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法规》教学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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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林业政策法规教学辅导材料 一、本课程说明林业政策法规是林业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本课程的内容包括:林业政策的基本知识、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林木种子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熟悉林业政策、林业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掌握从事本专业各岗位工作应具备的林业政策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依法进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本课程教学辅导材料是按照教学计划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林业专业林业政策法规教学大纲(试行)的要求,并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林业专业国家规划教材林业政策法规编写的。在学习本课程前,学员应具有法律常识和森林植物、森林培育、森林环境、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课程的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员开展参观访问、旁听审判等活动,还可以组织学员对当地贯彻实施林业政策和林业法规的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二、各章说明第一章 林业政策的基本知识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政策、林业政策的基本概念,理解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掌握现阶段我国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林业政策概述。本节的教学要求是:了解政策和林业政策的概念,林业政策的特点、分类,林业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的依据、程序;理解林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处理好的问题。第二节 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关系。教学要求是:理解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掌握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要区别。第三节 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教学要求是:熟悉我国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重点理解和掌握以下主要林业政策的内涵: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大力造林育林、绿化祖国,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行林业的分类经营,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实行科教兴林,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林业产业。教学建议:结合本地区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重点讲述现阶段林业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章 森林法律制度森林法是林业的基本法。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森林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森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熟悉违反森林法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教学要求是:了解森林法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理解林业建设方针的内涵和意义,掌握森林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的法律规定。教学要求是:了解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概念,林权的主体、客体,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形式;熟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与权属证书发放的原则、程序,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对象、范围、形式;掌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的原则、方法,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条件、原则、审批程序。第三节 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教学要求是:了解森林经营管理的主体及其主要职责;熟悉关于林业长远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档案制度的法律规定;掌握森林种类及其经营目的,划分林种的意义、批准程序,编制林业长远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的主体、原则、主要内容。第四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教学要求是:了解森林保护的法定机关、机构及其职责,公民保护森林的法定义务;熟悉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掌握关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五节 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教学要求是:了解植树造林规划的意义、制定主体;理解植树造林收益分配的原则;熟悉封山育林的法律规定,造林绿化的责任制度和组织形式。第六节 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教学要求是:了解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的意义;理解制定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原则和依据;掌握凭证采伐管理范围,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采伐森林、林木应遵守的规定。第七节 木材经营、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教学要求是:了解实行木材经营、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熟悉木材经营管理的主要规定,珍贵木材及其制品、衍生物进出口管理的规定;掌握本地区纳入经营、运输管理范围的木材种类,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的主要规定,申请与核发木材运输证件的规定,木材检查站的任务和职责。第八节 违反森林法规的法律责任。教学要求是:了解违反森林法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熟悉违反森林法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掌握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或毁坏珍贵树木,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教学建议:(1)指导学员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文。(2)采用“以例说法”的方法进行典型案例分析。(3)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以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制度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的意义,掌握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制度和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教学要求是: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保护的意义;理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针;熟悉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驯养繁殖管理、经营利用管理和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掌握申请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程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制度。教学要求是:了解野生植物保护法规的保护对象和保护的意义;理解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方针;熟悉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保护制度,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制度;掌握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的规定,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教学要求是:了解自然保护区的作用,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程序,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熟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区法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教学建议:(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教学。(2)组织学员观看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的录像片。(3)结合教学内容进行典型案例分析。 第四章 林木种子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意义和作用,掌握林木种子法律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林木种子法律制度。教学要求是:了解种子立法概况,种子法的作用,林木种子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熟悉种质资源保护的对象和保护措施,林木种子审定的法律规定,违反种子法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掌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教学要求是:了解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特征,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概况,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熟悉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品种权终止和无效的法定情形,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主要行为表现及处罚规定。教学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进行教学。第五章 林业行政执法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特点、主要内容,熟悉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掌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教学要求是:了解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熟悉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林业行政处罚。教学要求是:了解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理解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熟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掌握林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其适用条件。教学建议:(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教学。(2)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学员旁听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举行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3)指导学员对教材中的思考与案例分析题1进行讨论。对该案例,注意区别林业行政主体和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联系和区别,从处罚法定原则和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委托执法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六章 林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林业行政复议、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掌握林业行政复议、林业行政诉讼的程序。第一节 林业行政复议。教学要求是:了解林业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林业行政复议的原则,熟悉林业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掌握林业行政复议程序。第二节 林业行政诉讼。教学要求是:了解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林业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诉讼与林业行政复议的异同;熟悉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种类;掌握林业行政诉讼程序。教学建议:(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教学。(2)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学员旁听当地法院举行的林业行政诉讼案庭审。(3)指导学员对教材中的思考与案例分析题1进行讨论。对第1问,要理解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林业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的规定;对第2、3问,可根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分析回答;对第4问,要熟悉林业行政主体申请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市场交易的重要工具。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正确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教学要求是: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理解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教学要求是: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订立合同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熟悉合同的主要条款;理解合同效力的概念及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况;掌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教学要求是:了解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务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合同的保全措施;熟悉合同的担保方式;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教学要求是: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转让的概念、方式,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掌握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第五节 违约责任。教学要求是: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免除违约责任的条件。第六节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教学要求是:理解合同纠纷的自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解决方式的概念,掌握仲裁解决方式的条件、基本原则、程序。第七节 典型合同。了解各种典型合同的概念,熟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特征。教学建议:(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教学。(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重点内容之一,但比较抽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举例说明。(3)在第二节讲述要约、承诺的有效期限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时,可联系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广告、悬赏广告、寄送商品目录及价格表等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使学员更好地理解。讲述合同的效力时,应结合经济行为的有效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让学员理解有效合同及其条件。对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可转化性”及其条件,应结合实例讲述。(4)组织学员对教材中的思考与案例分析题第15题进行讨论。该案例属于综合案例题,需借助多个知识点进行分析。第1问对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订约主体资格、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以及合同标的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分析;第2问涉及法人对其内部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谁承受的问题;第3问涉及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可根据合同法第133条、第142条分析);第4问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第5问涉及同一债权既有抵押(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担保)的双重担保问题,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保证人在此情况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司法的概念、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的利润分配。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教学要求是: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司法的概念、作用。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教学要求是: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程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教学要求是: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性质、设立程序,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股份、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变更的概念;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点。 教学建议:(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教学。(2)对教材中的思考与案例分析题的提示:对第4题,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股东出资义务以及该公司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三个方面分析;理解股东的含义,股东地位的取得及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第5题,正确理解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含义。林业政策法规自测题2002级林业专业(二、三年制)一、名词解释第一章1、政策 2、林业政策3、林业法规 4、天然林保护工程5、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6、林业分类经营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二章1、森林法 2、森林资源3、森林、林木、林地权属4、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5、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6、林地 7、占用林地 8、征用林地9、林业主管部门 10、林业工作站11、林业长远规划 12、森林经营方案13、森林资源清查 14、森林资源档案15、森林采伐限额 16、林木凭证采伐制度17、木材经营管理 18、木材凭证运输制度19、木材检查站 20、珍贵树木2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2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2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2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25、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第三章1、野生动物保护法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特许猎捕证6、狩猎证7、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8、野生植物保护法规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1、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制度12、自然保护区第四章1、种子法 2、种质资源 3、林木种子审定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6、假种子7、劣种子 8、植物新品种9、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10、职务育种 11、非职务育种12、品种权的强制许可13、侵犯品种权的行为14、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第五章1、林业行政执法 2、林业行政处罚3、处罚法定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5、财产罚 6、行为罚7、林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8、林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9、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10、林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1、林业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程序13、林业行政诉讼 14、司法变更权15、行政诉讼参加人 16、行政诉讼程序第六章1、合同 2、合同法 3、诚实信用原则4、合同的订立 5、合同标的 6、要约7、要约邀请 8、承诺 9、缔约过失责任10、合同的效力 11、无效合同12、可撤销合同 13、效力待定合同14、合同的履行 15、代位权 16、保证17、抵押 18、留置 19、定金20、合同的变更 2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2、违约责任 23、违约金 24、仲裁第七章1、公司 2、公司法 3、有限责任公司4、国有独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6、股东 7、股份 8、债券二、填空题第一章1、林业政策是( )在林业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政策是林业政策制定的( )。2、林业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的( )、( )、( )、( )及党报社论等。3、林业政策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 )、( )、( )、( )。4、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的不同,可以把林业政策分为( )、( )、( )。5、林业政策的制定机关,主要包括( )、( )、( )和( )、( )。6、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业法规的( ),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 )化和( )化,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的林业政策为( )。7、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必须走( )的路子。8、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是:( )、( )、( )、( )、( )、( )。9、我国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是建立( )体系和( )体系。10、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将森林法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为( ),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为( ),对两大类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的措施。11、育林费是从木材、竹材和一部分林产品的( )收入中,征收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 )。12、国家对集体和个人( )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对开发荒山发展林业的,给予减免( );对造林或营林的单位,免征( );对于旨在提高森林质量加速林木生长而进行间伐生产的木材,免征( )。13、( )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是减少( ),改善( )的关键措施。14、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 )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 )和其他绿化任务。第二章1、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 )起施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 )起施行。2、林业建设实行( ),( ),( ),( ),( )的方针。3、林权的主体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 )或者( )。4、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 ),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 ),林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5、公民个人可以享有林地的( )权和林木的( )权。6、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 )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 ),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7、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 )、( )、( )。8、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 )依法处理。9、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不服( )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0、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 )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 ),领取( )同意书。用地单位凭该同意书依法办理( )审批手续。11、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 )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1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 )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 )。13、( )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 )负责林业工作。1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 )。15、林业工作站由( )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 )和( )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16、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 )、( )、( )、( )。17、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数量的,由( )审核。占用或者征用国家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 )审核。18、对于防护林,只准进行( )性质的采伐,不得进行以( )为目的的采伐。19、对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 )性质的采伐;对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采伐。20、林业长远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21、各级( )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22、森林资源档案实行( )、( )、( )、( )、( )的管理制度。2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 ),保护( ),并可以依照森林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 )、( )、( )、( )规定的行政处罚。24、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 )证件。25、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 ),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 ),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入。26、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 )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 )授权的机关批准。27、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是:( ),( )。28、对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应责令( )除治或者( )除治,以防止森林病虫害的蔓延。29、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 )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 )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 )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 )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 )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30、新造( )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 )组织封山育林。31、国家根据用材林的( )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32、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 )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 )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 )批准。33、采伐林木必须申请( )证,并按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 )和(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34、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 )发放采伐许可证。35、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 )或者其委托的(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36、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 ),中止其( ),直到纠正为止。37、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 )、( )、( )、( )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 )采伐的面积和株数。38、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 )、(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39、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 )批准。40、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 )或者其他( )证明的木材。41、纳入木材经营管理、运输管理范围的木材,是指( )、( )、( )、( )和( )规定的其他木材。42、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 )核发的木材运输证。43、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的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 )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44、经( )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 ),可以( )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 )依法处理。45、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 )审核,报( )批准。46、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47、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48、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49、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 )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的罚款。50、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的起点,一般是指盗伐林木( )或者幼树( )。5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盗伐林木( )或幼树( )。5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盗伐林木( )或幼树( )。5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的起点,一般是指滥伐林木( )或者幼树( )。5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巨大”以( )或者幼树( )为起点。55、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 )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 )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 )责任。57、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8、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第三章1、野生动物资源属于( )所有。2、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 )、( )、( )的方针。3、( )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4、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 )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5、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 )负责赔偿。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 )野生动物和( )野生动物。7、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 )申请(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 )申请( )。8、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 ),并且服从猎捕量( )管理。持抢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 )机关核发的( )。9、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规定的( )、( )、( )、( )、( )和( )进行猎捕。10、在( )区、( )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11、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 )。12、禁止出售、收购(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13、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14、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 )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15、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1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 )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17、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8、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 )的罚款。19、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 )的罚款。20、( )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21、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 )、( )、( )的方针。22、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 )野生植物和( )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 )野生植物和( )野生植物。23、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 )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 )的意见。24、禁止采集国家( )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 )签署意见后,向( )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 )。25、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 )签署意见后,向( )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 )。26、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规定的( )、( )、( )、( )和( )进行采集。27、禁止出售、收购( )野生植物。28、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 )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29、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 )审核,报( )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3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 )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 )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3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32、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 )或者( )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的罚款。33、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有( )、( )、( )、( )、( )、( )等多种类型;按照设立程序和管理要求,可以分为( )级自然保护区和( )级自然保护区。34、( )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 )、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3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 )或者所在地的( )管理;属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由( )管理。36、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 )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7、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 )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该机构批准。38、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 )提出方案,经(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9、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 )或者其授权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的罚款。第四章1、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 )起施行。2、( )主管全国的林木种子工作,( )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3、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 )或者( )审定。4、林木品种的国家级审定,是指( )设立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主要林木品种进行的审定。林木品种的省级审定,是指( )设立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主要林木品种进行的审定。5、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 )公告,可以在( )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 )公告,可以在( )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地( )同意后可以引种。6、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 )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 )审核,报同级( )认定。7、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制度。8、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审核,( )核发。9、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 )、( )和( )等项目。10、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者必须建立( )档案,档案中须载明( )、( )、( )、( )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查记录、产地气象记录以及种子流向等内容。11、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 )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 )核发的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1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 )或者(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国务院( )、(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 )。14、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许可,不得为( )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15、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 )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 )的申请人。16、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 )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由其( )批准。17、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 )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18、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 )、( )、( )、( )、( ),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19、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向( )提出申请。20、申请人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品种权申请之后,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可以请求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 )证明文件。21、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 )书、( )书和该品种的照片。22、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 )、( )、( )进行实质审查。23、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其他植物为( )。24、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 )。25、对假冒授权品种的,由( )依据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第五章1、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 )、( )和( )。2、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3、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 )、( )、( )、( )。4、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和( )。5、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持有委托机关的( ),并以( )的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处罚行为。6、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 )地和违法行为( )地。7、违法行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由( )的林业主管部门管辖。8、几个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 )的林业主管部门管辖。9、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 )和( )。10、符合立案条件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人应当填写( ),并在( )内报行政负责人审批。1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必须出示( ),并不得少于( )人。12、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将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的,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告知后( )内提出。13、林业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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