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斯普遍正义原则的哲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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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的哲学解读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的哲学解读何鹏举摘要: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提出的普遍正义原则,这是罗尔斯对工业文明后资本主义非正义现实深刻反思的结果.罗尔斯认为,就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旦社会制度是正义的,许多社会问题就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罗尔斯对普遍正义原则的论证既吸收了分析哲学的成果,又继承和发展了康德逻辑建构主义和传统契约论方法.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价值意蕴;哲学方法中圈分类号:D081,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OO1490X(2003)04138一O3作者:邵阳学院讲师湖南,邵阳,420004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是他正义论思想的核心内容.从哲学的角度探讨和研究罗尔斯的普遍正义原则,对于全面准确把握罗尔斯正义理论有着重要意义.一罗尔斯的普遍正义原则及其立论依据罗尔斯认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有三种,即自由平等权利,公平竞争的机会和财产,这些都神圣不可侵犯,只有充分保障和合理分配这三种权利,才是真正的正义社会.在正义社会中,”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的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D这就是说,社会正义就是要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此,一要保障每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使每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平等;二是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促进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三是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带来最大的利益.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是通过两个正义原则来表述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如此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原则即自由原则,第二原则简称为平等原则,包括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就是罗尔斯的普遍正义原则.自由原则适用于社会结构中确定与保障公民的自由方面,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二是基本的自由权尽可能广泛,包括参与政治过程的自由,言论自由,良心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的自由,个人财产权等等,”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社会结构中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方面,它也包括两部分,一是差别原则,表述的是不平等条件下,如何尽可能做到平等.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利用权力,责任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二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它涉及财富,收入,权力和权威的分配,要求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应不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加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竞争和分配中保护弱者的利益,即”对处于最不利地位上的人最有利”.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的客观根据是工业文明进程中的资本主义现实不平等.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发展,西方社会普遍建立了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和社会制度,自由问题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现实中已基本解决.但是,在经济领域和社会利益的分配领域,西方民主社会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不平等事实.这种不平等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激烈,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引起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倍加关注.罗尔斯作为敏锐的政治哲学学者首先对当代资本主义非正义现实迅速作出了反应,”现在的工业文明社会盛行的经济主义观念,却忽视了在人类社会整体中只不过是一个部分,将属于整体一部分的经济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甚至为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严重侵犯一部分成员的权力,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是很不公平的.为了消除资本主义危机,恢复民众对现行.制度,传统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信任,保证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就必须坚持普遍正义_1ll|f1偶嚯r原则,变革和改良现行分配制度,因为正义原则是合理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系统的合法依据.尽管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只是在思辨的领域内主张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改良,但他毕竟把这种思辨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平等的权利和不平等的收入这一尖锐矛盾的现实基础之上.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的理论根据是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主流派的政治哲学思想.罗尔斯曾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使这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他继承和发展了洛克,卢梭,康德等人的政治哲学倾向,以特定的思维假定为基础,强调人是自由平等的个体,”我相信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地行动.”这种继承当然包含发展,因而罗尔斯不仅把对人的自由假定作为其正义原则的逻辑起点,而且使之作为其基本的政治理念,贯穿整个正义原则的提出和修正过程.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原初状态下的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应当具有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一致的最在的平等的自由,他们不可通过赋予一个价值标准以某种权威地位而使他们的自由处于危险之中.”所以,”秩序良好不再是社会归依于某种基础性的道德理念,而是共同认可的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当然,与康德道德哲学相比,罗尔斯对正义原则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他把正义问题严格地限定为”分配的正义”,并使之上升到对正义的法律和制度规定,使理念形态的正义原则更加贴近了人类现实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变革.二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的价值意蕴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也是一种理想的公正社会的价值原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德性,一个社会制度可以有各种”德性”或优点,但是如果它是不正义的,那就不能加以认同.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之所以是十分重要的,是因为一旦社会基本制度是正义的,许多社会问题就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甚至不会被提出.所以,就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群体必须一次性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公正观管理时,它就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罗尔斯认为需要对分配社会价值,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他以思辨的方式所抽象出来的普遍正义原则就是他设计的公正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普遍正义原则及其价值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以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建设平等的正义社会.正如罗尔斯所说:”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这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而关于社会正义的原则首先必须应用于这种不平等现象.因此,这些原则规定了对政治构成的选择,规定了经济制度的基础.”罗尔斯论证了普遍正义原则的价值导向,同时也批判了功利主义价值观,认为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价值导向不可能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功利主义原则与平等互利的社会合作观念是相互冲突的,”那些认为他们都是平等的,都同样有资格相互提出要求的人们决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只是为了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0.所以,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使其他人可以发展的做法,可能是策略的,但绝不是正义的.在现实的生活中,尽管人们在事实上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但是,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的正义观,却只能假定每个人在逻辑上是平等的,任何个人都不具有优先于他人的权利.事实上,与功利主义的集合的,非人格的正义观念不同,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建立在康德主义者的个体,”道德的人”或”道德人格”的基础上0,论证了一个人性的生活中不能不包括正义和道德,社会并不是外在的,可有可无的工具,而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内在价值的自身好0.他强调,道德的人有两个一般特征:一是他们有获得自己的善的观念的能力,二是有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或潜在能力.人的本性的这两个特征是他们应当受到平等对待的充足条件或根据0.诚然,罗尔斯承认,要确保正义的稳定性,人们必须具备正义感,即按照普遍正义原则的要求行事的强烈欲望.正如罗尔斯后来所说:”无论一种正义观念在其他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它的道德心理学原则使它不能在人们身上产生出必要的按照它去行动的欲望,那么它就是有严重缺陷的.”至于人们应当如何在普遍正义原则和功利主义原则之间作出合理选择这个问题,罗尔斯借用”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批判地否定了功利主义伦理学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普遍正义就是要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最好的最坏结果.这等于就告诉人们,一旦他们选择了普遍正义原则,那么即使他们处在最不利的地位或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也不致于陷入功利原则可能允许的使某些个人成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善的总量的牺牲品的危险境地,这不但”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而且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个体,”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人们对其它目标的追逐,”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在符合正义地运动,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0-一1腰盯三罗尔斯普遍正义原则论证的哲学方法罗尔斯不仅从哲学的高度提出和阐述了普遍正义原则,而且用哲学方法加以论证,这种论证同样实现了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由实证分析到思辨综合的转换.他所处的时代盛行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家们习惯于将实际经验效果作为观照一切理论的根本依据,强调理论的目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实用,认为是否有利成就人的行为是评判一切理论的价值和真伪的标准.实用主义思维以直接实际功利为价值取向,着重实证经验和精确分析为特点,引发了人们趋向功利而偏颇实践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触动了罗尔斯对传统哲学思维回归的强烈情感,使之在更高层次上由实证分析走向思辨综合.罗尔斯先是肯定人是社会的主体,坚信人类理性的力量,认为由于理性的存在所以存在着一种普遍适用的价值体系,存在着普遍的人类权力和义务的关系.然后,他站在肯定人的价值的立场上,对现实进行思辨的概括,抽象出普遍的正义原则,希望使人们在社会中按此原则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在全社会的角度处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出发点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这种论证,形式上看来是源于康德哲学,即好像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但认真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普遍正义原则规定的社会基本结构,表达了人们的相互尊重,保证了每个人的合理尊严,给了康德的人是目的这一观念以一种更强有力的,更有特色的解释.罗尔斯在论证方法上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他在关于人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假定上,在正义原则的先验性和绝对性上,在契约观念与宪政精神方面,都与康德哲学方法一脉相承.他强调”秩序良好不再是社会归依于某种基础性的道德信念,而是共同认可的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0,认为”自由宪政的成功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可能性的发展而出现的:这是一种理性和谐而又稳定的社会可能性”0.但又与康德的建构主义明显不同:罗尔斯是抛开社会实际生活过程而仅仅使用纯粹理性,从高度直觉的前提来构造自身完满的普遍正义原则体系的.第一,作为纯粹的政治哲学方法,罗尔斯关于普遍正义原则的阐述不是纯粹的伦理学背景下展开的,它虽然可以免受实际生活事件的干扰,却与社会政治生活息息相关.因为普遍正义在根本上是政治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原则,社会的正义只能在公民的自由和基本的社会制度的公正这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二,作为侧重思辨综合的逻辑推演,罗尔斯关于普遍正义原则的论证是简单便捷的,即人们在”原初状态”下形成的契约.所以,他反复强调,普遍正义原则对于人的实践理性来说不完全是先验的,它必须在人的思维过程中逐步形成.一罗尔斯的普遍正义原则建立在中等匮乏条件这个事实以及人性平等原理和无知之幕这个假设之上.他假定人们处在这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自己的特殊情况,只知道他们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环境之中,只知道有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和政治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这样,一切引起人们陷入争论的特殊信息都被排斥,必然引导人们达到全体一致的契约,从而自觉实践普遍正义原则.罗尔斯对于普遍正义原则的论证,同时又是一种新契约论:正义原则应当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人一致同意是它的正义性的证明.不过,罗尔斯指出,正义原则关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而在现实社会里,人们的地位和能力不同,不可能就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这种攸关每个人一生命运的重要利益达成人人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由此,罗尔斯对传统契约论做了一个重大修正:传统契约论的对象是真实的,现实的,历史的社会;而罗尔斯契约论的对象则是用来确立和论证正义原则的一种理想的,假设的社会.他把这种假设的社会叫做”原初状态”;”原初状态当然不可能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的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0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0这样,普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换句话说,”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0当然,”原初状态”假定和”无知之幕”理论方法说到底是带有经验色彩的理性主义,罗尔斯就是用这种理性主义方式表达了自己所感受到的主体间应当平等这一经验事实.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罗尔斯对普遍正义原则作出了合乎逻辑的解释,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们所说的原初状态的概念,是一种用于正义论目的,有关这种最初选择状态的最可取的哲学解释.”注:0圆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292,57,57,57,2,292,9,9,12,492,496,10,10,57,57,10,10,15页.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封面,475476,509,442,封面,13页.(责任编辑:章克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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