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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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供 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是指自惠州市惠城 区水口街道东江取水口、马安镇西枝江取水口至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输 水管(渠)道沿线的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 配套设施,包括:(一)水库、泵站、隧洞、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及 其检修通道、水闸、溢流堰、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 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及林木;(三)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四)工程专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设备及其构筑物、 照明设施、监控设施以及专用的通信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套设施;(五)工程沿线管理站所、专用检修道路等工程配套的生产、 生活、 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建筑物、设施设备。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办法,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东江水源工程涉及的跨深圳市、惠州市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关系。深圳市、惠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东江水源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 和保护,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东江水源工 程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管理单位职责】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江水源 工程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依法接受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管理。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库管理单位负 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六条【协作机制】 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江水源工 程保护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应急处理等重大 问题。第七条【生态补偿】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 据水资源生态保护绩效情况,对东江水源工程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和工程输水干线上游区域,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第八条【便民措施】在确保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东江水 源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为工程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第九条【宣传引导】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公 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第十条【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保护东江水源工程的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污染水质的违法行为。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管理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取水口边缘向外延伸 50米内的区域;(二)工程沿线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三)工程沿线未征收征用的隧洞、 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 明渠、分水口等工程设施占地范围及其边缘向外延伸 5米内的区域,跨 河建筑物边缘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四)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的管理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划定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保护范围】 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包括:(一)隧洞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40米内的区域;(二)取水口、分水口、水库、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专用检修道路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20米内的区域;(三)泵站、阀室(井)、变电站、水闸、管理站、计量室等工程设 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20米内的区域;(四)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内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地下专用电力电缆及通信线路地面 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五)其他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10米内的区域。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的保护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划定后,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土地权属】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东江 水源工程已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不得用于出租或者与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养护无关的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东江水源工 程已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关系不变,但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第十四条【界桩和标识】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永久界 桩或者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动、毁损东江水源工程的永久界 桩或者标识。第十五条【日常管理及信息化】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巡查和维修养护制度,完善工程防护设施,建设信息管理 系统,对东江水源工程实行可视化、智能化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 隐患,劝阻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检修道路管理】东江水源工程检修道路在确保工程安全 和满足检修需要前提下,可以为沿线单位和个人提供通行便利。禁止在 检修道路停放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辆。东江水源工程专用检修道路的交通标线和标识, 由东江水源工程管 理单位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和维护, 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第十七条【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东 江水源工程沿线村庄及城镇等重要地段、 与道路交叉口等地段设置安全 警示标识,在工程输水管道、渠道等设施设置限重、限高标志,并采取 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对重要的工程设施,可以采取封闭管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动、毁损包括专用检修道路在内的东江水源工程的标识、标志、标线或者防护设施。第十八条【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 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建设项 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不得开工。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方案备案】在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其工程建设方案无 需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应当在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建筑面积小于 2000平方米;(二)功能单一,非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 品或危险品的仓库、厂房。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涉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设计及施工方 案及说明;(三)建设项目对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的分 析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审批条件】 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对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水质影响符合 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二)建设项目对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水质影响具有 相应的专项防护措施。建设项目占用东江水源工程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经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第二十二条【许可决定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明确建设项 目涉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位置和界限、施工作业方式、专项防护措施、工程建设完工后的清场和退场要求、许可决定文件的有 效期限。第二十三条【延续和变更】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三年 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续申 请。建设项目的位置、界限、规模、施工作业方式及专项防护措施等工 程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督及验收】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 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 界限及作业方式施工,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在开工七日前告知东江水 源工程管理单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完工验收应当有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参加。第二十五条【跨越工程的防护】 修建跨越或者穿越东江水源工程的 公路、铁路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保障东江水源工程安全的防 护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车辆限高、限宽和限载等标识。第二十六条【规划征求意见及告知】 深圳市、惠州市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控制性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涉及东江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的, 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七条【管理范围禁止行为】 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毁损东江水源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二)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取土、采石、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等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堆放与工程无关的物料、倾倒垃圾、行驶履带式机动车或者 超限超载机动车;(五)种植枝树、竹子、榕树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或工程安全的高杆或根系发达的植物;(六)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接线;(七)其他危害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八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 在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禁 止采石、爆破、打井、挖洞、挖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建造、 设立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品的场 所、仓库、堆栈等。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东江水源工程安全事故、水质污染应急机制,制定应 急预案。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与水质污染应急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三十条【抢修抢险】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对东江水源工程进行紧急抢修抢险时,可以先行合理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 知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紧急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影响交通等安全的,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 位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未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破坏界桩标识、标志、标线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覆盖、移动、损毁东江水源 工程的永久界桩、标识、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违法通行及停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 定,在专用检修道路停放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车辆的, 或者在专用检修 道路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 处理。第三十四条【擅自建设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内 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 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未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 定,符合条件的房屋建设项目未报备案即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位置、界限和作业方式等施工,或 者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在开工七日前告知东江水 源工程管理单位,拒绝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三十七条【实施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三项至七项、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或者 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可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管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水事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 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者案情复杂、 在本市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水事违法案 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查处跨深圳市、惠州市行政区域或者案情复杂、在本省范围内影响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管辖。第三十九条【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贝y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 政府2019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预备项目,经实地调研并借鉴省内外有关 立法经验,我厅起草了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必要性东江水源工程是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跨越惠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的大型调水工程。工程总投资约 42亿元,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 2001年12月28日、2010年11月26日建成通水,年供水能力 7.2 亿立方米,可满足深圳市近一半人口的用水需求,支撑深圳约三分之一的生产总值;该工程也是惠州市的应急备用水源,最大应急供水能力为 15万立方米每日。工程输水管线穿越惠州2区6个镇(街)22个村、深圳7区12 个街道办26个村,在深圳经多座水库分片调蓄后形成覆盖深圳市的供 水网络。工程征地面积10101亩,主要由东江、西枝江取水口,东江、 西枝江、永湖、獭湖、沙湾等5座泵站以及隧洞(74.3公里)、箱涵(16.6 公里)、渡槽(2.48公里)、地下埋管(41.5公里)、倒虹管(0.9512公里)、 跨河(路)建筑物、分水建筑物、检修闸、检修通道等组成。工程70%在惠州境内,包括2个取水口,东江、永湖、西枝江泵站等设施。自东江水源工程建成运行以来, 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工程保护工作, 确保了工程安全运行及其效益的发 挥,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不明确,管理依据不足。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了传统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 护范围,但对引水、调水等线状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予以 明确。因东江水源工程目前尚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难以确定其行政管理的边界和权限,实施监管时容易产生行政纠纷。(二)侵占工程用地、损毁工程设施、在工程相邻区域进行生产建 设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屡有发生,容易形成安全隐患。东江水源工程由抽水站、电力设施、检修道路、埋管、箱涵、地面 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组成,工程沿线工厂、居民密集,有些生产生 活活动与工程安全关系密切, 侵占工程用地、损毁工程设施等危害工程 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工程安全运行带来一定的隐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尚未对此作出 相应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三)管理职责不清、机制不顺,保护力度不足。保护东江水源工程涉及水利、交通、公安、自然资源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涉及不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及相互关系。在实践中,对工程相邻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为沿线居民提供出行便利的检修道路等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机制不顺,推诿、扯皮等现象时 有发生;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权限、条件和程序等不明确,管理存在真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工程保护的力度,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 确。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一)东江水源工程保护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江水源工程保护的建议 建议省政府参照广州西江引水工程的规章立法,对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保护力度进行立法。部分省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类似的提案。 省委有关领 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我厅对东江水源工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二)有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保护基本 达成共识。基于东江水源工程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深圳市、惠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厅的组织协调下,对该工程的执法巡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签订了深圳市水务局、惠州市水利 局东江水源工程保护执法协作协议,明确了有关职责、权利、义务, 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但是,其协议效力、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社会行为规范等有待于立法确认。(三)省内外对同类工程已有立法先例。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西江广 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分别对东深供水工程、广州西江引水工程的管理 和保护进行规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山东省胶东调水 条例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保护条例等分别对有关工程的管理和 保护进行立法予以规范,为我省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立法提供了 可供借鉴的经验。三、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办法属于广东省人民 政府的规章制定职权范围。办法的上位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 等,同时参考了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确保工程安全、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条款内容。(一)明确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划定 了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空间界限,以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规范社会行为.(二)明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的 职责。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 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工程管理单位 的职责。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保障域内水工程安全”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上述单 位的职责。(三)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工程管理和保护 应当为沿线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工程沿线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建设等社会生产活动比较活跃, 为妥善处理工程管理保护和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的关系,办法规定在确保工程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为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 必要便利,例如,工程专用检修道路可供其他社会车辆通行。(四)规定东江水源工程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机制。基于深圳市为东江水源工程的主要受益者, 惠州市承担了水质及工 程保护的相关责任,办法规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 则,根据水资源生态保护绩效情况,对东江水源工程取水口所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和工程输水干线上游区域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机制。(五)明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行政 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法明确查处危害工程安全的行 为,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明确级别管辖的有关内容。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供水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办法规定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建设项 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同时,根据“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明确了适用备案的条件。(六)明确工程专用检修道路的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的责任。东江水源工程专用检修道路全长约 85.8公里,道路两旁或下方埋 设了输水管道。该道路本属于工程检修专用,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和居民出行的需要,检修道路未采取封闭管理,而允许其他社会车辆通 行。为加强检修道路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办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检 修道路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工程管理单位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交通安全 管理。(七)明确有关法律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 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的种类和罚款的幅度。具体说明详见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释说明)。附件3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释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及依据。东江水源工程是为长远解决深 圳市水源短缺问题,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其供 水量占深圳境外引水总量的二分之一,可满足全市近一半人口的用水需求, 支撑了深圳三分之一左右的生产总值,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水资源 保障,被深圳市民誉为“生命线工程”。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确保东江水源工程安全,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粤港澳大湾区的供水安全,支 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依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实施)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第五章第四节 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坚持节水优先,大力推进雨洪资 源利用等节约水、涵养水的工程建设。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 制定珠江水量调度条例,严格珠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加快推进珠三角 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对澳门第四供水管道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 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及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设,保障珠三角以及港澳供水 安全。第二条【适用范围】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东江水源工程的 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是针对东江水源工程保护和管理的专门规范。参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工程解释】本办法所称东江水源工程,是指自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东江取水口、马安镇西枝江取水口至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 输水管(渠)道沿线的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其 他配套设施,包括:(一)水库、泵站、隧洞、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及 其检修通道、水闸、溢流堰、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 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及林木;(三)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四)工程专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设备及其构筑物、照明设施、监控设施以及专用的通信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套设施;(五)工程沿线管理站所、专用检修道路等工程配套的生产、 生活、 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建筑物、设施设备。【说明】本条是关于东江水源工程的解释。对于东江水源工程的内涵 和外延,本条采用了综合概念界定法及分类列举法。概念界定角度,东江 水源工程为自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东江取水口、马安镇西枝江取水口至 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输水管(渠)道沿线的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 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分类列举角度,第(一)项指工程主体及 附属设施设备,其中水库包括松子坑水库、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 库等供水水库,全部位于深圳境内,其中除松子坑水库由东江水源工程管 理处管理外,其余均是其他水库管理单位管理;泵站包括从惠城区水口街 道东江取水口、马安镇西枝江取水口至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沿线的泵站,具体指东江、西枝江、永湖、獭湖、沙湾等5座泵站;隧洞、箱涵、埋管、 渡槽、倒虹吸管、明渠构成工程的输水干线及支线,该输水干线及支线由 惠城区水口街道东江取水口穿越水口街道,经平潭镇,与西枝江取水口在 马安镇汇合后,经永湖镇、秋长街道、淡水街道,跨越深圳市坪山区、龙 岗区、盐田区、大鹏新区、罗湖区、福田区,龙华区、南山区、宝安区, 沿梅林山、塘朗山至西丽水库及连接铁岗、石岩水库,输水干线及支线一 般配有检修通道等;附属设施设备包含输水干线及支线沿线的阀门井、阀 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标志桩、界碑、警示标志等。工程专 用电力设施包括工程专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其他专用电力设施设备及 构筑物;工程沿线的机电设施设备包括金属结构、排气阀、检修阀、启闭 机等机械、电气及自控设备设施;工程专用的通信设施包括通信设备、线 路等设施及其构筑物。参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 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 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 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 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 设备。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东江水源工程涉及的跨深圳市、惠州市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关系。深圳市、惠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东江水源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 和保护,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东江水源工 程监督管理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工程管理和保 护中的水事关系。本条第三款规定深圳市、惠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水源工程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水 事违法行为,履行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工程线长面 广,沿线情况复杂,涉及工程管护与建设项目之间的协调,涉及与当地群 众利益关系。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是加强工程管理和保护、保 障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本条还规定了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工 程管理和保护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实施)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 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正实施)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自然资源、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 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 正常运行。参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实施)第三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 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条【工程管理单位职责】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管理。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库管理单位负 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说明】本条是关于东江水源工程日常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的规定。深 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是深圳市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属于东江水源工 程的管理单位,承担工程运行管理和养护职责,并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 巡查和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基于东江水源工程全线还包括了松子坑 水库、西丽水库、铁岗水库、石岩水库等水库,全部位于深圳境内,其中 除松子坑水库由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外,其余水库均由相应水库管 理单位管理,水库管理由相应规范调整,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程范围 内的水库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实施)第八条第一款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 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 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 行管理、维护和幵发利用。第六条【协作机制】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江水源工程保护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东江水源工程管理、保护和应急处理等重 大问题。【说明】本条是关于深圳、惠州两地建立工程管理保护沟通协调机制 的规定。通过协作机制,深圳市、惠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交流工程管理和保护情况,信息互通,同时也有利 于统筹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理等重大问题,有助于加强工程管理单位与惠州 市水利局、惠城区、惠阳区水利局等部门的交流,有利于移交、报告工程 相关违法线索的工作幵展。第七条【生态补偿】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水资源生态保护绩效情况,对东江水源工程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输水干线上游区域,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说明】本条是对东江水源工程水源保护区及输水干线上游区域的生 态补偿规定。东江水源工程虽承担向惠阳区应急供水任务,但工程主要仍 是用于向深圳供水。深圳市为工程主要惠及地,而惠州市却承担了水源地 水质保护及工程行政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责任,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惠州 市协作,保障东江生态环境和水质安全,本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规定深 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水资源生态保护绩效情况,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 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 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 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参考:1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二)基本原则。1. 区际公平、权责对等。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 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 权利。2. 地方为主、中央引导。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地 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 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3. 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在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同时,扩大跨省流 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范围,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展至跨 多个省份的流域,并不断探索在其他生态环境要素幵展补偿的可行性及实 现路径,不断增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二、分区域重点任务(九)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 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 的湖泊,全面幵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实施)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公 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与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千岛湖水环境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八条【便民措施】在确保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为工程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说明】本条是关于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树立以人为本,便利群众原则,在确保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 为工程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的规定。在本条规定基础上,本 办法关于专用检修道路使用及限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管理范 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的设定等制度方面均体现了便利群众的原则。 工程线长面广,为工程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属于民生需要, 也有利于争取居民对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支持。第九条【宣传引导】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说明】本条是关于加强工程保护有关宣传工作的规定。东江水源工程输水管线穿越深惠两市,工程跨度大,途径深惠两地7区48个村,关 系复杂,沿线居民可能不了解工程的重要性及有关管理规定,难免会从事 一些不利于工程安全的活动。为此本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及工程保护的宣传,增强 公众的保护意识,争取沿线基层组织及居民对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支持, 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为工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参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保护 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保护工程安全。第十条【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保护东江水源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污染水质的违法行为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说明】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社会监督规 定。工程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投诉 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工程设施安全或者污染水质的违法行 为,均有权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举报。参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东深供水工程安全的 行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幵投诉举报方式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一条【管理范围】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取水口边缘向外延伸 50米内的区域;(二)工程沿线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三)工程沿线未征收征用的隧洞、 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分水口等工程设施占地范围及其边缘向外延伸5米内的区域,跨河建筑物边缘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四)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的管理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说明】本条是关于划定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的规定。划定工程管 理和保护范围,便于明确管理和保护的空间及行使权力的边界,是水工程 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对传统的水利 工程如水库、堤防、水闸等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但对引调水工程 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条参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的 规定划定并严格限定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范围,除了将依法征收征用及划 拨使用的土地及水域(水库)以外,对于取水口仅划定边缘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隧洞、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分水口等工程 设施仅划定为占地范围及其边缘向外延伸5米内的区域,跨河建筑物边缘向外各延伸50米内的区域。本条规定的“边缘向外延伸”区域,是指边 缘360 向外延伸的空间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实施)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 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爆破、打井、米石、取土等活动。参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第八条东深供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工程依法征收、使用的土地和水域。(二)工程沿线未征收的供水河道、 渠道、渡槽、隧洞、箱涵、埋管、 倒虹吸及分水管道建筑物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 5米内的区域,跨河建筑物 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内的区域。(三)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管理范围。(一)隧洞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40米内的区域;(二)取水口、分水口、水库、箱涵、渡槽、埋管、倒虹吸管、明渠、专用检修道路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三)泵站、阀室(井)、变电站、水闸、管理站、计量室等工程设 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20米内的区域;(四)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内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专用电力电缆及通信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五)其他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10米内的区域。东江水源工程沿线水库的保护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后,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说明】本条是关于划定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边缘向外延伸”区域,是指边缘 360 向外延伸的空间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实施),第四十三条(内容同前一条依据)。参考: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第九条 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包括:(一)雁田水库以及深圳水库主坝、副坝管理范围边界外延 200米内的区域。(二)供水河道、渠道及分水管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10米内的区域。(三)供水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及倒虹吸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内的区域。(四)太园泵站取水口上下游各 500米范围内的东江水域。(五)架空专用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 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其中1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 5米内的区域, 35千伏及110千伏电压的为导线边线延伸 10米内的区域;地下专用电力 电缆及通讯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六)依法划定的其他工程保护范围。第十三条【土地权属】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东江水源工程已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不得用于出租或者与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养护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东江水源工程已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关系不变,但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说明】本条是关于工程土地、水域用途及权属关系的规定。物权属于绝对权,已征收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及水域属于工程管理单位所有,管 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土 地(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仍然属于相应权属人所有及使用,只是基于 工程保护需要对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作出一定限制。本条体现了对公权力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对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都可为的原则,同时也贯彻 了物权保护及限制的平衡原则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实施)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 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 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 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 例的规定限制使用。第十四条【界桩和标识】 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永久 界桩或者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动、毁损东江水源工程的永久界 桩或者标识。【说明】本条是关于设置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桩或者 标识的规定。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永久界桩或标识,以此向公 众公示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管理和保护范围相关措施的落地。本条第 二款是关于工程相关永久界桩或标识的保护性规定。界桩或标识起提醒、 警示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动、毁损。本条参照贵州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结合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实际进行规定。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实施)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参考: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实施)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 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 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 上架线和接线。第十五条【日常管理及信息化】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和维修养护制度,完善工程防护设施,建设信息管 理系统,对东江水源工程实行可视化、智能化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 全隐患,劝阻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本条是关于工程管理单位对东江水源工程日常巡查养护、安全生产职责及实施信息化监控的规定。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作为工程及 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运行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日常养护的具 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等各项内部制度,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控,完 善工程防护措施,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发现工程管理和保 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 障工程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同时东江水源工程属于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 水工建筑物多种多样,工程管理单位有限的人力难以进行全面、全时段的 巡查管理,通过建设信息工程管理系统,对东江水源工程进行可视化、智 能化监控,可实时把控工程设施及运行状况, 提高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效率。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实施)第八条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 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 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维护和幵发利用。参考: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 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可视化监控,发现危害 或者可能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工程设施运行出现 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 在地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检修道路管理】东江水源工程检修道路在确保工程安全和满足检修需要前提下,可以为沿线单位和个人提供通行便利。禁止在检修道路停放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辆。东江水源工程专用检修道路的交通标线和标识, 由东江水源工程管 理单位在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置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说明】本条是关于东江水源工程专用检修道路管理的规定。本条第 一款规定了专用检修道路的用途和停放限制。东江水源工程本为专用检修 道路,但为了便利沿线单位和个人出行,沿途设置了道口,允许其他社会 车辆通行,体现了便利群众原则。但是,由于专用检修道路沿线两侧、一 侧或者道路下方埋设了输水管道,且输水管道埋藏较浅,机动车停放极可 能压坏埋管,因此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车辆应当禁止在专用检修道路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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