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度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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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中華民國91.7.31日台(九一)技(三)字第91108914號函修正公布92.10.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函修正公布93.10.04.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A號函修正公布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佔30及獎助部分佔70。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及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可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但需滿二年方能依核配標準給予績效型獎助。二、 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預算數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助)60及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三、 各校補助部分之金額依下四列項標準核算:(一) 學生加權(佔補助經費之40)依當年度(93年)十月一日學生數之分配比核配,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核計:(1) 研究所日間上課者每生 2.00分(2) 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 1.00分(3) 大學部日間部每生 1.00分(4) 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5) 專科日間部每生 1.00分(6) 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7) 專科學校之高職日間部每生 0.25分(8) 專科學校之高職夜間部每生 0.10分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延修(畢)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各校之所系科,依其學雜費標準分為、兩級,級加權學生數30,級不得加權,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補助款。所系科類分級如下:(1) 級含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及音樂、藝術、家政類等(2) 級含商業、語文類及其他類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級計算。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向學生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二) 教師學生比(佔補助經費40):依當年度(93年度)十月薪資帳冊所列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含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不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與十月一日學生數(內含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比例之分配比核配。合格專任教師須領有部頒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若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證書者亦納入計算;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甄審合格擁有證書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按其聘任職級計算。(三) 職員比例(佔補助經費10%)以各校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技術人員(含技工及工友)、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四) 樓地板面積(佔補助經費10%)依各校日間部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以本部核定校區及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執照者,實習農場、附設醫院、旅館等只採計專作為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佔所有學校總數之比例核配。惟學校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為多時,改以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計算。四、 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及績效型獎助。(一) 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佈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復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 例行評鑑成績獲評有等第三等以下科系組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計畫型獎助項目。94年度計畫型項目如下:1. 發展學校重點特色專案計畫2. 提升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專案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3. 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及進修成長專案計畫4. 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5. 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6. 其他(二) 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績效型獎助金額依下列八項標準核算,符合標準者予以獎助,未達標準者不予獎助。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25)(1) 先依所有科技大學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 所佔之比例,分配本項經費之一部份供所有科技大學分配。科技大學此部分之分配經費,以該校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核配之金額比例計算。(2) 本項績效獎助經費之餘額,由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依最近一次教育評鑑(含追蹤或專案評鑑)之全校均分核算。各科組(含行政類、進修(夜間)部二項成績),依成績等第分為一、二、三、四、五等,並依下列配分加總後計算全校均分(成績等第三等以下不給分),新設及未評鑑之系科組數以二分計算。一等每科組 5分二等每科組 2分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10)依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之技職教育特色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技職教育特色比率如下:(1) 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持有率(佔技職教育特色30)-92學年度 獲得各種職業證照或技能檢定證照之學生持有總張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證照種類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省市政府建設廳局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另參考本部八十七學年度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本部九十年八月修正公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認定。此外,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及英文檢定(全民英檢GEPT初級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第一級以上、托福TOEFL筆試500分及電腦測驗173分以上、多益TOEIC470分C級以上、國際英語語文測驗IELTS5.5分以上)亦予以採計。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及英文檢定,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2) 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92學年度以學 校名義參加國際、全國或其他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技(藝)能競賽得獎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總件數之比例分配。國際競賽得獎之件數,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3)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92學年度學生參與企業界實務學習之總時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4) 產學合作成效(佔技職教育特色30%)-92學年度內以學校名義或經由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媒合,與公民營企業廠商或事業單位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案件;合約期跨不同年度者以簽約時間為基準點採計乙次。a. 產學合作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件數除以全校系科總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b. 產學合作金額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正式完成 簽約之產學合作金額除以產學合作件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c. 申請專利、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數(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學校及校內教師申請專利數、已核准通過專利數及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數之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申請專利每件 1.0分核准專利每件 3.0分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已取得專利)每件 6.0分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25)(1)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比例(25)- 以該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 之職級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2) 加權生師比(35)-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數與學生數之全校生 師比。計算配分方式如下: Y分數 X生師比(學生數除以教師數之比例)Y1402X for 20X25 即 90Y100Y1904X for 25X30 即 70Y 90Y2807X for 30X40 即 0 Y 70Y100 for X20 Y0 for X40前述(1)、(2)兩項獎助,學校必須符合九十四年度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之各校師資員額最低要求(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方予以核配。(3)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10)- 以該校前一年度(92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人數之分數核配。(4)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5)-以該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或參加校內、外機構研習單一課程累積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件數之比例核配(正在進修學位之教師與其取得學位相關之學分不採計)。(5)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10)- 依教師升等後之職級加權配分後,以該校加總後之積分除以所有學校積分總合之分數核配。然通過升等件數不含以學位(論文)申請升等者;以技術報告升等者,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6)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15)- 以各校專任教師具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或專任教師持有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參照九十四年度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分數核配。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15%)(1) 依前一年度專案訪視之成績分配核算(70):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2) 依各校編列之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不含計畫型獎助)之成績核算(30):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予以評比,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因特殊情況(如績效獎助經費被凍結)未能即時於規定時間內提報者,成績暫以60分核計(但仍需補提計畫),未提計畫者不予核配。5. 會計行政成績 (佔績效獎助5%)會計行政成績均分計算:將各校前一年度會計行政成績換算成t分數,凡t 分數未達 -1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t分數除以所有合格學校t分數總和之比值分配。6.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佔績效獎助5%)依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捐贈收入(含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及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事業收益等獲得之金額,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金額總和之分數核配。每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之10為上限。7.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10%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含教學圖儀設備)及學生就學輔助金(含工讀金、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三項支出決算數總額(不包含本部補助之經費)不得低於學雜費收入(不包含宿舍、電腦實習、重補修、延修、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之費用收入)80%為合格者,得參與此項分配。合格學校以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平均每位學生所分配之機械儀器設備(限會計科目編號1340)、圖書及博物(限會計科目編號1350)、維護費(限會計科目編號5133,不含報廢)之總費用佔所有合格學校該項比例核配。8. 學生畢業、退學與就業比(佔績效獎助5% )以各校三項分項比率分別佔所有學校三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 (1)畢業率(佔績效獎助1.5% ):92學年度實際畢業人數除以92學年度應屆畢業人數。(2)退學率(佔績效獎助1.5% ):92學年度實際退學人數除以92學年度全校在學人數(不含休學及延畢生在內)。 (3)就業率(佔績效獎助2% ):92學年度日間部應屆畢業生實際就業人數除以92學年度日間部應屆畢業生人數(扣除日間部繼續升學與服役中之學生)。五、獎補助經費扣減原則學校如有重大缺失,由本部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參酌下列原則議決扣減獎補助經費,必要時得經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凍結全部或部分獎補助經費:(一)資料填報不實(全額扣減績效獎助及補助經費)並依法究辦。(二) 校務財務違失案(扣減績效獎助經費30%50%)(三) 校地案未處理完峻、已購地未取得所有權與未報部核定先行購置或處分土地(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40%)(四) 董事會運作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20%30%)(五) 校長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六) 會計主任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七) 行政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20%)(八) 辦理招生事務違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20%)(九) 獎補助經費支用不符規定(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10%)(十) 若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同違失之情事,得加重其扣減比例。(十一) 前列各款事由若有特殊原因或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改善缺失並報部備查者,得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由審議小組再行審議,逾期者下年度不予受理。前項審議小組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及部內有關人員八至十五人組成,負責審議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之相關事項。六、有關獎補助經費申請、核銷與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請參考本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與本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等規定辦理。22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94年度(修正條文)93年度(現行條文)說明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佔30及獎助部分佔70。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及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可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但需滿二年方能依核配標準給予績效型獎助款。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佔30及獎助部分佔70。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及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可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但需滿二年方能依核配標準給予績效型獎助款。未修正二、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預算數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助)60及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二、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預算數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資本門與經常門之比例分別不得高於60或低於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明訂資本門及經常門之編列預算比例。三、補助項目1. 學生加權(40%) 2. 教師學生比(40%) 3. 職員比例(10%)4. 樓地板面積(10%)三、補助項目1. 學生加權(35%) 2. 教師學生比(35%) 3. 職員比例(5%)4. 技術人員比例(5%)5. 樓地板面積(20%)合併原職員比例與技術人員比例為職員及技術人員比例,並調整其他各項比例。(一)學生加權(佔補助經費之40)依當年度(93年)十月一日學生數之分配比核配,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核計:研究所所日間上課者每生 2.00分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 1.00分大學部日間部每生 1.00分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專科日間部每生 1.00分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專科學校之高職日間部每生 0.25分專科學校之高職夜間部每生 0.10分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班級、延修(畢)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各校之所系科,依其學雜費標準分為、兩級,級加權學生數30,級不得加權,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補助款。所系科類分級如下:1)級含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及音樂、藝術、家政類等2)B級含商業、語文類及其他類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級計算。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向學生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一)學生加權(佔補助經費之35)經費依當年度(92年)十月一日學生數之分配比核配,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核計:研究所日間上課者每生 2.00分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大學部日間部每生 1.40分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35分專科日間部每生 1.00分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0.25分(學籍仍在該校之實習生可列入計算,延畢生、休學學生人數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人數不予列入計算。)各校之所系科,依其學雜費標準分為、兩級,級加權學生數50,級不得加權,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補助款。所系科類分級如下:1) 級含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及音樂、藝術、家政類等2) 級含商業、語文類及其他類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級計算。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向學生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一、學生加權原佔補助經費35提高為40二、提高各級夜間部學生之權數,與日間部學生之權數比例為1:2三、配合技職政策降低大學部學生之權數同專科部四、專科學校高職部學生納入計算五、A級所系科原加權學生數50,依學雜費標準調降為30(二)教師學生比(佔補助經費40%)依當年度(93年度)十月薪資帳冊所列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含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不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與十月一日學生數(內含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比例之分配比核配。合格專任教師須領有部頒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若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證書者亦納入計算;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甄審合格擁有證書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按其聘任職級計算。(二)教師學生比(佔補助經費35%)依當年度(92年度)十月薪資帳冊所列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含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不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與十月一日學生數內含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比例之分配比核配。合格專任教師須領有部頒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若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證書者亦納入;專業技術教師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甄審合格擁有證書者以及依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及技術人員,並報部核備者,亦依其敘薪比照等級計算。一、教師學生比原佔補助經費35提高為40二、餘修正文字(三)職員比例(佔補助經費10%)以各校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技術人員(含技工及工友)、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三)職員比例(佔補助經費5%)以各校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職員、助教人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合併原職員比例與技術人員兩項指標職員及技術人員比例,占補助經費比例不變(四)技術人員比例(佔補助經費5%)以各校編制內在校支薪之技術人員(含技工及工友)、非計畫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 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四)樓地板面積(佔補助經費10%)依各校日間部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以本部核定校區及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執照者,實習農場、附設醫院、旅館等只採計專作為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佔所有學校總數之比例核配。惟學校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為多時,改以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計算。(五)樓地板面積(佔補助經費20%)依各校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已有校舍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平方公尺(含普通教室、專業教室、實習工廠、實習商店、實驗室及電腦教室等)佔所有學校總數之比例核配。一、樓地板面積原佔補助經費20調降為10二、參考技專校院增減、調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額審查原則界定樓地板面積三、參考技專校院增減、調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額審查原則採計日、夜間多者其一之學生人數四、獎助項目(一)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二)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之25%)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之10%)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之25%)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之15%)5. 會計行政成績(佔績效獎助之5%)6.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佔績效獎助之5%)7.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之10)8. 學生畢業、退學與就業比(佔績效獎助5%) 四、獎助項目(一) 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二) 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之30%)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之10%)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之25%)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之15%)5. 會計行政成績(佔績效獎助之5%)6. 學生就學輔助金(佔績效獎助之5%)7.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佔績效獎助之5%)8.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之5)計畫型獎助與績效型獎助同93年度比例,惟績效型獎助指標部分:一、 降低教育評鑑成績比為25二、 提高教學資源投入比為10三、 取消學生就學輔助金項目,新增學生畢業、退學與就業比項目(一)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佈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復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 例行評鑑成績獲評有等第三等以下科系組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計畫型獎助項目。94年度計畫型項目如下:1. 發展學校重點特色專案計畫2. 提升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專案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3. 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及進修成長專案計畫4. 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5. 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6. 其他(一)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佈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復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93年度計畫型項目如下:1. 評鑑結果改進計畫(例行評鑑成績等第三等以下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第26項計畫)2. 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3. 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含進修成長)專案計畫4. 改善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5. 發展學校重點特色計畫6. 其他(各校自訂具創意特色之計畫)依據現行公布之各項計畫型獎助計畫名稱修正,並調整部分文字。(二)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 績效型獎助金額依下列八項標準核算,符合標準者予以獎助,未達標準者不予獎助。1.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之25)(1)先依所有科技大學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所佔之比例,分配本項經費之一部份供所有科技大學分配。科技大學此部分之分配經費,以該校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核配之金額比例計算。(2)本項績效獎助經費之餘額,由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依最近一次教育評鑑(含追蹤或專案評鑑)之全校均分核算。各科組(含行政類、進修(夜間)部二項成績),依成績等第分為一、二、三、四、五等,並依下列配分加總後計算全校均分(成績等第三等以下不給分),新設及未評鑑之系科組數以二分計算。一等每科組 5分二等每科組 2分(二)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 績效型獎助金額依下列八項標準核算,符合標準者予以獎助,未達標準者不予獎助。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之30)(1) 先依所有科技大學在其餘70績效獎助經費中實際配得總額所佔之比例,分配本項經費之一部份供所有科技大學分配。科技大學此部分之分配經費,以該校在其餘70績效獎助經費中核配之金額比例計算。(2) 本項績效獎助經費之餘額,由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依最近一次教育評鑑(含追蹤或專案評鑑)之全校均分核算。各科組(含行政科組,如教務、訓輔、行政),依成績等第分為一、二、三、四、五等,並依下列配分加總後計算全校均分(成績等第三等以下不給分)。若無評鑑成績之學校,則以最近一次訪視成績計算。一等每科組 4分二等每科組 2分一、教育評鑑成績原佔績效獎助之30調降為25二、各科組之評鑑爰進修部、夜間部業已實地訪評,故一併納入三、原無評鑑成績之學校採用執行整體發展經費訪視成績,與本項以教育評鑑成績為計算主軸之方向不符,故採以二等科組之配分計算四、為鼓勵績優科組,提高評鑑成績等一等之分數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之10)依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之技職教育特色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技職教育特色比率如下:(1) 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持有率(佔技職教育特色30)-92學年度獲得各種職業證照或技能檢定證照之學生持有總張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證照種類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省市政府建設廳局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另參考本部八十七學年度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本部九十年八月修正公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認定。此外,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及英文檢定(全民英檢GEPT初級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第一級以上、托福TOEFL筆試500分及電腦測驗173分以上、多益TOEIC470分C級以上、國際英語語文測驗IELTS5.5分以上)亦予以採計。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及英文檢定,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2)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92學年度以學校名義參加國際、全國或其他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技(藝)能競賽得獎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總件數之比例分配。國際競賽得獎之件數,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3)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92學年度學生參與企業界實務學習之總時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4)產學合作成效(佔技職教育特色30%)-92學年度內以學校名義或經由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媒合,與公民營企業廠商或事業單位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案件;合約期跨不同年度者以簽約時間為基準點採計乙次。a.產學合作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件數除以全校系科總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b.產學合作金額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金額除以產學合作件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c.申請專利、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數(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學校及校內教師申請專利數、已核准通過專利數及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數之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申請專利每件 1.0分核准專利每件 3.0分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已取得專利)每件 6.0分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之10)依各校前一學年度(91學年度)之技職教育特色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技職教育特色比率如下:(1)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持有率(佔技職教育特色40)-91學年度獲得政府機構及其委託單位核發之各種職業證照或技能檢定證照之學生持有總張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2)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學生參與企業界實務學習之總時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3)產學合作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40)-學校與業界產學合作件數除以全校系科總數。一、 技職教育特色同93年度占績效獎助經費比例10二、 配合本部技職教育發展特色,各細項變動說明如下:(一) 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持有率調降為30(二)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例不變,占20(三) 產學合作件數比變更為產學合作成效比例酌減為30,內含原產學合作件數比、新增產學合作金額比與申請專利、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數(四) 另新增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以為評估學生表現(五) 強化國際化成效,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英文檢定與國際競賽得獎之件數,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之25)計算原則如下:(1)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比例(25)-以該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之職級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2)加權生師比(35)計算配分方式如下:Y分數 X生師比(學生數除以教師數之比例)Y1402X for 20X25 即 90Y100Y1904X for 25X30 即 70Y 90Y2807X for 30X40 即 0 Y 70Y100 for X20 Y 0 for X40前述(1)、(2)兩項獎助,學校必須符合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之各校師資員額最低要求(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方予以核配。(3)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10)- 以該校前一年度(92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人數之分數核配。(4)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5)-以該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或參加校內、外機構研習單一課程累積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件數之比例核配(正在進修學位之教師與其取得學位相關之學分不採計)。(5)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10)- 依教師升等後之職級加權配分後,以該校加總後之積分除以所有學校積分總合之分數核配。然通過升等件數不含以學位(論文)申請升等者;以技術報告升等者,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6)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15)- 以各校專任教師具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或專任教師持有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參照九十四年度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分數核配。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之25)計算原則如下:(1)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比例(25)-以該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之職級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2)加權生師比(35)計算配分方式如下:Y分數 X生師比(學生數除以教師數之比例)Y1402X for 20X25 即 90Y100Y1904X for 25X30 即 70Y 90Y2807X for 30X40 即 0 Y 70Y100 for X20 and Y0 for X40前述(1)、(2)兩項獎助,學校必須符合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之各校師資員額最低要求(說明如下),方予以核配。生(專任教師)師比: 全校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91年後改名科大之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五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 專任教師係指全校專任講師以上師資,兼任教師以四名折算為一名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得列入計算。專任師資結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佔全校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不含兼任折計部分)之比率。 專科學校: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技術學院:未設專科部學生之技術學院應達 百分之三十以上。由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時應達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滿一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依此類推,改制滿四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科技大學:改名時應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改 名滿三年應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改名滿五年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實際專任講師未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 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3)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10)- 以該校前一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人數之分數核配。(4)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10)- 依教師升等後之職級配分後,以該校加總後之積分除以所有學校積分總合之分數核配。然通過升等件數不含以學位(論文)申請升等者。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5)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20)- 以各校專任教師具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或專任教師持有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參照九十三年度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分數核配。一、 改善師資成效同93年度占績效型獎助25二、 為鼓勵教師進修並積極參與其他進修研習課程,新增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乙項5,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乙項調降為15三、 餘修正與刪除重複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之文字 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之15%)(1)依前一年度專案訪視之成績分配核算(70):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2)依各校編列之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不含計畫型獎助)之成績核算(30):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予以評比,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因特殊情況(如績效獎助經費被凍結)未能即時於規定時間內提報者,成績暫以60分核計(但仍需補提計畫),未提計畫者不予核配。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之15%)(1) 依前一年度專案訪視之成績分配核算(70):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2) 依各校提報本項專案經費之支用計畫(含資本門、經常門、補助經費、獎助經費配合款)之成績核算(30):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予以評比,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支用計畫因特殊情況(績效獎助經費被凍結)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出者,其成績暫以60分核計(但仍需補提計畫),未提計畫者不予核配。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同93年度,占績效獎助經費15,另修正部分文字5. 會計行政成績 (佔績效獎助之5%)會計行政成績均分計算:將各校前一年度會計行政成績換算成t分數,凡t 分數未達 -1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t分數除以所有合格學校t分數總和之比值分配。5. 會計行政成績 (佔績效獎助之5%)會計行政成績均分計算:將各校前一年度會計行政成績換算成t分數,凡t 分數未達 -1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t分數除以所有合格學校t分數總和之比值分配。未修正6. 學生就學照顧 (佔績效獎助之5%)前一學年度(91學年度)提供學生之工讀金、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經費(不包含本部補助之經費)未達其學雜費收入3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全學年之工讀金、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等經費總額,扣減其學雜費收入3%,佔該校學雜費收入3%之比例為核配分數。 本項學生就學照顧刪除,爰與教學資源投入指標部分內容重複6.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佔績效獎助之5%)依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捐贈收入(含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及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事業收益等獲得之金額,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金額總和之分數核配。每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之10為上限。7.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佔績效獎助之5%)依各校前一年度捐贈收入(含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及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事業收益等獲得之金額,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金額總和之分數核配。每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之10為上限。配合以學校之會計年度(學年度)為單位。7.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10%)以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含教學圖儀設備)及學生就學輔助金(含工讀金、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三項支出決算數總額(不包含本部補助之經費)不得低於學雜費收入(不包含宿舍、電腦實習費、重補修、延修、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之費用收入)80%為合格者,得參與此項分配。合格學校以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平均每位學生所分配之機械儀器及設備(限會計科目編號1340)、圖書及博物(限會計科目編號1350)、維護費(限會計科目編號5133,不含報廢)之總費用佔所有合格學校該項比例核配。8.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之5%)以各校前一學年度(91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含教學圖儀設備)及學生就學輔助金(含工讀金、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三項支出決算數總額(不包含本部補助之經費)不得低於學雜費收入(不包含宿舍、電腦實習費、重補修、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之費用收入)80%為合格者,得參與此項分配。合格學校以前一學年度(91學年度)平均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儀器設備、電腦軟體購置、圖書及博物(含期刊)、文具耗材(不含學生實習耗材)、電子資料庫(含光碟版、網路版)及儀器設備維護之總費用佔所有合格學校該項比例核配。一、教學資源投入原佔績效獎助5%提高為10二、參考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性規定會計科目編號,明訂以每生分配之機械儀器及設備、圖書及博物與維護費三項標準核算。8.學生畢業、退學與就業比(佔績效獎助5% )以各校三項分項比率分別佔所有學校三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1)畢業率(佔績效獎助1.5% ):92學年度實際畢業人數除以92學年度應屆畢業人數。(2)退學率(佔績效獎助1.5% ):92學年度實際退學人數除以92學年度全校在學人數(不含休學及延畢生在內)。(3)就業率(佔績效獎助2% ):92學年度日間部應屆畢業生實際就業人數除以92學年度日間部應屆畢業生人數(扣除日間部繼續升學與服役中之學生)。四、 本項新增五、 配合政策並令學校重視學生畢業、退學及就業狀況。五、獎補助經費扣減原則學校如有重大缺失,由本部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參酌下列原則議決扣減獎補助經費,必要時得經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凍結全部或部分獎補助經費:(一)資料填報不實(全額扣減績效獎助及補助經費)並依法究辦。(二)校務財務違失案(扣減績效獎助經費30%50%)(三)校地案未處理完峻、已購地未取得所有權與未報部核定先行購置或處分土地(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40%)(四)董事會運作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20%30%)(五)校長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六)會計主任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七)行政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20%)(八)辦理招生事務違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20%)(九)獎補助經費支用不符規定(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10%)(十)若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同違失之情事,得加重其扣減比例。(十一)前列各款事由若有特殊原因或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改善缺失並報部備查者,得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由審議小組再行審議,逾期者下年度不予受理。前項審議小組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及部內有關人員八至十五人組成,負責審議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之相關事項。五、 績效型獎助經費扣減原則學校如有重大缺失,由本部提報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審議小組參酌下列原則議決扣減其績效獎助經費:(1)校務財務違失案(扣減績效獎助經費30%50%)(2)校地案未處理完峻、已購地未取得所有權(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40%)(3)董事會運作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20%30%)(4)校長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5)會計主任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10%20%)(6)行政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5%20%)(7)其他若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同違失之情事,得加重其扣減比例。一、 新增凍結經費之方式,並明訂改善時限以誘導學校改進缺失二、 配合業務運作,增列四項扣減原則如次:資料填報不實、未報部核定先行購置或處分土地、辦理招生事務違失與獎補助經費支用不符規定三、 明訂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審議小組組成成員與人數六、有關獎補助經費申請、核銷與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請參考本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與本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等規定辦理。六、有關獎補助經費申請及支用計畫之填寫,應依照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兩項合併說明七、有關獎補助款之核銷,應依照教育部獎補助款支出憑證免送審配合作業相關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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