堰的防渗设施和导流建筑物等进行详细设计或复核,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1.3.2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的施工,围堰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施工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渡汛标准及挡水建筑物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1.3.3围堰拆除(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的期限,及时干净地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1.4施工排水1.4.1施工排水措施承包人按本章有关的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规划,针对施工区域的以下范围和内容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区内河道、山洪和地下水的引排措施;(2)施工排水系统的布置图;(3)施工排水设备配置计划。1.4.2基坑排水(1)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基坑水的排除(包括围堰过水后基坑水的重新排除),以及基坑内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经常性排水(包括排除降水、堰体和基坑渗漏水、地下水和施工废水等)。(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以避免施工场地造成积水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1.5安全渡汛1.5.1安全渡汛措施承包人应编制安全渡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渡汛措施。1.5.2防汛准备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渡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作好防汛劳动力安排。除超标准洪水渡汛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渡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6 质量检查和验收由于河床和滩地开挖料质量基本满足围堰填筑要求,且料源充足,表层清除后均可作为围堰填筑料,围堰采用土石围堰。本工程围堰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等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1.7 计量和支付本合同工程施工围堰修建及拆除,基坑排水、现场防洪设施均列入投标报价施工导流一节,按总价承包承。不再单独支付。第二节土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1说明2.1.1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以及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4.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2.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2)开挖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7)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等。2.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责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3.完工验收资料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有关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2.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2.2.1植被清理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2.3土方开挖2.3.1土方定义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2.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条款的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2.3.3旱地施工: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2.3.4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2.3.5校核测量: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2.3.6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2.3.7墙基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2.墙基和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3.挡墙岸坡的坡积物、残积物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墙基范围以外,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扬地。2.3.8弃土的堆置: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2.3.9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2.3.10边坡面渗水排除: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2.3.11开挖线的变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2.3.12边坡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2.4施工期临时排水2.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2.4.2及时排除地面积水: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2.4.3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2.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2.5.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按本章有关规定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等。2.5.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2.5.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2.6质量检查和验收2.6.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6.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2.6.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基础面的地质资料。2.7计量和支付2.7.1土方明挖(含砌体的拆除)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和合同单价,按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支付。2.7.2本章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2.7.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2.7.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7.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2.7.6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第三节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1说明3.1.1.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堤(堰)基、公路、施工营地、施工辅助工厂等范围的石方明挖工程以及各种旧建筑物的砼及钢筋砼拆除。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2.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土方明挖”有关规定执行。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4.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3.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5)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排水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14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2)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4.完工验收资料:石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不包括石料场);(3)质量检查报告;(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3.2钻孔与爆破3.2.1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对装药量的控制检查),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应经安检员检查签认后才准进行爆破。2.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承包人应对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对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以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4.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和闸栅电流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减少飞石或滚石影响其它工程部位的施工。3.2.2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3.2.3控制爆破1.本章所列各项永久工程的石方明挖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的钻爆作业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各项工程采用的控制爆破技术方案和设计参数。2.为使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3.各项石方明挖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控制爆破试验,以选择合理的钻爆孔布置和线装药密度等参数。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4.建筑物基础开挖时,钻孔施工不应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紧邻设计的建基面或边坡面以及防护目标地带的开挖,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5.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的开挖方法,其上部开挖的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开挖保护层时,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法,钻孔均不得钻入建基面岩体。6.若爆破监测表明,承包人的爆破作业可能对开挖部位的边坡和基础产生不利影响时,承包人应改变其爆破参数,以防损坏,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7.紧邻水平基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和对岩体保护层进行的分层爆破,应按SL47-94第3.5.1条至第3.5.3条的规定执行。8.采用预裂爆破技术的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孔壁表层不应产生明显的爆破裂隙,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应控制在SL47-94第3.4.1条的规定范围内。9.与预裂面相邻的松动爆破孔,应严格控制其爆破参数,避免对保留岩体造成破坏,或使其间留下不应有的岩体而造成施工困难。10.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岩体保护层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一次爆破法应符合SL47-94第3.5.4条的规定。3.3石方开挖3.3.1石方定义:石方明挖系指本章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明挖的范围。3.3.2基础开挖1.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中施工。2.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3.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4.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5.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6.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8.墙基不允许欠挖,开挖面应控制平整度。9.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10.经监理人批准,基础开挖可采用水下开挖,水下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方法施工。承包人在实施水下开挖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水下开挖的作业特点,并编制内容包括炸药类型、钻孔和清渣设备以及爆破参数等水下开挖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3.4施工期临时排水3.4.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3.4.2边坡面排水: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角的稳定。3.4.3设置集水坑(槽)排水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3.4.4防止施工排水污染河流:施工排水应注意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污水处理。3.5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3.5.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若需将渣料使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不影响本工程的施工需要,并应经监理人批准。3.5.2堆渣场地清理: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必要的平整处理,渣料堆筑应分层进行,并应保证能顺利取用这些渣料。3.5.3有序堆放渣料: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承包人还应注意保持渣料堆体周边的边坡稳定,并作好堆渣体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3.5.4合理利用石渣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3.6质量检查和验收3.6.1石料质量的检验:承包人应根据各工程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采购的石料,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取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3.6.2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6.3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有关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2.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2)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3.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4.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3.7计量和支付3.7.1承包人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以每立方米为单位计算石方明挖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合同单价,按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支付。其单价中包括石方明挖的开挖、地基清理及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3.7.2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混凝土骨料和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应在混凝土骨料开采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3.7.3基础清理的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3.7.4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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