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住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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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市房产住宅局43 商品房预售许可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预售商品房,但必须向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四)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到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审批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需要提报的材料: (一)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六)工程建设投资占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收据;(七)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或者协议委托核准手续。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办理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送达(或在发证上签名) 44城市房屋拆迁许可44-1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三、审批条件:(一)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勘查记载清楚,并保留影像资料;(二)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产权调换的要求。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补偿安置方案审核申请;(二)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三)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四)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流程图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办理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送达(或在发证上签名)44-2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筑项目转让审批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三、审批条件:(一)提出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申请;(二)受让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四)受让人具有符合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建设项目转让合同;(二)建设项目受让人法人资格证明;(三)建设项目转让批准文件;(四)转让后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五)转让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受让人存储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七)受让人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发证申请人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主管领导批准市拆迁办审查房产住宅局窗口受理资料不全,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许 可 证 传 递44-3 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年。”三、审批条件:(一)拆迁人具有延长拆迁期限的正当理由;(二)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三)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提交所需资料。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二)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前次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流程图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发证申请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现场踏察市拆迁办审查房产住宅局窗口受理资料不全,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许可证传递增 2444-4 房屋拆迁许可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三、审批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建设项目经政府批准;(三)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四)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五)具备完善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定的金融机构;(七)按哈政办发20082号文件规定完成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工作。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房屋拆迁许可流程图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办理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送达(或在发证上签名) 45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资质证书。”三、审批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四、需要提报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流程图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办理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送达(或在发证上签名) 46 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改修改建审批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改变用途。但改变用途前,应到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公有房屋改修改建审批: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应当经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三、审批条件: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一)申请人须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承租人申请的须经产权人同意;(二)经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批准;(三)需要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四)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五)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公有房屋改建审批: (一)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租房屋的改建须经产权人同意;(二)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三)经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改修改建进行设计;(四)拆改房屋四周墙体的窗改门、墙扒门等,应提供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五)涉及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房屋外立面的,还需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涉及临街建筑物的,还需取得城管部门批准。四、需要提报的材料:公有房屋改变使用用途审批:(一)公有房屋改变使用用途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房屋产权证(承租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四)承租的房屋应提供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五)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六)需要进行改建的,需提交改造设计文件;(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八)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需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公有房屋改修改建审批: (一)房屋拆改审批备案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房屋产权证或者承租证原件和复印件;(四)承租的房屋应提供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五)房屋安全鉴定书;(六)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七)拆改房屋四周墙体的窗改门、墙扒门等,应提供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八)涉及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房屋外立面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文件; 涉及建筑外立面的,应提供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公有房屋改变使用用途审批20个工作日,公有房屋改建审批7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改修改建审批流程图申请人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产住宅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全,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主办人员决定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批准,作出许可决定办理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送达(或在发证上签名)47 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核发一、审批主体:市房产住宅局二、审批依据:(一)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30日内,依据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缴纳开发项目综合价款底价,领取开发项目许可证。” (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一款“纳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向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综合开发任务书,签订开发建设合同。”第十七条“综合开发项目,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发建设的,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当收回综合开发任务书,重新组织招投标;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责任未能如期开发建设的,不予返还已收取的费用。”(三)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为主的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任务书,并组织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合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按照市政府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三、审批条件: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家庭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四、需要提报的材料:(一)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明细表;(四)不少于建设总投资50%的资金证明;(五)拟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收费依据:无依据。七、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八、定期检验及依据:不定期检验。 九、审批流程: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任务书核发流程图(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踏察选址提出拟建意见上报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核发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申 请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察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核发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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