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检查后修改矿井洗煤厂李家壕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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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机电例会制度3第二章 机电、运输事故分析追查制度4第三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7第四章 停送风、停送水制度15第五章 电气试验制度16第六章 掘锚队拖曳电缆使用管理制度17第七章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18第八章 电缆管理规定19第九章 五小电器管理考核规定24第十章 油脂管理制度27第十一章 配件日常管理制度33第十二章 阻燃胶带管理制度38第十三章 主运输送系统管理制度39第十四章 入井车辆运输管理办法44第十五章 车辆维修管理考核办法46第十六章 设备管理制度53第十七章 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62第十八章 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65第十九章 设备点检制管理制度67第二十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及检查制度76第二十一章 设备维修暂行管理办法78第二十二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86第二十三章 润滑管理办法86第二十四章 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探伤制度90第二十五章 供电、供排水管理制度91第二十六章 主扇运转管理制度96第二十七章 主排水系统运行管理制度101第二十八章 带式输送机运行管理制度102第二十九章 防止铁器进入胶带运输系统管理制度108第三十章 刮板输送机管理制度110第三十一章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111第三十二章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113第三十三章 登高作业管理制度117第三十四章 材料配件领用及考核管理办法119第三十五章 物资回收、修旧利废管理办法121第三十六章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27第三十七章 手工工具管理制度139第三十八章 计量器具维护保养管理制度140第三十九章 专用工具管理规定141第四十章 机电岗位工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142第四十一章 “三长”抓机电制度143第四十二章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146第四十三章 机加工管理制度147第四十四章 机电安装工程管理制度148第四十五章 生产备件采购、保管、领用、跟踪管理150暂行规定150第四十六章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156第四十七章 各单位电气焊车间文明作业管理制度163第四十八章 库房管理制度165第四十九章 交接班制度166第五十章 安全活动制度167第五十一章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67第五十二章 外委队设备材料租用管理办法169第五十三章 “两票”管理制度176第五十四章 管理人员巡查制度176第五十五章 接地管理制度177第五十六章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的规定180第五十七章 放射源管理制度187第五十八章 防雷接地管理制度188第五十九章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194第一章 机电例会制度第一节 例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管理,促进机电工作,提高机电工作效率,每月第一周由李家壕煤矿机电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主持召开会议。第二条 参会人员有矿各级机电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和机电技术员第三条 例会由机电科通报上个月各基层单位设备运行情况及考核、机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点检存在问题、材料配件计划的落实情况、各基层单位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机电事故及机电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奖罚情况。第四条 各单位总结上个月机电工作,汇报下个月机电工作计划。各单位对上个月机电工作作一小结,汇报下个月机电工作计划。第五条 平衡、协调、解决各单位机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机电工作。第六条 安排全矿下个月的机电工作任务。安排下个月的机电工作。第七条 会议纪要由机电科负责记录整理并下发各单位。会议纪要必须保证完整,会议纪要纳入档案管理之中存档做为备查。第二节 会议纪律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一律不准请假,有特殊情况必须和机电矿长、机电副总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200元。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第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必须将手机调整为震动模式或关机,手机响铃一次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会议准备,需汇报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实事求是,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第二章 机电、运输事故分析追查制度第一节 机电、运输事故范围及等级分类第一条 凡矿属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报告。因机电、运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报,因其它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运输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运输事故统计。 第二条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的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第三条 国产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一)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0.12万元者。.造成供电中断14小时者。.127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二)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者,厂区停电30分钟至2天者,影响全矿生产16-32小时者。.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及以上者。(三)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者。.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32小时以上者。.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第四条进口设备机电事故类别的划分:(一)一般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50万元者。(二)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100万元者。(三)特大事故: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者。第二节 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置第五条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李家壕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积极组织抢修,应由现场负责人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事故的具体情况,由调度室给机电相关领导以及值班矿领导汇报情况。第三节 机电、运输事故追查相关规定第六条 机电、运输事故追查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事故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七条 1小时以下事故由队内组织追查,事故报告队内留存,并组织队内职工学习贯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追查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机电科存档。第八条 13小时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责任单位,并组织队内职工学习贯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追查报告机电科存档。第九条 3小时以上机电事故由机电矿长组织追查,事故报告报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全矿各单位,各单位组织队内职工学习贯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追查报告机电科存档。第十条 一般事故由机电科组织,事故单位参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机电科、事故单位参加;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动力部门和安检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追查、处理,下发事故单位。 第十一条 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不得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罚款处罚标准:一般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5001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1003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500元;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酌情罚事故单位200010000元,罚事故单位领导5001000元,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处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公司机电动力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要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通报,以便其它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第十五条 机电运输事故统计指标说明: (一)设备故障停机率动性=设备故障停机时间/(运转时间+故障停运时间)100%(时间单位均为台时) (二)影响产量=单位时间平均实际产量影响时间 (三)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重置设备价格。 (四)设备事故率=设备事故影响当期产量/当期计划产量100% (五)主要设备事故频率=主要生产设备全年发生事故次数/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开动台班数。 第三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维修和操作电气设备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维修和操作电气设备。第二条 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有可能触及带电导体时,停送电操作及检修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完成。第三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第四条 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如:主扇司机、胶带机司机,水泵工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第五条 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处在短路或漏电状态中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第六条 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七条 开关进行分闸后,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操作。第八条 所有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并以文件形式报机电科备案。第九条 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第十条 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的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电源,避免事故扩大,并迅速汇报给调度室。第二节 变电所停送电操作第十一条 在高压电气设备及电缆上工作(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凭票停送高压开关。第十二条 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监护人和工作票签发人的资质规定:(一)操作员由变电所岗位工担任。(二)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业安全规程的主管机电矿领导,或经批准的机电科(队)长、副科(队)长担任。 (三)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由主管机电区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等担任。(四)工作许可人,由主管机电副总、机电科(队)长担任。(五)矿调度员不允许对高压开关进行必要的远方停、送电操作,(如:开关由运行状态转为热备状态,正常跳闸没有过电流、漏电等故障报警);需要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检修时,调度员负责给倒闸操作人员下达退出断路手车的命令,必须掌握停送电工作等情况。第十三条 地面架空线路及高压线路的停、送电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停电,区队可当天在机电科办理紧急停电工作票但必须经主管矿长或(副总)同意后方可办理。凡是停电影响井下(地面)重要负荷的工作票,必须经主管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室同意后签发,35KV变电所需要到上一级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应提前23天办理。第十四条 变电所在无人操作或检修时,前后门必须同时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钥匙由机电队专人负责保管。第三节 井下高压配电点的停送电操作第十五条 井下高压隔爆开关的停送电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依照停送电操作规程执行。并向调度室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第十六条 矿用高压隔爆开关由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可以由机电队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担任,到机电科办理。由工作负责人进行倒闸操作,跟班队长进行监护。严格执行验电、放电、闭锁、上锁、在馈出线接线腔挂接地线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第十七条 综采队拆除(收)移变列车高压电缆,或检修移变的高压馈电装置,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第十八条 综采队移动(拉)设备列车,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停送电工作由变电所岗位工进行,停送电操作后,及时与调度室、综采队负责人可靠联系。综采队负责人确信停电后,方可进行设备列车移动(拉)工作。第十九条 若采掘队设备或局部通风机、高压电缆不在变电所的高压防爆开关上控制,检修变压器高馈头,由采掘队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停送电前后由跟班队干部现场负责并通知调度室。第二十条 采掘队配电点需要向前移动(迁移),高压线路及设备停送电,由机电队办理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进行停送电操作前,必须经过采掘队现场负责人同意。停送电操作由机电队的专职电工完成,采掘队跟班队长现场进行监护。第二十一条 高压隔爆装置(开关柜)按压电动分闸后,断路器分闸后的操作顺序,首先把断路器手车退出,并把隔离开关把手闭锁、上锁;还必须观察到隔离开关明显的断口。之后再打开负荷线接线腔验电、放电、挂接地线。而后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四节 井下低压配电点设备的停送电操作第二十二条 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和值班调度员同意。第二十三条 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第二十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低压供电系统,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负荷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馈电开关,无明显断开点的负载设备前端必须有两级开关,保证电气隔离与安全,在检修作业时应同时将两级开关停电闭锁挂牌。第二十七条 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共同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2、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并上锁。第二十八条 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第二十九条 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第三十条 胶带机配电点、各处配电点、局部通风机、重要水仓配电点,有专职岗位工看守时,上一级高压开关跳闸,至使配电点失电,重新来电后,岗位工查明负荷侧无人作业后方可给配电点送电,还要查明送电设备本身无故障,送电后必须把情况如实汇报调度室和跟班队长。第三十一条 移动变电站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分支馈电开关。在磁力起动器的负荷侧,进行接线或检修作业时,必须将分支馈电开关和磁力起动器同时停电,并分别将隔离开关闭锁、上锁、挂牌。第三十二条 维修电工(专职电工)在分区变压器低馈头、或其它低压设备、电缆线路上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断开变压器高馈头断路器,可以不办理停电工作票,但必须认真落实停送电技术措施。第五节 电气设备停电上锁条例第三十三条 所有电气设备按照要求统一设置停电上锁装置。第三十四条 所有电工必须每人都配备多人闭锁设备。第三十五条 所有电工必须配备停送电信息牌,信息牌必须按要求标明使用单位、电工姓名、小灵通、手机号码。第三十六条 所有电气设备在停电时必须使用多人闭锁设备上锁。第三十七条 检修设备时,必须将上级电源使用多人闭锁设备上锁。第三十八条 上锁设备时,应留下小灵通号码及信息牌,以便其他电工需要检修或用电时相互联系。第三十九条 停送电时必须通知本队机电队长,或其他机电管理人员,不可私自上锁。第四十条 检修完设备后及时解锁并恢复设备运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停送电操作依照电业安全规程执行。第六节 供电奖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区队擅自改变运行方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第四十三条 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对具有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选线装置,每月必须对高压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缺少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四十四条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试验情况记录备查,每缺少一次罚款200元。第四十五条 变电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变电所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变电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每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四十六条 井下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每天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一次,同时必须在变电所内装设瓦斯、温度和烟雾传感器,并能接入井下安全监测网将信息传到地面监控室,每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四十七条 变电所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每个高、低压柜的编号必须前后一致),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有一项不符合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四十八条 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两票管理制度”办理工作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第四十九条 区队机电技术人员认真计算并设计各配电系统,有一项不符合对机电技术员罚款500元。第五十条 变(配)电所内消防设施符合规程要求,每缺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第五十一条 变(配)电所内必须按要求悬挂各类图纸和记录,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五十二条 停电、倒闸等工作程序有一项不符合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对跟班队长处罚500元。第五十三条 设备不具备上锁条件,对设备包机人处罚500元,对机电技术员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五十四条 设备具备上锁条件,电工停送电时不上锁或未挂信息牌,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五十五条 电工没有随身携带闭锁设备及信息牌,责任人处罚3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200元。第五十六条 电气设备检修时,没有验电,责任人处罚5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五十七条 没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责任人处罚300元,跟班队长处罚2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200元。第五十八条 验电前没有测瓦斯浓度,责任人处罚300元,跟班队长处罚2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200元。第五十九条 电气设备检修时,没有放电,责任人处罚5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六十条 电气设备检修时,没有挂接地线,责任人处罚500元,跟班队长处罚3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六十一条 带电检修、人工搬迁设备,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六十二条 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六十三条 多级停电未遵循从低到高的原则,责任人处罚1000元,跟班队长处罚500元,队长、书记各处罚300元。第四章 停送风、停送水制度第一节 停送水制度第一条 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期间为本矿供水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调度人员指挥,并接受调度命令。第二条 检修或施工需停送水时,应由申请停水单位填写工作票,由矿机电科供、排水负责人签字,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交由生产指挥中心协调安排时间执行。第三条 停水时间由调度值班人员下达执行。第四条 工作完毕报告调度值班人员,送水前由调度通知各用水单位,如无异常情况,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送水。第五条 故障停送水:停水时,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值班人汇报故障原因,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各负责单位进行抢修。第二节 停送风制度第六条 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值班人员在其值班期间为本矿供风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调度人员指挥,并接受调度命令。第七条 检修或施工需停送风时,应由申请停风单位填写工作票,由矿机电科供风负责人签字,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交由生产指挥中心协调安排时间执行。第八条 停风时间由调度值班人员下达执行。第九条 工作完毕报告调度值班人员,送风前由调度通知各用风单位,如无异常情况,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送风。第十条 故障停送风:停风时,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值班人汇报故障原因,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各负责单位进行检查抢修。第五章 电气试验制度第一节 电气试验一般规定第一条 各单位的电气试验必须严格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试验内容,制定明确的试验规划,划分准确的试验范围,制定详细的试验计划。第二条 所有应做试验的项目,即高压线路、电缆、开关、电器整定、绝缘油、绝缘器具的耐压、避雷器打压、接地电阻测试、检修后的电机、电器、电缆、低压开关过流刻度的校验、无压释放、电表的校验,根据不同的精度要求,确定试验单位,编制试验周期,按时进行试验。第三条 各项电气试验均要做好详细的试验记录,对试验合格的电气,应出具试验合格证。第四条 经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其表计及绝缘用具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应及时处理或更换。第五条 井下电气试验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措施。第六条 对于较复杂的电气试验要编制试验规程,并绘制电气试验原理图。第七条 对于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照明综合保护等的试验,实行安装时的综合试验与日试验制,即每天由值班人员进行一次性能试验。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所有试验均应做好记录。第二节 电气试验奖惩制度第八条 未按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第九条 未按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进行记录,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使用试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及绝缘用具,一经发现处罚区队1000元,队长300元。第六章 掘锚队拖曳电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考核范围:连续采煤机、掘锚机和连运机随机使用的拖曳电缆,其中掘锚机和连运机使用矿用橡套屏蔽电缆,连续采煤机使用矿用橡套屏蔽电缆;第二条 拖曳电缆长度(特殊情况除外):连续采煤机按照260米(回采工作面按照240米)进行配置,电缆更换后交回长度不得低于配置长度的80;第三条 为了提高电缆重复利用率,锚杆机可以使用更换下的拖曳电缆,但需矿统一维修,接头经热硫化处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新电缆考核周期,连续采煤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4个月;桥式转载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6个月;锚杆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6个月;第五条 旧电缆考核周期,锚杆机电缆使用周期不得小于4个月;第六条 电缆使用过程中冷补接头最多不得超过3处(电缆护套破损修补除外),超过时必须进行更换,电缆冷补头必须符合公司设备完好标准,否则按照失爆进行处罚;第七条 拖曳电缆入井时必须进行编号管理(除两头外在电缆中部增加2组编号),机电科对各队拖曳电缆使用情况建立台帐,并考核使用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并将电缆使用考核情况提报矿经营办进行奖罚兑现;第八条 各队需更换拖曳电缆时必须向机电科申请,不得私自更换其他电缆。第七章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为防止杂散电流对矿井系统的影响和造成不安全隐患,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系统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供电、通讯、运输、供排水等系统设计和施工工作以及火工品储存、运输和管理工作。第二条 必须按规程规定装设好防雷电装置,并按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第三条 爆破危险场所及爆破危险区供电、接地系统和防雷电装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的保护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五条 不得用钢管、轨道、支护设施等代替接地装置或将接地装置与其连接。第六条 入井管线等防雷集中接地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查。第七条 装配起爆炸药卷或从事爆破工作时必须注意在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八章 电缆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电缆的正常使用是保证生产系统稳定运行的必备条件。为保证我矿电缆管理规范,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选煤厂各单位。第二节 职责第三条 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全矿电缆的审批及领用手续,建立全矿在用电缆帐卡,详细记载规格、型号、长度和使用状况等。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队长、洗煤厂机电车间主任是各单位机电管理的主要责任者,负责电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三节 电缆管理规定第五条 电缆的选型、及附件的选择:电缆及附件由机电科及相关部门进行选型配置,并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定。第六条 计划、采购、验收1、电缆及附件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经机电领导及矿供应领导批准后由矿供应科统一采购。2、电缆到货后由供应科同矿相关部门进行验货。第七条 电缆的领用:1、各使用单位在领料单上必须填写清楚电缆的规格型号、安装地点、使用期限、所需数量,在领用单上先由本单位队长签字,再由机电科签批后,矿机电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ERP系统领用电缆。确因生产急需,与机电科管理负责人口头联系领用的设备,在领用后两天内必须补办设备领用签批手续。2、在领取电缆时,供需双方共同测试绝缘电阻值,检查橡套完好状况,待符合规定后出库,双方签字,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缆。3、凡需用电缆的单位事先应提出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地点、电网电压、所带负荷、需用长度及截面等技术数据。4、较大场所的电缆需用量,如新工作面等,须经有关会议决定,由机电科准备。5、领出的电缆不得丢失、损坏。第八条 电缆的安装、敷设1、电缆安装需参照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b.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应保证电缆路径最短。c.应便于敷设、维护。d.宜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3、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4、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 “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5、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距离应符合电缆敷设规范5.1.7的规定。6、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7、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b. 电缆线路中不应有接头;如采用接头时,必须具有防爆性。8、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9、采用保护管敷设时,要求采用镀锌钢管敷设,单根保护管使用时, 每根电缆保护管的弯头不宜超过3个,直角弯不宜超过2个,并列管相互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第九条 电缆的构筑物1、电缆的构建筑物应符合电缆敷设设计规范第5.5条电缆构建筑物敷设规定:2、隧道内通道净高不宜小于1900mm;在较短的隧道中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可降低,但不应小于1400mm。3、电缆夹层室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4、电缆沟、隧道或工作井内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1000mm。5、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应满足能方便地敷设电缆及其固定、安置接头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在采用电缆截面或接头外径尚非很大的情况下,符合上述要求的电缆支架、梯架或托盘的层间距离的最小值不得低于200mm。第十条 电缆的使用、巡视、检查、维护管理1、运行中的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绑扎,严禁盘圈落地。淋水地区的电缆应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放置电缆连接装置。2、每月对电缆桥架的接地、盖板,电缆的浮尘等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整改维护。3、防爆区域电缆采用阻燃型电缆,防爆区域电缆严禁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及不合格接头,如发现按失爆处理。4、电缆的穿线管口、电缆穿墙口处刷防火涂料并且封堵合格,首、尾端要悬挂电缆标志牌。5、每月对电缆桥架进行检查,发现桥架积尘及时除尘。6、电缆的使用和维护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7、不得任意切割电缆。8、各单位领用的电缆要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物一致,要及时根据本单位设备实际在用情况绘制电缆布置图,并将以上内容全部建立电子台账,以便查阅和管理。9、各单位的电缆台帐每月的25号前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机电科,与机电科总台帐核对。第十一条 电缆的防火1、电缆夹层、隧道、竖井、桥架等处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监视控制系统发出报警后,调度及时通知值班电工及机电车间值班领导现场查看,及时处理。2、电缆夹层、隧道、竖井、桥架等处的灭火器材、消防水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3、施工中防止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或堆积乱放,已经铺设的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4、控制室、开关柜通往夹层、隧道、竖井、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屏柜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5、变配电室应按照李家壕煤矿消防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第十二条 电缆的回收1、电缆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到机电科指定的地点,回收率必须达到100%。电缆回收交到机电科的同时,必须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共同摇测电缆的绝缘阻值,当天必须将电缆按要求上盘整理。2、电缆回收到机电科的当天,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用绝缘胶带包好电缆两头芯线,外面再用塑料布或尼龙袋包好,达到防水防损坏的目的。3、机电科负责分类盘放整齐,并挂牌管理,挂牌内容包括:电缆型号、长度、回收时间、回收单位。第十三条 电缆的报废处理: 1、电缆的报废条件a.绝缘不合格。 b.线芯绝缘龟裂老化。 c.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严重破损而无法修补。 d.芯线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芯线断裂。 e.电缆上的接头数量百米内超过4个且接头间距都小于15米。2、电缆报废时要填写退库单,经机电科签批,矿领导批准退回矿相关部门。第四节 电缆罚款及赔偿规定第十四条 逾期不上报电缆台账,机电技术员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对于盘亏电缆经进一步核查,仍没有结果的,使用单位要按该电缆原值照价赔偿,并追究该队队长的管理责任,罚款500元。第十六条 随意切割电缆,当事人罚款500元,如有偷盗、剥切电缆者,停工并移交矿治保科从严处理。第十七条 当天必须将电缆按要求上盘整理,当天不上盘,当事人和队长各罚款100元,如遇特殊情况,报机电科科长批准,在三日内上盘整理,期限内未上盘,当事人和队长各罚款200元。夜间回收的电缆,第二天补办手续,否则每次对当事人和队长各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领出的电缆丢失、损坏,除追查责任外,由领用人和负责人填写丢失、损坏报告书,根据情节,按原值1020%赔偿。第九章 五小电器管理考核规定第一节 五小电器发放、入井规定第一条 五小电器设备入井前,经机电科设备管理员验收合格后,到机电科办理入井三联单,并登记:“设备型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厂址。使用地址、使用单位、验收情况、验收人、入井日期.”都必须准确,否则不予办理入井三联单。第二条 五小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吊挂打印好的五小电器设备责任牌、防爆检查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完好设备牌、塑封后,吊挂在五小电器设备上。(对于五小电器设备上设备责任牌、防爆检查合格证等各种标牌由机电科统一发放,各单位指定专人领取,专人保管,对损坏、丢失的,区队自负,按无牌进行罚款。)第三条 使用中五小电器都必须吊挂在明显位置悬挂设备责任牌、设备完好牌,防爆检查合格证、入井许可证、隐患排查(检查)卡、袋。要求填写要规范字体要统一、格式要一致内容完整、准确、清晰:(一)牌子的编号: 严格按公司所规定如01L1A001 填写打印,否则有一处填的不对罚款50元。(二)牌子的填写规范统一,打印准确、用途必须清楚(控制什么设备),包机人变更时牌子要及时更换。(三)设备完好、防爆检查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 (四)对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必须建立台帐,具体内容包括名称、使用单位、使用地点、编号、用途、包机人、每月必须更新一次。(五)各单位建立本队五小电器台帐,每月25号以前必须将五小电器台帐(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发机电科相关负责人。(六)标牌的具体要求:五小电器设备,设备责任牌填写打印好后,将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电器设备入井许可证、和设备完好牌全部贴在责任牌反面,最后塑封。(七)五小电器都必须吊挂,除通讯、保护及网络等小型电器设备外,高、低压接线盒,按钮、电铃、照明灯都必须吊挂。通讯、保护及网络等小型电器设备除特情况外都必须上架。(八)高压接线盒必须单独布置合格接地装置,具体要求按机电科下发接地极标准执行。第四条 对井下存放的五小电器设备规定管理:区队必须建立台帐,并注明备用。第五条 备用(闲置)五小电器设备,要求:台台上架、摆放整齐、并挂牌。接线盒上盖螺丝、弹垫、齐全,并上紧。喇叭嘴完好,密封圈、金属圈档板齐全。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备用(闲置)五小电器设备严禁喇叭嘴处剁头(电缆从喇叭嘴处截割、锯断)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第二节 五小电器相关处罚规定第六条 所有入井五小电器必须有经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防爆性能检查后下发防爆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否则罚款200元/台(件)。第七条 非防爆电器设备擅自入井者,罚款500元/台(件)。第八条 五小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吊挂打印好的五小电器设备责任牌、防爆检查合格证、入井许可证、完好设备牌、塑封后,吊挂在五小电器设备上。否则罚款100元/台(件)。第九条 使用中五小电器悬的挂设备责任牌、设备完好牌,防爆检查合格证、入井许可证、隐患排查(检查)卡、袋,要求填写要规范字体要统一、格式要一致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否则罚款100元/台(件)。第十条 对使用中的五小电器,要做到台台完好,出现一次失爆处罚区队2500元,责任人300元,机电队长200元。第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本队五小电器台帐,每月25号以前必须将五小电器台帐(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发机电科负责人处,否则每迟发一天罚款50元。第十二条 标牌的具体要求:五小电器设备,设备责任牌填写打印好后,将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电器设备入井许可证、和设备完好牌全部贴在责任牌反面,最后塑封。要求:贴的平行整齐,规格一致。否则罚款50元。第十三条 五小电器都必须吊挂,除通讯、保护及网络等小型电器设备外,高、低压接线盒,按钮、电铃、照明灯都必须吊挂。通讯、保护及网络等小型电器设备除特情况外都必须上架。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高压接线盒必须单独布置合格接地装置,具体要求按机电科下发接地极标准执行。检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十五条 对井下存放的五小电器设备规定管理:区队必须建立台帐,并注明备用。第十六条 备用(闲置)五小电器设备,要求:台台上架、摆放整齐、并挂牌。接线盒上盖螺丝、弹垫、齐全,并上紧。喇叭嘴完好,密封圈、金属圈档板齐全。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备用(闲置)五小电器设备严禁喇叭嘴处剁头(电缆从喇叭嘴处截割、锯断)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第十章 油脂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为了强化设备的润滑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最大限度地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对油脂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到再利用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油脂的计划、采购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生产用油的统一管理、化验工作,做到入库、验收、库存、发放、回收等各个环节均有记录,并建立大型设备润滑档案及各单位设备使用台帐。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确定润滑油脂的品牌及生产厂家;组织制定生产设备“选用油脂标准”及“换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三条 油脂管理员把各种验收单、领料单、回收单、化验单要按月装订,妥善保管,以备查阅。第四条 机电科出具全矿井设备定期更换油脂清单,包括每次更换油脂型号、数量、定期检验更换周期。第五条 供应科严格按所报计划中要求的品牌、技术指标在已确定的油脂品牌及生产厂家中进行采购;并选择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经营许可证或法人委托书等证件的厂商进行招投标,实行批量采购或寄售。第三节 油脂的验收、保管第六条 供应科采购的油品,均应依随货同行的化验单和合格证严格验收,采购的油品要抽样到机电科油脂组进行校验,校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对待:(一)停止发放(二)与供应部门联系更换或退货。第七条 供应科在每批次的油脂验收时,必须通知机电科取样化验,并负责做好验收记录。第八条 如重要的大批量油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经国家级检验机构复检,在此期间停止该批油品的发放。第九条 各类润滑油、脂,油脂库均应有适的库存量,库存量不得超过有效保存期限内消耗量的60%。第十条 库存的油品应标明进货(生产)日期,采取先进(货)先出(库)的原则,不同批次的油用不同的库存卡片分别标注管理,库存油品满三个月应每月进行一次抽样化验,不合格的停止发放。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用油脂要分类入库保管,严禁露天存放。库房要建立台帐,注明生产厂家、批次、到货日期、有效期、数量及相关的技术参数。第四节 油脂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都必须成立油脂管理组,由队长或机电副队长任组长,机电包机组长任副组长,包机组设专职油脂润滑工1一2人。第十三条 油脂管理组成员由材料员、维护工、专职司机等组成,职责是向供应科提供各类油品的购置计划,从供应科统一领取区队使用的油脂,建立本单位设备的油脂使用档案及日常消耗统计,材料员负责控制消耗指标和领油,维护工负责维护过程中的润滑加、换油,专职司机负责生产运转中的润滑注油,油脂工负责油脂及器具的保管、运送,监察设备各转动部位、部件的润滑状态,包括油量的多少、油温的高低、运转声响、有无振动等,定时、定点、定量给注油部位注油,并认真填写润滑卡片,填写卡片内容包括:注油设备名称、注油部位、加注油品的品名、牌号、数量、注油者姓名等,杜绝因缺油造成机电故障而影响生产的责任事故。第五节 现场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井下存放(一)油脂要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存放地点,有效地防尘防潮。各种油脂必须按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二)油桶的放油口必须密封可靠,防止灰尘和淋水进入。第十五条 加(注)油(一)使用单位要对各设备润滑点按照点检路线,每班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按照各种设备润滑图表,对设备进行定期、定量、定点润滑,同时做好润滑或检查记录。(二)使用单位应采用小桶直接加油,避免二次倒装。对每个牌号的油脂要使用专用油器具,严禁混装混用;加(注)油时,应将设备加注油口擦试干净,以免污染;加油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专用台架内,并保证清洁。(三)依据机电科的化验分析结果,需换油的部位,必须及时更换。更换时要尽可能放尽系统内旧油,同时做好换油记录。(四)超过有效期的油脂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发放制度:(一)油品发放严格执行“三不发”制度,即无合格证的不发,质量指标不合格的不发,领用器具不完好不清洁的不发。(二)各单位到油脂管理组领取油品,必须在领料单用途栏内标明主机及部件名称,各单位派材料员或油脂工领取,其他人一律不准替代,油脂库必须按料单对专人发放。(三)各单位组领取油脂的器具外表面必须用醒目的油漆标明油品的品名和牌号,做到专油专具,不得混装,确保油品质量。(四)各单位领油时,由供应科依据各单位使用设备消耗定额填写领取油品的牌号、数量、厂家,发放日期等,并由发油者、领油者签名盖章,发油人还必须在库存卡片上填写领取日期、数量并签名。(五)各单位日常生产用油,供应科按消耗定额(计划)凭料单正常发放,若遇大、中修、清洗换油等特殊情况需大批量用油时,需经机电科批准方可发放。第十七条 使用制度(一)加注润清油、脂是各单位日常维修保养设备的一项主要工作内容,各单位必需配备1一2名专职油脂工,负责按规定给各个注油点加注润滑油,做到润滑管理的四定:即定人、定时、定点,定量,以保证正常生产。(二)加注润滑油、脂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加注前必须将注油嘴外表面擦洗干净,以防污染油品,影响使用效果。(三)加注润滑油后,油脂工每班要巡回检查各润滑点的润滑效果12次,监察油品质量的可靠性,若发现温升偏快、声响异常,及时汇报队领导,以便检查机械磨损是否超限,若机械零件磨损并不超限,则应考虑油品质量是否有误,取一定数量的油样送机电科油脂组化验,若其质量不合格,则应及时更换新油。(四)油脂工每旬向油脂库汇报一次备种油品的使用情况,以监控各类在用油、脂的质量,油脂管理组要经常深入井下及用油、脂区队,掌握设备的使用状况,保证油、脂的合理使用和回收。第六节 取样第十八条 现场设备取样工作由各单位的机电负责人管理,具体由设备包机人或维修人员采集。第十九条 各单位区队按照机电科规定的每月4、19日将取采集好的油样移交。掘锚队可根据设备运行情况自行确定取样时间和频次。第二十条 所取油样要封存在专用的磨口瓶中,并认真填写取样标签:标明设备名称、设备系列号、取样点位、润滑油牌号等基础信息。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机电科规定的时间、部位、周期进行取样。第二十二条 取样方法各单位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在停机后半小时内取样,如果停机超过半小时,必须启动设备,至少运转3-5分钟,使油液达到均衡后再取;应始终固定在同一位置取样,井下设备目前从放油口处取样,有条件的可加装取油阀门。(二)取油前,取油孔周围应擦拭干净;有油堵的取样点,松动油堵,应放掉适量的油,冲洗后再接取油样。取样时间按矿规定时间采取。以下为取样点位和周期。设备类型取样点位周期综采 左、右牵引;左、右摇臂正齿轮箱; 左、右摇臂行星头;煤机液压箱, 破碎机,转载机,刮板机机头、机尾减速箱。顺槽皮带减速器及耦合器等。3个月/周期主运 减速器、液压站、给煤机减速器3个月/周期第七节 回收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较大的齿轮油、液压油、机油、变压器油、透平油等在进行大清洗换油时,应将放弃的废油回收,回收率要求:液压油不低于35%;齿轮油不低于55%;机油不低于55%;透平油不低于85%。回收达不到以上要求,按照机电五型考核扣除相应的考核分并追究机电副队长的责任。第八节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用油,月初按生产计划确定消耗指标,月底按实际产量进尺进行核算,核算基础以吨煤消耗为依据,对区队和油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超耗者罚,节约者奖。第二十五条 各队超额消耗的油脂和少回收的油,由本队按计划价划入本队材料费中,材料费超支,按矿规定的有关条款与工资挂勾,实行奖罚。第二十六条 乳化油是乳化液配置的主要原料,各采掘队组正确配置乳化液对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起关键作用,油脂管理组要不定期下井抽检液样。第二十七条 油脂管理组成员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逐步强化油脂管理工作,对那些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不实行专油专具、胡装乱用造成设备故障者,要视其情节和损失大小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更换下的废油及过期油要及时回收,分类注明各种油脂品种、牌号进行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集中回收交矿周转材料库按照矿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机电科负责油脂全过程领用回收管理,每月底将各单位油脂使用回收情况报供应科按照油脂回收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三十条 每月对各单位油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将各单位的润滑管理工作纳入机电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油脂取样工作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点位进行。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所取油样必须真实。 第十一章 配件日常管理制度第一节 配件分类第一条 矿投配件 矿投配件是指采购原值超过3万元的易损配件。因价值较大,考虑各单位承受能力,兼顾矿投配件的合理使用,更换或修复由使用单位承担20%的费用,矿方承担80%的费用。详见下表:矿投配件明细表设备类别配件名称备注采煤机摇臂含SL750 SL300 S300 S200双行星减速器摇臂壳体滚筒牵引传动箱行星机构外牵引泵站变压器装置变频器牵引变压器隔离开关行走滑靴刮板输送机链轮组件SGZ皮带机驱动滚筒1000mm以上皮带机传动滚筒卸载滚筒掘进机、掘锚机二级行星减速器含EBZ160、MB670锤式破碎机左行走减速器PCM400型PCM200型右行走减速器行走泵变量柱塞泵行走马达两联变量柱塞泵传动装置转载机锤轴总成SZZ链轮组件给料机链轮胶带、减速机选煤厂设备单价3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部件振动筛激振器 第二条 其他配件其他配件是指除矿投配件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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