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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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年版 适用于资格预审)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使用说明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年版适用于资格预审)(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 适用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通过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监理招标项目。二、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三、招标人按照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将实际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四、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五、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六、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通用合同条款”和 “专用合同条款”(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七、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2014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项目名称及标段) 监理招标招标文件标段编号: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合格)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 总则51.1 项目概况5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51.4 投标人资格要求51.5 费用承担51.6 保密51.7 语言文字51.8 计量单位61.9 踏勘现场61.10 投标预备会62 招标文件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7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73 投标文件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73.2 投标报价73.3 投标有效期83.4 投标保证金83.5 备选投标方案83.6 投标文件的编制8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装订93.8 资格审查资料93.9 暗标94 投标9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94.2 投标文件的递交9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94.4 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105 开标105.1 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105.2 开标程序106 评标106.1 评标委员会106.2 评标原则116.3 评标117 评标结果公示118 合同授予118.1 定标方式118.2 中标人公告及中标通知118.3 签订合同129 纪律和监督12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2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2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2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29.5 投诉12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3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4评标办法前附表141. 评标方法172. 评审标准172.1 初步评审标准17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173. 评标程序173.1 评标准备173.3 详细评审183.4 澄清、说明或补正183.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183.6 提交评标报告1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0第一部分 协议书21一、工程概况21二、词语限定21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21四、总监理工程师21五、签约酬金22六、期限22七、双方承诺22八、合同订立22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241. 定义与解释242. 监理人的义务253委托人的义务284. 违约责任295. 支付30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307. 争议解决328. 其他32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341. 定义与解释342. 监理人义务343. 委托人义务354. 违约责任355. 支付35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357. 争议解决368. 其他36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38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39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39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39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39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40第五章 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41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421. 投标文件封面、目录431.1 投标文件封面431.2 投标文件目录442. 投标函45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64. 授权委托书475. 联合体协议书486. 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486.1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486.2 拟选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简历表格式49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一览表509. 类似工程业绩519.1 企业监理的类似工程一览表519.2 总监监理的类似工程一览表5110. 其他材料51第一章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合格)(项目名称及标段)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名称):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 监理投标。你单位可按下述时间、地点、方式凭本通知书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时间: 地点: 方式: 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请于 (具体时间)前以 方式予以确认。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传真: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传真:1.1.4项目名称1.1.5建设地点1.2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1.3.1招标范围1.3.2监理服务期限1.3.3质量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与资格预审文件一致1.9.1踏勘现场联系人:电话: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澄清的截止时间:2.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材料2.2澄清和答疑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答疑文件领取时间: 答疑文件领取地点: 3.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含附件);类似工程业绩(含附件);监理方案;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其他材料3.1.3投标人须提交核验的原件材料3.2.2施工阶段监理费报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为20%, 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价,但不得超过收费基准价 %。本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根据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其中: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收费基价= 调整系数: 3.2.3其他阶段监理费报价3.3.1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负责受理投标保证金的单位: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投标保证金核查方式: 3.5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递交 允许递交3.7.1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3.9监理方案是否采用暗标评审不采用采用,具体规定: 4.2.1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1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参加人员及要求: 8.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及相关服务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可以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施工现场的联系方式见须知前附表。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且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且修改和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补充内容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补充。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否则不予认可。3.1.3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用于现场核验,否则不予认可。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含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监理范围全部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由施工阶段监理费报价和其他费用组成。3.2.2 施工阶段监理费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 其它阶段监理费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投标有效期3.3.1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缴纳账户。投标保证金的核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3.4.1的规定。3.4.3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3.4.4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放弃中标项目的;(2)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3.5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 投标文件的编制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确认。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装订3.7.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2 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正本与副本数量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3.8 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3.9 暗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监理方案采用暗标评审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监理方案。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密封: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密封,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公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记:分别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字样,并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条、4.1条、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4 不予接收的投标文件4.4.1 未按本章第4.1.1款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4.4.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5 开标5.1 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具体人员及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确认投标人是否派相关人员到场;(3)宣布相关参会人员姓名;(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当众开标、唱标,并记录在案;(6)相关参会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5.2.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2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内部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评标结果公示7.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7.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8 合同授予8.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3个。8.2 中标人公告及中标通知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总监理工程师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3 签订合同8.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投标函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的组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与资格预审时一致(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暗标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2.1.2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项、3.4.2项规定投标报价无下列情形之一:(1)低于成本;(2)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4)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的规定其他无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2.2条所列情形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投标报价: 分监理方案: 分项目管理机构: 分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 分类似工程业绩: 分奖项 : 分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得分应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抽取范围为 。计算算术平均值A时,若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2.2.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 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 分,偏离不足1%的,用插入法计算。监理方案质量控制方案进度控制方案投资控制方案安全控制方案合同及信息管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类似工程业绩奖项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评标准备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2初步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4)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6)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费用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3.3 详细评审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3.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之和。3.4 澄清、说明或补正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3.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3.6 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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