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基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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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无线电管理基础知识介绍1 无线电管理的核心目标无线电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在全国或全世界的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无线电业务领域内以 最合理、最公平、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地使用、利用或保护有限的无线电频谱 / 卫星轨道 资源,使得各种无线电通信网和各无线电台站能够经济、有效地在各种无线电环境下不受 干扰地正常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服务,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 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的生活水平,推动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有关领导的讲话,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为中央首脑机关服务,为国防 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是为经济建设服务” ;指导方针是:“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 障安全,健康发展”;指导原则是:“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 。2 无线电管理的主要内容要实现无线电管理的目标, 无线电管理工作者必须采用行政、 法规、经济和技术手段, 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对无线电频谱 / 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对无 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3. 无线电频谱 / 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3.1 无线电频谱资源几千年来,从烽火报信、快马传书、驿站梨花,到发明电报、电话、互联网,人们追 求完全时空通信自由的努力从未停止过。人们梦想有朝一日拥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 任何人的无束缚通信自由。要获得这种自由,利用无线电波进行通信必不可少。无线电通 信又属于电信中的一种。根据国际电信联盟 无线电规则,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 定义为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对于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 何性质的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无线电通信则为使用无线电波的电信。无线电波定义 为频率在 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作为传输载体的无线电波 都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波长,即位于无线电频谱中的一定位置,并占据一定的宽度。无线电 频谱( radio spectrum )一般指 9KHz 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 总称。 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 1 中的 14 个频带,无线电频率以 Hz(赫兹)为单位,其 表达方式为: 3 000kHz 以下(包括 3 000kHz),以 kHz(千赫兹) 表示; 3MHz以上至 3 000MHz(包括 3 000MHz),以 MHz(兆赫兹)表示; 3GHz以上至 3 000GHz(包括 3 000GHz),以 GHz(吉赫兹)表示。表 1 无线电频带、波段名称、传播特性及代表性业务带号频带名称频率范围波 段名称波长范围传播特性代表性业务-1至低频 (ELF)0.03 0.3Hz至长波 或千兆 米波10000 1000兆米(Mm)电波沿地球表面长距离传播;全年衰减小,可靠性高;可利用电离层与地表形成的波导层进行远距离传播;地波与天波并存;世界范围极长距离的点对点通信;无线电导航和潜艇通信感应式防盗报警系统0至低频 (ELF)0.3 3Hz至长波 或百兆 米波1000 100 兆 米(Mm)1极低频 (ELF)330Hz极长波100 10 兆米(Mm)2超低频 (ELF)30 300Hz超长波10 1 兆 米(Mm)使用垂直天线。3特低频 (ULF)300 3000Hz特长波1000 100 千 米(km)4甚低频 (VLF)330kHz甚长波100 10 千米(km)5低频(LF)30 300kHz长波10 1 千 米(km)长距离的点对点通信;无线电导航和潜艇通信感应式防盗报警系统6中频(MF)300 3000kHz中波1000 100 米(m)电波日间沿地表较短距离传播;中距离的点对点通信;电波夜间靠电离层 E 层长距离传播; 日间及夏季衰减较夜间及冬季大; 地波与天波并存; 使用垂直天线。中波广播 ;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水上移动业务; 无线电定位和固定业务;业余业务7高频(HF)330MHz短波10010 米(m)电波利用电离层(特别是 F 层)反射(一 次或多次)远距离传播;长和短距离的点对点通信;传播情况随季节及每日时间变化大;短波广播(国际广播) ;利用天线的指向性, 小功率也能传较长距移动业务;离;航空移动业务。通信距离与频率和发射角有关;太阳黑子越多,电离层密度越大,位置越 高,则最高可用频率( MUF)也越高,通 信距离越长,反之相反;地波传播距离较短;使用水平天线8甚高频 (VHF)30 300MHz米波101 米(m)穿越电离层,不受其影响;中和短距离的点对点通信;以空间波作视距( LOS)通信;声音和电视广播;20 65MHz也可利用 E 层进行超视距通 信;移动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使用垂直天线和水平天线(较多) 。航空移动和导航业务;个人通信。9特高频 (UHF)300 3000MHz分米波10 1(dm)分米视距通信;以空间波接近直线传播;短距离的点对点通信;无线接力机声音和电视广播;移动业务, LAN;气象业务 航空移动和导航业务; 蜂窝公众通信和卫星通信。10超高频330GHz厘米波10 1厘米视距通信;短距离的点对点通信;(SHF)(cm)方向性极高,发射功率小;微波接力通信;频率越高受雨、雾、雪、雹及空气中的气移动业务, LAN;体吸收衰减越大;遇阻挡衰减大。无线电定位、航空和水上导航卫星通信。11极高频30 毫米波10 1 毫 米视距通信,通信距离较短;短距离的点对点通信;(EHF)300GHz(mm)方向性极高,发射功率小;微波接力通信;12至高频300 3丝米波10 1 丝 米(THF)000GHz或亚毫(dmm)频率受雨、雾、雪、雹及空气中的气体吸无线电定位米波收衰减大;微蜂窝, LAN遇阻挡衰减较大。卫星通信,卫星地球探测,射电天文。无线电业务一般分为地面无线电业务和空间无线电业务,一共有 30 种,具体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第 1 章。地面无线电业务主要分固定业务、 移动业务、广播业务和无线电测定业务,移动业务又分为陆地、水上和航空移动业务。 陆地移动业务主要分为专用移动通信业务和公众移动通信业务。 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目前 主要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运营的 GSM网和 CDMA网,以及将来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所有的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无线电频率,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上。无线电频 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 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第一,它是有限的。由于较高频率上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无线电业务的不能 无限地使用较高频段的无线电频率, 目前人类对于 3000GHz以上的频率还无法开发和利 用,尽管使用无线电频谱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频率的复用, 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使用频率是有限 的。第二,它是排他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 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频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是不能再用的。第三,它具备复用性。虽然无线电频谱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时间、地区、频 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 频率复用和共用。第四,它是非耗竭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又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是可以 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 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第五,它具有固有的传播特性。无线电波是按照一定规律传播,是不受行政地域的限制,是无国界的第六,它具有易污染性。如果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他无线电台、自 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使其不能正常工 作,使之无法准确、有效和迅速地传送信息。32 卫星轨道 / 频谱资源随着卫星通信的不断发展, 对卫星轨道的管理也成为无线电管理的重要的一部分。 卫星通信离不开卫星轨道。 由于对地静止卫星只能定点于赤道上空 (尤其是有人类定居 的上空),并且为避免相互干扰,对于使用相同通信频率的卫星之间需要有一定间隔。 目前最先进的卫星技术也需要在经度上间隔 2.5 度,由于东西经加起来只有 360 度,因 此赤道上空适合放置卫星的位置是有限的。卫星通信的广泛应用要求占用更多的卫星轨道和频率,而卫星轨道和频率是有限 的自然资源, 国际上对该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 由于卫星通信具有全球性的特点, 因此 发射和使用卫星、特别是目前最具有使用价值的对地静止卫星需要履行国际规定程序。 按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 的要求,卫星发射之前必须进行卫星网络轨道位置和频率 的申报,并与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含卫星运营公司)完成干扰协调。目前,我国(含港 澳地区)已经在国际电联申报了 115个卫星网络、共 47 个轨道位置,涵盖了 UHF、L、 S、C、X、Ku和 Ka频段 ,并且和 14个国家进行了近 60次的协调会谈。这些轨道位置 和频率的申报与协调初步缓解了我国卫星资源不足的矛盾, 基本满足了目前我国最为迫 切的一些军事及民用需求。按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 ,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的占用 并不具有排他性与永久性, 只是在与其它轨道位置和频率相同或临近的卫星网络的协调 谈判当中占据相对的优先地位, 轨道位置和频率的保护是通过一系列卫星网络协调谈判 过程来进行的, 在卫星网络的整个使用周期内, 这样的协调谈判有可能无法结束。 各国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都在抢占卫星轨道位置。 截至去年底, 在电联登记卫星网络数量已 达 2500 多个。因此,如何保护好、用好我国申报的卫星轨道和频率资源,加强卫星网 络的协调和有关频率共用的研究,维护我国的权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在静止通信卫星方面,我国自 1984 年发射 STW-1号第一颗通信试验卫星以来, 陆 续发射了东方红三号、中卫一号、鑫诺一号和亚太 IIR 等 静止通信卫星;在专用卫星 系统方面,我国还发射了一系列军用战略战术卫星、导航定位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 星、资源卫星和科学实验卫星。 这些卫星系统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 现代化的建设。 我国目前拥有对地静止轨道卫星 12 颗(含香港),其中除了一颗是气象 卫星外,其余都是通信卫星。利用这些空间资源,我国已建成70 多个卫星通信网(还有 40 余个正在建设之中),设置了近 6000 个双向卫星通信站,五万多个经济信息、数 据、教育、电视(不包括个体接收)卫星单收站,卫星通信已成为唯一能够覆盖我国全 部领土、领海乃至实现跨国通信的手段, 是我公众通信网和军事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3.3 频谱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1895 年,意大利的马可尼和俄国的波波夫分别利用电磁波传递电报码的试验获得 成功,开创了人类使用无线电波的纪元。一百多年来,无线电的应用迅速扩大,无线电 通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各种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广播电 视、雷达导航、遥测遥控、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的应用遍及国防、公共安全、商用和 工业等各个部门,其业务量在日益增大。在一些情况下,当在移动状态不能使用其他通 信方式时,在农村、海岛等边远地区有线通信不方便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及救灾 时有线通信被中断时,水上和航空的紧急遇险和安全通信等,无线电通信就成为必不可 少或唯一的通信手段。由于无线电波可以穿越国界 , 许多无线电系统可在世界范围内支 持国际间的通信、贸易和旅游。所有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使用无线电频谱。无线电频率 ( RF)频谱是一种世界各国可平等使用的自然资源, 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 它构成了现代人类生存条件的基本要素。 它是一种有很大潜力的资源, 如果正确地开发, 可提高国家劳动效率和生产力,同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它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和经 济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使用频谱能快速、 高效、全国性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用于个人和商业通信服务, 如蜂窝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卫星通信、微波通信等;2 、促进基础设施的发展和业务设施的革新,如卫星通信、微波通信、无线接入 业务等;3 、为国家安全和国防服务,如无线电导航、雷达、无线电定位、卫星地球探测 等;4 、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无线电导航、无线集群通信、无线电定位等;5 、防止犯罪和加强法律实施,如无线集群通信,卫星探测、无线侦察等;6 、支持国家和国际运输系统,如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7 、促进保护自然资源,如气象业务、卫星地球探测等;8 、提供传播教育、综合性和公共事业的信息及娱乐,如广播、电视、卫星广播9 、促进科学研究、开发和探索,如射电天文、卫星地球探测等;10 、促进社会与经济进步,如无线通信、广播、远程教育等。近几年来,由于移动通信的飞速发展,许多国家对移动通信的频谱进行拍卖,得 到了上千亿美元的收入,如美国 FCC自 1992 年起拍卖个人移动通信频谱,所得达五百 多亿美元,英国拍卖第三代移动通信频谱得 355 亿美元,德国拍卖第三代移动通信频谱 得为 462.2 亿美元,意大利拍卖第三代移动通信频谱得为 116 亿美元。这些拍卖的频谱 只是移动通信频谱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移动通信频谱的经济价值巨大。4 无线电频率规划4.1 频率规划的必要性随着无线电业务的迅速发展, 无线电频率资源越来越紧张, 如何解决频率资源短缺, 有效合理地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满足各行各业对无线电频率日益增长的需求, 已成为各国无线电管理部门面临最主要的课题。 我们必须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加以科学规 划,以促进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 频率规划是无线电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和内容, 是进行其他频率分配、指配和台站管理的基础,具有前瞻性和前导性。任何规划都是为了高效地实现下达的或拟定的目标和目的。 无线电频率规划指建立 频率使用的各种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各个必要的步骤或策略。 频率规划的 目的是满足目前和未来无线电用户的频率需求,通过合理地划分和分配无线电频率,引 导无线电业务的发展方向,推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引入,提高频谱利用率。4.2 频率规划的原则为搞好频率规划,首先必须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频率规划的指导。在 我国,频率规划一般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和技术的发展情况,统筹考虑各部门、各单位和个 人对无线电频率的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健康有序地发 展;(2)、在规划新技术、新业务的频谱需求时,充分考虑我国频谱使用的现实状 况,包括国内有关运营、科研、生产等部门的现状,妥善处理业务效益与设备成本 的关系,做到既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又不脱离现实;( 3)、根据国际电联的最新文件和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在进行频率规划 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因素, 做到既符合国情,又尽量与国际划分一致, 与国际标准接轨;(4)、选择技术成熟、先进可靠、应用广泛和对外公开的无线电系统标准和体 制,积极支持频谱利用率高的通信方式;既要保护民族工业,又要打破垄断,鼓励 和引导不同厂家、不同体制的合理竞争;(5)、深入研究各类业务之间、各无线电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和频率共用,提 倡多种无线电业务共用频率,以提高频谱利用率;(6)、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地分配和充分有效地利用频率资源,发挥其最 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兼顾长远需求与近期需求,分步实施,平滑过渡, 便于调整。4.3 频率规划的内容无线电频率规划按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规划、 长期规划和战略规划。 短期规划一般 考虑大约 5 年内需要解决的频率问题方案或实施无线电系统的规划; 长期规划一般考虑 大约 10 年内需要解决的频率问题方案或实施无线电系统的规划;战略规划则集中关注 和解决某些关键的频率问题。无线电频率规划按覆盖的范围可分为国际频率规划和国内频率规划。 国际频率规划 是由各国主管部门参加国际电联有关大会讨论并确定的频率规划,主要有二类,第一类 为国际频率划分,即制定和修改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形成通常我们所用的国际无 线电频率划分表, 它是世界各国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国内频率划分和分配等无线电管理工 作的基本依据。第二类为国际频率分配规划,即对某些无线电业务将要使用的频率按不 同频道或不同国家预先进行分配,以避免有害干扰的产生,对列入规划的频率,则受到 国际保护。例如, 1975年的中长波广播频率规划, 2000年卫星广播业务频率 / 轨道重新 规划, 1985 年的高频广播频率规划, 1987年的水上移动业务频率规划, 1988 年的卫星 固定业务频率 / 轨道规划, 1959 年航空移动业务的频率分配规划等等。国内频率规划, 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参照国际频率划分规定, 制定和修改国内无 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将各频带划分给相应的无线电业务使用。第二类是在国内频率划分 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业务,制定相应的分配规划,例如,固定业务中微波通信系统的 使用频带的分配及波道配置,集群通信系统、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分配规划及 PHS 与 DECT频率共用规定等。第三类是制定频率指配规划,即根据无线电台站的覆盖区域、 电波传播特性、设备的技术参数、信号干扰保护比等制定出全国范围内的具体频率指配 规划,将来可根据该规划和需求直接指配频率。例如,我国制定的调频广播、电视频率 规划,航空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的频率规划等均属于此类。实际上,频率规划是政策性、 技术性很强的无线电管理手段, 它必须综合考虑政治、 经济、技术、无线电运营和操作、公众需求和国家利益、设备成本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由于无线电频率越来越拥挤,许多无线电业务不得不共用同一频带,而有些无线电业务 如导航、遇险和安全通信、射电天文等必须确保其不受有害干扰,另一方面新业务、新 技术又不断出现,旧业务逐步萎缩或淘汰,所有这些都给频率规划增加了许多困难。4 4 频率规划的程序为使频率规划工作制度化、 科学化,必须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频率规划工作程序。 在我国,要完成某一业务和频带的频率规划工作,一般进行下面几个步骤:1)、频谱需求分析收集并分析企业、运营商、普通公众、商业部门、政府、军队等无线电用户对无 线电频谱所提出的需求(包括潜在需求) ;从长远利益出发,研究储备频谱的需求;从 国家权益出发,研究国家对频谱 / 轨道资源的整体需求。根据国内外无线电技术和业务 的发展,用户数量的增长速度,无线电系统的容量,综合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采用专 家咨询、趋势分析、技术跟踪,以及委托科研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等方法,对频谱需求进 行量化,比较准确地分析、预测某一时期或近期或长期的某无线电业务对频率的需求量, 为进行频率规划提供依据。2) 、规划调研调研国外使用该频率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状况、技术体制或标准、政府的频率管理 规定等;调研国内用户的需求、设备生产能力,以及相关管理、运营、科研、生产等部 门的态度等;调研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 、 ITUR建议书等相关的内容。3) 、规划可行性分析初步分析规划与现已划分或使用的业务频率共用是否可行,包括进行有关的电磁 兼容分析,采取哪种技术等措施能实现频率共用;如果开发新的频段,初步考虑技术上 是否可行。4) 、提交初步规划方案根据频率规划遵循的原则和规划调研的结论,提交频率规划的初步方案;提交规 划方案的编制说明,包括频率规划的理论和实际的具体依据、技术分析、规划调研的内 容等。5) 、征求意见形成初步规划方案后,召开有关会议,或发布通函(包括使用互联网) ,公开或局 部征求各界(包括国内外厂商、最终用户、管理、研制、进口、生产、使用、高等院校 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该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形成规划方案的 送审稿。6) 、规划方案的协调与审定由于频率规划方案可能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召开有关协调会,然后再对规 划方案进行审定。参加协调会议和审定会的人员视情况可包括有关专家、无线电管理、 运营、科研、生产、政府、军队等部门的代表。经会议审定并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按 照有关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以上是进行频率规划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时,可视规划的难易程度对上述程序 加以简化或修改。总之,进行任何高效、有实效的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规划,频率规划 也不例外。只要科学地进行频率规划,新的频谱需求是可以得到满足的。由于无线电设 备价格昂贵和复杂,其开发或购买通常需要长远的考虑。频率规划的战略目标就是为无 线电用户和设备厂商提供一个未来应遵循的框架。当然,为满足动态变化的频谱需求, 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应该兼顾, 并注意及时修正规划。 我们还要树立频率规划的权威性, 一旦建立了频率规划,就必须严格遵守并坚决贯彻执行。各省(区、市)、地(市)无委应根据国家无委上级无委的有关频率规划和相关 文件,参照上述的规划程序,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划,按照条条 或块块的频率使用部门制定相应的分配规划或指配规划, 并确定有关规划的具体实施步 骤和方案。5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指对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在 指定条件下使用某频带作出具体规定, 一般分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内无线电频 率划分规定。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国际电联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无线电规则 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由国际电联召开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WAR)C 或世界无线电通信 大会( WR,C 95年后改 WARC为 WR,C该大会一般每 3年左右召开一次)确定和修改,包 括我国政府在内的各国主管部门均在历次大会的最后法案文件( Final Acts )上签字。 因此,我国的频率划分规定的修订、调整当然也应遵守和参照国际电联的频率划分新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无线电频率规划的重要内容, 是无线电管理的基础性、 纲领 性文件,是进行频率划分、分配、指配及其调整频率规划的主要依据。制订无线电频率 划分规定一直是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早在 1965年 7月,原中共中央无线 电管理委员会就颁发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 ,同时也制订了“无线电频率划分 表”。1982年,原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规 则,制订并颁发了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试行)。 随着无线电业务的迅速发展与日 新月异变化,此试行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无线电发展环境与形势的 需要,也与我国已参加签署的最新国际无线电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别,必须尽快 全面修订。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 27 次全体会议决定修订我国现行的无线电频 率划分规定。根据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吴基传、隗福临副主任批准的我国无线 电频率划分规定 修订原则,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作为我国无线电管理的主管部门, 将修订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为一个工作重点, 下大力气对原来某些不合理的频率 使用进行了重新规划和调整,经过 11 次由各部门参加的正式协调会和专家审定会以及 讨论、校对等一系列艰苦细致工作,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按照有关程序于 2001 年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最高领导签批通过,正式以信息产业部令 名义向社会颁布。按照修订原则,在经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新的无线电 频率划分规定中列入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无线电频率划分,根据一国两制的原 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必须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 频率管理的法律和规定。由于无线电波是无国界传播的,在协调处理有关国际间频率问 题时,除双边另有协议外,还应遵守国际电联的有关规则,因此在新的无线电频率划 分规定中列入了国际电联第三区(我国属于第三区)的频率划分及相关脚注。新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并与国际电联最新的 无线电规则 接轨,能较好地适应经济和信息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使我国的无线电事业能够适应和 满足我国进入 WTO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满足各行各业对无线电频谱的实际需求, 促进我国各类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新应用的不断向前健康地发展。有关宣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大家可参加另外的培训课6 无线电频率分配方式无线电频率一般通过频率划分、频率分配和频率指配三种方式指定或批准给某业 务或用户使用。 频率划分为规定某一无线电频段供一种或多种无线电业务在规定条件下 使用。例如,根据我国的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在 800/900MHz频段,将 798 960MHz 划分给移动业务作主要业务使用。 频率分配是指将频率批准给某一地区或部门在规定条 件下使用。例如我国将 900MHz的 GSM和 EGSM频率中,224MHz频率分配给中国移动集 团公司, 26MHz频率分配给中国联通集团公司使用。频率指配是指将频率核准给一个 或多个无线电台站在规定条件下使用,例如将某个280MHz无线寻呼频率指配给某寻呼台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一般与无线电台站密切相关,纯粹的频率指配一般都在国家或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例如对某寻呼公司指配一个全国或全省的频率,具体设台审批 手续则在当地无委进行。与台站分开的频率指配情况不是很多,一般在寻呼、集群、蜂 窝和无线接入业务当中有时采用这种方法。那些不需要核发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如短 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也是属于纯粹的频率指配而不对台站进行管理的范畴。进行频率指配之前,一般要对所指配的频率或频段进行无线电监测,必要时作电 磁环境测试,以防止所指配的频率受到干扰,确保所指配的频率是干净的频率频率指配有时也采用预指配的方式,以解决频率指配与设台组网建设时间上的矛 盾,用户有时需要先有频率,然后才能作可研、设备采购、组网建设和台站设置,频率 的指配和电台执照的核发无法同时进行,另外,有些用户拿到频率后迟迟未能建站或投 入使用,而频率指配出去后又不好收回,采用频率预指配的方法也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 国情的频率管理办法。进行频率指配时,应明确其具体的频率使用对象、频率范围、频点、频道、使用 地区、使用时间和期限、发射功率、使用带宽、天线增益等技术参数,尤其要注意的是 频率的使用期限,原国家无委办“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中规定 频率和设台审批时都要明确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业经指配的频率,无正当理 由 2 年不使用的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的,原指配频率的无委可将频率予以收回。频率指配过程中通常要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含频率共用分析) 、边界协调(省地边 界、与国外或港澳边界的协调) 、军地频率协调、部门之间频率协调等工作。目前,我国对无线电频率主要采取行政、技术、法规和经济四种手段进行管理。 过去无线电频率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 手段单一, 形式简单; 1993 年国务 院、中央军委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标志了我国无线电频率的管 理进入了依靠法规的时代;现在通过进行电磁兼容分析、无线电频谱监测等技术手段, 进一步为审批和分配无线电频率提供依据。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扩 大和对内改革力度加大,对某些公众业务的频率,我国将逐步采用经济手段来分配无线 电频率,目前已实施的是对频率使用者收取频率占用费,体现了国家对频率资源有偿使 用的原则。 2001 年,我国首次采用招标的方式来分配 3.5GHz频段无线接入的频率,取 得了很大成功,将来也有可能对第三代移动通信频率进行拍卖。这些都是采取经济手段 来分配无线电频率,有利于提高频谱的有效和合理的使用。如今,我国已是WTO大家庭的一个成员,必须履行我国加入 WTO对电信资源分配的承诺,即电信资源的分配与使用 必须客观、及时、透明、非歧视。可以预见,将来会越来越多地采取经济手段来分配有 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7 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频率指配和台站的审批一块进行,如 对讲机、寻呼基站、集群基站、无线接入的中心站、射电天文接收站、短波电台、标准 频率与时间信号台、业余电台、导航台、雷达站、微波站等;另一种是单单审批无线电 台站,例如固定卫星业务地球站(单收站) 、广播电视电台(现行体制下,频率由广电 部指配)、制式电台,以及那些授权可指配频率的专业部门如民航、交通等所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对用户申请材料、申请台站资料表的审查。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是审批台站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电磁兼容分析,避免与已设台站或已 规划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所审批台站的业务性质、台站的 大小等情况,对用户所作的技术方案、组网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台站站址选择进行审查和论证(是否符合有关收发信区的规划、符合有关微波通道的 保护、避开有关电磁干扰源等) ,进行同站址工程、同频干扰、邻频干扰和互调干扰等 计算和分析,有关协调区的计算, 对设备和天线选型及其技术参数的审查, 对传输通道、 传输设计和相关传输技术指标的审查;根据所服务的地区和或覆盖的范围,确定有关频 率安排、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对建成后设备系统维护措施情况 的审查,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价等。3)、如有必要进行台站的电磁环境测试,为台站的审批提供技术上的依据;技术 上的审查有时无法提供准确的数据,必须现场测试,确信没有干扰后再批准其台站。有关地球站审批方面,原国家无委办“关于印发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 有关技术报告内容格式等要求的通知” (国无办频中 199894 号),对地球站电磁环境 测试的基本要求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方法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内容、格式)、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的基本要求 (内容、格式)都作了规定和要求。4)、台站的审批:经过必要的行政审查、技术审查和电磁环境测试后,一般即可审批台站;审批时 应包括台站的具体位置(经纬度) 、天线高度、发射功率、使用频率和带宽、使用时间 和期限、5)、进行台站的验收:审核或测试所批的台站参数是否符合申报资料表的内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有关 无委的技术规定(如联通 CDMA基站)或是否已经国家无委的型号核准,所有的参数是 否符合电台执照的核定内容。6)、核发电台执照:为防止各种业务的相互干扰,频率使用必须由核发执照来控制,所有的无线电台 站必须持有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合法地工作,才能合法地受到干扰保护,但文件规定的 除外,例如某些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就采取免发电台执照的办法。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是授于用户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权力。根 据 ITU 无线电规则,如果台站所有者未得到政府管理部门发给的执照,不允许建立任何 发射台站。我国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 一些国家规定使用无线接收设施, 也要申请执照。 核发执照活动应在法定程序下加以正确的管理。 核发执照的部门有执法权和调查干扰的 权力。电台执照一般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使用期限,用户应重新申请。如果电台的某些 参数发生变化,应向原发照单位重新申请更换执照。对于某些业务如遇险与安全业务, 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还应组织考核操作者的能力并发给操作者证书。 业余电台执照由国 家无委委托体委发放,但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执照。7)、频率管理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频率使用者收取频率占用费,体现了国家对频谱资源有 偿使用的原则;另外还对用户收取执照的证照费。8)、台站的年检:台站的年检也是无线电技术管理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已批准的无线电台站, 在经过一段使用时间后,某些重要的、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技术参数可能发生变化,严重 的化会影响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或系统的正常工作,造成频谱 利用率降低,为避免干扰的发生,有必要对已设的无线电台站进行年检,这里所说的年 检,并不一定是每年都检查和测试一次,而是根据不同的无线电业务和台站种类,根据 不同的可能发生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有区别、有重点的、有计划和有步骤地对已设无线 电台站进行检查或测试。有些台站进行一般性检查和审核,主要是核实台站执照数据, 教育持照人及用户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一个规定及无线电台站操作的正确程序; 有些 台站如寻呼基站,必须进行测试。测试后判定设备的标准主要是与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 进行比较有何变化,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与无 线电管理关系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一般不在年检之内。8. 电磁兼容( EMC)分析8.1 EMC 分析的主要内容技术审查是无线电频率分配、指配和台站设置审批的重要步骤和依据,电磁兼容 分析则是技术审查中关键的环节。任何无线通信系统都不希望接收或发射无线电干扰。 这种干扰信号可能是自然的也可能是人为的,它会降低通信质量,中断信号传输。电磁 兼容分析就是对这些干扰进行预测和计算,分析各种潜在干扰的大小及所产生的影响, 评估干扰的危害程度,分析新审批的频率 /频道/ 频带、台站与原有的频率 / 频道/ 频带、 台站能否在电磁上兼容, 为无线电频率分配、 指配和台站设置审批提供的重要技术依据; 从频率、时间、空间和码分这四种参数,来定量分析无线电频率共用或复用的可能性大 小,得出频率共用或复用的结论。EMC的干扰分析和预测主要有下面 4 种类型:1)、频率干扰:主要分析预测同频道、邻频道和插入波道的干扰,计算台站之间或避免有害干扰 的保护间隔距离,计算指配频率之间避免有害干扰的频率间隔。这种干扰的频率与有用 信号的频率相同或相近,是无线电系统或台站之间最严重的干扰之一。2)、互调干扰:一般只分析三阶互调的干扰,分发射机互调干扰和接收机互调干扰两种类型,互 调干扰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定的频率组合关系, 足够大的干扰和相关台站同时工作。 这种干扰分析和查找都相当困难,影响面大,损害也大,例如寻呼台干扰民航导航通信 频率。3)、接收机灵敏度降低及发射机带外噪声干扰:当干扰电台功率较大,在频率上和地理位置上与拟使用的接收机十分接近时,会 对其产生影响,就是可能发生接收机灵敏度降低及发射机带外噪声干扰。频管人员也可 利用这一分析来判定拟设发射机将会对在频率上和地理位置上都与其十分接近的已设 发射机的影响。接收机灵敏度降低及发射机带外噪声干扰的研究需同步进行,因为它们 对通信台站的影响是相似的。 然而,尽管它们的影响相似, 解决它们的方法却是不同的。4)、同站址干扰:设置在同站址,如同一铁塔、同一建筑物顶上、同一山顶上的电台,由于天线相 距很近,易产生互调干扰和带外发射的干扰。一般应采用频率间隔较远的办法,或加装 单向器、滤波器等方法,来消除同站址发射机之间的干扰,或天线进行水平和垂直距离 的隔离。如原国家无委办“关于审批无线寻呼发射台站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无办频中 1998101 号),要求同站址寻呼发射台加装单向器和单向器加滤波器。8.2 EMC分析中需要的有关技术模型、数据库和技术标准1)、无线电波传播模型:电波传播模型主要用来计算无线电波的传播损耗,计算干扰信号和有用信号的场 强或电平。有关公式和计算方法可参考国家标准 GB/T14618陆地移动业务传播特性 、 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传播特性 、1001000 频段固定业务传播特性以及国际电 联 ITUR第 3 研究组的相关建议书。2)、相关数据库:要进行 EMC分析,需要有相关的数据库,包括台站资料数据库、无线电设备数据 库(含天线数据)、地理数据库、电磁环境数据库。环境数据库主要包括重大电磁辐射 源的资料数据、环境噪声电平以及需求特别保护的无线电业务所使用的频段,如射电天 文等。3)、发射机和接收机模型:主要考虑发射机的带外发射或发射频谱图, 接收机的选择性曲线等, 以便进行 EMC 分析4)、技术标准:在 EMC分析中对干扰程度需要进行判定,以及对预测方法进行规范。当判断一个 无线电系统或接收机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受到干扰,是否受到有害干扰,或是否受到容 许的干扰等;判断无线电业务或系统之间能否电磁兼容,能否频率共用等,都需要规定 和建立一些技术标准,如环境噪声的测量方法,接收机灵敏度恶化、最低干扰门限,有 害干扰的判定标准,信号 / 干扰保护比和最小可用场强,相同或不同的两个无线电业务 之间频率共用标准, 相同业务或不同业务无线电台站之间的协调距离和电磁环境保护要 求,电波传播特性和干扰计算方法的标准等等。大家可参考原国家无委组织制定的一些 国家标准,如无线电业务要求的信号 / 干扰保护比和最小可用场强 (GB/T14431-93),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干扰计算方法 (GB/T13619-92),卫星通信地球站与地面微波站 之间协调区的确定和干扰计算方法 (GB/T13620-92),海岸电台高频无线电话频道干 扰的计算方法 (GB/T14856-93),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 GB/T13615-92),微 波接力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GB/T13616-9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要 求(GB6364 86),电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 GB13617-92),另外国 家军用标准如 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 GJBz20093-92)和 87-108MHz频段广播业务和 108-137MHz频段航空业务之间的兼容 (GJBz2081-94)等至于对无线电设备或系统技术体制进行规范的标准,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 准中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定,这里就不作讨论,大家可关注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检测处工程师的一些报告和培训教材。9.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为无线电管理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无线电频谱管 理提供技术上和执法上的支撑和支持。无线电监测包括日常的电波监听、测量、测向和 定位、电台识别和干扰查找,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识别发射信号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操作特 性,查找和验证未授权的无线电发射机或无线电台站,确保符合或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 有关规定;调查、记录有关干扰源、背景噪声等电磁环境情况,判明并解决干扰问题, 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用户的权益,查处非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论证无线电信道和频道 的可用性,验证频谱工程中的有关技术分析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为频率指配提供依据; 验证正常的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和操作特性,确定是否遵守执照核定的项目;监测有 关频谱的占用情况,进行有关频率、发射功率、天线增益、调制类型、占用带宽、信道 载荷和占用度、场强等的测量,进行有关的信号与系统分析,其相关频谱数据将用作频 谱规划、划分和分配的依据。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主要是确保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得到有效的遵守,查处非法设台 与非法使用、租用、转让频率,查处有关干扰源,处理有关干扰或违法活动的投诉,查处已设电台技术参数的超标情况,检查已设无线电台站的站址、技术参数和操作特性是 否遵守执照核定的项目,检查无线台站的运作是否符合执照的规定,是否从事授权范围 以外的业务活动;检查台站的维护、每信道移动台的数量(如集群要求每信道带 80 个 移动台)、信道承载的话务量(或数据量)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超过 有效期的或未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 查处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 射设备的使用、进口、生产和销售。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一般借助于无线电监测的技术 手段来进行,并与已有的无线电台站数据库、监测数据库相比较,以现场检查为主。一般情况下,短波和卫星监测站以固定站为主,移动站根据需要进行配备;超短 波监测站一般可分为固定站、可搬动式的固定站、移动站(监测车) 、便携式测向设备 等几个种类。有关监测站的工作程序、设备的配置等应执行原国家无委发布的无线电 监测网技术体制 (国无管 199416 号)和无线电监测和干扰处理程序 (国无办监 1994181 号);并参考国际电联的频谱监测手册和国军标军用甚高频 / 特高频无 线电测向装备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有关无线电监测站的工作内容和方法、操作规范和程序、监测数据库、监测设备 的选型等,大家可参加其他同志的培训课程。下面重点讨论监测站站址的选择。要建立 一个具有监测和定向功能的监测站,在站址的选择中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在该 站要求覆盖的区域内保证无线信号的正常传输与接收,监测站应位于低噪声地区,附近 无高大障碍物等,具体应考虑的因数如下:1)、电磁环境:站址应该设在无线电场强场强较低的地区,这个场强不应超过接收设备与有源天 线的设计指标;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准备实施监测的频率范围做频谱分析,以及对与 监测频率范围相接近的频率进行分析, 因为这些频率上的发射可能会对监测信号的接收 与分析产生负面的影响。同时,通过分析应确定该站址的平均噪声电平,还要保证在附 近没有会影响信号正常接收的大功率发射电台和其他电磁辐射;2)、物理环境:监测站址应有足够的地方来安装天线、支撑架及建设实施监测需要的建筑物。 配 备一个 VHF/UHF监测站,应根据其大小、数量及规定的天线型号来决定,天线塔最好设 在楼房的附近或楼房的顶上,以减小馈线的损耗。建议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地方安装安 全防护网及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对于带有测向( DF)系统的监测站还需考虑其他因数, DF天线必须安装在天线塔或楼房的顶部,具有开阔无障碍的传输视距。附近若有楼房、 高塔或其他构造可能会引起反射,造成 DF 系统的误差。高大的树木及植物也会影响到 DF系统的精度。在选择站址时,一定要重点考虑站址到这些障碍物的距离。可能的话, DF天线周围半径 400 米的区域应为无障碍区域。 根据国外监测站的经验, 如果在天线的 安装位置附近有障碍物存在,必须保证这些障碍物的位置与天线的夹角低于 45 度,可 从天线至障碍物进行测量。 DF设备的设计还应尽量减小风的影响, 需要时为天线塔拉固 定钢缆。3)、监测站、铁塔和设备接地:监测站、铁塔和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的方式有多种,最常采用的是单点接地配置。 在典型的安装施工中,大量的接地棒和其他物体需要接地;然而,在地面与需要接地的 设备之间采用一个公共接地点就可以减少由于接地不良导致的系统操作问题。 接地电缆 的尺寸也很重要。 在监测站的总体安装中,接地电缆应尽可能短一些,尽量靠近建筑 物的地面。电缆的敷设尽量避免成尖角状弯曲。从塔上引的线应尽可能采用一根完整的 接地线,这样可以消除阻抗。馈线与控制电缆的长度若超过 60 米,在它们垂直和水平 走线的端点也应该接地。在系统(铁塔或设备机房)中应避免走线(接地线、馈线、控 制电缆)缠绕的现象,这种绕线的作用恰似一个电感回路,当闪电时会在天线区域引发 电磁脉冲( EMP),在电缆中引发瞬间的高电压,损坏设备。4)、电源:般情况下,如果监测站设在供电不稳的地区,有必要考虑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系统或采用其他可以调节电源电压和消除电压峰值的方法。 这些设施应安装在电源的进 入端,监测站中的接收机、测向设备、计算机、电话交换机、网络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 等也应安装这些保护设施。10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10.1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必要性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 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 科研、医疗设备、 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考虑到无线电设备的发射主要是向空 中发射电波,每一部发射机对其他发射的接收而言 , 都是一个潜在的干扰源。因此,避 免干扰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从设备的发射源头抓起管理, 使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有关技术指标如使用频率、 功率、发射带宽、频道间隔、 收发间隔、 杂散发射、频率容限等符合无线电管理的技术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现无线电 台站之间的电磁兼容,防止各种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提高无线电频率的 利用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护电磁环境,保障无线电用户对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家对研制、生产、进口和销 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10.2 研制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无委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无管 19958 号),研制无 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 备的单位必须提交 研制申请表 、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等 相关文件, 经所在 省、区、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无委审查,审查合格后, 由国家无委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销售的发射设备必须是已经国家无委的型号核准。 各地无委会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市场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监督、检 查或抽样测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不得在市场上销售。10。3 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和国际惯例,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绝大部分 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型号核准( Type Approval )的管理办法,并作为国家无线电频谱管 理中一项重要的职责(可参见国际电联国家频谱管理手册 )。我国也不例外, 1993 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 理作了规定。 1995年 7月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规定 1996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1997年 10 月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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