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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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XXX 20XX 城 镇 给 水 排 水 技 术 规 范(征求意见稿)20XX -XX-XX 发布 20XX -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城 镇 给 水 排 水 技 术 规 范 GB50XXX 20XX(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年 月 日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20XX年 北京4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是以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功能和性能要求为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给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管理中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 。共分9章: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镇给水;5、城镇排水;6、建筑给水排水;7、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8、结构;9、机电设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城市建设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设备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德安集团深圳市水务集团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1 总 则1.1.1 1.0.1 为规范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保障城镇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供给,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城镇水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条文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城镇给水排水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全面、系统地规范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基本性能和功能要求,并与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技术经济政策对有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提出了诸多严格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提出了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编制本规范的基本依据。1.1.2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以及建筑给水排水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等有关技术活动。【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保障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达到要求,必须从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全过程规范其相关技术要求。本规范所称城镇给水主要包括取水、输水、净化和输配等相关设施;城镇排水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关设施;建筑给水排水主要包括建筑给水、生活热水、直饮水、消防用水,建筑排水、建筑雨水和建筑中水等设施。从广义上讲,城镇供水和城镇排水系统一直延伸到建筑内的给水排水设施,考虑到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其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活动的相对特征和国内外的传统习惯,仍考虑将建筑给水排水与城镇供水和城镇排水并列提出。1.1.3 1.0.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应遵循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水资源健康循环的原则。【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服务功能”是指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保障其基本功能和性能,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服务;“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环境”是指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有效治理水污染,保障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资源健康循环”是指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转形成的水的社会循环应与其自然循环和谐发展,保障水生态系统的健康。1.1.4 1.0.4 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技术活动在执行本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说明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还必须同时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1.1.5 1.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说明本全文强制执行规范的执行效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当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322 术 语 2.1.1 2.0.1 城镇给水(城镇供水)2.1.2 供给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生产运营、公共服务和消防等用水的公共供水系统。主要包括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等设施。城镇给水在意义上等同于城镇供水。2.1.3 2.0.2 城镇排水2.1.4 城镇雨水和污水系统。主要包括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等设施。2.1.5 2.0.3 供水量2.1.6 供水企业所输出的水量。2.1.7 2.0.4 输水管(渠)2.1.8 从水源地到水厂(原水输水)或当水厂距供水区较远时从水厂到配水管网(净水输水)的管(渠)。2.1.9 2.0.5 漏损率2.1.10 管网漏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2.1.11 2.0.6 转输水量2.1.12 水厂向设在配水管网中调节构筑物转送的水量。2.1.13 2.0.7 生活杂用水(non-drinking water)2.1.14 用于冲洗便器、汽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补充空调循环用水的非饮用水。2.1.15 2.0.8 再生水厂(water reclamation plant,water recycling plant)2.1.16 生产再生水的水处理厂。2.1.17 2.0.9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rainwater harvesting and utilization engineering in ruban area)2.1.18 城镇化地区对雨水进行下渗、回用、调控排放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2.1.19 2.0.10 调控排放(detention and controlled discharge)2.1.20 将区域内雨水暂时滞留在管道和调蓄设施内,并按照所控制的流量排放到下游。2.1.21 2.0.11 生物滞留(Bio-retention or rain garden)2.1.22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截留、滞蓄、过滤、净化雨水径流的措施。2.1.23 2.0.12 污水截流设施(sewage intercepting facilities)2.1.24 设于合流制排水系统中,用于将旱流污水和初期雨水截至污水管道,且保证雨水排泄水体的设施。2.1.25 2.0.13 缺氧(lack of oxygen)2.1.26 空气中含氧量少于18%的状态。3 基本规定3.1.1 3.0.1 城镇给水排水作为城镇水资源社会循环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保障其供水和排水设施基本服务功能的同时,还应有利于维护城镇水系统生态安全和水资源的自然循环。【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总体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明确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施,担负着给水排水设施自身的公共服务功能,同时作为城镇水资源社会循环的基础设施,还担负着保障城镇水系统生态安全和维护水的自然循环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升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功能和性能要求。本规范在诸多章节中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3.1.2 3.0.2 城镇应编制给水排水发展专项规划。在编制规划时,应以相关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系统规划相协调。3.1.3 城镇给水规划应与城镇排水规划相协调。【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作为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应编制专项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应制定流域和区域水的供水专项规划,并与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规定,要制定地区或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提出要重视城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镇示范区等要求。 城镇给水规划与城镇排水规划密切相关。相互应协调的内容包括城镇用水量和城镇排水量;水源地和城镇排水受纳水体;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等方面。3.1.4 3.0.3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分别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的程序和质量责任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该规定。3.1.5 3.0.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功能保障等各项必要条件,并具备相关应急预案。【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都对城镇给水排水公共基础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的功能保障提出了相关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预防多种突发事件影响的能力;在得到相关突发事件将影响设施功能信息时,应能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对设施功能带来的损害;应设置相应监测和预警系统,能及时、准确识别突发事件将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带来的影响,并有效采取措施抵御突发事件带来的灾害,保障设施基本功能或采取相关补救、替代措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相关地区或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3.1.6 3.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城镇设防的相应等级,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同时还应保障在出现长历时强暴雨时城镇重要设施和建筑物不被淹渍。【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防洪的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防止洪灾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第1.0.6.1条规定,“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要求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在满足所在城镇防洪设防相应等级要求的同时,还应根据城镇给水排水重要设施和构筑物具体位置情况,加强设置必要的防止洪灾的设施;二是应具有保障在长历时强降雨时城镇重要设施和建筑物不被淹渍。3.1.7 3.0.6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相关设施使用年限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是城镇永久性大型重要基础设施,其给水排水管网延伸到城镇各个角落,其建设和更新改造都将较大范围地影响城镇的正常运转。考虑到已建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的实际使用年限情况,确定工程的整体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这一规定是指相关永久性给水排水设施,包括构筑物和大型干管的使用年限。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城镇给水排水永久性设施和构筑物属于“建设工程”;该条例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该条例发布后建设部“关于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凡在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中有合理使用年限规定的,设计单位必须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中注明”,目前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中规定“给水工程中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为50年”。一般小口径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其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3.1.8 3.0.7 应对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和维护活动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并予严格执行,以保证其活动的质量和功效。【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给水排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应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目前,我国已颁布了较为系统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标准,基本覆盖了相关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如设计方面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施工及验收方面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运行维护方面的城镇排水管渠和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标准每年都在不断补充和修订。3.1.9 3.0.8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和卫生合格的材料与设备。【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执行的质量和卫生许可原则。城镇给水排水相关材料和设备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中“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城镇给水必须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执行;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还应按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执行。3.1.10 3.0.9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必须加强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和管理。【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障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的问题。国家在工程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发布了多个法规和文件,如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7年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都对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出了详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对工程施工过程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另外,国家在有关职业病防治、火灾预防和灭火以及安全保卫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都必须认真执行。3.1.11 3.0.10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施工和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产生损害。【条文说明】本条对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时对周边和公众产生的影响做出了规定。国家在1996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防治法,2008年公布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社会生活中的环境噪音做出了更高要求的新规定;国家还对有害气体和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了标准;对水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都制定了诸多严格的标准。2002年国家还特别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和污泥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些标准。3.1.12 3.0.1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与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程序和标准,防止人身和灾害性事故发生。【条文说明】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化学危险品的分类、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和水质分析化验过程中都涉及多种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污泥消化设施运行,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的维护管理以及加氯消毒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都是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中常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灾害的环节,应重点完善相关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3.1.13 3.0.1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积极采用相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当采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排水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许可原则。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在规划建设中应积极采用高效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保障设施功效,提高设施安全可靠性和其服务质量。当采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必须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1号令)的规定,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其相关核准程序已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作出了规定。4 城镇给水4.1 一般规定4.1.1 城镇给水设施应保障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生产运营,公共服务及消防和其他用水。满足城镇用水需求,主要是指提供供水服务时应保障对水量、水质和水压的需求。4.1.2 城镇给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水质的卫生许可原则。城镇给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该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城市给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城镇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执行。4.1.3 城镇给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给水工程规模的确定。给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应包括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用水和消防用水。设计中可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进行计算。规模中不包括因输水损失、厂内自用水而增加的取水量。4.1.4 选择城镇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报告为依据,严禁盲目开发造成损失。【条文说明】水源选择是给水工程的关键。确保水源水量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作依据。城镇给水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应满足城镇发展的需求。4.1.5 应根据保障城镇给水安全关键设施的功能状况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条件,制定城镇给水安全可靠性等级标准和相应评估程序;城镇给水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等级规定的相关要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设施安全等级划分和评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镇给水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划分安全等级,作为供水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美国、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我国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已建立了相关安全等级或病险等级的划分标准;我国供水企业在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也已在探索制定相关供水安全保障技术标准和评估方法。供水设施安全等级标准同时也是给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的重要标准之一。4.1.6 城镇给水工程规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4.1.7 1预测城镇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镇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4.1.8 2选择城镇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4.1.9 3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4.1.10 4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同时又强调了水资源保护及开源节流的措施。 水是不可替代资源,对国计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源的水质和给水工程紧密相关,因此对水源的卫生防护必须在给水工程规划中予以体风。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城市水资源不足已成为全国性问题,在一些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城市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城市,我们应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解决,一方面是“开源”,积极寻找可供利用的水源(包括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节流”,即贯彻节约用水的朱则,采取各种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手段来节约用水,避免水的浪费。4.1.11 城镇水资源和城镇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条文说明】城镇水资源量和城镇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相关要求的水资源量应能满足城镇用水量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镇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镇用水的供需平衡。 当城镇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当城镇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镇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镇用水供需平衡.。4.1.12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条文说明】提出水泵选择除了满足流量和扬程的要求外还应考虑节能要求。送水泵房设计一般按最高日最高时的工况选泵,当水泵运行工况改变时,水泵的效率往往会降低,故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应采用改变水泵运行特性的方法,使水泵机组运行在高效区。目前国内采用的办法有:机组调速、更换水泵叶轮或调节水泵叶片角度等,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1.13 负有消防任务的管道应满足消防系统对管道设施特定的要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负有消防任务的管道应满足消防系统对管道设施特定的要求。即除了流量和压力满足消防要求外,另外还规定负有消防任务的管道管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消火栓数量不能超过5个等要求。4.1.14 城镇供水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条文说明】城镇供水系统应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匹配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严格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4.1.15 城镇供水系统应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制度和水质网上查询的便民措施,并应及时和妥善的处理用户和民众对供水水质的投诉。【条文说明】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的大事,民众有知情权。实施供水水质社会公示和水质网上查询制度体现了供水企业的文明开放和责任心,是企业的进步。4.1.16 用水必须计量。【条文说明】输配水管网的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绿化、深井回灌等用水部位应安装计量仪表。加强管网计量管理、控制漏损。4.1.17 停水应通告。【条文说明】供水部门主动停水时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告,以避免造成用户损失和不便。4.2 给水水源4.2.1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且易于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条文说明】明确水源地的设置条件。除了水量水质有保证,还应考虑该地段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措施。 对于一些地段虽然可以作为水源地,但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困难,或者建设保护设施费用大的地段,应慎重考虑。4.2.2 大中城市应采用多水源供水。【条文说明】大中城市应采用多水源供水,以备事故发生时能联合调度供水,并应具备可操作性,该条规定在水源发生突发事件时尤其重要。4.2.3 水源选择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水源选择地表水时,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应采用90%97%,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条文说明】本条文规定了关于取水水量、取水水位的要求。水源选择地下水时,取水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首先应经过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并进行地下水资源的评价、科学的确定地下水源的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并做到地下水开采后不能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选择地表水水源时,应根据工程性质和等级、供水要求、取水量大小及水源本身自然地理和水文特征,在规定的保证率范围内合理取值,以保证取水工程正常运转发挥最大的效益。4.2.4 在高浊度江河、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位置及避沙、避咸、避藻设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高浊度江河、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藻类易高发的三项特殊水源取水安全的要求。水源地为高浊度江河时,取水应选在水浊度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开沙峰的河段。水源为感潮江河时,应尽量减少海潮的影响,取水应选在氯离子含量达标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开咸潮,建立淡水调蓄水库的河段。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取水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深较大,水域开阔,能避开高藻季节主导风下凹弯区。4.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因素、地形地质、施工技术、航运要求等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安全多方案综合比较确定。【条文说明】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建设受水文、地形地质、施工技术、通航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关系取水构筑物正常工作及安全可靠性,应充分调查研究水位、流量、泥沙运动、河床演变、河岸的稳定性、地质构造、冰冻和流冰运动规律。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有些部位在水下,水下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因此尚应研究施工技术、方法、施工周期。建设在通航河道上的取水构筑物,其位置型式、施工需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4.2.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建设不应影响航运安全,并应设立航行安全标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有船舶航行的江河,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保证船舶安全运行。4.3 给水泵站4.3.1 取水泵站的规模和扬程应满足水厂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送水泵站的规模和扬程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中途加压泵站应满足目的地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条文说明】明确给水工程中不同类型泵站的基本功能以及泵站规模和扬程的确定。应注意:取水泵站(也称一级泵站)的取水量还应包括输水管道沿途渗漏损失和水厂自用水量。送水泵站(也称二级泵站)的送水量应按供水区域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计算。4.3.2 泵房必须设置备用水泵。【条文说明】关于设置备用水泵的规定。备用水泵设置的数量应根据泵房的重要性、对供水安全的要求、工作水泵的台数、水泵检修的频率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例如在提升含磨损杂质较高的水时,应适当增加备用能力。4.3.3 泵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条文说明】提出了对水泵机组布置的要求: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例如: 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水泵运行的要求;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执行。4.3.4 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具备通畅的排水通道和可靠的排水设施,并应有备用设备。【条文说明】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设备间往往埋深较大,生产弃水及泵阀漏水很难靠重力自流排入下水道,故需设排水泵排出。尤其在泵房发生事故大量排水时能及时将水排出尤为重要,否则泵房被淹将造成重大损失。4.3.5 泵房设计应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条文说明】鉴于停泵或关阀水锤有可能引发水泵阀门受损、管道破裂、泵房淹没等重大事故,故泵房设计时应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目前常用的措施有:在水泵压水管上装设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器以及在输水管道适当位置设进排气阀等措施。4.4 输配管网4.4.1 输配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条文说明】本条规定输配水管道在选线和管道布置时应遵循的准则。输配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选择的管线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的短,这样可少占地且节省能耗和投资;其次管线结合城镇规划布局可考虑分期建设,其走向可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这样施工维护方便。管线还应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域,尽可能减少穿越水域、公路、铁路等,为所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条件。4.4.2 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配水管网的供水量及设计压力应满足用户的要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输水管道设计流量、配水管网的供水量及设计压力应满足用户需求。 输水管道分为原水管和清水管。从水源地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的供水量确定,还应计入输水管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输水管道即可按上述方法确定的设计水量计算管道的管径,以满足净水厂或管网所需要的水量。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还应按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3种工况进行校核,如按设计工况计算的管段管径出现不满足校核要求时,则进行管径调整。管网用户最小服务水头在建筑物层数是一层时为10m,二层为12m,三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计算时应首先选择管网供水最不利控制点,再按控制点处建筑物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确定管网管径和设计压力。4.4.3 根据水源数量和水源能力、调蓄水池的设置和容积、以及二条以上输水干管连通管的布置,输水管道应保证任何一段输水管故障或管段维修时,仍能满足事故用水量。【条文说明】本条关于输水管道安全供水的规定。输水管道不宜少于二条,如果输水系统为多水源或者设有调蓄水池,当某一处的水源故障,另一处水源或者设置的调蓄水池可以满足事故时用水量时,也可以设一条输水管道。二条以上的输水管道应设连通管,连通管的数量和管径,应按输水管道任何一段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事故用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4.4.4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应在输水线路、管材、管径、输水方式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安全论证,选择可靠的运行系统。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有效的水锤综合防护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应选择可靠的运行系统和应采取水锤综合防护安全措施的要求。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选择输水线路时,应使管线尽可能短,管线水平和竖向布置应尽量顺直,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和减少大型穿越。管材的选择时应依据管径、压力、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管材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等进行综合比选。管径选择应根据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分析计算确定。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可采用重力流输水方式或压力流输水方式。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建设应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安全的综合比较,选择一个可靠的管道运行系统。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应对管路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的分析、研究输水管路系统非稳定运行时发生的各种水锤现象。其中停泵水锤现象以及与停泵水锤伴有的管路系统中的水柱拉断而发生的断流弥合水锤是造成诸多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在管路运行系统中采取水锤的综合防护措施,如控制阀门的关闭时间,管路中设调压塔注水,或在管路的一些特征点安装具备削减水锤危害的空气阀等,使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安全运行。4.4.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布置。【条文说明】明确城镇配水管网的布置原则。 安全供水是城镇配水管网最重要的原则,干管成环布置是保障管网配水安全诸多措施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4.4.6 城镇供水管网应加强管理,有计划的进行改造,提高检漏技术水平,使漏损率控制在允许漏损的范围内。【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城镇供水管网系统漏损控制的要求。建设部编制的“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漏损控制方法中强调:“管网管理是基础、检漏是关键,管网改造是长期性根本任务”。我国管网漏损率较高,而且呈上升的趋势,控制管网漏损的任务艰巨。 2003年颁发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中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基本漏损率可根据管网的居民抄表状况,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数值进行修正。建设部在行业规划中把供水企业分为四类区别对待,要求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逐步的达到CJJ92标准的规定。4.4.7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禁止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严禁与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穿过毒物污染区和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卫生安全。国务院1994年发布158号文城市供水条例中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4.4.8 输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节省能耗。【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通过多方案管网技术计算,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通过管网合理调度共同达到节能的目的。 管网布置方案确定后,优化设计通常可分为以下两步。第一步应进行管段设计流量分配,第二步进行管网压力、管径的优化设计。管网优化设计必须考虑水压、水量的保证性;水质的安全性;管网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在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满足用户的水质、水量、水压需求的条件下,对管网进行优化计算,确定最佳的管径和流速,达到节省建设费用、节省能耗的目的。 管网优化调度是在保证用户所需水质、水量、水压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根据管网监测系统反馈的运行状态数据或者科学的预测手段确定用水量分布,运用数学优化技术,在各种可能的调度方案中,筛选出使管网系统最经济、最节能的调度操作方案,努力做到供水曲线与用水曲线吻合。 输配水管网的优化设计和优化调度,应结合泵站设计选择高效的水泵、电机和利用电机调速功能;管道设计应选用内壁光滑的管材和结合管道刮管涂衬等手段,有力的节省管网系统的能耗。4.4.9 给水管道管材内壁、管道内防腐材料、承插口管道内口填充材料应满足卫生安全要求。【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管道部分的卫生安全。国家制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可参照执行。4.4.10 输配水管道与构(建)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的水平、垂直距离应保证管道安全。【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与构(建)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应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在与输配管网相关的规范如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已有规定,可做为采用时依据。4.4.11 输配水管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保证工程安全。穿过河流时管内水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埋设河底的管道深度应不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穿过铁路、公路、河流时的安全要求。穿过河流采用倒虹方式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防止泥沙淤积管道;管道埋设河底的深度应防止被洪水冲坏和满足航运的安全。4.4.12 给水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处理。【条文说明】本条关于给水管道功能性试验和冲洗消毒的要求。给水管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应做闭水或闭气严密性试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应做水压试验。给水管道投入运行前应进行冲洗消毒。建设部第156号文城镇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明确: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5 给水处理4.5.1 水厂的工艺流程应保证水厂出水水质不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对水厂工艺流程的要求。 强调水厂工艺流程必须保证水质合格并有裕度。即出厂水质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且应考虑管道输送过程对水质的影响。4.5.2 水厂应保证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然能满足基本供水需求。 【条文说明】除了从工艺设计上进行考虑外(如:将工艺水池分格等),还应将清洗和检修安排在非高峰供水期进行,届时供水公司应进行合理调度,保证社会的基本用水需求。4.5.3 水厂加药系统应根据净水剂的性质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并应保障工作人员的防护安全。【条文说明】水厂加药系统是指水厂内投加混凝剂及助凝剂(统称净水剂)的系统,包括加药间及管道。 加药系统内与净水药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净水剂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设置通风设备及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有详细规定。4.5.4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或其它调蓄构筑物)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作,杜绝任何可能的污染途径,确保水质安全。【条文说明】强调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调节水池应严格做好卫生防护工作,杜绝任何可能的污染途径,确保水质安全。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是水厂工艺流程中最后一道关口,净化后的清水由此经由送水泵房、管网向用户直接供水。因此清水池的卫生防护工作就尤为重要。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或调节水池)应有保证水流灵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空气流通等措施,且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渗水井、污水处理构筑物及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对此均有明确规定。4.5.5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条文说明】为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通过消毒处理的水质不仅要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与消毒相关的细菌学指标,且由于有些消毒剂会产生消毒副产物,还要求满足相关的感官性状和毒理学指标,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目前,国内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规范为: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建设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4.5.6 水厂中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工艺以及消毒处理工艺中所采用的氧化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根据介质的特性采取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条文说明】规定了消毒及特殊工艺实施中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上述工艺中所采用的氧化剂:氯,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等均为强氧化剂,有很强的的毒性,对人身及动植物均有伤害,处置不当有的还会发生爆炸,故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特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人身或环境事故发生。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相关章节对氯、二氧化氯、氯胺等消毒系统的设计;以及臭氧净水(消毒)系统的设计均有严格规定。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对上述系统的操作、运行管理也有严密详细的规定。4.5.7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关于水厂构(建)筑物防火设计的原则规定。对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明确规定。5 城镇排水5.1 一般规定5.1.1 城镇排水系统应有效收集、输送和处理水污染物,合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污水和污泥,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条文说明】城镇排水系统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雨水系统应收集并排除雨水,防止城镇被雨水淹渍,同时雨水系统还应具有初期污染雨水的截污功能和雨水利用的功能。雨水利用为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措施对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包括收集、储存和净化后的直接利用;利用各种人工或自然水体、池塘、湿地或低洼地对雨水径流实施调蓄、净化和利用,以改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通过各种人工或自然渗透设施使雨水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 城镇污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和输送污水的功能,并具有因地制宜合理处理、处置污水和污泥以及提供再生水利用功能。污水再生利用为污水净化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加以再利用或实现水的循环利用。5.1.2 城镇排水工程专业规划应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协调排水设施的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条文说明】城镇排水设施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镇正常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提高城镇排水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达标率等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实现,为保证排水设施建设满足长期使用,并与其它基础设施在空间布局上协调,排水工程建设应在城镇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指导下进行。 污水厂在城镇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以减少臭气和噪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城镇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镇排水范围、预测城镇排水量、确定排水制度、进行排水系统的布局;研究确定集中还是分散处理污水和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方式;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5.1.3 城镇排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位置的选择还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条文说明】 发生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若雨水管渠或雨水泵站损坏,会造成城镇被淹;若污水管渠、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损坏,会造成城镇被污水淹没和受到严重污染等次生灾害,因此,城镇排水设施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于污水处理厂和会散发臭气的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在选址时,还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工程项目占地、污染排放和采取的环保措施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5.1.4 应根据地区降雨量、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和经济能力等条件,合理确定城镇排水制度。【条文说明】 排水制度有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基本形式。分流制为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环境效益高的目的。与分流制系统相比,合流制系统投资较小,同时施工较方便,尤其在地下设施较多的城镇,更为突出。因而应从节约资源、保护水环境、节省投资和减少运行费用等方面综合考虑后,合理确定城镇排水制度。在年降雨量较小的地区,雨水管渠使用时间极少,如水体环境容量许可,应采用合流制排水制度。5.1.5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条文说明】 初期雨水因大气污染、路面污染和管渠中的沉积污染,其污染程度相当严重。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可削减初期雨水和污水对水体的污染。因此,规定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应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工程投资额和合流管渠排水能力,合理确定截流倍数。截流倍数小,会造成受纳水体污染;截流倍数大,虽水体污染程度较小,但管渠系统投资大,同时把大量雨水输送至污水厂,影响处理效果。据调查分析,当截流倍数增大时,其投资的增长倍数与环境效益的改善程度相比较,从经济效益上分析并不合理。5.1.6 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实施有效监管。【条文说明】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养护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污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有的地方制定了地方标准,以满足当地对水质更高的要求,此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为此目的,应对排水户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水质资料档案。5.1.7 在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易燃易爆构筑物处应设置消防器材。【条文说明】消化池、污泥气管道、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处如发生污泥气泄漏会引起爆炸和火灾,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设置消防器材。5.1.8 对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条文说明】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对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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