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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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目录第一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一、出让人及承办人二、出让原则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四、申请资格要求五、现场勘察及答疑六、保证金的交纳七、提交申请八、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九、确定出让方式十、交易活动及注意事项(一) 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二) 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十一、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二、保证金的退还十三、交易结果发布十四、重要告知十五、咨询电话附表: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附件1 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附件2 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附件3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监管银行承诺书附件4 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使用承诺第二部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第三部分 示范文本和样张第四部分 附录文件第五部分 “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流程”告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规定,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复合式出让(以下简称“复合式出让”)的出让人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承办(以下简称“承办人”)。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有效申请人”)数确定出让方式。采用有竞价招标(以下简称“招标”)方式出让的,则以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则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要求1、四至范围:四至范围东至路漕河,西至潮乐路,南至芦硕路,北至江山路绿化带(见附图)。2、土地总面积:15807.60平方米,出让面积:15807.60平方米。 3、土地用途:商住。4、容积率:2.0。5、建筑密度: 。6、绿地率:32%,其中集中绿地率:10%。7、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8、住宅中小套型比例: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60.0 %,计 15175.29 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9、交地状况:净地。10、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由受让人自行办理有关搬迁或拆除手续和承担相应费用。11、意向申请人可在http:/网址查阅本地块所在分区单元的主要地质信息和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受让人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与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保护义务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受让人还应根据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判断本地块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灾评”)。需单独进行灾评的,受让人应委托具有灾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灾评,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不需单独进行灾评的,受让人应至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内容,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填写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12、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详见附录文件中“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13、其他要求详见附录文件。四、申请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联合各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且联合申请各方的投资比例均须大于1%。同一名申请人只能进行一次申请(含联合申请)。自然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将被视为同一名申请人。五、现场勘察及答疑意向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地块现场勘察。意向申请人可以就出让文件和出让地块的有关问题,以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的方式向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出咨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咨询单须在2017年4月14日16时前的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下同)提交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5楼)受理窗口;意向竞买人也可在网站土地交易市场频道的地块信息版面或在网站的交易地块信息版面通过“我要咨询”栏进行网上提问。承办人收到提问的时间以系统回复意向竞买人的时间为准。答疑纪要将于2017年4月21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和网站、网站发布。答疑纪要与本出让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保证金的交纳 全额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陆拾伍万元(RMB:55,650,000元)。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02月04日16时30分。保证金交款人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前交纳保证金。联合申请的,可按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交纳保证金,也可以牵头人名义交纳保证金(注:牵头人须为联合申请各方中的一方,下同),但需在联合申请附表中明确。 (一)境内申请人的保证金须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或“银行间大额支付系统”的方式汇入同一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必须在汇款的用途栏中注明地块名称和地块公告号,并请在付款后及时与保证金到账银行联系,以确认到账情况。1、户 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银行账户:3149055512联系人及电话:曹旭晴 8602163213400转1382或63216546吕硕峰 8602163213400转1368或632165462、户 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银行账户:316874联 系 人:陈靖莉、余婉秋联系电话:86021647064893、户 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银行账户:31090700联 系 人:严小芸、唐琳联系电话:8602163299908(或63235473)(二)境外申请人如需以外币交纳保证金的,可向各受理窗口查询外币保证金账户。外汇与人民币的换算,以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三)联合申请的,其境内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一)款交纳保证金,境外申请主体参照本条第(二)款交纳保证金。七、提交补充申请材料(一)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的业务办理时间(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外的工作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30分至16时;下同)已提交申请且在中止期内未申请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人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已签领的交易卡和申请文件收件收据至原受理窗口(具体地址详见出让公告附表,下同)提交补充申请材料。补充申请材料一经提交,申请人即不得退出交易活动,申请人主体亦不得再行变更和调整。(二)补充申请材料包括:1、境内申请人须补充提交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和监管银行承诺书原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2、境外申请人须补充提交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交易资金使用承诺原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注:联合申请的,各方均须按本款第1、2项要求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文件。)(三)成交后需以项目公司(如子公司,下同)进行开发建设的,应符合以下要求:独立申请人,所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100独立出资成立。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联合申请人,所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和比例应与联合申请附表中所注一致,成交后不得进行变更或调整。(四)境外申请人提供上述文件材料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经申请人或其有权受托人确认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五)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充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1、补充申请文件不齐全的,包括有委托情形时委托文件不齐全的。2、提交的补充申请文件与其提交的备核原件不一致或不符合规定的。3、与申请人签定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金融机构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或与被列入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诚信记录负面清单的金融机构属同一总行的。4、与法律法规和本出让文件之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承办人就申请人提交的补充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文件收件收据。补充申请材料一经提交,申请人即不得退出交易活动,申请人主体亦不得再行变更和调整。若本地块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后,已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未在出让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的,或违反附件1第四条第(八)款投标不予接受的,或违反附件1第四条第(九)款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或违反附件1第四条第(十)款第1项投标人私下接触相关人员等的,则该投标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本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后,因无人报价或报价均无效导致本地块最终不成交的,则已获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八、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承办人按照本出让须知资格要求及交易资金来源情况审核结果,对申请人的资格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即为有效申请人,方能参加后续出让活动。 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持交易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7年5月17日起的市场开放时间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设有查询终端的各区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出让须知附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受理窗口查询终端一览表,下同)查询终端上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并打印资格证书或申请人未入围通知书。若经核验,申请人及其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出让文件的规定或要求的,该申请人将被取消投标(或竞买)或中标(或竞得)资格,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违约责任。若无人提交申请或资格审查均不合格,则出让活动终止。九、确定出让方式1、经审查,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申请人数超过三人的,本地块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投标人”。 2、经审查,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申请人数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本地块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有效申请人即为“竞买人”。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将于2017年5月16日在十、交易活动及注意事项(一)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二)挂牌活动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三)本地块的现场竞价均采用书面报价形式。十一、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受让人凭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为境内的应当场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为境外的(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在本地块成交后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确需延期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延期签订出让合同的承诺书。但有附件1第四条第(十一)款或附件2第五条第(六)款情形的,受让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证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否则出让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出让合同。出让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规定与受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同意受让人延期签约的,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与受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境内受让人需以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以受让人身份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出让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境外受让人(包括受让联合体中有境外受让主体的)应当以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本出让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出让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二、保证金的退还保证金按照以下方式无息退还:1、境内之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或未获得相应资格的申请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原途径退还。2、境内之受让人凭有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交纳凭证及填写完整的受让人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3、境外之受让人、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或未获得相应资格的申请人,均按告客户书的规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4、已交纳保证金但未提交申请的意向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向承办人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5、有附件1第四条第(十二)款或附件2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之情形的除外。十三、交易结果发布承办人将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合式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受理窗口和/网站、网站发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合式出让交易结果。十四、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申请一经确认后,即视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答疑纪要及地块现状均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十五、参加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十六、出让人对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享有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十七、咨询电话:8621-58823624;咨询时间:业务办理时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2017年4月11日附表: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78 / 78附表: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出让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日期星期工作内容4/11发布补充公告4/124/134/1416:00提问截止4/15六4/16日4/174/184/194/204/21发布答疑纪要4/22六4/23日4/24开始接受补充提交申请材料4/254/264/274/284/29六劳动节4/30日5/15/25/35/45/55/6六5/7日5/816:00补充提交申请材料截止5/95/105/115/125/13六5/14日5/155/16发布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5/17有效申请人数三人及三人以下的为挂牌出让领取资格证书,挂牌开始有效申请人数超过三人的为有竞价招标出让领取资格证书5/185/195/20六5/21日5/225/235/245/255/26挂牌截止(13:30)投标、开标、评标附件1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一、投标文件投标人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中文书写,投标文件包括光盘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书(原件,按附件1-4填写);联合投标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书。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副联(原件,按附表1-1、1-2填写);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所填正联、副联内容须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内容一致。3、联合申请的,须提供联合申请附表(复印件);4、投标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证明材料中如系提供了经审计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投标人可就该财务报表中认为不便公开且与评标无关的内容提出不予公示的书面申请。该申请应写明相关情况和具体内容,并附在投标文件之后,供评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判确定,具体的内容以专家组确认的为准。纸制投标文件需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装订,内容摘要正联作为插页不装订,具体装订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编制样式要求(详见附件1-1)。纸制投标文件须以专用件袋和贴纸(由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发放)密封,同时密封件袋上须注明拟竞投地块的名称、公告号及投标资格证书编号。投标人须提供装订成册的纸制投标文件1份,同时须随纸质投标文件提供一套光盘文件(包括以PDF格式制作的投标文件三张,光盘文件格式详见附件1-1),光盘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投标文件以备核原件为准,光盘文件应放置于投标文件密封件袋内。上述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自行装入自备的纸箱内,密封后送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投标现场。纸质投标文件中有非原件材料的,投标人需对相关材料盖章确认。(以上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回。)二、招投标程序公证机关对以下“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程公证。(一)投标本次投标活动将于2017年5月26日09时30分至13时30分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举行。标箱从当日09时30分整开始设立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投标程序如下:1、投标开始前,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标箱,由公证处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2、主持人按时宣布投标开始并接受投标。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公证处核验身份后,投标人凭投标资格证书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投标人有有竞价招标活动及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本附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之情形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人应按招标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如需对投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但自我承诺内容不得进行补充说明),须以更新投标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并应在招标出让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通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并将更新后的投标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但原投标文件不予撤回。(二)开标本次招标地块定于2017年5月26日13时30分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出席。开标程序如下:1、主持人按时宣布开标活动开始。2、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3、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4、主持人点算投标文件。5、主持人组织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当众逐一拆封。6、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形成开标记录。7、工作人员向上述投标人收取评标所需备核原件。开标前,到场专家不足5人的,主持人宣布招标程序中止,延期举行开标、评标和定标。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应在重新确定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时间后及时通知投标人。(三)评标评标在开标后进行。 本次评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具体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出让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1-2),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入围竞标人。评标小组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在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澄清或者说明的权利。评标程序如下:1、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定各投标文件的得分。2、评标小组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填发“无效标书评定表”(详见本附件第四条第(九)款内容)。3、工作人员对有效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4、由评标小组先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认投标人的排名顺序。得分有相同者,则按以下优先原则确定排名顺序:先以经济实力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经济实力得分有相同者,则再以项目经验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项目经验得分有相同者,则再以技术资质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若技术资质得分有相同者,则以抽签方式决定其排序。评标小组确定排名顺序前3位的投标人为入围竞标人。5、由评标小组确定并签署评标结果报告。 6、宣布评标结果评标会结束后,主持人根据评标小组出具的无效标书评定表,宣布无效投标文件的评定结果;而后根据评标小组签署的评标结果报告宣布评标结果。7、确定中标候选人及顺位中标候选人及其顺位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但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人。现场竞价由主持人主持,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主持人应按排名顺序高低依次询问入围竞标人是否愿意现场竞价,然后在愿意现场竞价的入围竞标人中,根据其最终报价的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位。应询入围竞标人均不愿现场竞价、或表示愿意现场竞价的入围竞标人在现场竞价时均不出价或报价均无效、或最高有效报价者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以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位。确需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但通过现场竞价后仅能确定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的,可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在剩余入围竞标人中确定第二,第三顺位中标候选人。入围竞标人在现场竞价时的有效报价为其最终报价;否则,本地块的起始价为其最终报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人请入围竞标人换领现场书面报价单。(2)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密封箱,邀请入围竞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密封箱情况后,由公证处加封。(3)主持人宣布书面报价现场竞价规则,同时提醒入围竞标人应按书面报价现场竞价规则认真填写现场书面报价单。(4)主持人宣布起始价,并宣布现场书面报价开始。(5)现场书面报价的起始价为本地块起始价。(6)入围竞标人按书面报价现场竞价规则的规定填写现场书面报价单,密封后投入密封箱内。(7)主持人在本轮现场书面报价截止时宣布现场书面报价截止,当众开启密封箱,逐一拆封所有现场书面报价单,宣读报价及其报价者投标资格编号,并对报价进行排序。8、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名称、顺位、最终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详见本附件第四条第(十八)款的相关规定)将在评标会结束后的3天内在(四)定标经公示无异议的,定标活动将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举行(具体时间详见本次招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即“受让人”)。主持人根据出让人的授权,确定排序最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宣布中标价格。若该中标候选人当场宣布放弃中标资格的,后一顺位的中标候选人即转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中标人本人的最终报价。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的,该地块不成交。凡放弃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均应按照本附件第四条第(十二)款第2项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应按时出席定标活动,因未出席而导致获得中标资格而不能当场签收中标通知书的,应按照本附件第四条第(十二)款第3项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中标结果对出让人、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五)发放和签收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受托人当场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视确认签收。中标通知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中标人应当场签收未中标通知书。三、评标办法1、评分原则:采用“100分制”,由评标小组对所有有效标打分,最小打分单位为1分,评分表详见附件1-2。2、计分办法投标人(包括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联合投标各方,下同)或者投标人的上级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投标人的子公司的业绩可计作评分依据,但相应业绩不可重复计算。其中计算母公司相应业绩时,该母公司的所有子公司相应业绩均可计入。投标人与其子公司、上述母公司与其计入相应业绩的子公司(除投标人以外的以下简称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均可以是多层次的。但每层层次关系均须符合上一级公司对下一级公司的股权比例均大于50%。若为联合投标,联合投标人任意一方投资比例低于30%的,其公司业绩不计入分值。在具体计算时,先对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联合投标的各方分别打分,再按各方投资比例加权平均计分。本地块设立起始价,起始价为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贰拾贰万元(RMB278,220,000元)。3、综合评分项目和权重:综合评分100分(经济实力30分、技术资质20分、项目经验50分)。各分项得分按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1-2)的规定计算。4、综合评分(经济实力、技术资质、项目经验)(1)经济实力:以投标人本人或其母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三年平均值作为经济实力各评分项的计算依据。投标人经济实力各评分项的证明材料应出自同一份财务报表,否则不予计分。若投标人提供其本人财务报表的,且根据相关会计标准投标人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投标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金额作为经济实力各评分项的计算依据。净资产=资产总计期末余额-负债总计期末余额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期初余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余额)/2外汇与人民币的换算,以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2)技术资质 :上一年度信用评级: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母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按规定等级评分。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母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按规定等级评分。近三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母公司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联合发布的2014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2015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2016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测评研究报告(详见附录文件)中的平均排名,按规定等级评分。未参与该排名的境外投标人在该项上的得分,可根据其项目经验中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进行比照,按“大于600万平方米(含)得6分;大于250万平方米(含),小于600万平方米得3分;小于250万平方米不得分”的规则计分。(3)项目经验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符合前述股权比例的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注:“一线城市”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下同。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住宅项目中的比例: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关联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的比例按规定等级评分。本项所述比例=引入第一资质物业管理公司项目数/项目经验第项所列明的已建项目数。注: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为一个项目。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关联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关联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关联方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按规定等级评分。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根据投标人本人或其关联方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按规定等级评分。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上述各项证明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备核的,则对应项得分为0 分。未按相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与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摘要”不符、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则对应项得分为0 分。若评标专家为5 人以上单数的,则在计分时,需将每个评分项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算术平均,然后再将各分项平均得分相加得出总分;若评标专家为5人的,则直接对评标专家的评分进行算术平均算出该份得分。注:得分分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四、注意事项(一)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当以人民币报价。若由境外投资者中标的(包括与境内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和禁止类及房地产业等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应严格遵循项目公司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于房地产领域的,应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2006年第6号令)的有关要求。若境内中标人以非上海市开户银行账户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中标人应当依照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规定(详见本出让文件中所附“异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流程”告知书)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二)投标主体的交易资金来源应符合以下规定:1、投标主体(即申请人或投标人或中标人)的交易资金来源(包括竞买或投标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应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2、投标主体应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具体说明交易资金来源情况,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进一步说明自有资金构成情况,并承诺交易资金来源为合规的自有资金。3、投标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各项资金来源,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用作其参与本地块所属出让公告中其他地块竞买/投标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申报;(2)与参与本地块所属出让公告中所有地块竞买/投标的其他竞买/投标主体申报的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3)与其他已成交地块的交易资金来源全部或部分重复。4、经本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授权,承办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30日。申请人应配合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进行审核,保证审核单位能够接触到与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相关的所有信息,保证审核单位在获取审核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审核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5、投标人现场竞价时的报价不得超过其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否则报价无效。6、地块成交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上海证监局等金融主管部门可对中标人申报的资金来源情况开展核查。7、联合投标主体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为联合投标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中申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之和;联合投标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为联合投标各方在各自提交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申报的自有资金金额之和。8、投标主体申报的自有资金均须通过签订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方式,由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确保在监管期限内自有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否则视为投标主体提供虚假文件。(三)诚信验证的相关规定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交申请时,须确认其不存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并以书面方式承诺。2、在取得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完成处置的,涉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意向投标人可至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各区土地交易受理窗口查询本人是否存在本项所述情形。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应携带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登记证明原件;查询自然人情况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或其关联方(凡与该申请人有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参加本市土地交易活动有违约行为,且根据相关出让须知违约处理办法规定尚在违约处理期内的,其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自违约行为公示之日起,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企业,在违约处理期内灭失、合并、分立或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作出灭失、合并、分立决定的或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得在违约处理期内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4、取得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人(包括联合申请各方)或其关联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违规违约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置且尚在处理期内的,其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自违规违约行为认定之日起,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在处罚期内灭失、合并、分立或股权结构发生改变的,作出灭失、合并、分立决定的或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得在处罚期内参加本地块的出让活动。(四)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规定1、投标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自行参加本次招标出让活动。若需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2、投标人如需撤回授权委托,需提供撤回授权委托的有效文件;如需变更授权委托的,需在撤回原授权委托后再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3、投标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权受托人均未能按时出席,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4、联合申请各方必须委托唯一受托人代为参加招投标活动,如需撤回或变更授权委托,联合申请各方均需按上述办法办理。5、在同一地块的交易活动中:(1)一名自然人不得同时作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投标人的有权受托人。(2)投标人(包括联合投标各方)是自然人的,其本人不得作为其他投标人的有权受托人。(3)投标人(包括联合投标各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作为其他投标人的有权受托人。(五)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口头投标,不允许投标人邮寄投标文件。(六)投标人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投标封面、封条均不得具名落款和盖章,投标文件件袋具名落款均以投标资格证书编号代替。(七)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不予接受: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2、投标文件送达时间(以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实际收到为准)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3、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或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投标人违反须知第四条或本附件第四条第(四)款第5项的相关规定的。(九)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或投标文件及附件中涉及实质性影响出让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无法辨认且造成歧意或影响评标结果的;2、未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在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副联)上抄录投标人声明的;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禁止情况的;4、投标人提供的各份投标文件内容相互不一致,经评标小组询问后评标小组认为仍不能确定的;5、投标人串通或评标小组认定有串通投标嫌疑,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6、投标文件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7、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并通知投标人:1、投标人私下接触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2、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3、予以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份的;4、有效标少于3份的;5、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6、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十一)投标人在参加现场交易活动时,应携带所提交申请材料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受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原件,以备公证处核验。若中标人不能当场提供原件核验的,必须在定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证处提供,否则公证处不出具公证书,承办人有权根据出让人的要求按照本附件第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处理。(十二)违约处理办法1、申请人或投标人有以下相关行为的,视为违约:(1)联合申请人或联合投标人约定以牵头人名义交纳保证金,但非牵头人本人或其关联方另行交纳保证金的;(2)联合申请人或联合投标人约定各方按投资比例分别交纳保证金,但存在以下行为:联合申请各方或联合投标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总额超过应交保证金金额,且超额部分达到或超过1%的误差范围的;联合申请人或联合投标人中有两方及以上的关联方均交纳了保证金的;(3)联合申请人或联合投标人中任意一方的关联方另行提交了申请的(含独立申请及联合申请);(4)申请人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不符合本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5)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住房用地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及其相关附件、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等,或提交材料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的;(6)申请人不配合审核单位对其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的;(7)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未在出让文件规定时间内投标的;(8)投标人因违反本附件第四条第(八)款投标不予接受的;(9)投标人因违反本附件第四条第(九)款,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违反本附件第四条第(十)款第1项私下接触相关人员的;(11)申请人申报的交易资金来源因存在除上述第(4)目至第(6)目以外的原因审核不通过的;(12)申请人违反本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的;(13)申请人存在违反诚信验证相关规定情形的。申请人或投标人有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违约行为的,将无法取得投标资格或被取消投标资格。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有上述第(1)目至第(10)目违约行为的申请人或投标人及其关联方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违约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同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4)违反本出让须知第四条和本附件第四条第(四)款第5项相关规定的,除其中最先申请的投标人外,主持人应取消其余相关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且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同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中标候选人在定标会现场主持人依顺位确定中标人时,明确表示放弃中标资格的,视为违约。违约中标候选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违约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同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因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本地块最终不成交的,该地块再行出让时的成交价低于该违约中标候选人投标价的,还应补足差价。3、中标人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1)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的;(2)中标人放弃、无故逾期或拒绝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3)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包括有违其所作的竞买承诺的相关情形;(4)串通投标的;(5)中标人有本附件第四条第(十二)款第1项第(1)、(2)、(3)、(4)、(5)、(6)、(13)目所述情形的。中标人行为违反相关自我承诺内容,存在上述情形的,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尚未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中标人须以已支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中标人须以不少于本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定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让人有权收回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中标人及与其违约行为相关的关联方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承办人将对上述违约行为上网公示。若该地块再行出让的,再行出让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中标人应当补足差价。4、未中标人在出让活动中有本附件第四条第(十二)款第1项之违约行为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应在未中标通知书中注明违约事项,将其违约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上网公示。(十三)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参照本附件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十四)招标未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十五)出让人认为需要对本出让文件作出补充、修改时,将在投标开始时间15日前在网站和网站发布通知,该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十六)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时,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将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即网站和网站)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后,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相应顺延20个工作日,时间进度安排以补充公告及临港芦潮港社区E0602地块确定出让方式的通知所附的时间进度安排为准。该补充公告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两者有矛盾的,以日期后者为准。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通知终止本次出让活动。(十七)申请人为准备资格申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投标人为准备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为获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十八)信息发布本地块的以下信息将在1、答疑纪要按须知第五条的规定上网公布。2、出让文件有补充、修改时,补充、修改的内容按本附件第四条第(十五)、(十六)款的规定上网公布。3、中标候选人的名称、顺位、最终报价及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将在评标结束后3天内上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但其中中标候选人与他人的合作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中涉及的合作价款,以及经评标专家组确认的经审计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不便公开且与评标无关之内容除外。4、中标结果在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附件1-1招标文件编制样式要求一、编制样式要求提供电子标书三份和纸质标书一份。电子标书和纸质标书的内容须保持一致。(一)电子标书1、文档格式:Adobe Acrobat 9.0版本以下制作的pdf文件。2、存储介质:市场专用的刻录光盘。3、排版格式:(1)标题字体:小二号,黑体;(2)一级标题:三号,黑体,样式为“一、二、三”;(3)二级标题:小三号,仿宋GB2312,样式为“(一)、(二)、(三)”;(4)三级标题:四号,仿宋GB2312,样式为“1、2、3”;(5)四级标题:四号,仿宋GB2312,样式为“(1)、(2)、(3)”;(6)正文:四号,仿宋GB2312,首行缩进2字符,1.5倍行距;(7)图片:按长度方向布置,图中的标识、文字等内容须清晰可见。(二)纸质标书1、纸张:A4规格(210mm297mm)的白色复印或打印纸。2、封面:市场专用的A4白色铜版纸,上附市场专用的磨砂封面胶片。3、封底:同封面。4、装订:沿宽度方向左侧采用维乐订条装订,装订条为市场专用的白色十孔装订条。样式参照附图。二、目录投标文件内容摘要(正联)-作为插页,不装订1、投标书-第 页至第 页2、投标文件内容摘要(副联)-第 页至第 页3、联合申请附表-第 页至第 页4、投标人的近三年经济实力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5、投标人的上一年度信用评级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6、投标人的上一年度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7、投标人的近三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百强平均排名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8、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住宅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9、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已建)住宅项目中引入一级资质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项目占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住宅项目中的比例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10、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全装修住宅总建筑面积排名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11、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及已建)的装配式住宅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12、投标人的近三年在境内“一线城市”及所有境外城市中自行开发(在建已建)的绿色住宅总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13、投标人的近三年自行开发(已建)住宅获得奖项证明材料-第 页至第 页三、索引联合投标的各方出资比例-第 页甲公司(公司名称)出资比例 %乙公司(公司名称)出资比例 %丙公司(公司名称)出资比例 %投标人须使用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时发放的市场专用材质,按上述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否则,应视作无效投标文件。附图:投标文件装订要求示意图附件1-2综合评分表(100分)评分项目及分值评分子项及分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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