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教育系统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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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红教201159号红安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红安县教育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 知各乡镇中心校、普职高中、县直教育单位、局机关各股室: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特制定红安县教育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红安县教育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当前少数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群众利益、服务中心工作大局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庸懒散问题,实现干部队伍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红安县党政干部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县教育系统副股级以上教育干部,因失职渎职和工作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职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条 对教育干部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与逐级问责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对教育干部的问责采用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三)纪律处分。1、党纪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2、政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四)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五条 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工作中,教育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教育干部应当问责:(一)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浪费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三)违反各类教育政策法规的。第六条 在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重大决策部署中,教育干部或管辖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教育干部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办理上级交办事项,影响县委、县政府或县教育局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二)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得力,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对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弄虚作假,影响政令畅通的;(四)在年终全县教育系统开展的综合考评排位居各系列末位或单项重点工作中考核居末位的。第七条 在软环境建设、推行“五制”工作中,教育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教育干部应当问责:(一)违反单位公开承诺,不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服务承诺,对应办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三)不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收费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四)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学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后果的、教师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其它产品行为的、学校和教师有违规补课行为的,教育干部在工程建设中以权谋私的、安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向家长有“吃拿卡要”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第八条 在转变干部作风工作中,教育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教育干部应当问责:(一)违反禁止党员干部抹牌赌博规定的;(二)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三)用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四)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方法不当,处置不力,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条 在解决群众诉求和为民办事工作中,教育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教育干部应当问责:(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二)落实相关单位共同配合承担的工作时,需与相关部门协商而未主动协商,或被协商但不主动配合,欠拖不决、推诿扯皮的;(三)因对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处置反映情况时,工作推诿敷衍,隐瞒真相歪曲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处理不当,或对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追求虚假政绩的。第十条 在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中,教育干部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教育干部应当问责:(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遵守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导致班子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三)推荐带“病”干部,并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依纪查处的;(四)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因各种原因受到公开曝光、待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五)对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惩处执行不到位的;(六)对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纵容、干扰阻挠办案的。第十一条 对依照其他有关规定需在问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第十二条 教育干部有本办法前述问责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需问责的,由县教育局问责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启动问责程序。(一)上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督办的及县教育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二)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教育局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三)县舆情媒体处置平台、书记县长热线、局长信箱和短信平台移交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县纪委纠风部门、审计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信访、举报调查核实的有过错的责任人;(六)教育局干部政绩考核结果。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县教育局问责领导小组,或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抽调教育局分管领导或相关干部介入调查。被调查的教育干部应当配合调查。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教育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教育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对教育干部须批评教育的,由教育局党组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所作出的问责决定需存档备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单位。对县委垂直管理部门的教育干部须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或须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教育局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六条 对教育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决定的有关文件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布。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责任追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并作出处理。第十八条 对受到组织处理满一年的教育干部,由县教育局跟踪考察,对改正错误、工作积极的教育干部可提出重新使用建议。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党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红安县教育干部问责办法图解2、红安县教育干部问责办法流程图主题词:教育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印发 通知 红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印发共印100份- 8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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