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务派遣许可(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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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分析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落实到位,确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二、明确管辖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一)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许可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三、依法规范许可各地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备案等工作规范,并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并落实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为了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各地要大力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开发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平台,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查询、服务指南、投诉处理和表格下载等功能,实现行政许可全程在网运行,禁止行政许可不上网运行或网下办理、网上登记等做法。对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办理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结果。各地要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江苏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在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备案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四、建立健全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明确行政许可各环节工作的要求、流程和责任,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台帐,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规定。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平稳有序地推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防止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或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认真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从2014年起,各地应当将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的情况定期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附件(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12日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流程一、流程图二、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三、办事期限20个工作日四、许可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所需材料(一)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8)劳动合同文本;(9)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10)集体合同文本(可不提供)。(二)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备案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受理报告表;(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3)营业执照;(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6)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7)劳动合同文本;(8)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职工名册;(9)集体合同文本(可不提供)。(三)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受理报告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受理报告表;(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3)分公司营业执照。六、网上公开及咨询监督电话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从2014年9月1日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需由申请单位网上在线申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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