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60644548 上传时间:2022-03-0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提倡开展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担保等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第七条 提倡建设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方式。第八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九条 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第十条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提倡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工程担保的有效期限。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一并报建设(交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投标担保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标担保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报价的百分之二,施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至180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应经双方书面认可。第十五条除因法定事由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或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除因法定事由外,招标人终止投标活动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第十六条 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七条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原则上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安排计划资金额度视同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额度;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与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起90天至180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发包人应当在14日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者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5;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三)财政全额投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0%。 第二十三条履约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至180天。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保证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出具虚假保证。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承担建设工程担保相适应的清偿能力和管理能力。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份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建设工程担保,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0万元,且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三)企业章程、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职称、养老保险证明等;(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六)与本省行政区域内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银行5000万元以上的授信证明资料;(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资料;(八)开展建设工程担保及融资等担保业务情况;(九)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专业担保公司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出具建设工程担保备案登记表,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可依据被保证人在财务、经营、安全、质量方面的管理能力和建筑市场行为诚信记录,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第三十条 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担保的保前评审制度,完善评价机制和信用档案;加强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重要监理会议,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分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第二节 保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担保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四条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向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发包人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保管。第三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各专业担保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情况(含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 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十七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和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供保函查询、统计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体系,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九条 保证人在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保证有效期届满前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一)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二)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三)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五)保函,是指由专业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合同文书。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79号)同时废止。 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