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新红皮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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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FIDIC新红皮书全文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制指南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周可荣刘雯万彩芸王健译说明:因时间较紧,本译稿未经仔细校对,仅供培训班使用,请勿复印传播。请勿正式引引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现于1999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一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orengineering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永久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EPC/TurnkeyProjects)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一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在编写本施工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7E。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修改范例措辞时,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生歧义,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包括合同、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来完成。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投标文件附录(给出了一个要参照它的条款列表卜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唯一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的条文;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以引用的形式)。FIDIC计划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1.1.3.1 及 13.71.1.3.2 及 8.11.1.6.6 及 4.21.1.6.7 及 14.31.1.6.8 及 8.28.4款延期的情况)1.1.3.4 及 9.11.1.3.5 及 10.11.1.3.7 及 11.111.3款延期的情况)1.1.3.8 及 11.9基准日期开工日期履约保证期中支付证书竣工时间(包括按第竣工检验接收证书缺陷通知期(包括按第履约证书1.1.4.4及14.13最终支付证书般规定1.1 定义1.2 解释1.3 通讯联络1.4 法律和语言1.5 文件的优先次序1.6 合同协议书1.7 转让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2 保密事项1.13 遵守法律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2 雇主1.72.1 进入现场的权利2.2 许可、执照和批准2.3 雇主的人员2.4 雇主的资金安排2.5 雇主的索赔3 工程师21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3.2 工程师的授权3.3 工程师的指示3.4 工程师的撤换3.5 决定4 承包商25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4.2 履约保证4.3 承包商的代表4.4 分包商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4.6 合作4.7 放线4.8 安全措施4.9 质量保证4.10 现场数据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4.14 避免干扰4.15 进场路线4.16 货物的运输4.17 承包商的设备4.18 环境保护4.19 电、水、气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4.22 现场保安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4.24 化石5 指定分包商45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5.2 对指定的反对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5.4 支付的证据6 职员和劳工47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6.4 劳动法6.5 工作时间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6.7 健康和安全6.8 承包商的监督6.9 承包商的人员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5.17.1 实施方式7.2 样本7.3 检查7.4 检验7.5 拒收7.6 补救工作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7.8 矿区使用费8 开工、延误和暂停568.1 工程的开工8.2 竣工时间8.3 进度计划8.4 竣工时间的延长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8.6 进展速度8.7 误期损害赔偿费8.8 工程暂停8.9 暂停引起的后果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8.11 持续的暂停8.12 复工9 竣工检验649.1 承包商的义务9.2 延误的检验9.3 重新检验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0 雇主的接收66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11 缺陷责任70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11.4 未能补救缺陷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11.6 进一步的检验11.7 进入权11.8 承包商的检查11.9 履约证书11.10 未履行的义务11.11 现场的清理12 测量和估价7512.1 需测量的工程12.2 测量方法12.3 估价12.4 省略13 变更和调整7913.1 有权变更13.2 价值工程13.3 变更程序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13.5 暂定金额13.6 计日工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14.合同价格和支付8714.2预付款14.3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14.4支付表14.5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14.6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14.7支付14.8延误的支付14.9保留金的支付14.10竣工报表14.11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4.12结清单14. 13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15. 14雇主责任的终止14. 15支付的货币15. 雇主提出终止.10315. 1通知改正15. 2雇主提出终止15. 3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 4终止后的支付16. 5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17.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1.0716.1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16.2承包商提出终止16. 3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16. 4终止时的支付17. 风险和责任11117. 1保障17. 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17. 3雇主的风险17. 4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17.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17. 6责任限度18. 保险.1.1718. 1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9. 2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20. 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4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19.不可抗力.12519. 1不可抗力的定义19. 2不可抗力的通知19. 3减少延误的责任19. 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19. 5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19. 6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21. 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22. 索赔、争端和仲裁13020.1承包商的索赔20.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20.3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20.4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20.5友好解决20.6仲裁20.7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20.8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附件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48专用条件.54附件保证格式69投标函、合同协议书、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76通用条件1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1.1.1 合同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1.1.1.2 合同协议书(Contract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1.1.1.3 “中标函(Letterof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1.1.1.4 “投标函(Letterof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1.1.1.5 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1.1.1.6 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1.1.1.7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1.1.1.8 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1.1.1.9 “投标函附录(Appendixto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1.1.1.10 “工程量表(Billof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1.1.2.1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1.1.2.2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1.1.2.6 “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1.1.2.7 “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1.1.2.8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1.1.2.10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1.1.3.1 “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1.1.3.2 “开工日期”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3.3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按照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4 “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9款【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1.1.3.5 “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1.1.3.6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1.1.3.7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8 “履约证书”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1.1.3.9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4 款项与支付1.1.4.1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1.1.4.2 “合同价格”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1.1.4.3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4 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1.1.4.5 “最终报表”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1.1.4.6 “外币”指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货币。1.1.4.7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1.1.4.8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4.9 “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1.1.4.10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1.1.4.12 “报表”指承包商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1.1.5.1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1.1.5.2 “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5.3 “材料”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1.1.5.4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1.1.5.5 “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1.1.5.6 “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1.1.5.7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5.8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6 其它定义1.1.6.1 承包商的文件”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1.1.6.2 “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1.1.6.3 雇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1.1.6.4 “不可抗力”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1.1.6.5 “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1.1.6.6 “履约保证”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1.1.6.7 “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1.1.6.8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1.1.6.9 “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1.2 解释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a)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b)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c) 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 “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1.3 通讯联络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a)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1)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1.4 法律和语言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1.5 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有时),(b)中标函,(c) 投标函,(d) 专用条件,(e)本通用条件(f) 规范(g)图纸,和(h)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1.6 合同协议书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1.7 转让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a)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b)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在移交给雇主之前,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6份承包商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a)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b)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理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c)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1.12 保密事项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1.13 遵守法律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a)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b)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a)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b) 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且(c)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2 雇主2.1 进入现场的权利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规范注明的时间内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是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以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a)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b)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2.2 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的地位能够做到),以帮助承包商:(a)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b)申请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依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必须获得的,(ii)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以及(iii)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2.3 雇主的人员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a)依照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b)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按照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2.4 雇主的资金安排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作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2.5 雇主的索赔如果雇主认为按照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按照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及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依据,包括雇主按照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如有时),以及/或(ii)依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依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3 工程师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3.2 工程师的授权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作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但:(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b)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1.3 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a)发出一口头指示;(b)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c)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1.4 工程师的撤换如果雇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1.5 决定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ii)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a)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b)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c)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d)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4.2 履约保证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a)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b)按照承包商同意或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决定,在此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c)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d)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4.3 承包商的代表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按照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4.4 分包商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c)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d)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雇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分包商的义务超过了缺陷通知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商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雇主,则承包商应按指示行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商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对雇主不负责任。4.6 合作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a)雇主的人员;(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c)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4.7 放线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ii)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4.8 安全措施承包商应该:(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b)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c)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d)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10款【雇主的接收】进行移交,以及(e)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4.9 质量保证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依据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4.10 现场数据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定):(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及气候条件;(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e)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承包商应被认为:(a)已完全理解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合宜性和充分性,以及(b)该接受的合同款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相关资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接受的合同款额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工程师。此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并对此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i)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ii)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然而,在依照子段(ii)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款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扣除。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对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交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承包商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4.14 避免干扰承包商不应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a)公众的方便;或(b)进入和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不论这些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后果而遭受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4.15 进场路线承包商应被认为对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这些道路或桥梁免于因为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适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除合同中另有说明者外:(a)承包商应该(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b)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c)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d)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e)因承包商所需的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4.16 货物的运输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a)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送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师;(b)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以及(c)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为货物运输的损坏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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