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刑期罪犯的主要特点和改造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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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刑期罪犯的主要特点和改造对策初探超短刑期罪犯的主要特点和改造对策初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监狱的收押对象中又增加了部分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短刑犯,我们姑且将这部分罪犯称为超短刑期罪犯。超短刑期罪犯的收押使得监狱的改造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超短刑期罪犯的收押和监管改造工作,对于稳定狱内秩序,维护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对于推进监狱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监狱超短刑期罪犯的收押及基本情况根据狱政部门和入监监区提供的数据,截止4月1日,我监共收押余刑不满一年的超短刑期罪犯145名,监狱押犯总量达到*名,押犯人数创历史新高。通过调查,这145名超短刑期罪犯的基本构成情况:1、从年龄结构看:以年轻的居多,平均年龄30.9岁,与监狱押犯平均年龄(30.5岁)无明显差异,其中35岁以下的有108名,占74.5%;2、从文化程度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文盲的69人,占47.6%,而2012年监狱新收押的罪犯该比例为36.2%;3、从犯罪类型看,呈现出二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盗窃型罪犯多,有87名,占60%,去年收押的新犯中该比例为38.6%。二是涉毒罪犯多,有15名,占10.3%,而去年收押的新犯中该比例为6.1%。24、从恶习程度看:惯累犯多,145人中有累犯51人,占35.2%,2012年收押的新犯中该比例为19.4%,另外,还有35人在入监以前有前科或受过治安处罚,与累犯合计占比达到59.3%。一、现收押的超短刑期罪犯的改造表现和行为特点1、改造意识差,功利主义强。从当前收押的145名超短刑期罪犯情况分析来看,超短刑期罪犯中大多存在着悔罪意识、改造意识不强,身份意识模糊的问题在服刑中只求过得去,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罪犯的功利主义强,只要求享受权利,不愿谈履行义务。罪犯较多的关注狱内生活条件改善,对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的期望值明显比长刑期罪犯低,很多罪犯对违规违纪受处理抱无所谓态度。据统计,三月份以来九监区的超短刑期罪犯因争执推拉被扣分处理4人次,违反劳动纪律被扣分处理4人次,1人因持械打人被高戒备管理,1人因拒不参加劳动,经教育不改被高戒备管理,占同期监区罪犯违纪率的90.9%o2、情绪波动大,遇事易冲动。超短刑期罪犯年轻者居多(35岁以下的占74.5%),心理扭曲、情感上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情绪反差大,自我控制力差,且不计后果。如:3月20日上午,罪犯张凯凯(21岁,浙江长兴人,因盗窃被判刑十个月,余刑4个月28天)在监舍内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后,持塑料板凳打人,现张犯被高戒备管理。3、江湖义气重,易纠合抱团。刑期较短的罪犯大多都缺乏正确的劳动观,一定程度上存在好吃懒做、好逸恶劳的恶习,文化、思想等素质都比较低下。超短刑期罪犯中惯累犯多,反社会意识较强,对监规纪律存在抵触情绪,同时团伙作案的罪犯不在少数,这些人由于监狱羁押条件所限,分在同一监区改造,客观上给他们创造了纠合的条件。另外,一些性格类似的所谓谈得来的罪犯也极易形成狱内非正式群体。当在服刑过程中受到挫折时,他们倾向于要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进行报复。这些罪犯“爱面子”特征明显,他们认为自己不能吃亏,否则没有“面子”,有的罪犯因为“呛牢了”甚至叫嚣不惜被禁闭、加刑C4、恶习较深,软对抗现象明显。有些超短刑期罪犯逃避改造,在对待监规纪律上,常觉得出点小问题无所谓,“犯点小错又不至于被关禁闭“;在劳动方面,对民警布置的劳动岗位挑三拣四,对下达的劳动产量坚持“尽力去做”,而不愿努力完成;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唯唯诺诺,转过身去依旧我行我素,对监区的改造风气造成较坏影响。而很多超短刑期罪犯自认为减刑无望,他们抱着“债多不愁、虱多不痒”的无所谓心理,反正扣点分也不影响刑期,而正是这种心理导致了消极改造、软对抗的现象加剧。二、面临的难点和新的课题随着超短刑期罪犯的陆续收押,监狱押犯总量阶段性增多,我们当前主要面临“收得下”和“怎么管”二大问题。根据去年下半年狱政部门在市公安局监管系统调研摸底的情况看,全市*个看守所常年关押的超短刑期罪犯在420450人左右,按2012年年末押犯*人计算,全部收押可能超出监狱的设计押犯容量300人左右。在前期考虑市政法委可能协调暂缓收押的基础上,监狱考虑以九监区为主,八监区部分收押的方法,开展超短刑期罪犯的收押和教育改造工作,主要是考虑集中关押便于罪犯统一管理和考核奖惩、及时兑现政策。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不能把希望只寄托在暂缓收押的协调意见上,事实上到3月27日,监狱押犯已达*人,作l = lr为一所设计容量为*千人的监狱,我们要正面应对“收得下”的难,其次是“怎么管”的问题。*监狱是一所传统意义上的短刑犯监狱,然而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超短刑期罪犯与监狱往年收押的短刑犯在构成和特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在今年以来收押、管理、教育超短刑期罪犯的过程中,监狱及相关职能处室积极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相关监区努力探索,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对表现好的超短刑期罪犯减刑假释的考核期缩短到最少二个月,减刑的天数最少可以到10天,对累犯的减刑幅度也根据超短刑期罪犯的特点进行了调整,适当缩短拨打亲情电话的考核期,及时拨付劳动报酬等等,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超短刑期罪犯到底“怎么管”的问题涉及到民警的认识需要及时到位,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仍需进一步调整,工作难度依然很大。新的问题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一部分有机会减刑犯人应如何公正考核,超短刑期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权益如何保障值得我们思索。第二,部分“减刑没指望”的超短刑期罪犯如何实施有效管理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三、对策和措施根据监狱当前押犯总量的实际情况,较为适宜的方法是将超短刑期罪犯化整为零,分散到各个押犯监区进行改造,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以下几点需要引起重视:1、正确认识、理性对待超短刑期罪犯。不轻视、不歧视,给予适当关心。由于大多超短刑犯都是比较年轻,做事易冲动。这就要求民警在平时工作中给予提醒,适当的关心。5如由于疏忽大意,出现小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地指出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他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当出现患病、家庭突变时,往往会产生悲观和渴求帮助的心理,民警要抓住这个机会给予适当关心,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政府的公正,这样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2、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对超短刑期罪犯要根据其思想行为特点,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和道德教育,着重抓好入监教育。在入监教育中,要以认罪悔罪教育为先导,让他们在思想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深刻认识所犯罪行对被害人、对家庭、社会所带来的伤害;要以反省、自传等教育方式帮助他们刻画出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发展轨迹,让他们对自己扭曲的道德观有深刻的认识,从而促使他们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要引导超短刑期罪犯正确看待刑短、罪轻等问题,以一种端正的心态投入改造。根据超短刑期罪犯的特点,监狱下一步还要考虑与社会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引入并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为罪犯刑满后就业创造有利条件。3、严密防控,适度加大对违规违纪的惩戒力度。实践中,我们往往不自觉地把刑期较长的罪犯作为防范重点,认为他们的危险性大,而超短刑犯的危险性较小。其实,对于监狱关押的罪犯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实施过犯罪的罪犯,每一个人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危险性会不会爆发,何时爆发,往往存在于一念之间。短刑犯由于其心理复杂多变,偶尔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如民警管理不当、同犯间发生矛盾、家庭变故、有可乘之机等,都易造成其心理突变,产生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因此,我们在防范上,决不能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必须严加防范。超短刑期罪犯的违规违纪率较高,是监管安全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具有“传染性”。在管理上,我们要针对超短刑期罪犯的思想和心理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对超短刑期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保持应有的震慑力。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激励措施。要采取各种激励手段,全面调动超短刑期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奖励、经济奖励和其它多种手段激励超短刑期罪犯改造,使超短刑期罪犯在认罪悔错、遵规守纪、劳动生产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与其处遇挂钩,只要表现良好,对其较为关注的会见、亲情电话、小炒等方面尽量地予以放宽。对遵规守纪律,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的超短刑期罪犯适时开通亲情电话,订小炒,刑满前可以奖励休息天数,使每一名超短刑期罪犯感到有目标、有方向,对监狱而言,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监狱的相关制度有必要进行恰当的修订,如分级处遇管理办法,亲情电话使用管理办法、小炒管理办法等,在罪犯劳动报酬发放方面也可以考虑出台一些激励的手段。需要强调,激励必须与强化考核紧密联系,使之有的放矢,真正起到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5、进一步完善刑事奖励运行机制。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相对于超短刑期罪犯而言,条件比较苛刻。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对于超短刑期罪犯来说存在案件办理期限长,财产刑履行能力的衡量不可预料,对狱内违纪扣分的体现缺乏透明度,超短刑期罪犯假释难等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并非监狱一家之力能够做到,我们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必须及时将问题和建议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要尽最大努力保障超短刑期罪犯刑事奖励权能够实现,让罪犯在希望中服刑改造,以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这在主观上奠定了罪犯避免再犯的基础,客观上降低了行刑成本,体现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效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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