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

上传人:ning****hua 文档编号:60713742 上传时间:2022-03-0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20l0年3月第l9卷第2期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Anhui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Mar.2O10V01.19No.2从刑行交叉视角看待行政犯罪及其惩罚童敏(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6)摘要:刑行交叉是研究行政犯罪的关键,基于刑行交叉的视角,将行政犯罪界定为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又触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同时,基于此视角,探讨了行政犯罪惩罚的根据即其法律责任,得出了刑事责任优先的刑事,行政双重责任的结论,进而强调实现行政犯罪的惩罚关键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关键词:行政犯罪;刑行交叉;责任竞合;衔接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463(2010)02006904ADiscussionofAdministrativeCrimeanditsPunishmentfromtheAngleofCrossingofCriminalandCivilLawsTONGMin(SchoolofHumanities&SocialSciences,AnhuiAgriculturalUniversity,Hefei230036,China)Abstract:Crossingofcriminalandcivillawsisthekeytothestudyofadministrativecrimeaandadministrativecrimeisacriminaloffenceviolatingadministrativelegalnorins,thecommitterofwhichshouldundertakecriminalresponsibility.Thepaperconcludesthatthelegalliabilityofadministrativecrimeincludesbothcriminalliabilityandadministrativeliability,withtheformerbeingtakenflintFinaHylinkagebetween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andcriminaljusticeisdiscussedinthepaper.Keywords:administrativecrimes;crossingofcriminalandcivillaws;concurrenceofliability;linkage一,问题的提出:刑行交叉的集中体现行政犯罪交叉,意味着两种不同的事物存在着共性,既非完全重合一致又非绝对排斥分离.刑行交叉所着眼的是刑法与行政法这两大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集.刑法和行政法作为相互独立的部门法,其根源在于两者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的不同.刑法以刑罚作为主要制裁手段处理社会生活各领域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行政法则以行政法律责任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行政关系.其中行政处罚就是针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之一.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同样也为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守着第二道防线,其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中如果出现了比一般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就会介入其中.可见,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犯罪是刑行交叉的集中体现.行政犯罪(行政犯)的概念由德国学者创立,并经传人13本后再进入我国.我国对于行政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虽有学者对行政犯罪有所论及或关注,但真正给出明确定义并详尽阐述的并不多.一般教科书及学术着作中,在犯罪分类章节提及行政犯的概念仅作简单表述,如”所谓自然犯,指无需依赖法律的规收稿日期:20091218作者简介:童敏(1984一),女,汉族,安徽铜陵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助教,硕士.?69?定,其在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被认为犯罪者,也称刑事犯.所谓法定犯,指本来并不违反社会伦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被认为犯罪者,在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被认为犯罪的意义上,也称行政犯”1】.可见,行政犯罪的概念,来源于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而两者区分的重要标准即在于某种犯罪反伦理性的强弱.依此标准,行政犯罪应当是伦理非难程度较轻的犯罪.然而,伦理标准带来了有关对行政犯和刑事犯区分科学性的怀疑.某些行政犯罪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的犯罪,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受伦理非难的程度相比一般的刑事犯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会导致区分上的困惑.如日本道路交通法上的酒醉驾驶罪开始只是被视为行政犯,但是随着交通道德的倡导与提高,逐渐转化为伦理上应当谴责的行为嘲.这些问题涉及到行政犯的相对性,即行政犯罪内部也存在典型的行政犯罪与非典型的行政犯罪之分.但所有的行政犯罪都具有的共同点在于其对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因此,随着行政犯研究的展开,一些学者论述的基点从传统的行政犯与刑事犯的伦理区别转向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行政犯进行界定.如周佑勇,刘艳红认为:”行政犯罪应指违反行政法规范,情节严重同时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和刑事法的双重违法性,而不能只强调其行政违法性而否认其亦具有刑事违法性,反之亦然.”网从发展的观点看,由于人类的道德和伦理本身就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行政的需要和行政管理的目的也同样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所以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犯罪的概念无疑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使得相关研究有较为一致的讨论的前提.并且,从人们研究行政犯罪的意义的角度考虑,如果说行政犯和刑事犯观念上的区分意义不大,行政犯罪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根源还在于其刑行交叉性,从而需要人们特别关注.此外,我国行政犯罪概念的界定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而不能一味引进国外行政犯的理论.德日大陆刑法学中的行政犯概念具有较为宽泛的含义.其犯罪概念中没有定量因素,因此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笼统称之为行政犯,即将应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都归属于行政犯罪的概念之中,行政犯的法律后果也既包含?70?了刑罚也包含了行政处罚性质的秩序罚.而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我们对犯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模式,相应的,行政犯罪的概念也相对较窄,必须是触犯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刑行交叉是考察行政犯罪的关键,我国行政犯罪的概念界定必须将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相结合.因此笔者认为,行政犯罪是前置性地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又触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二,行政犯罪惩罚的根据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一)行政犯罪法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优先的刑事,行政双重责任在讨论行政犯罪的惩罚机制之前必须厘清的问题便是其惩罚的基础,这就需要研究行政犯罪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承受的不利的负担.既然法律责任伴随违法行为而产生,而行政犯罪在性质上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是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又是严重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就决定了行政犯罪的法律责任具有特殊性,即责任的双重性.行政犯罪既应负刑事责任,也应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既不相同又有共性的法律责任,在行政犯罪这里两者遭遇了交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同为公法上的责任,都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都是公权力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强制分配的负担.但是,作为不同的部门法上的责任,两者又存在诸多差异.刑事责任是由刑事司法机关针对犯罪行为而依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的,是司法权的体现;而行政责任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而通过行政程序追究的,是行政权的体现.行政犯罪虽然同时负担刑事和行政责任双重责任,但两种责任在实现上并非并肩平行,而有主次之分.行政犯罪被规定在刑法规范中,它首先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应当被优先考虑.至于其作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同,其行政责任是隐于刑事责任背后的否定评价.所以,行政犯罪法律责任实现时所体现的刑行交叉可以说是一种竞合关系.处理这种竞合关系的一般原则是刑事责任的实现优先于行政责任的实现.这也是符合前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的理论的,毕竟刑事责任作为刑法评价其实现方法一般更为严厉,程序也更为严格.另一方面,行政犯罪中的行政责任的实现是次要的.因为多数情况下行政犯罪者实现刑事责任也就实现了罪责均衡,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吸收了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刑事责任作为显性的评价覆盖了行政责任的具体实现.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并不能与行政犯罪的危害相适应,这时,行政责任便需要从幕后走向台前,现实地发挥其功能.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之所以能够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补充,根源还在于两者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评价具有同质性,两者具有防止社会危害行为的共同目标.(二)行政犯罪法律责任实现时的处理处理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时,由于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优先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首先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以追究行政责任代替刑罚,放纵犯罪.我国法律一直强调不能”以罚代刑”,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行政犯罪一般是刑事责任实现在先,行政责任实现在后.对于此种责任实现顺序,两种责任实现方法适用时应遵循的是同类不得重复适用,不同类可并合适用的原则【4】.具体而言,对于相似内容的责任实现方式而言,不得重复使用.例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后,行政主体不能再处以罚款,因为两者在内容和目的上是相同的,即都是责令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目的是使其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且罚金较之罚款更为严厉.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处以罚金后,又由行政机关给予其罚款处罚,无疑是重复处罚.同样,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罚都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如果刑事司法上已经判处刑罚,则没有必要再重复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同类的责任实现方式则可并用.典型的情况便是刑罚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止生产等这类在刑罚上找不到类似内容的处罚的并用.如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交通管理法规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再如,在法院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刑罚的同时,行政机关仍然可以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犯罪的刑事,行政责任实现方式的并用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对于经法院审判后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交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虽然一般而言行政犯罪应当刑事责任实现在先,行政责任实现在后,但是由于现实情况是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提前适用的现象也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有两类:一是行政主体在最先受理该类案件时,由于定性错误或无法判断而没有得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所以只适用了行政程序,只是被有关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后责令移送才适用刑事程序.还有一类原因便是行政主体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移送,只适用行政程序追究行政责任,试图以罚代刑.对于行政责任实现在先,刑事责任实现在后的,两种责任实现方法适用时是同类可以重复适用但应当折抵,不同类可并合适用.前者例如对于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足以遏制其再次犯罪的,仍可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处罚金.同理,对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对其判处自由刑.但是应当在刑罚的判处中,对已经执行过的和刑罚内容相似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吸收,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也表明之前的行政处罚是有效的,因为行政犯罪是应负行政责任的,当然其被折抵吸收还说明了刑事责任的实现优先和罪责相当的原则.至于不同性质的处罚,二者互不影响,不涉及折抵问题,可并合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较容易把握.三,行政犯罪惩罚的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犯罪发生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而现代社会行政权极大扩张,行政管理活动已经从传统的治安,国防,税收等领?71?域扩展到包括工商,卫生,环保,劳动保护,妇女儿童保障,社会福利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而行政犯罪发生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并且,由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行政犯罪往往首先进入的是行政执法程序.于是,如何将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犯罪案件及时移转进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使治安管理的行政机关,也是刑事立案侦查机关.所以,对于治安领域的行政犯罪而言,公安机关有权自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使行政执法转为刑事司法.其他领域的犯罪则往往首先由有关行政机关发现线索,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见,行政机关的移送成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关键点.实践中我国行政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畅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执法部门常常通过行政执法程序自我消化犯罪案件.而要顺利实现我国行政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应当主要建立完善和贯彻执行以下四方面的制度:(一)案件移送制度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必须规范案件移送制度.例如,可以根据司法追诉的标准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案前直接移送,案后集中移送,函件咨询界定移送以及在联合办案中实现自然移送.同时,应当细化规定,明确职责.对于移送的具体条件,移送的程序包括移送中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移送的期限,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要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总之,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二)信息交流制度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属不同的部门,所以需要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有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检察机关也要向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即公安机关要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对有?72?关行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方面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还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平台,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从而汇集相关各部门掌握的涉罪信息,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合作机制,形成全面,动态的监控网络.(三)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为加强联系,配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阶段性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应避免走形式,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于法律理解适用问题以及程序上的交接问题,可以通过几个具体单位联席会议的形式来解决,从而避免互相推诿或随意将案件退回现象的发生【5】.(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我国,由于行政权力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运行过程的封闭性,导致检察权陷入难以出场的尴尬境地,同时也给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将涉罪案件进行行政化处理f6.因此,有必要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向前拓展.对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允许检察机关及时介人调查,重点实施监督.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人可以发挥其优势,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掌握犯罪线索,防止证据灭失.当然,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时,也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提高案件的衔接效率.参考文献:【l】郭晶.刑事领域中行政犯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26.【2】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MJ.东京:成文堂,1999:12.【3】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田.法学评论.2002(2):58.4】黄福涛.论行政犯责任之实现【M】./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53.【5】陈新生,金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问题及对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4(6):48.6】刘远,汪雷,赵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立法完善研究】.政法论丛,2006(5):78.责任编辑:欧元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营销创新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