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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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发输电输19997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个文件的通知发输电输199972号各电力集团公司、东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华能国际: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修订,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电网规模不断扩大及社会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不断提高,高压开关设备的安全运行对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各单位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高压开关专业管理。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是电力系统高压开关专业管理工作的基础,要求各单位结合本网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反映,并抄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附件:1.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 2.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 3.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目 录1 总则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3 技术管理4 备品备件管理5 附则附录A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标准附录B 年度开关专业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报表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1 总则1.1 高压开关设备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控制和保护设备,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等。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也归入该专业管理。为了加强电力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特制订本规定。1.2 高压开关设备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有关电力工程中高压开关设备设计选型、工厂监造及交接验收,负责督促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维护、缺陷分析和故障管理等各项工作。1.3 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工作应实行分级、分工管理,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开关专责(职)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1.4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为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管理工作;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为国家电力公司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协助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本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1.5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归口管理所辖范围内发、供电单位的高压开关设备。1.6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是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应设开关专责(职)人员或专业小组,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1.7 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应在生产技术部门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工区、管理所或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1.8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建立的SF6气体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地区新装及运行的高压开关设备中的SF6气体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并实行分级管理。1.9 各级高压开关设备专责(职)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高压开关设备及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1.10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的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和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2.1 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2.1.1 负责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2.1.2 组织或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订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标准、规程。2.1.3 协调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2.1.4 协调或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及解决安装、使用中的有关问题。2.1.5 负责组织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员的技术培训。2.1.6 根据需要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2.2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2.2.1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做好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于每年上半年召集专业工作例会。2.2.2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对所辖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并提出年度总结和技术分析报告。2.2.3 协调解决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高压开关设备标准、规程的制订。2.2.4 负责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交流和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编辑出版工作。2.2.5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2.2.6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开展进网高压开关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3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2.3.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反事故技术措施。2.3.2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全过程管理,组织安排和实施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2.3.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及事故分析。2.3.4 负责组织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2.3.5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报总结。2.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2.4.1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人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4.2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和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分析报告。2.4.3 负责解决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中的关键技术问题。2.4.4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工作。2.4.5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各生产、施工、检修单位的高压开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2.4.6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2.5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2.5.1 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2.5.2 负责安排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计划和重大缺陷处理。2.5.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事故分析、统计和专业工作总结。2.5.4 提出和安排实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改进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督促完成。2.5.5 负责组织各基层单位的技术培训。2.5.6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2.6 基层单位高压开关专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2.6.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2.6.2 及时处理高压开关设备的缺陷。2.6.3 实施上级安排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及反事故措施计划。2.6.4 搞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2.6.5 负责组织班组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3 技术管理3.1 高压开关设备选用及安装调试3.1.1 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审查。工程中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及订货技术条件,并在有资质的试验单位通过相关的型式试验和按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技术审查(鉴定)。3.1.2 新产品必须按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挂网试运行并通过试运行评价(鉴定)。3.1.3 首次采用的新型高压开关设备,开关专责(职)人应会同基建部门组织运行、施工等单位参加调试检查(必要时进行解体检查),核对参数,摸清内部结构,掌握技术性能,并积极创造条件测试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全面的运行、检修、安装技术摸底。3.2 基建投产前的交接验收3.2.1 基建工程安装的高压开关设备,在竣工投产前,应有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负责该设备检修维护的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参加交接验收。3.2.2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必要时应参加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交接验收。3.2.3 交接验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3.2.4 基建部门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3.3 运行管理3.3.1 变电所、发电厂(公司)的运行人员应具备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知识,做好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3.3.2 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现场反映的异常现象,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3.3.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评级工作,由运行单位根据本规定“附录A”评级标准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3.3.4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对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有条件的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配合定期检修予以消除。3.3.5 各基层单位对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的开关专责(职)人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预防事故发生。3.3.6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每年应根据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障碍、运行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对照本单位的重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编制年度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3.3.7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 人应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规程的编制工作。对本网的高压开关设备每年进行运行分析,并在国家电力公司召开的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或专业工作例会上汇报。3.3.8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年度总结, 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并抄送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3.3.9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每年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做出年度总结,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查后于四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3.3.10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应于六月底前完成全国高压开关工作总结和事故分析,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3.4 检修管理3.4.1 在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为便于经济考核及降低生产成本,各单位应组织编制包括有检修项目、检修工期、工时和材料消耗等主要内容的高压开关设备检修定额、检修工艺等,并经批准后贯彻执行。3.4.2 高压开关设备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检修方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a.切实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等五个环节; b.大力推广经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 c.合理组织检修力量,提高检修效率,缩短检修工期,确保检修质量; d.经过大修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达到评级标准中的一类设备标准,一次投运成功,不发生因检修工艺质量不良而引起的临时性检修。3.4.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到: a.编制或掌握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年度大修计划; b.确定非标准检修项目及技术措施的实施,并深入现场协助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c.掌握本单位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计划的完成以及专用测量仪器的定期校验情况。3.4.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掌握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大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非标准检修项目。3.5 技术改进3.5.1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根据运行或检修中发现的重点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确定技术改进课题,组织攻关。3.5.2 技术改进攻关取得的成果,必须经试验验证及试运行,并通过审查或评价(鉴定)后方能推广。对于重大技术改进项目,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推广。3.5.3 对于在电网中运行的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老旧高压开关设备应有计划地安排更换。3.6 专业检查3.6.1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3.6.2 对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对于共性的问题,应及时发出通报,重大问题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3.7 技术和管理标准、规程的执行3.7.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组织和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和管理的有关标准、规程、检修工艺等,并组织制订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现场规程或实施细则。3.7.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负责收集高压开关设备的标准、规程和检修工艺等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逐级反映,为下一步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3.8 专业技术培训3.8.1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3.8.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3.8.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3.8.4 高压开关设备的基层检修及运行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由工区、管理所、车间、分场或班组组织进行。3.9 技术信息交流3.9.1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信息工作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归口,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技术动态等应及时反映,择要在高压开关技术通讯中登载,向各地生产、建设单位通报。3.9.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均为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通讯员,应积极报导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使用动态。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高压开关专责(职)人还应做好国内、外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动态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分发有关技术资料。3.9.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好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运行及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的专题总结,及时交流。3.10 档案、资料管理3.10.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各专业检修班组和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均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并应准确、齐全。3.10.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以下资料: a.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台数及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明细表(含生产厂、投运日期、技术参数等); b.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断路器(包括发电机、调相机断路器)安装地点的各级电压母线历年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设备评级情况和重大事故及严重异常现象记录; d.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断路器的合闸电源方式; e.各种型号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并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输入计算机。3.10.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建立以下资料: a.本单位所有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制造厂、台数的汇总表和明细表; b.每台断路器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 d.运行中每台断路器事故跳闸次数、事故及障碍情况; e.各变电所高压开关设备的合闸电源方式; f.各类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3.10.4 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或分场)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铭牌数据、安装竣工报告和图纸; b.预防性试验报告、每次检修的调试记录及验收报告; c.高压开关设备评级的详细记录; d.断路器的操作和事故跳闸记录; e.历年来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和断路器异动情况记录; f.配电磁机构断路器在合闸过程中合闸线圈的端子电压; g.断路器灭弧介质的化验报告; h.事故、障碍以及运行、检修中异常现象的记录,正确动作率,年平均检修停运小时和平均事故停运小时。 所有资料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应与现场实际相符。3.10.5 检修班组对检修的每台高压开关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铭牌及设备安装图纸; b.每次检修的记录卡片、试验报告、大修及改造后的验收报告; c.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d.断路器的操作和故障跳闸次数记录; e.高压开关设备事故及障碍记录,运行及检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处理和分析记录; f.年平均计划检修时间及故障检修的停运时间; g.产品使用说明书。3.11 故障管理3.11.1 为总结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教训,及时掌握运行状态和产品性能,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故障管理。3.11.2 高压开关设备在运行或检修中发生了事故或障碍,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深入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3.11.3 高压开关设备发生损坏,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汇报。3.11.4 发生了高压开关设备重大事故,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现场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专责(职)人应参与调查、分析。3.11.5 严重的高压开关设备损坏及拒动越级事故,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弄清其基本情况之前,应保持事故现场及事故设备的原状。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4 备品备件管理4.1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分为一类备品备件(即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和二类备品备件(即易损和检修备品备件)。4.2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分级储备。4.2.1 易损备品备件一般由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保管。4.2.2 检修备品备件和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一般由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集中储备。4.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照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的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定额。4.4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使用。4.5 备用的SF6气体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办法进行检测、管理。5 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录A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标准A1 一类设备A1.1 开关设备铭牌完整、技术档案齐全。A1.2 断路器本体(包括瓷套)、操动机构、开关油等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制造厂规定的各技术参数的要求。SF6气体质量应满足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的规定。A1.3 设备外观应整洁、无锈蚀、油漆完好。分、合闸指示器清晰、正确。各部件结构严密、不进水。SF6断路器运行气压、漏气量和含水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油断路器不渗漏油。A1.4 断路器各种油位(包括油缓冲器及液压机构油箱油位等)、SF6气体压力(密度)指示正常。辅助开关绝缘性能良好,动作可靠。 操动机构的加热器以及气压表、油压表、流量表均完好和准确。套管电流互感器的电流比、准确度级、绝缘状况均应满足断路器实际运行地点的要求。 设备本体传动机构、操动机构箱应密封良好,能有效地防潮、防尘、防小动物进入。端子排的标志明显、清晰。 开关设备场地应整洁,相别标志和编号名称齐全,保护接地牢固。对低型布置的断路器,遮栏应完整可靠。断路器本体及机构箱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变形下沉和剥露筋现象。A1.5 开关设备应满足使用地点的环境要求。A1.6 开关设备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负荷电流。当断路器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小于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时,应在运行方式上采取限制措施(如分列运行,加装限流电抗器等),使运行中的最大短路电流小于断路器的实际短路开断电流。A2 二类设备 凡不完全具备一类设备条件,但设备基本完好,能保证安全运行,且不存在三类设备缺陷者,均列为二类设备。A3 三类设备 凡有重大缺陷,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者,均为三类设备。停运的三类设备不得投运,运行中的三类设备必须限期处理。极特殊情况下要求三类设备临时投运时,须报请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三类设备:A3.1 断路器本体的关键部件及性能,如套管、均压电容、合闸电阻、回路电阻、绝缘提升杆、绝缘油及不同期(三相不同期和每相各断口间不同期),分、合闸速度和时间等有一项与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及制造厂产品技术条件相比悬殊大者。A3.2 操动机构有卡涩,运行中有拒合、拒分或误合、误分的现象,液压机构的油压超出闭锁限额、油断路器严重漏油,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者。A3.3 液压机构油泵启动次数超过制造厂规定值者。A3.4 断路器短路开断电流不能满足运行要求,又无保证安全运行的措施,额定电流小于负荷电流者。A3.5 操作次数、故障跳闸次数已超过规定,大修超周期未进行解体检修者。A3.6 操动机构箱密封不严,又未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威胁安全运行者。A3.7 SF6开关设备的SF6气体质量不合格,或有严重漏气,其压力低于制造厂规定的下限者。附录B 年度开关专业总结的主要内容和报表B1 主要工作简况:包括一年来检修、技术改进、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技术管理工作简况以及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B2 运行分析:包括一年来发生的开关事故、故障和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异常现象、主要技术原因和责任分析。按电压等级、开关设备型号、制造厂等项目统计上报开关事故率、障碍率和责任。运行分析要简明扼要,事故(障碍)记录分析及责任分析按表B1、表B2、表B3的要求填写。B3 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反措、技术改进项目及更换断路器的情况,攻关课题的安排意见和技术管理的重点,以及报请上级解决的问题。 开关的大修计划及完成情况,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B4 开关年事故率、障碍率和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B5 附表说明B5.1 高压开关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 55894规定,事故与障碍应分表填写并在表头注明。B5.2 开关事故(障碍)的统计范围:开关本体、机构及柜体、操作箱,气动机构(包括压缩空气系统)。开关柜体、操作箱端子排以外的控制、保护回路或元件不包括在内,这些回路和元件故障造成的开关未能分、合闸或误分、合闸均不统计为开关拒动、误动,但作为开关合闸能源的操作电源(包括蓄电池、硅整流装置、电容蓄能装置等)故障造成的开关拒动、误动,则应统计并列入电源栏内。B5.3 表B1中“事故(障碍)情况及原因摘要”一栏,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整个事故(障碍)发生的经过、现象、后果和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果开关事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例如造成事故扩大),则应着重将开关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写清,必要时应包括环境条件、运行操作方式以及事故开关的技术状况。事故原因应尽可能查明,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故,须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并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同意后,才能定为“原因不明”。表B1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障碍)记录 填报单位: 年度: 填报日期:序号产品型号及制造厂安装地点投动日期发生时间事故(障碍)情况及原因摘要损失电量事故分类责任分类上次大修日 期 事故及障碍分表填写。B5.4 表B2“事故类型”按事故性质归纳为拒分、拒合、开断与关合、绝缘、误动、载流、外力及其他七类,每类又按事故性质和现象分为若干细目。各单位可按表中事故(障碍)具体情况统计,如有表中未列出的情况,可在每类事故栏“其他”中列出。表B2 高压开关事故(障碍)统计分析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填报日期:事故类型拒 分拒 合事故原因台次产品型号及制造厂机构卡涩部件变形位移损坏分闸铁芯松动卡涩开口销松断脱扣失灵液压机构故障二次接线故障辅助开关故障微动开关故障保险丝断操作电气源故障分闸线圈烧损分闸限流电阻烧坏空气开关触头卡死其他小计机构卡涩部件变形位移损坏合闸铁芯卡涩开关跳跃动触头卡死轴销松断脱扣失灵液压机构故障二次接线故障水平拉杆断灭弧室脱落辅助开关故障微动开关故障合闸线圈烧坏保险丝断合闸接触器故障电源电压过低其他小计事故类型开 断 与 关 合绝 缘误 动事故原因台次产品型号及制造厂开断喷油短路开断电流不足爆炸灭弧室烧损或爆炸容量不足触头烧融关合喷油短路关合时爆炸操动机构故障电源故障缺油烧毁其他小计外绝缘对地闪络击穿内绝缘对地闪络击穿绝缘子闪络爆炸套管污闪炸裂绝缘子运行中断裂电容套管爆炸雷电过电压开关烧毁提升杆闪络TA击穿爆炸TA闪络开关爆炸电容套管击穿相间绝缘闪络击穿其他小计锁扣失灵自分机械原因引起自合调整不当辅助开关故障二次回路故障失压慢分保持阀漏低油压强跳外力其他小计续表事故类型载 流外 力 及 其 他总计台次事故原因台次产 品 型 号及 制 造 厂触头接触不良过热触头烧毁脱落软连接断裂引线过热冒烟其他小计自然灾害小动物短路异物撞击短路电动力损坏部件损坏绝缘子断裂严重漏油漏气无油运行烧毁瓷套爆炸打压频繁其他小计合 计B5.5 事故(障碍)的统计单位为台次。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两台开关发生事故则应统计为两台次。同一台开关在同一次事故中发生了两种或多种事故现象仍应算作一台次统计。例如:液压机构失压后,首先发生了慢分事故并导致灭弧室爆炸,则列入“慢分”细目中,填写1台次。B5.6 拒分、拒合系指开关收到了分、合闸命令后,由于开关本体或机构故障而使分合闸未动作(包括三相、两相或一相)的情况。B5.7 绝缘事故(障碍)指开关高压绝缘部件,如瓷套、灭弧室、绝缘筒等(还包括开关内附电流互感器、均压电容、并联电阻等)发生的闪络、击穿等事故或障碍,二次回路绝缘损坏不包括在内,应另外列出。B5.8 开断与关合事故(障碍)指开关接到分、合闸命令后在开断或关合(包括重合)短路电流和多种操作(如切合空载长线、切合空变、切合电抗器、切合电容器组、切合电动机、切近区故障和并联开断等)过程中发生的灭弧室和触头系统事故(障碍)。例如开断能力不够造成灭弧室爆炸,喷油喷火造成对地、相间闪络,开断性能不良发生操作过电压造成事故(障碍)等,均应列入开断与关合一栏内。B5.9 外力破坏事故(障碍)系指自然灾害(地震、冰雹、台风等)、小动物(如鸟、鼠等)、异常撞击等造成的开关事故和障碍,凡不能列入六种事故(障碍)的,可列为“其他”并注明具体原因。B5.10 只有开关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大于铭牌值或经试验正式核定的实际短路开断电流时,才能把事故列为开断电流不足,并在表B1摘要栏中写明其实际短路开断电流,否则应在摘要中做具体分析。B5.11 表B3事故(障碍)责任分析表中,责任分类系指造成事故(障碍)应负责任的部门或人员,如开关失修造成的事故应列为检修责任,开关性能不良造成的事故应列为制造厂责任。事故的发生涉及一个以上部门时则在表B1中写明各单位应负的责任,而表B3中,有关责任单位均各统计一次。表B3 高压开关事故(障碍)责任分析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填报日期:序号事故(障碍)责任产品型号及制造厂使 用 部 门制 造 厂其 他运行检修试验调度其他制造质量产品设计其他设计基建自然灾害其他合 计 (台次)百分比(%) 注:事故及障碍分表填写。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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