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十章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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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1.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证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3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 1.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2)证券的种类 (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债券的概念 所谓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它用来证明持证券人有权依其所持证券记载之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它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而且它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证券的存在,直接决定其权利的有无,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即权益不能离开证券而行使。 证券的特征 证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资金商品化、信用证券化、权利证券化的结果。从法律角度去考察,证券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客体的显著特征:证券是表示财产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书面凭证。 证券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由于证券投资变现性的需要,各国证券法都规定,绝大多数证券可以上市自由转让、买卖。 (2)证券的种类 按证券所示权利有无财产内容及能否流通转让,可分为无价证券和有价证 券 。 按证券所示权利的客体不同,可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司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政府证券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 根据证券收益的固定与否,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根据证券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综合权证券 。 根据证券对权利人指定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无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记名证 券 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占有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 。(2)证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证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即证券法典。广义的证券法,则是泛指调整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证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证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即证券法典。 广义的证券法,则是泛指调整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它包括证券发行者、承销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发行关系;证券转让者与购买者之间的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管理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监管关系。(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准绳。这些原则对理解和适用大量的具体规则和特殊判决有着重要作用。我国证券法第条规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审计监督原则。其中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并不为证券法所独有,而为绝大多数财产交易之共有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利交易的基本规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含以下几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所谓“三公原则”,它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分业经营原则 分业经营原则源于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国家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国家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是指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原则 该原则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1)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2)中国证券立法的内容 (3)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1)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证券市场恢复发展起来。1981年国家发行国库券,中断了30年的债券市场率先启动。1984年,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成为新中国第一只股票。 1986年8月,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办债券柜台交易, 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率 先受托开展股票买卖业务。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时成立,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统一管理证券业的基本框架。 1992年9月,中国三大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和南方证券公司陆续成立,三家公司注册资金各为10亿元人民币,总部分别设在北京、上海和深圳。 1995年7月11日,证监会国际组织第二十届年会在巴黎开幕,中国证监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2)中国证券立法的内容目前,我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债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此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 (3)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正常市场秩序,为投资者提供风险预防措施及损害救济渠道。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证券法立法的最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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