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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流 合 作 协 议 书 协议编号:第 号订立协议双方:合同甲方: 地址:电话:传真:合同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经营业务的发展,给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的提货、仓储、配送、及陆路运输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1.1 协议标的物:本协议的标的物为甲方的货物产品 等; 1.2 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提供提货、仓储、配送、及陆路运输等物流服务单位。1.3 当月月底全部业务结束后,甲、乙双方需按规定时间进行回执提交、审核、费用核算、审核等结算流程,在双方无质疑的前提下按规定时间予以结算。1.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及费用结 算,均只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名称、地址。以上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 1.5 双方业务人员须有本协议的本方签署人书面授权方可参与具体业务,进行 提货、发货、收货委托、查询等业务操作,否则对方应予拒绝。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对交付乙方进行物流业务的物品(以下简称“货物”)的合法性负有完全责任,保证不夹带任何危险品及违禁品;乙方有权对甲方运输货物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1.2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货物必须保证其外包装盒完好无损。如货物为原厂封签,在封签无异常的情况下,则乙方只对货物外包装进行负责,不对内包装货物的内容、数量及品质负任何责任;在货物外包装(符合生产厂家原始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出现货物包装内部分货物出现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货物出厂包装完整的检验标准,以方便乙方在收货时以此标准进行验收;2.1.4 甲方应保证交于乙方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货物。若因包装原因造成货物短缺、损坏,或由于国家有关机构查验货物而造成外包装破损、内装货物短缺、损坏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2.1.5 对于甲方上门提货的客户,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甲方公章)将提货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提货单位公章样稿、收货单位地址、负责人及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提货证明或授权书)报乙方备查,如有变化,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任何甲方的客户直接通知更改收货人的信息; 2.1. 6 为保证甲方货物交接安全,甲方各业务机构应按甲方要求与其下游客户签订提/收货授权委托书,并不断更新,确保资料有效,乙方有提醒和跟进的义务,对于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停止发货(但乙方需提前知会甲方主管和分公司第一负责人);2.1.7 甲方或甲方客户收货时应根据运单的件数,及时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如为原厂外包装完好、件数准确、重量相符,则可直接按件收货;货物签收后乙方将不再对货物负任何责任; 2.1.8 甲方负责为乙方人员提供其托管的商品的相关基础知识的培训2.1.9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送货的质量;2.1.10 由于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货物未能妥善配送,所发生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2.2 乙方权利与义务2.2.1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每周5日的提货、仓储、配送、及陆路运输物流服务, 2.2.2 乙方负责所有仓库的保安、消防等安全设施,甲方货物交于乙方后,乙方对所交货物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2.2.3 对甲方委托乙方运送的在途物品,在乙方未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之前(包括乙方仓库收货人),如有错发、漏发、丢失、损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指定人员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之款项予以赔偿(不可抗力除外);2.2.4乙方有保证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在本协议签订时间内到达的义务,如收货方为乙方的仓库,则还同时有按本协议签订时间及时入库的义务;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货运通知后,应及时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双方货物签字交接完毕以后,在乙方负责的运输过程中,乙方有保证甲方货物安全的义务;2.2.5双方约定的时效以附件二中运输时效表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同意该附件可以在不更改本合同主体的情况下独立修改,修改以后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2.6按照甲方要求,对于乙方所承运甲方门到门的货物,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客户签收回执单复印件(原件由乙方自行保管,保存期两年)。2.2.7 对甲方客户无故不提供有效签收回执,经乙方多次沟通仍不配合的,在通报甲方后乙方有权停止发货,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负责;2.2.8 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物流系统中的出入库作业,并且配合甲方进行每月二次的定期盘点(每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六为盘点,月底为实物盘点)。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时间进行库存盘点,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各种临时性盘点产生的合理费用。 2.2.9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相关报表: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3.1 协议价格: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费用结算以附件一中价格协议表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同意该附件可以在不更改本合同主体的情况下独立修改,修改以后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2 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仓储,甲方须向乙方支付1元/天/平方, 总计 平方,仓储费用;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费用采用月结方式结算,乙方于在每下一个月份的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费用结算清单。甲方如对该清单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结算清单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费用结算清单。在5日内支付相关费用3.3 如甲方对结算金额提出质疑,而因乙方原因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甲方逾期支付费用,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滞纳金;3.4 如甲方在核实结算数据时发现乙方有谎报、虚报现象,一经双方查实,甲方将有权对乙方处以虚报部分十倍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在当月的结算费用直接扣除。第四条 违约与赔偿5.1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保障甲方委托的货物在乙方的仓库内的全部安全。如果该货物在乙方仓库内发生遗失、货损(包括受潮、发霉、外包装变形等),除不可抗力情形外,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货物进货时成本价值赔偿给甲方;5.2 乙方应保证甲方货物的及时派送,乙方应保证甲方货物的及时发运和配送,发运和配送时效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运输时效表为标准,各分公司配送时效以当地甲、乙双方子公司之间签订的时效为准;53 乙方应保证甲方货物的及时派送,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货物的误运或逾期投送,如果时效超过规定时效24小时,甲方有权扣减当次应付运输费用总额的 5% ,扣减服务费后乙方仍应履行派送义务;54 甲方委托乙方的货物如果是因为甲方责任(如甲方提供的货物发寄信息不准确、不详细或错误)造成所发货物误运、丢失、损坏或逾期投送,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应承担由于甲方收货人的原因而造成乙方错运、无法派送、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重新派送、退运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5.5 甲方承担货物外包装(原厂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缺、损坏情况下收货人拒收的责任,并承担退运及处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56 如因乙方在物流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乙方应立即知会甲方;如果甲方决定补发同样的货物给收货方,甲方应重新给予有效书面指令,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承担赔偿责任;5.7 接收到甲方的委托提货信息后,乙方有义务及时(安排)提货,并按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检验货物(只针对外观,不涉及货物品质方面的鉴定),在库货物在配送时乙方亦有义务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甲方相关人员联系,如因乙方误报、漏报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8 由于甲方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致使乙方车辆损坏、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其它直接间接的损失和费用,或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5.9 乙方不承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递送延误、货物短缺、损坏等责任:1 不可抗力;2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3 包装(原厂包装)内在缺陷,或外包装完好时内件短缺或质量问题;4 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5 因甲方、甲方代理人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五条 技术情报与商业信息保密6.1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一切经营数据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2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允许第三方参观存有甲方大量货物(库存货品数量达1万台以上)的仓库库区,未经甲方允许,亦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参观甲方的货物库存量。如确因乙方开拓市场需要,应事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第三方参观,并且有义务将参观单位的资料报甲方备存; 第六条 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7.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7.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第七条 生效、修改及提前终止8.1 本协议自 2006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内有效,有效期为 个月。8.2 在本协议合作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半年。8.3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8.4 前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中应列明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理由。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8.5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多次与乙方进行沟通后,乙方仍不能及时改进达到甲方的服务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并从第30天起本协议即告终止。8.6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9.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第十条 其他10.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执行;10.2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款,该协议的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10.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时间:2006年 月 日 时间:2006年 月 日8pag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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