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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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一开班致辞发行部副主任刘春旭时间:2012年4月2324日 地点:北京一、发行监管工作总结(一)去年下半年以来,强化信息披露、淡化盈利能力的判断1.、审核实践中,审核重点从关注盈利能力和募投项目可行性过渡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加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强调财务信息真实性、完备性,投资价值判断则交给投资者(二)特别加强对于公司治理的关注。现有制度基础上,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治理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要求。旨在通过发行上市,推动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三)对招股书去广告化工作进行全面推进和落实。(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基本结束,目前在做文件完善和调整(五)着力提高审核透明度。通过提前预披露时间,大大加强了市场的监督力度和作用。通过预披露,核心是希望进一步提高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六)再融资审核有相应的改革措施。公司债加大了审核力度,提高了审核效率,一个月左右即可审核完毕,重股轻债的现象有所缓解。二、下一步改革措施(一)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措施,强化信息披露。今年将修订首发管理办法,淡化持续盈利能力、募投投项目可行性的实质性判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二)财务信息披露的完备情况,对粉饰业绩的行为要加强核查并披露。关注利用合理合规的方式粉饰经营业绩的行为,如降低职工工资水平等行为。(三)今年将着力审核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相关信息披露。(四)继续强化分红回报的筹划和信息披露的相关内。(五)公司债试点办法已经启动了修改,再融资办法修改已开始,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放松行政管制。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的情况 4月2日18日,已搜集整理2000多份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这次改革,后续培训会有专门的指导意见。1、本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旨:围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淡化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调动各类参与主体归位,促进良性发展。2、业界对地25%的行业市盈率,理解上不甚准确。25%不是天花板的概念,主旨是希望偏高的价格要有更多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避免投资人定价偏差。四、保荐制度执行情况(一)截至目前74家保荐机构,2132名保代,1228名准保代。(二)强化完善保荐机构内控制度,下一步会结合保荐办法的修改,增添保荐机构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三)保荐制度监管力度不断加强1、首发环节设立问核制度,保荐监管前移。有超过10%的项目发现尽职调查存在不尽职的情况,从而起到了加强监管的作用,后续将继续完善。2、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丰富监管手段。取消资格2人,暂不受理4人,约20多单项目在日常审核中存在问题,但够不上保荐办法的监管措施,为及时提醒,采取约谈方式或给予提示函或请保荐机构内部进行问责等方式。(四)存在的突出问题:1、内控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距2、保代不尽责,关风险提示披露不到位,闯关心态突出(五)建议:1、围绕发行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监管思路的不断完善和调整,需要在招股书中充分体现,有一定区别度。包括招股书内容、结构的安排上;风险因素披露的针对性;招股书要浅白、直白、通俗易懂2、强化保荐机构内控制度,增强内控人员的配备力量,改变风险控制原则让位于商业利益原则的现状;3、辅导的监管工作有新的设想:要求在辅导工作中,将提高发行人相关人员风险意识教育放在第一位,入场时即有书面风险提示(如发行人不如实全面提供相关情况,将可能承担的责任,直至构成犯罪);4)扭转重保荐轻承销的现状。进一步强化多方利益平衡的机制,不要仅关注发行人的利益,也要关注投资者利益。2012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二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发行监管部三处 李洪涛 副处长时间:2012年4月2324日 地点:北京一、债券市场现状 (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融资结构失衡1.直接融资规模小于间接融资2011年度,银行人民币贷款新增7.47万亿,人民币贷款余额达54.79万亿元,。2011年底A股市值为21.38万亿元,2011年资本市场融资额6791亿元。2. 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信用债占比较小2011年底,债券市场余额21.35万亿,信用债占比不到20%(企业债1.68万亿,公司债0.4万亿,短融0.5万亿,中票1.97万亿,共约4.5万亿) 政府债券7.38万亿,央行票据2.13万亿,政策性银行债6.48万亿。3. 上市公司融资债券融资小于股票融资2011年证监会核准1704亿公司债,股票融资5087亿元。(二)债券市场监管与规则的不统一,商业银行持债为主1.规则的不统一,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部门监管债券发行人的资信信息、偿债能力与保障机制不完整。资产重复担保、评级的随意性等问题突出。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难以依法合规处理,风险较大。2.债券持有人以商业银行为主,风险未从银行分散出去2011年6月末,商业银行持有全部债券余额的64.53%,持有短融余额的50.84%,中票余额的62.49%,企业债余额的32.44%。3. 多头管理和市场分割,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三类信用债券产品性质雷同,发行人经常重叠,但缺乏统一监管表尊,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三)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监管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目前银、证、保均有自己认定的评级机构,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的监管规则尚未建立,不利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四)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债券市场目前债券契约效力不足,对于违约事件和救济方法,现行法律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未来违约责任和救济方法可能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相关司法程序不完善。二、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意义(一)宏观上1.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是化解银行信贷居高不下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3.是有效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的需要,有利于引导间接融资想直接融资分流,服务于实体经济4.有利于形成完整真是的收益率曲线,推动信贷利率的市场化5.是转变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以股权融资为主的必要要求股权融资(亿元)债券融资(亿元)2009年4146(87%)638(13%)2010年10088(94%)603(6%)2011年6791(85%)1172(15%)(二)微观上1.改善企业资本财务结构2.维护股东利益3.促进企业经营4.提升企业价值三、大力发展公司债的举措(一)国家十二五规划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质,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完善债券发行管理体质,目前要在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落实监管责任2.加强债券市场基础性建设,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准入和监管标准,建立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三)资本市场十二五规划债券市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到与完善股票市场体系并重的位置(四)证监会会2012年债券工作任务1.深入推进债券发行监管改革,显著增加债券融资规模2.研究推动非上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中小企业服务(五) 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1.建立独立于股权融资的债券审核流程2.建立公司债专岗审核3.制定专组发审委员会负责债券审核工作4.分类简化审核程序的具体安排达到评级AAA 或 净资产100亿元 或 期限短于3年评级AA 或 定向发行的其中一种情况可以更为便捷。(六)优化外部征询意见流程1.证监会外部的征询意见。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将不再就产业政策征求发改委意见2.证监会内部的征询意见。 上市部已不对公司债券出具日常监管函四、当前公司债券发行情况(一)上市公司重股轻债观念逐渐改变1.截至2011年底,全年深沪交易所共发行公司债83期,发行总额1291.2亿元,比2010年翻了一番2.截至2012年3月底,在审企业共15家,计划发行总额298.9亿元3.已过会尚未发行企业36家,计划发行总额605.8亿元4.共有43家上市公司披露有关发行公司债的董事会预案,预计发行总额887亿元。(二)2011年公司债市场的三个特点1.审核效率明显提高。平均审核周期已缩短至1个半月左右,为现有几个债券市场最短;2.与同期中期票据的利率相比,上半年绝大多数公司债的利率已具备一定的成本优势,全年无明显差异3.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超过95%的公司债有包括基金、保险公司和券商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商业银行也开始进入交易所市场(三)2011年否决案例分析1.2011年共否决5家上市公司公司债,否决的原因为:1)报告期财务状况差,为了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发行债券将增加申请人的财务费用,未来偿债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申请文件存在重大遗漏、,例如,控股股东为A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担保人无对外担保3)担保人担保能力问题。例如,担保人为控股型公司,2010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09医院,2011年一季度仅为-0.22亿元,担保人能否履行担保责任将取决于子公司未来的盈利及分红情况。五、公司债发行监管(一)监管理念1.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如无需保代签字、储架发行等2.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用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机制。3.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功能,避免由政府承担解决偿债问题的责任。如ST海龙债最终由政府承担。(二)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1.公司债发行不强制要求担保;2.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3.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4.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发行人获得核准后可在两年内分期发行完毕,但首期发行不能低于发行总额的50%。(三)公司债的审核程序与股票相比简化,受理初审后发审会核准(四)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风险的差异1. 在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下,债券更侧重于发行人特定阶段的偿付能力,而股票则侧重于发行人未来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2.债券最大风险为偿付风险(主要看现金存量和可预期的经营性现金流)3. 考虑其偿债计划和其他保障措施是否有效可行;信用增级是否安全;特定违约处置条款是否存法律效益并具可操作性;持续信用评级是否及时有效;债权受托管理人能否行使职能等。(五)债券与股票监管审核重点不同1.股票发行审核的是发行人,监管重点是关注公司的资质、持续经营能力和成长空间,对未来盈利预测、同业竞争、公司治理等指标需要重点关注;2.债券更侧重于产品本身,监管重点是产品设计和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发行主体未来的报表盈利情况关联不大,即使企业未来亏损,但剔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或有费用和损失等因素,公司仍可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可以按期兑付。(六)信息披露重点不同1.股票信息披露需要重点披露公司股东和高管变动情况、经营能力和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在财务指标上侧重于权责发生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合理披露或有收益、或有损失;2. 债券信息披露重点是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如短期偿债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长期偿债指标(资产负债率、资本负债率、利息现金保障倍数、债务本息偿付比率),担保人财务状况等。(七)公司债审核重点1.主体信用等级和债项评级的合理性2 充分关注可预期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但主体和债项可分离3.持续跟踪评级和违约风险防范4.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措施5.偿债计划及其保障措施。(七)审核中需明确的问题1. 财务指标的适用解释1)年均可分配利润 指 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累计公司债券余额 指 公开发行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不包括短融,中票(债务融资工具,实质是公司债券,从法律体系上看不是公司债券,是比较特殊的金融产品)3)净资产额和最近一期 指 最近一期公告的信息披露的财务数据2.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的问题 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为负可以发行公司债,但最近三年必须盈利。3. B股发债问题 可以4 控股股东担保问题 实质上是无必要,但现实操作中必要,主要是为了以扩大投资群体。但如控股股东仅是控股型,且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分红,则不宜增信。六、债券市场的改革方向1.推进五统一,即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制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统一2. 加强债券市场基础性建设,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3.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养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几只、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4.进一步放松行政监管,加强市场约束,资本约束和信用约束机制。5.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责权利,加强中介机构的违法处罚力度6.鼓励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7.创新发行模式,推出非公开发债2012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三IPO审核的相关问题杨文辉时间:2012年4月23日 地点:北京一、主要法律依据l 证券法l 公司法l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l 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编报规则l 法律适用意见l 合法合规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二、基本发行条件1、主体资格l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和合法存续l 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l 注册资本:足额缴纳l 主要资产:产权清晰、财产权转移手续l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l 主要业务与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连续性、稳定性、可比性l 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2、独立性l 业务体系:完整l 经营能力:独立l 具体要求: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l 不存在其他缺陷l 时间要求:报告期,还是申报时点3、规范运行l 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基本要求l 董监高:了解发行上市法律法规,知悉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任职资格l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l 生产经营:守法、合规、诚信l 对外担保:基本制度、违规担保l 资金管理:基本制度、资金占用4、财务与会计(略)5、募集资金运用l 使用方向:明确、主要业务l 发行规模:合理、匹配l 投资项目:审慎决策、合法合规l 项目前景:盈利能力、风险防范、使用效益l 资金存放:专项存储三、发行程序l 内部决策:董事会、股东会l 申报l 发行部审核l 发审委审核l 核准四、信息披露(注:杨文辉从此处开始讲,之前讲义内容未讲)(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1、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2、弱化行政审批、淡化监管机构的判断3、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其中:资本约束 体现在股东的约束,尤其是中小流通股东;市场约束体现在中介机构,价格约束、声誉约束等;诚信约束,诚信污点会影响执业。4、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5.、推动发行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的责任。6、透明度、效率 (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1.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间或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及时须着重强调,过往未及时更新招股书的现象较普遍2.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3.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分: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提倡有条件的律所撰写招股书会计师:(略)其他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矿业评估机构(略)(四)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2.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应披露公司是否有专项制度、专项人员安排定期对公司治理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应为基本制度),并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3.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4. 公司治理的评估最新反馈意见都会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结果、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改进效果 杨文辉处长特别强调监事的选择要注重独立性问题,董事、高管不适合担任监事。此外目前监事和成员多来源于家族成员亦不符合独立性要求。(五)风险因素目前风险因素在针对性、量化分析、个性化和重大提示方面均未到位,目前正在着手修改招股书披露准则。1. 结合实际、具体描述需要对发行人、市场、行业有充分的了解才可能对风险因素撰写到位。风险因素一方面反映中介机构的质量,也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依据。保荐办法里业绩变脸,除勤勉尽责之外,充分揭露风险就是证据之一。2. 充分准确现在的招股书大多存在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感觉,提示不到位。如某中小板企业上市8天就公告预亏,说明招股书对风险披露不够充分和到位。对于季节性波动明显的公司,要充分提示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等3.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4.重要性原则排序5.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六)诉讼与仲裁1、发现问题的企业不少,主要体现在:1)隐瞒 2)诉讼披露不到位,举报信爆出,虽然该诉讼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需要重新履行程序,如上发审会,影响审核节奏;3)虽然未发生诉讼仲裁,但可能与竞争方的争议纠纷披露过于绝对,引起公众合法合规性的质疑,有一案例目前尚未处理完毕。针对诉讼与仲裁问题,尽调有一定难度。首先是要求发行人如实陈述,其次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2、对于诉讼仲裁披露标准:较大和重大的判断标准难以界定,除非确实很小,如合同购销纠纷,可不予披露,但不能仅以金额判断,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 发行人:较大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正常是查报告期,但美国则是查10年以上,这是诚信的污点。诉讼仲裁、处罚不以报告期为限,报告期仅是基本的底线(七)商标与专利1. 重要性原则商标与专利要区分核心的、防御性的和基本不用的。重点披露核心产品使用的商标和专利,对于防御性和基本不用的商标是否需要完整披露可以考虑。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必须详尽披露。此外,发行人使用的专利并不限于发行人拥有的,还有他人许可使用的,也必须调查清楚相关专利的使用状况。3.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应到商标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核查相关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4.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可提前在招股书中将风险披露,即面临诉讼风险,从而免责。如乔丹案例。(八)数据引用1.充分、客观。避免用唯一、第一等字眼。过去是唯一,并不代表未来。此外,所获奖项也要有选择重点披露,包括董监高获得的有关奖项。2.权威、公开3.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即可。4.定性数据(九)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前不久因为该问题而否决两个案例。1.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会计准则对于关联关系的确定,公司法第217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因此,根据公司法,除股权外,利益输送亦可界定为关联关系,应从严要求,从多个角度、多个规则考虑确定关联关系。有些情况即便按照某些规则不属于关联方,但也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2.真实、充分、全面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注是否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报表。如上市前,效益不佳将其非关联化,未纳入整体上市范畴。上市之后,效益改善,通过定向增发将其收购。该等行为有粉饰报表之嫌。(十)历史沿革目前历史股权沿革披露太繁琐。股权的历史沿革对投资者并不十分重要,其只关心当前股权是否清晰稳定、实际控制人是谁等,而非历史上的。但对于业务的历史沿革则需要更多的信息,有利于其判断。因此今后历史沿革披露可相对简化,重在报告期内。同时加强对业务沿革的披露,撰写招股书时把业务怎么发展的梳理清楚,例如涉及转型、转行、收购别人、从无到有发展等情况。(十一)同行业比较目前的披露现状是比较不全面,选择性比较较为明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样本)。建议在招股书中披露选择比较对象的标准,要力争全面,对于未纳入比较范围的要进行说明。无同行业可比的,不需要比较,说明即可,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十二)前瞻性信息鉴于未来资本投入、效益目标等前瞻性信息对投资者判断尤为重要,建议适当性披露,鼓励披露,但要充分提示投资者该等信息都是预测信息。现在普遍存在怕承担责任而采取不披露的状况。(十三)募投项目境外募投项目的披露相对简单,未来国内可能会与境外适当靠拢。目前,国内招股书披露的募投效益预测往往有误导性陈述,必须实事求是。(十四)突击入股不要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要充分披露,不要因为小股东的入股影响企业上市(十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建议在发行保荐书中详细披露,包括与发行人股东的关系(包括业务关系),不要让人质疑。(十六)招股说明书摘要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版面,但现在往往是超过2个版面。今后仍将限制在1个版面,字体增大,以满足散户投资者的需求,并建议参照年报摘要要求。五、其他问题(一)整体上市目前仍鼓励整体上市。在同一运行主体内的资产尽量整体上市。1、同业竞争并不是绝对不行,对于某些大的集团,有少量因政策限制导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但不能以重要性原则规避该问题,也不能为了满足发行条件做形式上的完善(如关联方非关联化等)。对于同业的判断,可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供应商、客户、商标之间的关系,做一个专业判断。2、关联交易首先是充分披露,其次是定价机制。3、资产完整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关联业务的处理(2011年保代培训的原则要求:(1)直系亲属需要整合;(2)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尽量整合,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3)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5、主要股东:独立性重大不利影响(2011年培训内容:(1)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也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注该类股东对发行人的重要影响;(2)以股权结构的状态判断哪些是主要股东;(3)经营上的影响。)(二)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1、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2、集体企业转让: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3、个人股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4、突击入股: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三)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原则:资产业务来自上市公司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1、发行人:资产、业务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2、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要求,是否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4、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2012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IPO财务信息质量发行部二处 常军胜时间:2012年4月24日 地点:北京一、2006年度以来各年度审核整体状况基本是有三分之一的企业是白审的。年度通过否决撤回小计审核通过率2006年62113811155.86%2007117382217766.10%200896203715362.75%2009169286426164.75%2010343624745275.88%2011264728442062.86%合计1051231292157466.77%2006年以来231家公司被发审委否决,涉及财务审核的约占一半。1、公司财务数据异常,且招股书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约50家公司)。表现在: 公司盈利能力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或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不一致;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不合理; 公司报告期存货大幅增加,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盈利质量较差,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净利润等。2、续盈利能力查表现在: 公司业务模式不成熟; 主要产品销售收入下滑; 行业政策环境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核心技术及对外销售存在依赖,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等。3、2006年以来保荐机构申请撤回的292家,超过发审委否决数量。企业撤回,多数是因为业绩大幅下滑,也有部分是无法回答我部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质疑。说明保荐机构在第一次把关时不够严格。常军胜还提到,在审核中不担心业绩波动的公司,反而是非常担心报告期内高成长的公司。基本没有因盈利能力较低被否的,财务数据一定要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要过于包装成长性。现在舆论媒体监督力量非常强。某公司二次申报时将过去隐瞒披露的予以补充披露,舆论监督该公司前后披露不一致,存在造假行为,导致其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二、进一步提高透明度,约束市场参与主体行为1.IPO财务审核的目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是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让投资者看到公司真实可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保荐机构的职责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判断自主投资。满足投资者不同层次的需求。2. 进一步提高审核流程及审核标准的透明度2月1日,首次全面披露内部审核流程,并公布了在审公司名单,市场反映良好。我们将初审会意见及关注事项告知发行人,公开了发审委否决原因。3.进一步提高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透明度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尽早将发行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月1日,我们将预先披露时间提前到审核意见落实完毕,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实现一受理就披露,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招股书是法律文件,要严谨、风险要充分揭示,以避免以后可能的媒体质疑等。不会因为一个企业有风险而否决。要摈弃过去将材料报进去边审核边修改的心理。4.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现行招股书准则侧重对历史信息的披露,对投资者关心的分红政策、薪酬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内控制度披露不够。2011年11月,要求申请IPO的公司在招股书中细化分红政策、分红规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是相当透明度三、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监管1、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审计逐步由制度基础转向风险导向型审计,财务信息质量很大程度上依靠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2、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我部在2011年8月至11月,分别约见了审计业务量排名前11明会计师事务所60多位主要合伙人。沟通内容包括:1)我部的财务审核理念及审核标准 2) 审计机构对我部财务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审计机构在IPO审计业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3、在IPO财务审核中增加关注事务所审计质量,将问责机制覆盖到会计师执业的全过程。未来反馈中将关注与审计重要节点相关的过程的关注,关注对特殊行业特殊风险点采取了什么措施。4. 引导行业自律,对在审公司存在财务疑点的,要求事务所质控部门出具相关事项的复核报告,对明显存在问题的(财务异常、收入增长异常、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等),要求另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核。5、 丰富监管手段,建立监管谈话等制度。对IPO执业过程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次采取发行部谈话(最近发现多家会计师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母子公司之间的现金交易没有抵消)、移交会计部处理、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等。 四、进一步加强对粉饰业绩、利润操纵行为的监管将出台对“粉饰液业绩、利润操纵行为”的监管政策,要求保荐一个真实的企业,而不是必须是成长的企业。1. 虚构业绩 欺诈上市。蓄意系统作假,通过正常审核是无法发现的,只能通过重罚。绿大地2004年至2009年存在虚增资产、虚假采购、虚增销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伪造国家机构公文,伪造公司印章,隐匿、销毁怀集资料,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2.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操纵利润 ( 将影响企业发行上市,且处理会较之前更加严重) 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变化大,2007年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执行,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以来专业判断的特征更加突出,会计操纵显得更加专业和隐蔽。过往在审核过程中经常出现让发行人纠正粉饰业绩的情况,由于彼时招股书尚未公开披露,该纠错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不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所以会里基本接受更新相关数据。但现在由于预披露提前,如果再发现操纵利润行为,将直接影响企业发行上市。1)通过报表剥离操纵利润。2000年以前,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上市居多,由于在上市主体与未上市主体之间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的分配随意性较大,无法验证,导致相关会计信息扭曲,投资者了解不到真实的财务状况。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6年以后,除经国务院豁免的企业外,要求公司后持续运行满三年才能上市,不再接受剥离报表。例:湖北兴化2)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也是常用的操纵手段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等。会计准则允许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但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应更谨慎,而不能让风险放大。在审核中,要求发行人不能随意改变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如果改变后风险水平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则认定不符合谨慎性原则。3)利用会计准则对特殊业务规定不明确进行操纵 例如,某发行人采取分步购买资产的方法将一项企业合并装扮成资产收购,将净资产13613万元评估增值为19665万元并折股,虚增资产6052万元。经认真研究并多次沟通后,发行人及会计师承认上述行为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调减资产6052万元,根据这一条例,我们出台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合并)会计处理的审核标准。 2011年初,2011年初,我们注意到公司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业务伙伴持股逐渐增多,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差距较大,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转移成本的现象。在会计师的协助下,我们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对IPO公司如何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形成共识。2011年以来,共有39家IPO公司确认股份支付采用72,225万元,占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净利润比例13%。报表应能完整反映公司正常的成本和真实的盈利能力。 几年来,我们陆续制定多项财务审核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在IPO企业中的首次执行日问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合并)会计处理、外资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补缴会计处理、BT 业务模式及会计处理、IPO企业股份支付、制药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玩具制造企业动漫影视作品投资会计处理、发行人与合营、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的会计处理、农业企业原始报表申报报表差异较大问题、报告期内存在分立事项的处理、IPO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等。3. 人为改变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粉饰业绩 如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4. 对操纵迹象明显,并导致财务指标恶化的,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如2010年被否的某纺织企业,申报期销售收入、利润增长良好,但公司存货金额大,存货周转率1.53,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4.23的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达到78%,且有大量违规票据融资;2011年被否某园林企业,后两年业绩主要来自一项大额合同,业绩持续性差。5. 有粉饰报告嫌疑,但财务报告基本反映公司经营状况。这种情况,建议在招股书中强化信息披露,针对性揭示风险,让这类行为曝光从而得到遏制。比如某公司通过延长客户付款期限,刺激销售增长,粉饰业绩。要求公司在招股书显要位置披露:本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延长客户付款期限,其增长不具有持续性并导致财务风险增加,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五、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下,保荐机构的风险在加大,要进一步加强内控。2012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五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罗卫时间:2012年4月24日 地点:北京开场白:审核正处于变革中,再融资下一步面临的改革还在酝酿中。强调下一步将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分红问题。一、审核依据1、法律:证券法公司法2、行政规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3、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3、重点关注新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11条,第5章相关规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二、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原则规定1、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截至目前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均是立足于证券法的第十三条,因此在贯彻以信息披露为理念的情况下,如果证券法未修改,则上述条件仍是证监会立足的根本点。三、上市公司融资产品介绍(一)种类1、股权产品(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2、债权产品(公司债券)3、与债权结合的股权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换债券)4、与股权结合的债权产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结: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公司债券(二)不同品种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规定 配股和公司债以及全部向已确定的投资者发行(锁定36个月)的非公开: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无限制,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 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非公开发行:归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募集资金不的30% 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除特殊行业外, 基本上应用于项目投资,不能补充流动资金;四、配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一)特点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大股东举手制度)3、采取代销方式发行4、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发行失败制度)5、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不稀释大股东股权比例;对发行价格没有约束;三年盈利即可,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要求。(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注意三点:(1)必须现金认购,不能用资产认购;(2)董事会、股东会议案时可以不确定具体的配股数量,但在上发审会前必须在确定配股比例的基础上,明确配股绝对数量,以备后续发行批文中明确具体数量;(3)配股价格在法规上没有约束,将定价决定权交给发行人。)(二)与非公开发行当中战略认购方式的比较1、非公中战略认购分为两种:一种是大股东被动接受询价出的结果,同时锁三年;一种是大股东一家认购,价格在董事会前确定。2、在配股中,大股东参与认购: 认购价格:价格无管制,公司和券商根据市场价格协定。目前6折左右较多。 锁定期:配股无锁定期,但通过非公均有锁定期。五、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1、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稀释老股东股份比例(反稀释条款);市价发行。3、与可转债的区别注意点: 对于合资企业的增发,要重点关注公司章程对特定股东(特别是外资股东)股权比例稀释的特殊规定,有无反稀释条款。需要在发行阶段特别注意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合规。例:华菱钢铁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持有较大金额的财务性投资作为增发的一个条件,其他品种没有这条限制;但所有募集资金均不可用于财务性投资。六、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发行对象:不超过10个2、锁定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应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锁定36个月3、拟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需要事先取得商务部的原则同意函(银行、保险行业的要求:银监会、保监会的原则同意函)4、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指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这三个日期中的任一个日期: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是选择董事会时点,选择发行首日的在2006年之后几乎没有,选择股东大会的初期还有,现在基本上没有。)5、消极条件:办法第39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7种情形6、取得核准批文启动发行,必须向下列对象进行询价:1)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向上市公司或者保荐人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2)公司前20名股东;3)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5)不少于5家保险公司 2011年保代培训记录:1)询价阶段发行人律师必须做现场鉴证;2)关于基金公司下管的2只以上的基金来认购的,视同一个认购对象,按照法人单位计算;基金公司以理财产品认购,集合理财产品视同基金公司处理;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如果是一对一的只能算做一个,如果是集合账户的视同基金公司的。7、特点:增加公司股份、募集资金;对老股东股份的影响;没有业绩等财务指标要求;存在一定发行风险(价格倒挂与发行的工作)8、两种非公开发行运行模式的区别 询价认购:12个月:底价+询价发行; 战略认购:36个月:价格一经确定后不可以变化。9、关于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基准价格问题(2007年答记者问) 非公开发行可以可打九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均价,不允许打九折。 为避免监管套利,证监会进行窗口指导,于2007年出台答记者问。即不构成重组,非公发又含有资产认购,不可以打9折10、关于非公开发行调价问题 询价认购的发行方案在上发审会之前允许调整价格,实际操作中一般在初审会之后调整价格。发审会之后不再允许调整价格。对价格进行过多调整会引致市场的负面影响,举报信,影响工作进程。例:某公司一次调整未通过,二次调整通过,有举报信,有大股东操纵嫌疑。 全部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方案不允许调价。可撤回,解除认购。11、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审核归属问题(1)主要区别:三个5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中任何一个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由上市部审核。(2)两个例外 募集现金购买资产,超过50%的也在发行部审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2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不够50%也在上市部审核的情况n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7条规定:“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也即可以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实现产业整合,虽不到50%,但也作为重组项目在上市部审核。(3)上市部审核的资产+现金模式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8条规定:“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部分配套资金是指不能超过资产价格的25%,在上市部审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2011年8月6日发布)的第二条解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注:此部分非罗卫讲解内容,为整理人为使该部分更具系统性而添加的 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 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完成时限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证监会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5)关于大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况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此规定简化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超过30%的豁免申请程序,不再需要提交豁免申请,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即可办理股份登记事宜。在此处,罗处认为此规定在操作顺序上存在问题,解决了上市部的问题,但把问题留在了发行部?七、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1、法定发行条件2、前次募集资金运用3、本次募集资金运用4、重大资产购买5、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十、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关注问题1、法定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治理、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本次募集资金额及用途、公司及高级管理人院的诚信要求等方面内容,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诚信水平提出了全面、严格明确和具有可操作的要求。2、本次募集资金运用(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2)项目实施方式、进度安排及目前进展(3)现有产品能扩张或新产品开发,结合市场容量、自身市场占有率、行业低位、主要竞争对手、营销计划等说明的市场前景是否可信(4)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投资扩大产能的必要性(5)募集资金项目存在技术壁垒的,相应技术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6)土地使用权是否取得,是否存在合法使用的法律障碍;如未取得,目前进展及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3、收购资产(1)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2)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被抵押 、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3)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是否取得可债权人的同意(4)资产为公司股权的,是否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5)拟收购资产是否完整,进入上市公司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6)拟收购资产的历史盈利情况,盈利前景及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影响(7)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按评估值确定收购价格的,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否合理,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的利润归属是否明确(8)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经过有权的国资部门批准;评估价格是否履行了确认手续(9)重大资产购买后是否会导致新的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4、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n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n 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n 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n 是否存在大股东持有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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