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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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并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潜在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人员和机构。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合规性原则:与投资者沟通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二) 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三) 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上市地所有投资者;(四) 成本效益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控制信息沟通的成本;(五) 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第十一条证券部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证券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十三条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证券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 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三) 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四) 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五)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六) 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七)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八)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九)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十)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配合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十一)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十二) 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十三) 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若情况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程度,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四)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十四条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协助证券部提供数据信息。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第十五条公司的各部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第十六条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 股东大会;(三) 公司网站;(四) 电话咨询;(五) 媒体采访和报道;(六) 邮寄资料;(七) 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八) 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九) 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十) 走访投资者;(十一) 年度报告说明会。第十八条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第十九条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条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五条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第四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八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过程中,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接待谈话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第二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第三十条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过程中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对于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的,也必须拒绝回答。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四) 其他内容。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第六章证券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第三十四条证券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证券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一) 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二)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三)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四)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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