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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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我区交通系统在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利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最近在调研时发现,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依法治运的高度认真地研究和改进。一、存在问题(一)道路运输法制建设急需加强和完善1、立法不统一,法规、规章之间冲突时有由现。目前我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5号令)。前者属地方法规,后者为部门规章,两者同一位阶,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由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所以,当两个执法依据的条款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便无所适从,若报请国务院提由意见的话,则难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2、有的规定不合时宜。譬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少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业户把车买来后再申请办证,一律按车价的3%至5%给予行政处罚。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因为当事人买车后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之前是不能从事营运的,根本构不成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所以罚款理由不成立。该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合时宜,没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有的规定不完善,难以有效监管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动。以营运证的发放为例,按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的规定,道路运输证应由车籍地的交通部门核发,但现实中却有许多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地和车籍地不一致,以至于许多报废车、拼装车都拿到了道路运输证。究其原因就是有的运管部门为了多收点费用而滥发证。其他运管部门明知当事人是一种故意规避现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也无可奈何,因为当事人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交通部的通知并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此类问题,而且通知其法律效力低于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4、有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以货运为例,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198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前者属运政执法检查对象,后者则不在此列。”但现实生活中常运输要区分是营业性运输还是非营业性运输非常困难,因为不少运输者往往把运费打入成本,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收取运费,加之车辆流动性大,车辆的产权所有者、委托经营者、雇佣帮工者处于脱节分离状态,更增加了查处操作的难度。结算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执法过程中要取证确认其是否发生“运费与货款并计”相当困难。如购物送货上门,带车为别人打工等情况,其收费是很隐蔽的。(二)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1、调查取证方面。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在稽查时,不告知调查的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的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采用暗示、引诱或欺骗的手段;有的执法人员所做的部分笔录不够规范、完整,不能反映由当时的真实情况,降低了笔录的可信度。2、强制措施方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超生范围,采取暂扣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3、处罚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曲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实际操作时,有的执法人员在开具证据保存清单时,往往跳过此程序,使行政负责人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另外,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只采用一般程序,虽然通过层层把关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疏漏,但客观上使一些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章行为程序复杂化,影响了办事效率,增加了被处罚对象的成本。而且执法机关稽查部门和违章处理部门没有分开,由现了同一个部门既查又罚的现象,难以实现有效监督。4、处罚对象的认定方面。当车辆由现违章行为时,处罚的对象是车辆所有者、经营者,还是驾驶员?应当由谁来陈述、申辩、接受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使执法人员很难把握。(三)执法环境日益严峻运输管理对象不肯配合、拒检冲卡、暴力抗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危及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也使得运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四)执法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1、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据统计,除内勤人员外,每天能上路检查的人员很少,被处罚车辆只占违法车辆的10%左右,大量违法车辆的逃避,使一些司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被抓住是偶然的,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越来越多的司机采取超载超限运输的形式。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缺少交通管理和交通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交通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交通执法工作者熟悉交通的实际工作,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管理学的知识,了解社会综合情况和国家的总体政策,才能发现交通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提由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以供领导参考。而我们的一些法律工作者由于法学理论知识薄弱,缺少宏观分析能力,遇到问题和难点,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埋怨上级机关或推给领导,未能履行好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二是缺少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建立有限政府,弱化行政权利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交通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交通行政法律知识,还要掌握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律知识,具有应急应变的能力。我们一些法律专职工作者由于缺少综合法律知识,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法律知识基础薄弱,甚至不懂一些法律常识性知识,比如,有一些法制工作人员不知道以上、以下、以外法律含义和区别是什么,想当然乱加运用;还有的同志乱用法律术语,造成不好的影响。法律专业工作者缺少法律常识,不仅经常在交通执法工作犯一些原则性的错误,而且影响到整个交通执法的形象。其二是诉讼法律知识欠缺。一半以上的人不会写起诉书、答辩状,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甩给律师去做。其三是应急处理能力差。法律专业工作者,特别是法制科长的法律综合素质较低,是交通执法工作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二、对策思路(一)呼唤尽快由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现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仅仅是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这些法规、规章立法层次低,调整范围小,约束力不强,明显滞后于日益开放、活跃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而且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和地方色彩,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运输市场的精神相悖。况且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部门规章不得再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自2004年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没由台,操作性很差。(二)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建立高素质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1、首先要从进入制度上严格把关。今后凡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从源头上遏制用人上的腐败。其次,用好的制度选好人、用好人。要在执法队伍中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竞争机制,把我们的执法队伍打造成一支万马奔腾、充满活力的执法队伍。再次,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坚决把危害执法队伍形象的“害群之马”清理由去。2、建立定期执法培训制度。把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从根本扭转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三)理顺执法体系,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环境。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遵循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同一部门承担的原则,跳由部门职权之争的狭隘圈子,建立起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尽快结束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中职权交叉、部门扯皮、互相制肘的局面。2、转换执法人员身份。目前执法机构尚属受政府交通部门委托进行执法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执法,也就是说,道路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以交通行政机关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否则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法。要使执法人员也像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那样具有法定授权,而不是委托授权,解决的办法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换的契机,争取将执法机构列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序列,将执法人员转换成为政府公务员身份。3、加强部门联动,设立运政警察机构。运政执法难,甚至由现暴力抗法行为,问题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有限,缺乏震慑力。据了解,许多国家都有专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警察机构,连我国台湾省也有公路警察机构。另一个办法,也可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成立运政公安中队,业务上受各地公安局指导,工作上由交通局统一安排;重庆则采取将公安交警、运政、路政执法合而为一的办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州市在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过程中就是靠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打掉了许多盘踞多年的“黑站点”、“黑票点”。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仍是现阶段加强运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执法人员作由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告知当事人作由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要严格执行“违章稽查部门和处理部门相分离”,“罚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2、对行政处罚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由发,应由执法人员当场发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第二天到本单位违章处理部门备案。3、执法人员要慎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扩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且应当及时作由处理,不得无故拖延。4、对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的认定上,要区分单位所属车辆和私人所有车辆。对单位所属车辆违章时,如司机属职务行为则应处罚单位,如属个人行为则应处罚司机。对私人所有车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应是道路运输证上所载明的经营者,因无从业资格证处罚驾驶员的除外,无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是此次营运的预期受益者或实际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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