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7356552 上传时间:2022-02-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目录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二、关于 级 、届、毕业、结业、肄业三、毕业证书丢失以后如何处理四、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五、学历的承认六、学历与学位的关系七、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的区别八、证书鉴别的方法与途径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1国家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背景九三年以前 , 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面,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有 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 , 有的则由高 校自行印制或管理。由于全国各地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印制及管理方面要求不统一 , 加之在一 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 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有效的宏观 调控,出现了一些办学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滥办学和乱发文凭的事件, 影响了高等 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另一方面, 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伪造贩卖高等教育 毕业证书以可乘之机,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造成混乱。2现行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模式 为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 , 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制度 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 , 加强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 ,便于用人单位对高等教 育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的认定 , 原国家教委决定成人高等教育自一九九三年、 普 通高等教育自一九九四年起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 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青岛和大连) 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 、 学校三级管理, 证书内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 业证书仍由各省、 市、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印制。 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 (含青岛、 大连和国务院部分部委)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验印。从 2000 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 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 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 2000 年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 重庆五省市试点, 2001 年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3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范围 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 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 、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 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以及 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所举办 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 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 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合格生。4、严厉打击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不法行为(1) 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社会危害 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是不法分子以牟利为目的 , 迎合社会上一些人不 通过学习而获取文凭和待遇的不良企图的违法犯罪行为 , 尽管出现在个别地区和 个别人身上 , 但其影响和危害很大。 它干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败坏国家学 历文凭在社会乃至在国际上的声誉;假文凭的持有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水平 , 他们 占据有关岗位并享受规定的待遇 ,会造成劳动、人事政策的混乱 , 影响到国家干部 队伍、科技队伍的纯洁,给国家事业和经济建设带来危害。(2) 国家关于打击假证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 违法犯罪活动, 1998年 6月 2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历、 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 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 19989 号), 具体内容如下: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要加强对所在地区中等和 高等学校学历、 学位证书的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招生和证书管理的有关政策、 规 定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杜绝无视国家招生规定,乱招生、乱办班、乱发学历、 学位证书的现象发生。b. 要加强印章和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协助印章和印刷企业建立 健全验证登记等制度, 对违章非法承制印章和印刷各种学历、 学位证书的, 要依 法予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巡警、 治安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日常管理与巡逻检查结 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 对流动刻字摊点和买卖学历、 学位证书的, 要及时进行清理。c. 用人部门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对应聘人员的毕业人事档案和学历、学位 证书如有疑问, 可向教育主管部门、 有关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咨询。 教育 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对用人单位送鉴的学历、 学位证书认真审查和鉴定。 经审 查、鉴定是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予以没收。对使用使用假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 给予行政处分。d.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 有利措施, 深挖细查制贩窝点和团伙, 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查处, 典型事例 要在宣传媒体曝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 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 关于办理伪造、 贩卖伪造的 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 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 学位证明的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伪造事业单位印 章罪定罪处 ?quot;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 学位证明而贩卖的, 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二、关于“级”、“届”、“毕业”、“结业”、“肄业”1关于“级”和“届”根据惯例,应将新生入学的年级称为 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七八级, 简称七八级。毕业班的年级为届。如 1982年的毕业生,简称为八二届毕业生。凡称XX级学生,即指XX年入学的新生;XX届学生,即指XX年毕业生。2“毕业生” “结业生” “肄业生”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 准予毕业者。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1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 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三、毕业证书丢失以后如何处理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应由原持有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证明。 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 并上述相 关材料的复印件给予补办毕业证明书, 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明书作 为学历的证明,与毕业证书等同效用。四、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1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 学生所报考的普通高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2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 学员所报考的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 主要学习 方式:一是进入本地或外地高校全日制脱产学习; 二是进入本地高校以半脱产 (业 余)面授方式学习;三是进入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站以函授形式学习。3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经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 由对口招生学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 进行全日制脱产 学习。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力量助学单位组织的辅导,定 期参加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5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入学考试(或由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直接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下确定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的录取线) 并 被实施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批准)录取,进行全日制 脱产学习,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以现代远程教育形 式教学,学员在学校设立的教学中心组班学习。五、学历的承认国民教育系列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 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 生班(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 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 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经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 军 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 (网络) 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 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六、学历与学位的关系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未按当年 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 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 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即有毕业学历者不一定有学位。 但 学位可以申请,申请学位限于硕士、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的规定(学 位 199854 号)办理。同等学历人员不得越级申请学位,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 申请硕士学位者, 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 还必须通过国 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后, 方能授予硕士学 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 教学形式。 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 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 研究生课 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不得冠以 硕士学位 、毕业等名称。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在职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等教育,参加学习者必须通过国家 规定的资格考试,课程学习和通过论文答辩者,方能被授予硕士学位。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大 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 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 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 学位证书的, 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现在经常出 现将学历与学位相混淆的现象, 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 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 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 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 博士学历 七、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的区别在职申请是一种非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他在学术上已达 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的同等学力, 这个力是学习 能力的 力 ,所以,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 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在职研究生则是按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以在职人员的身份,部分时间 在职工作, 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 在职研究生在报名、 考 试要求及录取办法与脱产研究生相同。 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 可获得研 究生毕业的学历。八、证书鉴别的方法与途径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方面 ,高等教育文凭主要有三种 , 即: 普通高等教育毕 业证书、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证书鉴别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鉴别学校是否具备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国家教委 每年都下文或通过 中国教育报 向社会公布业经教育部审批备案、 具有高等学 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的名单 , 包括本科层次高校 ,专科层次高校 (含高等专科学 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以及经过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分校、分 院和办学点。除此之外 , 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的任何其它办学机构不得举办高等学 历教育 , 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对违纪招生 , 国家不承认学生的学籍 ,不 允许发放毕业证书 , 已发的毕业证书是无效的。2核查本人档案。 通过查看当年的考生档案袋,了解其当年是否参加了普 通或成人高考 ,以及参加高考的成绩。 考生档案袋封面有考生准考证号码、姓 名、报考志愿及高考成绩等内容 , 袋内装有考生当年参加高考时答卷和考生登 记表等。亦可通过查看本人毕业生登记表所填内容来判断其是否是正规高 校正式毕业生。3查证是否被正式录取取得学籍。可到学员原就读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以及 本人参加高考时所在的省和地市招生部门 , 核查当年是否参加全国普通或成人高 考, 是否被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凡正式录取的学生都被登记在省招办统一印制 并盖章的录取新生登记表上。4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或验印部门核对其毕业证书颁发前是否经过审核或 验印。5查验证书防伪标记。一九九三年以来全国高等学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由国 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000 年以后开始试点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 将逐步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 ,采取了相应的防伪措施。具体鉴别查验方法见本 网站查询系统证书式样及说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 查其是否由省自考 办印制(2000年以后由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办印制) 、并盖有主考高校印章以及省 自考办印章、钢印。这三种毕业证书的甄别可由高校的主管部门或毕业证书的验 印部门协助。6通过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学历证书。 2000年教育部已在辽宁、 北京、天津、湖北、重庆试点, 2001 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这一设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系统就可以验明毕业文凭真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