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育之隔壁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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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摘 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起步较晚,许多的制度并不完善,其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更是因为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诉方式等成为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在具体的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本文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特征着手,揭露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国外有关诉讼第三人制度比较分析,总结出对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益的几点建议,希望对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尽一份力。关键词:诉讼第三人,准独立第三人,辅助参加,第三方被告Abstract: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starts late, many of the system is not perfect, without independent right of claim of a third party system is a suit to a third person because there is no clear position, and v. way become the focus of academic debate, in the concrete practice, no independent claim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third person can not get good protection. Starting from the concept to a 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right of claim, characteristics, reveal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with foreign related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third person comparative analysis, summarized to the third pa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without independent right of claim of several Suggestions, hope no independent claim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third person a hand.Keywords: Litigation to a third perso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assist to attend, the third party defendant9 / 14目录1 引言3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内涵辨析3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问题探析33.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立法上的问题33.2 实践中对第三人权益的损害54 国外相关立法例及比较分析64.1 美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64.2 德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74.3 日本的诉讼第三人制度74.4国外诉讼第三人制度比较分析85 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保护95.1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据95.2改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95.3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95.4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来救济合法权益10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131 引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拥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法律上规定的过于简单,在理解上就会产生分歧偏差,漏加、错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经常出现,这践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往往成为被侵害的主体。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怎样更好的去维护其权益,通过借鉴国制度中好的方面,对比发现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从立法和救济程序两方面入手,对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的观点,尽自己的一份力去维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内涵辨析立法上对无独立请求权得三人内涵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解读,一部分人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直接原因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具体明确的,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只要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存在,第三人经申请就能参与到诉讼中去,这种利害关系不要求具体明确。 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就在于第三人与本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是否具体明确。我支持前一种观点,因为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法院为了达到诉讼经济,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会尽可能的追加责任主体,只要第三人与案件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就会依职权强制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往往会造成滥列第三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扩大,给第三人造成不必要困扰与损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要么通过帮助自己一方的当事人获得诉讼的胜利,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要么败诉,与被辅助一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所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一定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行。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问题探析3.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立法上的问题3.1.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现状从立法规定来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粗略、简单。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法的这条规定只是简单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地位、参诉的方式进行了概括,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看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又做出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和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和人民法院通知参加,但是申请参加的申请人并没有明确,比较模糊,如果法院通知参加也有不能体现出诉讼的公平公正。还规定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申请撤诉等,这剥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我国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同意权和反悔权,赋予了第三人权利,有助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行使的弥补。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样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申辩,侵害其实体权利。3.1.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特征(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只是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的辅助参加人,通过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有利于被辅助一方的证据,在庭审中为被辅助一方赢得最终的胜诉,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参诉是因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本诉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法律关系,本诉中一方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存在另一种法律关系存,这两种关系是直接的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范兆睿: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01期。例如:发动机生产商A公司与汽车制造商B公司之间签订了发动机买卖协议,协议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汽车发动机,B公司按照要求向A公司付了货款,并且B公司利用该批发动机制造了一批汽车交付给C公司,C公司在后来的货物验收中发现汽车的质量存在问题,原因是汽车发动的技术故障,发动机质量有问题,于是C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辩解称是A公司提供的发动机,在这个案例中,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A公司。因为发动机的买卖合同,A公司与B公司间存在着一个法律关系,因为汽车的买卖合同,B公司与C公司间存在着另一个法律关系,B公司供应给C公司汽车的质量问题关键原因就在于A公司提供给B公司的发动机有问题。A公司、B公司之间与B公司、C公司之间,就是一种直接的牵连关系。在具体的诉讼中,如果C公司赢得诉讼,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当B公司胜诉时,A公司就不用做出赔偿,这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3)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这是首要前提,参加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诉讼都不行。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是在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与被辅助一方共同赢得诉讼,这样可以获得双赢的局面,在维护被辅助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良宏: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1期。3.1.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1) 立法上的规定始终过于简单,仅仅只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对规定简单,而且存在漏洞,把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地位直接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挂钩,这样使法律上的周密性遭到破坏。 孙文: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经济视角(中旬),2012年03期。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权利与义务等规定不明,所以在具体的适用上会错误的追加与本案没有直接牵连关系的第三人,法律规定的简单使法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2)立法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何倩: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复旦大学2008级硕士论文第11页。其中,民事诉讼法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辅助参加人的地位,不具有独立当事人的地位,如果想行使权力,必须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为被辅助一方获得诉讼胜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司法解释的规定却与其不同,司法解释规定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时,其才具有独立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从这点看,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规定是相互抵触的。(3)立法上如果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辅助地位,那么就丧失了当事人的权利,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影响,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法律再规定让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使其承担的责任与诉讼地位就不对等,有违法理。3.2 实践中对第三人权益的损害由于立法上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具体的实践中,法院在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定义的辨析和第三人的范围上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同时在具体的审判中为使原告的权利得到实现,往往会扩大可能承担责任主体的范围,错误的追加第三人,把一些与案件有关联性但又不能作为被告的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此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这样做就恣意扩大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不公平的。法律允许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法院往往更倾向于保护本诉当事人。 费月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条件分析,江苏法制报,2009-06-18。法院不给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独立的当事人地位,让其处于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第三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主张,不能独立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请求谅解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参加了诉讼,但因为不具有独立当事人的地位,所以没有获得能够影响判决的诉讼行为机会,在审判中却做出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判决,这有违法理,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4 国外相关立法例及比较分析4.1 美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4.1.1 诉讼参加诉讼参加也被称为介入诉讼,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时,允许其参加到诉讼中去,这样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侵害到案外人的利益。 张金泽: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级硕士论文第16页。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4条的规定,将诉讼参加分为权利参加和许可参加。所谓的权利参加,是指案外人在适当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法院认为其符合参加诉讼的条件,受理本诉的法院应当做出允许其参加诉讼的裁决。而许可参加是指,案外人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与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案外人经法院许可参加到诉讼中去。许可参加的条件比较简单,除了美国有关制定法附条件参加诉讼的以外,申请人的抗辩或请求只要与在进行的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在不影响诉讼经济的情况下,法院就会裁量许可参加。4.1.2 引入第三人诉讼引入第三人是指已经处于诉讼中的被告认为案外人对案件也负有责任,可能同自己一起向原告承担责任,或者自己不该承担责任,而是全部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时,本诉的被告向法院请求同时追加第三人作为新的被告引入原来案件的诉讼制度。 吴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与重构,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硕士论文第16页。该制度的适用只能由被告或处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提出,引入的第三人还要是本诉以外的人,对本诉可能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只能是对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向原告。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本质上属于本诉被告的被告,被称为“第三人被告”。本诉的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个新的诉讼,与先前的诉讼合并审理,这样加快纠纷的解决,两者之间的牵连就在于前诉的审理结果可能由后诉的被告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责任。4.2 德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4.2.1 主参加主参加制度是指第三人以独立当事人的地位参加诉讼,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当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时,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 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这里有两个独立的诉,即主参加诉讼和本诉,但并这两个诉不一定要构成诉的合并,法院审理时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进行诉讼,但是在法院对主参加诉讼做出裁判前,应当中止本诉的审理,这样才能确保第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4.2.2 辅助参加第三人参诉的依据是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辅助参加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帮助被辅助一方进行诉讼,他可以作为证人出席作证,也可以独立的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的诉讼行为只要不与被辅助一方的利益相悖就行,并且尽可能赢得诉讼。在诉讼中,其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兼具独立性和从属性的特点,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他人的诉讼。4.3 日本的诉讼第三人制度4.3.1 当事人参加当事人参加制度分两种,包括独立当事人参加和共同诉讼参加。独立当事人参加是指当他人的诉讼进行时,第三人认为该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时,从而参加到诉讼中去,或者第三人主张对全部或部分的诉讼对象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诉讼的情形。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当独立参加人提出不同于本诉当事人的独立诉讼请求时,则完全与我国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同。共同诉讼参加是指,在诉讼中,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外第三人合一才时,诉讼标的才能确定的情形,第三人在诉讼中的身份是共同诉讼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到诉讼中去。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诉讼参加人参诉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独立当事人的地位。4.3.2 辅助参加日本的辅助参加人制度是在借鉴德国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形成而来,辅助参加人通过行使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来辅助一方当事人赢得诉讼,在维护被辅助一方权益的同时来维护自己权益,达到双赢的效果。在诉讼中,辅助参加人参加诉讼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是其并不具有独立当事人的地位,以此法院不能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辅助参加人参加诉讼要么本诉当事人申请,要么自己主动申请,但最后辅助参加人是否参诉还要看法院的裁决。4.4国外诉讼第三人制度比较分析4.4.1国外制度上的比较分析(1)从第三人的参诉地位、参诉权利上看美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第三人参加庭审是以诉讼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同样享有,在庭审中可以自己行使诉讼权利来维护合法权益,而不是通过本诉中的当事人赢得诉讼来实现。而德国、日本辅助参加制度中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只能通过辅助一方赢得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从诉讼的效果上看美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允许将第三人与本诉相牵连的纠纷合并审理,加快纠纷的解决,也强调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比较自由、宽泛,同时赋予本诉和第三人当事人地位,二者都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德国、日本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则没有贯彻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注重两当事人主义, 沈鑫: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重构,内蒙古大学2009级硕士论文第21页。当涉及第三人的纠纷时,不与本诉一并解决,而是将本诉的处理结果为解决第三人纠纷时提供参考。美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可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辅助参加人制度不能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4.4.2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 对美国第三人制度的借鉴美国的诉讼参加制度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本诉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防止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为避免第三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允许第三人中途参加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引入第三人制度可能减轻或免除本诉被告民事责任,让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的第三人具有独立当事人的地位,可以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应当学习美国第三人制度中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方面,无论是本诉当事人还是诉讼第三人,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保护,都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立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地位、参诉方式、诉讼权利上做好明确的规定。(2) 对德国、日本第三人制度的借鉴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但在诉讼判决效力上规定较为模糊,对于以非诉方式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不能裁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判决效力上的规定,采取”无诉就无判”的原理, 袁波: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辽宁大学2008级硕士论文第17页。对于以非诉方式参加到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根据的。当权益遭受侵害时,为了挽回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赔偿救济机制,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向国家申请相应的赔偿,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5 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保护5.1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没有详细明确这是一种怎样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为了实现诉讼效果,把与案件并太多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硬是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扩大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围,损害了其权益。要想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益,我们应当从参诉的依据详细规定,明确这种利害关系,只有第三人正真与案件有直接的牵连关系时,当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影响其法律地位,其权利和义务会发生改变时,才可以让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滥列第三人应诉。5.2改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本人申请参加和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 王双奎:浅谈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S1期。当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如果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与“不告不理”的原理相冲突,如果不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那就与司法效益相抵触,同时让第三人卷进诉讼中受到牵连。我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对于法院依职权强制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方式,应当予以摒弃,当事人申请参加这种方式保留,向法院申请参加的主体可以是本诉的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但本诉的原告不能申请第三人参加,否则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原告可能为了实现诉讼效果,尽可能多的追加第三人,不利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同时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降低法院的办案效率。 5.3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通过立法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其权利和义务就得以确定。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只有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他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辅助参加人时,不能向法院提出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提出撤诉等事由,是否有权上诉与同意和签收调解书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在这里可以参考美国的引入第三人制度,同时借鉴德国和日本的辅助参加制度。当第三人作为第三方被告时,它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享有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有权对审理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时,法院应当及时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于法院的错误追加、不当审判,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其可以提出国家赔偿,弥补自己遭受到损失。 王慧娟: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进,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0卷第7期。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的,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辅助参加人时,其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附属于被参加人而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时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处分被参加人的非实体权利,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参加人的行为,其只是协助辅助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并且帮助其赢得诉讼,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或调解。因为法院不能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相应的也没有上诉的权利,通过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护自己。5.4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来救济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允许第三人被法院强制通知参加诉讼,即使第三人拒绝参加,法院在也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法院的这种权利过大,如果得不到监督,就会损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认为应当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平、公正,让法官做到办案的公正。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认为法院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启动程序性制裁机制,请求上级法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正确的裁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涉及到诉讼参与人的人生自由、财产安全等重要权利的,法院应当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上诉。结语参考文献1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2范兆睿: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01期。3刘良宏: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年01期。4孙文: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经济视角(中旬),2012年03期。5何倩: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复旦大学2008级硕士论文第11页。6费月华: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条件分析,江苏法制报,2009-06-18。7张金泽: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级硕士论文第16页。8吴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与重构,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硕士论文第16页。9蒲一苇:民事诉讼第三人在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10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11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12沈鑫:民事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研究重构,内蒙古大学2009级硕士论文第21页。13袁波: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辽宁大学2008级硕士论文第17页。14王双奎:浅谈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S1期。15王慧娟: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进,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0卷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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