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库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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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的差异: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即是国内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远远超出行政法的范畴。6、试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关系:关系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区别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的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侧重于事前预防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倾向于整体,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7、我国环境与资源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哪些?开发利用环境决定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审批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8、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应当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并能受人为活动的控制或者影响。包括环境利用行为客观现实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与环境功能。9、环境利用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从事的、由立法所确认的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作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人2、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环境利用行为的分类;1、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2、开发利用行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废气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以排放为特征,后者以索取为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体现环境保护法精神,贯彻于环境保护法始终,并能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规范。意义: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内容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2预防原则3受益者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依据: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便于执法者、司法者解决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呢属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不等同与基本原则必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有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规中,并有指导与纲领作用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2、基本制度依据: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2具体反映环境与保护法律的共通性、本质性的法律措施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内容1、环境标准制度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3、环境费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3、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内涵1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2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3、协调发展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意义1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6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的实现。4预防原则(黄金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意义1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取较大的环境效益2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则5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排放污然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意义1实现社会公平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措施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3征收环境税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6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内涵1参与主体是公众2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3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4、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措施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定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定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7、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1、总则2、环境监督管理3、保护和改善环境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5、法律责任6、附则作用:1率先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政策2为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3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体制,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和发展4促进了全民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其他部门法在修订时纳入与保护环境与资源相关的条款。8、环境标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与规范的总称.分类主要是强制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级、地方级)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允许限度) 推荐性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9、环境费制度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特征:具有特定性,征收者为依法代表国家或地方专门行使环境管理的公权力机关或其他公法人团体,缴纳者则为特定的、基于公权力关系而从环境获益的环境利用行为人,其他人则无需担负此种缴费义务。具有补偿性,根据公平原则和受益者负担原则,环境利用行为人所支付的金钱属于补偿其利用环境而造成环境利益损失的恢复和治理成本,对其数额的衡量应当以环境利益损失相当为原则,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正。具有确定性,只能由征收者依法专门适用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相关领域。1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的对策好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对象1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2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一般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包括对拟议行动方案及可供选择的其他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受影响的环境以及环境受到影响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对策措施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判断程序、确定评价范围的程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程序、公众参与的程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1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观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排污费的类别1废气排污费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3污水排污费4危险废物排污费5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排污费的使用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4新工艺的开发5示范和应用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12、自然资源保护费制度1直接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收费2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环境保护的鼓励措施通常是通过市场方法实现的,(环境标志、ISO14000系列)13、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是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对环境污染实行限期治理是指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以及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14、限期治理的对象1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2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造成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生态破坏实行的治理1限期治理2综合治理、专项治理恢复、补救和拯救措施,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救或拯救两种措施15、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究五项机制应急机制主要包括;1、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2、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1小时报告3、应急保障机制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保障内容16、论述“经济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中国走不通,在资源与能源匮乏、劳动力成本提高、利润率下降,已经被发达国家污染了的全球环境条件下,先污染后治理必然会比发达国家付出更加沉重的环境代价。如果将“环境保护优先论”作为处理经济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方法,那么在现实中,就会面临就业岗位、能源供应、汽车出行等与环境冲突的现象;因此,是必然选择,牺牲其中的任何一种利益以换取另一种利益,都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社会停滞或环境代价过大的后果。17、中国目前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对生态破坏的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即环境利用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自然环境的使用功能降低而依法承担的治理责任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即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专门的治理资金等对生态破坏实行的治理。综合治理,国家投入资金对生态破坏实施大规模,长时期的整治工作。专项治理,将环境退化或生态破坏地区纳入计划所划定的治理区,有目的的从事治理活动的政府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社会性2政策性3科学技术性4综合性目的,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目的,一元论:环保法最终目的是唯一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体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宪法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污染防治法法律3.自然资源法律 4自然保护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1.民事法律中2.行政法律中3.刑事法律中4.其他法律中)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律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与公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联系1.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2.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3.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民法区别1.公私法属性不同。民私环公2.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保属于事前、事中和事后3.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环保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整体保护,侧重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行政法区别1.立法目的不同,环保宗旨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行政法以规范行政行为2.手段不同,行政法只是其中一种,环保运用经济.科技.法律多种手段3.专业性不同,环保法超出行政法的范畴,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公众指公民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公民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本能利用环境的主体。公众环境权益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益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业务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1、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2、推行清洁生产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环境要素及其性状。环境利用行为;1、行为的主体是人2、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3、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环境利用行为的分类;1、本能利用行为2、开发利用行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内容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2预防原则3受益者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基本制度依据1具体体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2具体反映环境与保护法律的共通性、本质性的法律措施3依据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对法的“立、改、废”逐步完善.内容1、环境标准制度2、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3、环境费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1、总则2、环境监督管理3、保护和改善环境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5、法律责任6、附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使环境和资源既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的需要,又能够使环境资源保持在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内涵1协调发展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在发展过程中的统一协调2协调发展的实质是重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利益3、协调发展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意义1正确处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2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3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久繁荣与发展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6通过绿色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的实现二、预付原则(黄金原则)是指针对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行为,事先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损害结果的发生意义1采取预防措施可以用较低成本获取较大的环境效益2采取预防措施有利于扭转我国环境保护的被动局面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三、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排放污然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意义1实现社会公平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措施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3征收环境税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四、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1参与主体是公众2参与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3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4、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措施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定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定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与规范的总称.分类主要是强制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级、地方级)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允许限度) 推荐性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规划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统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的对策好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对象1是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2是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有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共同成为国家法律规定中有关预防和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手段环境费制度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主观部门缴纳的一定费用,以适当补偿环境损失成本的行为规范排污费的类别1废气排污费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3污水排污费4危险废物排污费5噪声超标排污费五类排污费的使用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4新工艺的开发5示范和应用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自然资源保护费制度1直接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收费2间接用于自然保护的收费环境保护的鼓励措施通常是通过市场方法实现的,(环境标志、ISO14000系列)治理、恢复与补救制度是指当环境利用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而对行为人采取的恢复环境与自然的原状为中心的行政命令措施.对环境污染实行限期治理是指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以及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限期治理的对象1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2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造成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生态破坏实行的治理1限期治理2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恢复、补救和拯救措施,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救或拯救两种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责任追究五项机制应急机制主要包括;1、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2、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1小时报告3、应急保障机制确立了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保障内容1、环境污染的特征及分类;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体系1、物质污染防治法2、能量污染防治法3、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分类1、以产生污染的人类活动为标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2、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为标准: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3、以污染物的性质为标准:物质污染、能量污染2、简述环境污染防治浓度控制方法的优缺点:操作简单,在早期的污染防治法律中广泛使用;但浓度控制无法为企业提供额外的动力来更新生产技术、减少排污总量浓度控制无法有效实现污染控制目标,即使所有的排污者均遵守排放标准,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依然可能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并导致环境污染。3、为防治燃煤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煤炭开采控制、清洁能源推广、锅炉和城市供热管理,达不到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在集中供热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违法者5万元以下罚款;在人口密集地区堆放煤炭时需采取防燃防尘措施,违法者5万元以下罚款。11我国防治水污染的主要法力规定有哪些?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2、水环境标准制度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4、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5、水污染物排污染许可制度6、排污检测制度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五、防治农村和农业水污染六、防治船舶水污染七、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4、我国海洋功能区制度: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保护区、保留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拟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经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三化”管理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管理原则;即从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分类管理原则;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三类 。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固体废物转移及进出口管制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同意。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的分类管理。10 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哪些?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3、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一、防治燃烧污染二、防治机动车船污染三、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6、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县级)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82年首次发布2012年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等“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一般规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A/确定总量控制区b/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c/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公报制度包括;大气环境污染特征、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危险程度等内容7、清洁生产的基本概念及实施意义:清洁生产是提出的新型生产理念和污染控制战略,不仅可以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我国法律上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9、陆原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措施;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品废物。限制性措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岸工程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必须保护国家、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和海洋水产资源措施。8、试述我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防治,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定期演练。违反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处理,企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处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的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消除污染,造成重大或特大事故的,可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处以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罚款,较大的事故直接损失的20%,特大直接损失30%。12、我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激励措施: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等综合利用等项目时应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0、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森林、草原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冰川、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地方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11、我国风景名胜区的设立: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规模大小、旅游条件等,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省级风景名胜区。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区内的土地、森林等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13、防沙治沙:我国2001年制定颁布了防沙治沙法防沙治沙的工作原则;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护、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相结合;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生态环境国家支持与对方自力更生相结合,鼓励个人、单位承包防治,及其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土地沙化的预防措施1、植被营造和维护2、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沙林3、草原的管理和建设4、退耕还林还草制度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6、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14、水土保持:1991年我国制定了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的方针、管理体制实行预防为主、保持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意效益的方针。水土流失预防的法律规定1、水土流失预防的禁止性措施: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去、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违反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想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控制措施: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防治水土流失。3、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预防措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批,并按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措施。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防治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4、防范性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12、我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生态养殖业;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种;生态旅游业;休闲渔业;无害化科学实验;海洋教育宣传活动;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利用活动。2009年12月,我国制定了海岛保护法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久利用的原则。有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保护: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治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实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禁止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沙、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由海岛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国家对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在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于220万元罚款。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国防无关的目的。11、污染环境类犯罪有哪些?构成要件及刑罚分别是什么1、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本罪属于结果犯结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特别严重,3-7年,有期并处罚金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属于行为犯5年以下有期、拘役、罚金;重大,5-10年有期并处罚金;特别,10以上有期并处罚金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未经许可本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故意,但对此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是过失 本罪是结果犯5年以下有期、拘役、罚金;特别,5-10年,罚金。10、什么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特征?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如下特征: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课题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 然资源两类行为 3、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自由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 财产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4、简述我国耕地保护相关制度:耕地占补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使用管制开发未利用土地及三荒土地管理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土地复垦制度8、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定界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和挖塘养鱼。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用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6、如何控制乡镇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乡镇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1、简述我国关于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保护标志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时采取拯救措施15、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林木采许可制度7、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再利用。9、自然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的异同点;二者都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构成部分保护对象存在一部分重合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区别立法目的不同环境要素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保护方法不同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制度: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惜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娱乐区,与人类食用有关的工业用水区一般工业用水,海滨风景旅游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3、国家采取的保护海岛的具体措施: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但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类型:行政责任;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2、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类型: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公民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的罚款(个人5000元、单位5万元)、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3、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形:一是、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是、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定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4、自由刑和财产刑适用关系:自由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其中有期徒刑最广泛)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复合制,单处财产刑或自由刑与财产刑并处必并制,自由与财产并处选处制,单处自由或财产刑。我国刑罚规定以复合制为主,必并制、选处制为辅。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法模式:刑法典模式,在刑法典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附属刑罚模式,在立法中-特别刑法模式,在专门的法律中-6、环境侵权及分类;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分类;环境污染侵权是指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生态污染侵权是指因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而造成生态破坏,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7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权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8、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中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的特点:均明确了环境污染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与加害人是否符合公法上环境标准无关免责事由具有不一致性缺乏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以及财务保证或担保、责任保险、赔偿或补偿基金等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制度的规定。9、与民事诉讼比,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意义:行政处理制度能够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的、经济的地位差异性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纠纷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行政纠纷处理程序通常较为简便,有利于迅速妥善解决纠纷。8、中国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立场是什么?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12、追究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的程序:移送,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反行为中,发现违法事实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应当立案的,应当进行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可以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证据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做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13、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已预见开发利用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仍让行为发生的主观心态。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在开发利用资源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侵犯了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损害事实的存在1是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自然资源的侵害如超量取水导致沿岸养殖户的损失2、是对他人自然资源权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人身权或环境权益的侵犯违法操作采矿导致他人房屋倒塌。生态破坏侵权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14、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通常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具有局限性;侵害排除,是事前预防性措施,排除已产生的损害,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抑制环境侵权行为。4、可持续发展原则:代际公平,在满足当代人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的需要代内公平,本代内的所有人都有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要以可持续地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各国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 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国应当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各国都应当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1、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作用:为各国在环境事务方面的磋商和合作提供协商的场所收集和发布环境信息,为国家间的环境合作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宣言等方式推动和促进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发展协助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标准为解决环境争端提供相对独立和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2、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防治环境损害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特点:它们是大多数国家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在具 有广泛参与性的多边条约和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当中它们是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它们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性法律原则,直接体现了国际环境法 的理念与价值。5、国际环境合作的意义及形式:意义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形式: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通知、协商和互助,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6、海洋条约管理机构: 1、国际海事组织 ,主要是防止海洋作业中各种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主要是评估和解决在环境领域现有的和正在出现的重大问题 3、联合国粮农组织,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7、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习惯“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一般法律原则“善意原则”、“公海自由”辅助性渊源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软法”斯德哥尔摩宣言内罗毕宣言里约宣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主体能够独立参加国际环境关系、具有独立国际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主权国家、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机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客体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1、简述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含内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3、试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社会性,是区别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政策性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科学技术性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位基础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综合性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4、试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包括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渊源体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国内法渊源包括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规范、专门法律、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司法解释等;国际法渊源主要指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立法体系指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但不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和议定书及司法解释。5、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的差异: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即是国内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远远超出行政法的范畴。6、我国环境与资源的行政权力主要包括哪些?开发利用环境决定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审批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7、试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关系:关系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依靠民事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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