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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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我省推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实际,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了整合、修订、完善,并补充如下意见。年度申报表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管征局反映。一、关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的填报问题。技术开发费或安置残疾人工资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加计扣除或安置残疾人工资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同时,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主表第1617181920行,否则主表第21行0。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以下口径填报: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按上述口径在主表第21行填报;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附表七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栏目填报;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前,经主管国税局按照国税发200767号文规定审批后,按审批金额填报在附表七第43行。三、关于投资收益的填报及补税问题。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视为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期,纳税人从上述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予补缴企业所得税。四、关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问题。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对其他纳税人,以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五、关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和不得作为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问题。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六、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七、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在核定额度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但2005年底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部分(98年底以后部分),以后年度动用时仍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减。八、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若干问题。(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推行对象。除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正式开通前急需办理注销登记及跨区移户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以便借助省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助手软件,加强报表逻辑关系的审核、提高申报准确率、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二)认真相关涉税信息核对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网上申报助手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是否固定税率、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等)及申报提交时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三)申报表填报顺序。鉴于申报表中不少数据为依据本表或其他表主动数据计算生成的被动数据,为提高填报效率及准确性,建议分别按以下顺序依次填报:一般企业(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金融业:附表一,附表十四(保险业需填报),附表二,附表三,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4、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附表四,附表五,主表第13至16行(网上申报为自动计算带出),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附表三,附表一,附表二,主表第1至1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8行),附表十一,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主表第17至22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19、21行),附表十,主表第23至35行(网上申报只需填报主表第35行)。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报说明(注:除另有说明外,申报表中填充色为绿色的栏目为主动数据,需纳税人主动填报;填充色为黄色的栏目为受限定的主动数据,需纳税人依据税收政策主动填报;填充色为红色的栏目为不需填报数据;填充色为蓝色的栏目为本表被动数据,网上申报根据本表逻辑关系自动生成;填充色为紫色的栏目为其他表被动数据,网上申报根据本表与其他表的逻辑关系自动生成;填充色为梅红色的栏目为自动带出需纳税人核实数据,网上申报根据征管软件数据自动生成。)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金融企业)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收入总额行次项 目金 额1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2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三)3投资转让净收入(请填附表三)4补贴收入5其他收入(请填附表一)6收入总额合计(12345)扣除项目7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二)8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期间费用(请填附表二)10投资转让成本(请填附表三)11其他扣除项目(请填附表二)12扣除项目合计(789101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纳税调整前所得(612)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请填附表四)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请填附表五)16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7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六)(1716)18减: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181617)19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20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21减:加计扣除额(211617181920)22应纳税所得额(16171819202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3适用税率24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223)25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26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请填附表十)27减:境外所得抵免税额(请填附表十)28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252627)29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七)30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3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3031)33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4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5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经办人: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业社团)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纳税人名称:收入总额行次项 目金 额1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2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三)3投资转让净收入(请填附表三)4补贴收入(请填附表一)5其他收入(请填附表一)6收入总额合计(12345)扣除项目7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二)8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期间费用(请填附表二)10投资转让成本(请填附表三)11其他扣除项目(请填附表二)12扣除项目合计(789101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纳税调整前所得(612)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请填附表四)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请填附表五)16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7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六)(1716)18减: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181617)19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20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21减:加计扣除额(211617181920)22应纳税所得额(16171819202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3适用税率24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223)25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26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请填附表十)27减:境外所得抵免税额(请填附表十)28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4252627)29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七)30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3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3031)33减: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4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5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经办人: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 年 月 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使用对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时间要求: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基本结构。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应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表内项目。本表表内项目主要有35行,分为四个部分:收入总额(1至6行):主要对应附表一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应税收入”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扣除项目(7至12行):主要对应附表二和附表三,除“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确认为其他成本费用”外,基本按会计口径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3至22行),主要对应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除纳税调增、调减以外,还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政策的申报问题予以明确,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都采用有限度地扣除,每项扣除都不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23至35行):主要处理境内投资所得、境外应纳税额的抵减问题,减免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预缴,以及已缴税款、补退税款的核算问题。本表的表内逻辑关系。第6行第12345行。第12行第7891011行。第13行第612行。第16行第131415行。第21行: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主表第1617181920行。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主表第21行0。如果第16行1718192021行0,那么第22行0;否则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如果第22行0,那么第23行0。如果第22行0,纳税人为一般企业、信用社、事业社团或非企业单位,且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如果第22行30000,那么第23行18%;如果第22行100000,那么第23行33%;如果30000第22行100000第22行,那么第23行27%。纳税人为除信用社以外的金融保险企业,或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第23行33%。第24行第2223行。第25行取较小值(第19行,第24行)。第28行第24252627行。第30行第2829行。第31、32行: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1行设置项(就地预缴比例),第32行第3031行;否则,第31、32行不需填报。第33行:网上申报不可手工修改(程序自动带入前四个季度的预缴税款),汇总申报的全辖申报,可手工修改,系统不予监控,由管理环节加强审核。第34行:如果设置项(汇总纳税企业类别)“成员企业”,那么第34行第3233行;否则第34行第3033行。本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第1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1行附表一第1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1行附表一第34567行。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2行附表一第8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第3行附表一第9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第4行: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手工录入;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4行附表一第2行。第5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第16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5行附表一第1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主表第5行附表一第1011行。第7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7行附表二第1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7行附表二第1行。第9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第29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9行附表二第39行。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第11行:属于“一般企业”,主表第11行附表二第17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表第11行附表二第26行;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 主表第11行附表二第14行。第14行附表四第3列第41行。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附表六第2列“本年”行本年主表的第16行。当第16行0时,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当第16行0时,第17行0。第18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第18行0。属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七第1行) 。属于“事业社团非企业单位”,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行,附表一第12行)。第19行:手工填列,检测项目: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0;如果第16行0,那么第19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且第19行附表三第5列第17行。第20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20行取较小值(主表第161718行19行,附表八第5列第 1行)。主表第26行附表十第7列“合计”行。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分国不分项抵扣”,那么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9列数额(附表十第8列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附表十第811列的数额(附表十第8列不大于第9列的非“合计”行次)。设置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定率抵扣”,那么 主表第27行附表十第13列“合计”行。第29行取较小值(主表第28行,附表七第1062行)。三、收入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第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4行“补贴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四、扣除项目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不大于第16行数额的部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六、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额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时间: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 目 金 额1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712)2主营业务收入(3456)3销售商品4提供劳务5让渡资产使用权6建造合同7其他业务收入(891011)8材料销售收入9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10包装物出租收入11其他12视同销售收入(131415)13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14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15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16二、其他收入合计(1724)17营业外收入(181923)18固定资产盘盈19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20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21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2罚款净收入23其他24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2526272829)2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26债务重组收益27接受捐赠的资产28资产评估增值29其他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本表的表内关系。第1行第2712行。第2行第3456行。第7行第891011行。第12行第131415行。第16行第1724行。第17行第181920212223行。第24行第2526272829行。本表与主表的关系。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三、具体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并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反映,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在此反映。第3行“销售商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加工修理修配、文化体育、娱乐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第7至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其他业务收入中已在本表第2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重复填报。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即第4行中。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第11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12至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公允价值金额。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需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第17至23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经常化、制度化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已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其收入已在本表第14行反映,相应的成本也在附表二第15行反映,因此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此行重复填列;但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取得补价的一方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在此行填列。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无形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第22行“罚款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第23行“其他”: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罚款净收入外的其它营业外收入。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它是指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第24至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如果无法提供债权人未确认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证明的也应并入本行),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摊销费用)。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填报纳税人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如果纳税人股份制改造后仍按改造前的帐面价值作为资产计税成本的,则本行不填。第2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如取得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 目 金 额1一、基本业务收入(2315)2利息收入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4中间业务收入5手续费收入6证券承销收入(亏损以“”填列)7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亏损以“”填列)8买入返售证券收入(亏损以“”填列)9受托投资管理收益(亏损以“”填列)10保费收入11分保费收入12追偿款收入13基金收入14汇兑收益15其他业务收入16二、其他收入合计(17182428)17视同销售收入18营业外收入(1920212223)19固定资产盘盈和转让净收入20非货币性交易收益21出售无形资产收益22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23罚款收入24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252627)2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26接受捐赠的资产27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28其他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附表一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填报。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的行业群体。二、基本结构与主要逻辑关系基本结构。本表是金融企业关于收入项目的附表,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2行至第15行)和其他收入(第17行至28行)两大部分。本表的表内关系。第1行第2315行。第16行第17182428行。第18行第192023行。第24行第252627行。本表与主表的关系。主表第1行本表第1行。主表第5行本表第16行。三、具体填报说明(一)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金融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二)第2行“利息收入”:填报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押汇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境外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储备贷款利息收入、租赁利息收入、个人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单位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卖方信贷利息收入、打包贷款利息收入、授信垫款利息收入、保险利息收入、国内信用证融资利息收入、协议透支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三)第3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填报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境内外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存放央行收入、存放境内同业收入、存放境外同业收入、买入票据收入、拆放境外同业收入、拆放境内同业收入、返售资产收入、转贴现收入、议付赔偿金收入、调期利息收入、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四)第4行“中间业务收入”:填报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代理费、承诺费、安排费、担保费、咨询顾问费和证券承销费收入等。(五)第5行“手续费收入”:填报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国内结算手续费收入、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担保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承兑业务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手续费收入、承销国债手续费收入、信用卡跨系统交易手续费收入、代理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收费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费收入、代理贵金属业务手续费收入、其他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贷记卡手续费收入、期权费收入、其他手续费收入。(六)第6行“证券承销收入”:填报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或者承销股票、债券等而取得的收入(亏损以“”填列)。(七)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亏损以“”填列)。(八)第8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赚取差价的差价收入(亏损以“”填列)。(九)第9行“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填报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的收入(亏损以“”填列)。(十)第10行“保费收入”:填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十一)第11行“分保费收入”:填报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十二)第12行“追偿款收入”:填报保险公司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十三)第13行“基金收入”:填报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和其他收入。(十四)第14行“汇兑收益”:填报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和兑换外币等业务发生的汇兑收益。指银行办理结售汇、外汇买卖折算收益、代客外汇买卖、自营外汇买卖、其他外汇买卖等业务,因汇价变动而获得的收益。(十五)第15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金融企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包括从事信托、融资租赁的业务收入。(十六)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包括营业外收入、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十七)第17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金融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等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十八)第18行“营业外收入”:填报除上述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外非正常生产经营的收入。主要包括:第19行“固定资产盘盈和转让净收入”:按照金融企业的“盘盈清理净收益”科目填列。第20行“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按照金融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价差收入填列。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按照金融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净收益填列。第22行“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是指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的收入。按照金融企业的相关科目填列。第23行“罚款收入”:按照金融企业的“罚款罚没收入”、“内审罚没收入”等科目填列。(十九)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填报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确认应当征收所得税的收入。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如果无法提供债权人未确认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证明的,也应并入本行)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第26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2003年1月1日以后金融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税收上应该确认的收入数。第27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增值”:填报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在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数。(二十)第2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金额1一、收入总额(2311)2财政补助收入3上级补助收入4拨入专款5事业收入6经营收入7附属单位缴款8投资收益(见附表三)9投资转让净收入(见附表三)10捐赠收入11其他收入12二、免税收入总额(131422)13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及附加14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5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16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专项补助收入17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税后利润18各级政府资助19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20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21财政拨款22其他23三、应纳税收入总额(112)24四、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231)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附表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二、基本结构与主要逻辑关系基本结构。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项目。本表的表内关系。第1行第2311行。第12行第131422行。第23行第112行。第24行第231行100%。本表与主表的关系。主表第1行本表第37行。主表第4行本表第2行。主表第5行本表第1011行。如果主表第16行0,那么主表第18行0;如果主表第16行0,主表第18行取较小值(本表第12行,主表第1617行)。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主表第2行本表第8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主表第3行本表第9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三、具体填报说明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免税收入以及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第2至11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这里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只能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转拨财政部门的事业经费只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拨给所属事业单位。第4行“拨入专款”: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领取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第5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第6行“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等。第8行“投资收益”: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持有收益,包括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第10行“捐赠收入”:填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第11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至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视同销售、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第12至22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内容,并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对于1322行的免税收入,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 目 金 额1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2713)2主营业务成本(3456)3销售商品成本4提供劳务成本5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6建造合同成本7其他业务支出(89101112)8材料销售成本9代购代销费用10包装物出租成本11相关税金及附加12其他13视同销售成本(141516)14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15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16其他视同销售成本17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1826)18营业外支出(192025)19固定资产盘亏20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1出售无形资产损失22债务重组损失23罚款支出24非常损失25其他(包括三项减值准备)26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2728)27资产评估减值28其他29三、期间费用合计(303132)30销售(营业)费用31管理费用32财务费用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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