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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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前 言51 总则51.1 编制目的51.2 编制依据61.3 工作原则61.4 适用范围71.5 预案体系8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2.1 组织机构82.2 工作机构和职责92.3 组织体系框架102.4 应急联动机制113 预防预警123.1 信息监测和报告123.2 预防预警行动133.3 预警支持系统143.4 预警级别及发布154 应急响应164.1 分级响应程序164.2 信息共享和处理194.3 通信214.4 指挥和协调214.5 紧急处置23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244.7 职工群众的安全防护24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254.9 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264.10 新闻发布274.11 应急结束285 后期处置285.1 善后处置295.2 保价保险305.3 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306 保障措施316.1 通信与信息保障31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316.3 应急队伍保障326.4 交通运输保障326.5 医疗卫生保障336.6 治安保障336.7 物资保障346.8 经费保障346.9 社会动员保障35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36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366.12 监测检查377 宣传、培训、演习377.1 公众信息交流377.2 培训387.3 演习388 附则398.1 预案管理及更新398.2 奖励与惩戒398.3 制定与解释40前 言为有效处置铁路建设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公司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公司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制,明确了公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管理体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演习等方面内容,是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预案。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相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地方(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铁道部安全监督站及公司备案,确保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订完善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通过总体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建立健全公司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切实保障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与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和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规章制度,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预案。1.3 工作原则1.3.1 以人为本,防救结合。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是各参建单位的重要职责,也是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推进和谐铁路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参建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抢险先救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1.3.2 依法规范,明确责任。针对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参建单位、各部门的应急管理行为,明确各参建单位、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职责。1.3.3 集中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标段管理、属地结合”的方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性以及动用的应急资源,实行公司集中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类分级启动应急预案,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1.3.4 强化预警、整合资源,利用科技、提高效率。优化信息资源,建立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通过预测预警、预警化解、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等程序规范运作,提高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各参建单位、各部门要推进“四新”技术与高科技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处置中的运用,在工程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规范化建设。1.3.5 平战结合、全员参与,加强宣传、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公共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训练有素、组织严密的专业应急队伍。各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期间,要加强路地协作,定期举行应急演习演练,通过规范管理,把应急管理与常态管理有机统一,形成单位主导、全员参与、军民结合的良好氛围,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科学化、社会化、全员化。1.4 适用范围本预案及专项预案、综合预案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期间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1.4.1 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4.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1.4.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期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1.4.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4.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1.5 预案体系1.5.1 铁路公司筹备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铁路公司对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整体预案,是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5.2 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道部、建设部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和本预案等,对铁路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机构筹备组是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组织指挥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下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简称筹备组应急办)。2.1.1 筹备组应急办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铁道部等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南昌铁路局报告铁路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决定工程建设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统一领导和全面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并协调地方政府、驻地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共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布置、检查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涉及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奖惩。筹备组应急办主任由公司筹备组常务副组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筹备组主管安全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指挥部指挥长及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担任,日常工作由安质部负责。2.2 工作机构和职责各施工单位是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也是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必须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监管机制、应急处置体制、灾后评估和重建体系,负责各自标段内各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和灾害预防工作,加大对施工安全、防洪防台、地质灾害、食品安全、群殴械斗等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点的监控,特别要加强对隧道施工、火工品、化学物品、桥梁施工、爆炸物品等高危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各施工单位要相应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铁道部、建设部、地方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筹备组应急办的工作指令;根据建设工程和工地实际,提交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组织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组织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灾害信息;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演习、演练。施工单位各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由施工单位在其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在建设期间接受公司、监理单位、铁道部安全质量监督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2.3 组织体系框架2.3.1 筹备组应急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认真开展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集中统一、指挥有力、信息畅通、资源共享。2.3.2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图。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铁道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府地方政府应急办南昌局应急办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府筹备组应急办筹备组应急平台府筹备组信息数据库府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府各施工单位应急指挥部施工单位信息数据库府施工单位应急平台府应急保障部门其他协作部门应急救援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2.4 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预测将要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筹备组应急办应根据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级指示,立即作出应急联动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地方政府、企事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根据应急现场处置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协助应急处置工作。3 预防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3.1.1 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标段内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工作。要利用历史监测资料,通过勘探、检查等手段,发挥先进的科技监测功能,建立完善监测系统,做好信息监测工作。3.1.2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定期监测信息分析制度,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建立信息监测数据库。必要时应邀请专家召开相关会议,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范围、影响和发展趋势,有效减少和遏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并借助计算机等通信通讯网络,及时向筹备组应急办报送检测信息或会议材料。筹备组应急办接到施工单位的监测信息后,经公司分析后上报铁道部、地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3.1.3 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应急指挥部互联互通,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整理、确认和报送工作。对于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监测信息的,依照有关法规、文件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由于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监测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3.1.4 各施工单位通过预测预警系统及监测数据分析预知将要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筹备组应急办和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详细信息,同时做好续报工作。筹备组应急办立即召开会议,分析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向铁道部、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各施工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合理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做好预测预警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工作。3.2.2 筹备组应急办、监理单位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工程施工、重点隐患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在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施工单位须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3.2.3 各参建单位及参建人员等有报警的义务。筹备组应急办鼓励各单位与个人对各类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报警准确、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减少损失的单位及个人,由筹备组应急办予以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0441-50700或50785,市电(传真)0591-87050700或87050785。报警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等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3.2.4 预警信息的处置。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地理位置和事发现场情况。筹备组应急办在获悉报警和预警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处置。3.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所在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队伍,立即实施先期应急抢险和预警化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3.2.6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单位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及时如实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筹备组应急办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通知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指挥、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机具等,加强要害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保卫,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动员后备队伍和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与防范保护措施等。3.3 预警支持系统3.3.1 施工单位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建设部、铁道部规定的工程建设要求,充分应用科技创新,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推进信息化建设化。要加强沟通、协调、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做好预测预警工作。3.3.2 施工单位要按照“立足现有、科技先导”原则,根据工地施工和现场实际,建设好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系统应能够满足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等要求,能够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要求,并实现资源共享及其综合管理使用。3.3.3 施工单位要加强与标段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预测预警系统上通有关规定部门、地方政府、公司,下接现场工地的基础工作,充分发挥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作用,共同做好预测预警系统全方位、多层次整合和对接工作。3.3.4 筹备组、施工单位应急办要提高预测水平和预警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及早提出预防措施或采取应急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突发公共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3.4 预警级别及发布3.4.1 预警级别确定原则。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3.4.2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施工单位按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未列入部门应急预案的偶发事件,按国务院审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部门发布的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相近或相似的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急处置。3.4.3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等。3.4.4 筹备组应急办在获悉预警信息后,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通讯、警报、宣传、通知等有效办法方式,对全线范围内发出针对性预警通告,迅速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信息应在1h内通过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号)和特急纸质件文本等多种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施工单位接到信息后,要按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作出应急响应,有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到位,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3.4.5 施工单位在获悉预警信息后,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通讯、警报、宣传、通知等有效办法方式,对标段范围内发出针对性预警通告,迅速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通过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号)和特急纸质件文本等多种形式,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同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有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到位,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紧急疏散或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3.4.6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标段范围以外的,施工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筹备组应急办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间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工作。3.4.7 对可能在国内、国际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及时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预警级别变更。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程序4.1.1 分级相应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四个级别:4.1.1.1 级响应。发生在全线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扩散态势,超出公司联合应急能力或地方政府应急能力,需要上一级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地方政府启动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启动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4.1.1.2 级响应。发生标段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全线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总承包单位应急能力,需要公司或市级地方政府应急办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公司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地方政府启动级响应的,或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4.1.1.3 级响应。发生单位工程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标段扩散的态势,超出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应急能力,需要公司或县级地方政府应急办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总承包单位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筹备组应急办认为有必要启动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4.1.1.4 级响应。发生在单位工程区域范围内,承包单位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承包单位可以有效处置的。4.1.2 响应程序4.1.2.1 级响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级响应的,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筹备组应急办、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筹备组应急办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在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筹备组应急办应会同事发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果断有效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需要启动地方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总体预案的,由筹备组应急办将现场情况上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后确定。4.1.2.2 级响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级响应的,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筹备组应急办应会同事发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报告。情况严重的,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需要扩大应急,筹备组应急办应将现场情况上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后确定。接到扩大应急请求时,各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1.2.3 级响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级响应的,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情况严重的,事发单位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公司请求扩大应急。接到扩大应急请求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1.2.4 级响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级响应的,事发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筹备组应急办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4.1.4 事发单位要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就地设立现场指示路牌等明显标志,便于应急队伍准确快速通行,并不间断地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现场事态发展情况。4.1.5 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按公司应急预案的标准确定;国务院专项预案或国家部门预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列入的偶发事件,按公司近似或相似的应急预案标准确定。4.2 信息共享和处理4.2.1 筹备组应急办应建立快速、高效的指挥平台,利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数据库,借助电子网络和高新技术对现场进行监控,加强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实现多媒体声像图文信息的实时双向传递,有效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4.2.2 信息内容4.2.2.1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4.2.2.2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简要过程,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以及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4.2.2.3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2.2.4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采取的措施情况;4.2.2.5 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4.2.2.6 对突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还须按照附表上报有关信息。4.2.3 信息处理。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公司和地方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h,同时不间断地报告处置事件现场的进展情况。接到事发单位上报重大、特别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筹备组应急办在2h内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4.2.4 巨灾信息管理。对可能造成巨灾损失的预警信息,筹备组应急办接到施工单位紧急报告后,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上报,以便统一指挥,迅速制定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时,筹备组应急办应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上报,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善后处理工作。4.3 通信4.3.1 筹备组、施工单位应急办应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明确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包括驻地、联系电话等。施工单位应急机构或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上报筹备组应急办备案。4.3.2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利用既有通信系统和网络系统,与现场指挥部保持热线联系,动态掌握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直至事件处置结束。4.3.3 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现场指挥部设置临时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利用无线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加强对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现场需要供电系统和通信系统支持的,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与地方政府积极联系并加强管理,确保通信畅通。4.4 指挥和协调4.4.1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经确认后,筹备组应急办按照分级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单位以最快速度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认为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其协调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4.4.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筹备组应急办保持与现场指挥部联系,通过应急指挥平台,根据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情况,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适时调动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主要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稳定工作;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4.4.3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合理分工,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完成现场的抢险救助、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卫生防疫、损失评估、新闻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筹备组应急办。需要地方政府、企事业和驻地部队支援的,筹备组应急办和现场指挥部全力协调联系。4.4.4 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决策机制,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筹备组应急办根据现场情况召开会议,在综合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及时修订、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应急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经验教训总结,并形成损失评估报告。4.5 紧急处置4.5.1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筹备组应急办根据预警级别和公共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在确定响应级别后,会同事发单位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调动应急资源,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部门提供有力支撑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顺利进行。4.5.2 基本应急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出应急响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筹备组应急办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赶赴现场与事发单位联合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统筹调动应急资源和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处置。4.5.3 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出现难以控制,或呈扩大、发展趋势时,筹备组和事发单位应急办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应及时上报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高响应级别或采取特别处置措施,协调社会应急力量或请求驻地部队进行应急处置。4.5.4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公司应急指挥平台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应急队伍按照已定的分工协作和处置程序,有秩序进入抢救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所需的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保障部门按照要求调集到位并集中管理,结合处置进展适时补充和更换。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6.1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保障部门应根据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调集应急处置防护装备和设施,在进入事件现场向应急救援人员发放,并根据应急处置进展和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换。4.6.2 应急救援人员按照已定的分工协作和处置程序进入事件现场后,在负责人员的指挥下,穿戴好防护装备和用品,按照规定设置好安全防护,再进行应急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救援人员应相互提醒、监督和复查。4.6.3 应急处置结束,负责人在确认所有救援人员安全撤出后,再行撤除安全防护。4.6.4 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救援的,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加强协调,请求地方或部队支援。4.7 职工群众的安全防护4.7.1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原则,根据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及衍生的范围、事件的性质等,在实施事件影响范围内职工群众的疏散、撤离前,由应急人员进入应急现场,划定安全防护距离和临时避难区域,同时确定需要疏散、撤离的人员、财产数量,报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接到信息后,立即报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急管理机构。4.7.2 在实施事件影响范围内职工群众疏散、撤离前和实施疏散、撤离过程中,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根据确定的人数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保障部门调集防护用品、生活用品和生活设施,以满足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地方政府和医疗卫生部门进入事件现场,控制事件现场疫情疫病的发生和衍生。同时协调供电、通讯等部门进入事件现场,搭建临时通讯、通信、用电设施,便于动态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4.7.3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内职工群众的疏散及撤离的方式、路线及临时避难场所。职工群众疏散、撤离时需要的防护用品、需要临时搭建避难场所的以及避难场所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设施,由保障部门负责在实施职工群众的疏散、撤离前完成。临时避难场所的医疗救助、疫情疫病控制,由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与地方政府和医疗卫生部门协调解决。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事发单位是应急处置的主体,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超出事发单位的应急能力,需要地方政府、企事业、驻地部队等援助时,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4.8.1 确认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影响范围;事发单位的应急处置力量、救援设备等。4.8.2 在分析现场处置进展基础上,综合专家意见和建议,向南昌铁路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交援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及影响范围;目前事发单位组织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进展情况;需要地方援助的专业系统、部门及人员组织;其他援助人员数量;援助人员对接和进入事发现场程序等。4.8.3 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加强与南昌铁路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联系,在征得同意后,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援助人员的纠集、交接,并引导进入事发现场救援等工作。4.9 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4.9.1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督促所属单位进行调查分析,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事件的检测和后果评估工作,包括事件的起因、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及范围等。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及时将调查资料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4.9.2 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与事发单位应在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调查分析,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事件的检测和后果评估工作。4.9.3 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督促事发单位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应急处置结束规定的时间内,将总结报告报送铁道部应急管理机构。4.9.4 每年1月底,施工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筹备组应急办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汇报。通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检测与评估,为事后恢复、灾后重建提供依据,也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提供警示和处置经验。4.10 新闻发布4.10.1 为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筹备组应急办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0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号)有关规定,按照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及报道管理工作,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4.10.2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应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原则,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维护社会稳定。4.10.3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与报道,由筹备组应急办负责协调把关。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的新闻发布与报道,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对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同时由筹备组应急办将有关资料报送南昌铁路局、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定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4.10.4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站等,正面引导,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发布,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澄清事实,消除疑虑。4.11 应急结束4.11.1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结束,事件影响得到初步控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任无危害和风险,筹备组应急办联合事发单位、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4.11.2 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被有效控制或危险源清除后,由现场指挥部向筹备组应急办报告,筹备组应急办提请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4.11.3 宣布应急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恢复事发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应急活动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应协助、督促事发单位尽快做好伤亡人数与财产损失情况统计上报。同时,事发单位应组织力量开展灾后抢救自救,尽可能扶助、安置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工程建设、群众职工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5.1.1 事发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5.1.2 事发单位迅速开展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为受灾群众尽快进入正常生活提供援助。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由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联系地方政府加以协调,并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5.1.3 筹备组应急办协调事发单位对征用物资补偿、恢复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督促事发单位及时按照规定,向征用的劳务进行补偿,按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对不能按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因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群众职工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及时予以补偿。5.1.4 重大和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期处置,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以专项报告向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请示。5.2 保价保险5.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筹备组应急办、事发单位应及时通知保险机构组织人员尽早介入调查,了解并掌握受灾人员参加保险的险种、类别,并督促保险机构及时按约理赔。5.2.2 参加应急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筹备组应急办应督促事发单位根据需要为其办理相应的保险。5.2.3 事发单位应联系并配合保险机构,为参加灾后重建的人员及相关设备办理相应的保险。5.3 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5.3.1 应急处置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5.3.2 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筹备组应急办与事发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决定,在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调查报告报送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5.3.3 应急处置结束后,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应急时间的全过程处置情况及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报告。5.3.4 筹备组应急办、监理单位应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预测预警、应急准备等工作等进行检查和指导,提出建设性改进、补充意见,切实加强施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1.1 筹备组应急办与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物资动态数据库、应急专家数据库、抢险救灾队伍数据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6.1.2 筹备组应急办与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通信通讯网络,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6.1.3 筹备组应急办与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利用科技进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6.2.1 筹备组应急办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应急救援业务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6.2.2 筹备组应急办与施工单位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应急处置时可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需要,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交通工具、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6.2.3 筹备组应急办与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重点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明确应急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并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指挥调度准确、可靠。6.3 应急队伍保障6.3.1 事发单位是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队伍,应按照职责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6.3.2 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驻地部队等单位与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应急处置时公安、医疗、防汛、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及时赶赴应急现场进行抢险救援。6.3.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城镇、公益团体等社会救援力量,减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6.3.4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6.4 交通运输保障6.4.1 施工单位对标段内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要实施动态管理。6.4.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筹备组应急办应会同事发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并落实。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援的,由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协调,确保应急救援通道快速顺畅。6.4.3 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建立交通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保证抢险救援车辆免费及时通过。6.4.4 对事件毁坏的公路、轻轨、便道等交通设施,筹备组应急办会同事发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恢复,确保交通畅通。6.5 医疗卫生保障6.5.1参建单位应取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了解并掌握标段范围及周边地区的医疗急救资源状况,并在专业的医疗机构的指导下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6.5.2 事发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医疗系统,做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救护。6.5.3 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6.5.4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配合地方做好以下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医疗救护队伍进入现场救治伤员,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相关部门检查、监测灾区食品、空气、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实施消毒并提供防护和卫生知识宣传咨询等;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6.5.5 配合地方医疗系统做好应急处置后的医疗卫生保障。6.6 治安保障6.6.1 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单位应组织力量负责临时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现场秩序。6.6.2 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由其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在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6.6.3 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6.6.4 筹备组应急办和事发单位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件现场及周边社会稳定。6.7 物资保障6.7.1 筹备组应急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6.7.2 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施工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的基本生活用品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库存情况,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紧急时上报筹备组应急办,在地方政府政府的指挥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6.7.3 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掌握标段和周边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6.8 经费保障6.8.1 施工单位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照适当比例统筹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并优先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支出。6.8.2 施工单位应加强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抗灾救灾经费必须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筹备组应急办、监理单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6.8.3 施工单位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指挥系统的建设等所需经费应编列入资金预算,报筹备组应急办备案,由施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该经费的管理与使用。6.8.4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和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6.8.5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并及时支付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6.9 社会动员保障6.9.1 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驻地部队等方面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增强社会整体抗灾能力。6.9.2 在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要视其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在地方政府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动员,采取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应急措施。6.9.3 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单位处置能力,需要在事件影响范围以外进行紧急社会动员时,由筹备组应急办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出报告,经核准后实施。6.9.4 社会动员力量进入应急现场时,事发单位应配合做好引导和安全防护教育。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6.10.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筹备组应急办、事发单位应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作下,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在事发附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空地等设施,临时设置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设立明显的标志,保证及时安置和疏散避难人员。6.10.2 在避难所设立后,筹备组应急办、事发单位应及时组织生活物资,为避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6.11.1 筹备组应急办应会同施工单位按照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同类型应急处置需要,分别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保持联系通畅,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及时的技术支持。6.11.2 筹备组应急办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机理、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升预警化解、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的能力,并加强应急处置技术储备。6.12 监测检查6.12.1 施工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6.12.2 筹备组应急办、监理单位应在日常检查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有关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挪用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的,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7 宣传、培训、演习7.1 公众信息交流7.1.1 筹备组应急办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应急手册,通过宣传栏、画册、刊物、互联网等媒体或手段,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7.1.2施工单位应负责组织标段人员进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性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的知识和技能教育。7.1.3 筹备组应急办应通过互联网专网,向施工单位公布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跟踪、更新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根据需要开展与施工单位对接的对突发公共事件远程教育。7.2 培训7.2.1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应急技能和处应急置能力。7.2.2 筹备组应急办结合工程建设,以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主要内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应急水平和能力。7.3 演习7.3.1 施工单位在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的基础上,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标段范围内的施工人员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建立一支业务精干、应急处置经验丰富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7.3.2 筹备组应急办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习,使应急队伍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相关应急技能。通过应急演习,落实岗位责任,检验应急队伍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工地现场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7.3.3 施工单位组织演练或训练时,要做好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的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的岗位与职责,配合与协调,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完善应急预案。8 附则8.1 预案管理及更新8.1.1 各施工单位要依照公司预案,结合标段实际及地方应急预案情况,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并报筹备组应急办备案。施工单位每年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现场实际修订完善总体应急预案。8.1.2 筹备组应急办每年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筹备组应急办、监理单位要定期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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